目次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理釋讀
胡玉鴻(3)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傳統法律文化觀
陳璽(15)
政黨驅動型法治的興起
喻中(26)
當代中國法學人才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
杜宴林(36)
科技新時代法學
應對數字經濟直接稅挑戰(zhàn)的國際實踐與中國進路
郭昌盛(51)
數字服務稅的爭議與法理辯釋
張牧君(68)
區(qū)塊鏈技術賦能下個人征信體系的法律重構
倪楠(81)
知識產權法律
論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王遷(91)
民法典視角下知識產權民事制裁制度的廢止
陶乾(103)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殊法理
王國柱(114)
表演者權視閾下民間文學表達保護路徑探析
易玲(126)
法律制度與部門法理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機制
石肖雪(138)
企業(yè)合規(guī)程序激勵的中國模式
李本燦(149)
論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的兩種邏輯
陳子奇(167)
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溝通邏輯
陳文曲(182)
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
縱博(192)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理釋讀
作者:胡玉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摘 要〕從法理的層面而言,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程序與實體、手段與目的、過程與結果的辯證統一。民主作為一種程序,體現為人民在決策、立法及參與上的形式、步驟和方法,但民主本身就是法律所要建構和維護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和基本權利;民主作為一種手段,有利于持續(xù)激發(fā)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為立法、決策貢獻社會共識和群眾智慧,形成團結和諧的政治局面。民主作為目的,意在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確保人民享有廣泛真實的政治權利、促進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民主作為一種過程,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意在持續(xù)保障人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而從結果上來說,則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協商民主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等,來夯實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程序與實體;手段與目的;過程與結果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傳統法律文化觀
作者:陳 璽(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中華優(yōu)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優(yōu)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論淵源。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形成過程之中,始終貫徹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法律文化對于完善法律體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引導全民守法等具有重要的當代價值。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華優(yōu)秀傳統法律文化;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依法治國
政黨驅動型法治的興起
作者:喻 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在世界范圍內,著眼于法治的驅動力量,近現代以來的法治可以描述為政黨驅動型法治。從歷史過程來看,政黨驅動型法治是在神靈驅動型法治、圣王驅動型法治、宗教驅動型法治之后,隨著政黨政治在近代的產生而興起的。從地理空間來看,政黨驅動型法治首先在西方出現,然后在中國興起。近現代法治雖然都可以歸屬于政黨驅動型法治,但是由于政黨的性質、宗旨不同,當代中國的政黨驅動型法治迥異于近現代西方的政黨驅動型法治,也不同于20世紀上半葉在中國盛行的政黨驅動型法治。認真對待政黨驅動型法治,有助于更新當代的法治理論及法學理論。
〔關鍵詞〕政黨;法治;政黨驅動型法治;先鋒隊
當代中國法學人才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
作者:杜宴林(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是當代中國法學人才培養(yǎng)的最重要的組成成分。法學教育作為一種內蘊法學專業(yè)知識在內的“厚基礎”教育的本體論屬性,預示了理論思維作為當代中國法學人才培養(yǎng)核心的該當邏輯定位和起點。隨著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在學術理論自覺與主體性自覺的雙向互動下,當代中國法學人才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正在以“多元現代性”為標志和標準的文明互鑒中發(fā)生深刻的變革,并突出地表現在以解釋中國經驗為理論內核和出發(fā)點,對現代法學概念框架、范疇體系、話語方式和理論形態(tài)的理論自覺,彰顯了法學人才理論思維培養(yǎng)內涵的系列躍遷。近年來,在追求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通過率、后現代實用主義思潮等因素的影響下,當代中國法學人才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正面臨著凋零乃至死亡的挑戰(zhàn),但也孕育了新生的契機。新的時代,由于全面依法治國對法治人才的培養(yǎng)提出了更高要求,當代中國法學人才理論思維的培養(yǎng)正在“以中國法學問題意識為導向”,提升理論思維培養(yǎng)的現實性和鮮活性,塑造和引導新一代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yǎng)。
〔關鍵詞〕理論思維;多元現代性;法學人才;問題意識;法治人才
應對數字經濟直接稅挑戰(zhàn)的國際實踐與中國進路
作者:郭昌盛(北京大學學報編輯部,北京 100871)
〔摘 要〕全球稅收競爭背景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加快和改變了跨國公司全球價值鏈的分布,日益影響稅收利益在各國之間的公平分配。數字經濟帶來的直接稅挑戰(zhàn)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稅收關聯度不足問題,二是數據及其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歸屬問題,三是新商業(yè)模式下的收入定性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OECD和歐盟等國際組織先后提出了應對方案,部分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稅收利益紛紛出臺了單邊措施,其中以開征數字服務稅最為典型。然而,從數字服務稅的起源、理論基礎、性質等方面來看,我國不應盲目開征數字服務稅這一新稅種,而應當修改企業(yè)所得稅相關規(guī)則,通過擴大預提稅征稅范圍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最終促進稅收利益在各國間的公平分配。
〔關鍵詞〕數字經濟;直接稅挑戰(zhàn);數字服務稅;企業(yè)所得稅
數字服務稅的爭議與法理辯釋
作者:張牧君(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數字服務稅存在稅基合法律性、稅收管轄權正當性以及稅制公平性的爭議,研判能否開征數字服務稅必須首先解決這三個問題。數字服務稅雖然可以以營業(yè)額為稅基,但在性質上不屬于間接稅,而是一種以“用戶創(chuàng)造價值”為征稅對象的企業(yè)直接稅,不違反法律和雙邊稅收協定。數字服務稅的稅收管轄權是稅收主權在國際法意義上的表現,其正當性基礎是數字服務提供者因為征稅國用戶為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對征稅國產生的經濟忠誠,不受常設機構標準的限制。數字服務稅制度的設計,是基于數字服務提供者的財務能力而非居民身份,符合公平原則,不違反WTO規(guī)則。稅基、稅收管轄權以及稅制公平問題都不構成我國開征數字服務稅的法理障礙。
〔關鍵詞〕數字服務稅;用戶創(chuàng)造價值;營業(yè)額稅基;稅收管轄權;稅收公平
區(qū)塊鏈技術賦能下個人征信體系的法律重構
作者:倪 楠(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個人征信是收集、存儲、分析被征信主體的信用信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控制交易風險的活動。傳統的征信業(yè)在進入互聯網時代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不但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且還要面臨個人信息保護和高風險者信用狀況難以評估的挑戰(zhàn)。在區(qū)塊鏈技術賦能下重構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將形成以公有鏈為基礎,聯盟鏈為主體,側鏈為通道,五個主體參與,四個基本法律關系構成的結構體系。重構的個人征信體系將以去中心化的信息收集為基礎框架,以分布式計算為范式,形成新的信任模式,在實現有效監(jiān)管下保障征信數據全覆蓋,最大化減少信貸信息的不對稱。
〔關鍵詞〕個人征信;區(qū)塊鏈技術;征信監(jiān)管;法律規(guī)制
論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作者:王 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摘 要〕“點播影院”或賓館等經營場所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供顧客自行點播源于互聯網中的視聽作品,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經營者雖然無需“動手操作”,但其行為創(chuàng)設了有別于視聽作品初始“傳播源”(互聯網服務器)的另一“傳播源”(互聯網點播終端),仍然構成傳播行為。該行為不涉及使用技術手段將作品傳送至不在傳播發(fā)生地的公眾,屬于現場傳播而非遠程傳播,因此對其不能適用遠程傳播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所涉初始傳播并不是非交互式傳播,對其也不能適用廣播權的第二項子權利,應適用放映權予以規(guī)制。
〔關鍵詞〕點播影院;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放映權
民法典視角下知識產權民事制裁制度的廢止
作者:陶 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北京 100008)
〔摘 要〕我國民事制裁制度源于《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隨后被引入到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通過罰款、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應受行政處罰但尚未受到處罰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主動干預。然而,各地法院對民事制裁措施的適用范圍、措施和條件的把握存在顯著差異。種種適用亂象的成因在于民事制裁制度本身存有缺陷。民事制裁本質上是一種準行政處罰,其與民法規(guī)范的取向格格不入。我國《民法典》不再包含民事制裁條款,《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相關司法解釋中的民事制裁規(guī)定已然缺乏民法依據。在目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戰(zhàn)略背景下,應當將民事制裁進行制度歸位。一方面,將民事制裁措施回歸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措施,法院不得在民事案件裁判中適用;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民事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與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機制進行有機協作,共同發(fā)揮對嚴重侵權行為的懲戒和威懾功能。
〔關鍵詞〕民事制裁;沒收違法所得;知識產權侵權;行政處罰;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殊法理
作者:王國柱(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和公共產品屬性孕育了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請求權”責任承擔方式中的“特殊法理”體現為“知識產權的效力擴張至侵權物品”“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當然適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中的“特殊法理”體現為“確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范圍是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是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統合多種主客觀因素實現的”。《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特殊法理”的回應存在“空隙”,“特殊法理”應當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實現規(guī)則轉化,具體轉化方式包括“限制”方式、“轉換”方式、“延伸”方式和“單一”方式。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特殊法理;民法典
表演者權視閾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路徑探析
作者:易 玲(中南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 410012)
〔摘 要〕在“兩創(chuàng)”方針指引下,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重心需要盡快轉向私權保護。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為核心概念的私權保護面臨多重困境: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術語選擇態(tài)度不明,特殊版權模式和新型知識產權模式均存在缺陷,以《征求意見稿》為代表的立法進程嚴重滯后。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法律保護的多重迷霧中,可嘗試探索表演者權保護的新路徑。其正當性在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具有“表演天賦”且可被鄰接權體系接納,并產生良性互動,亦是履行WPPT和《北京條約》義務、順應國際立法趨勢的必然要求。具體制度設計上,需注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表演者權的特殊客體判斷,明確多主體表演和視聽作品中表演者的權利歸屬。表演者權保護路徑存在局限性,未來應當避免過于激進的立法理念,循序漸進地構建完整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法律保護體系。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演者權;著作權法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機制
作者:石肖雪(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 215006)
〔摘 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目前形成了兩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行政服務中心和行政審批局。盡管行政審批局模式提出了許可權轉移和實質性集中的要求,但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困境。二選一的改革模式,對于許可權集中路徑的刻畫本質上是單一化的;相對集中而非絕對集中則意味著,應以多層次、系統化的方式實現許可權的集中運行。許可權集中包括空間集中、程序緊縮、事項歸并、職權整合等多維度路徑。而在運行模式上,需要根據行政任務的差異,區(qū)分標準型許可事項、專業(yè)型許可事項和綜合型許可事項,在同層級部門之間以及各層級政府間進行許可權的分配,以實現許可權的橫向與縱向集中;在許可權行使方式上應根據集中程度的具體需求,選擇上述某一維度的路徑或對于各種集中手段進行組合。
〔關鍵詞〕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審批局;多維度
企業(yè)合規(guī)程序激勵的中國模式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青島 266237)
〔摘 要〕我國單位犯罪立法的顯著片段性決定了,合規(guī)激勵應當圍繞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兩條路徑展開。單位責任路徑以單位責任發(fā)生為前提,個人責任路徑以單位意志存在為基礎,否則,不能任意適用針對企業(yè)的合規(guī)監(jiān)管程序。我國刑法中的單位歸責模式以及有限度的起訴便宜原則共同決定了,合規(guī)程序激勵機制的適用應有限度。基于對罪刑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的維護,其適用應限于輕罪。對于合規(guī)的效率價值應辯證看待,予以重視,但不能過分主張。在此意義上,不宜在“掛案”中開展合規(guī)監(jiān)督。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減損了合規(guī)程序激勵機制的效率價值,作為功能補償,其犯罪預防價值更應得到重視。犯罪預防價值的發(fā)揮取決于如何建立以及建立怎樣的企業(yè)合規(guī)制度。在這個問題上,專項合規(guī)計劃的適用是例外而非原則;即便倡導第三方獨立監(jiān)管,監(jiān)督考察過程也應當堅持行政主導。
〔關鍵詞〕企業(yè)合規(guī);刑事法激勵機制;單位歸責模式;起訴便宜主義
論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的兩種邏輯
作者:陳子奇(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我國認罪認罰案件中證據開示制度的探索存在著職權行使邏輯和權利保障邏輯兩種路徑。前者將證據開示作為一種獲取被追訴人口供或認罪認罰意愿的方法,后者則把保障被追訴人證據知悉權與平衡控辯雙方信息差距作為目的,這決定了根據這兩種邏輯分別設計的證據開示制度具有截然不同的基本特點和法理基礎。在司法實踐中,職權行使邏輯的強勢常常使權利保障邏輯讓位,這根源于檢察系統績效考核的壓力、辯護資源的不足以及被追訴人的雙重訴訟角色,并內蘊著認罪認罰不明智、法院審查虛置化和案件范圍受限的隱憂。為此,應當在證據開示啟動權的配置、案件范圍、內容、時間點、對象等要素及其他相關聯制度中增強權利保障的制度內核,并充實法院事后審查的手段與能力。
〔關鍵詞〕認罪認罰;證據開示;職權行使;權利保障
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溝通邏輯
作者:陳文曲(中南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 410083)
〔摘 要〕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內在邏輯不清,導致具體原則的司法適用和立法增減出現困境。基于商談理論進行體系化研究,現代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應充分體現全面理性的規(guī)范化再溝通這一民事訴訟本質,其內在的二元論片面邏輯可以整合為蘊含交往理性的商談邏輯,并具體表現為三層關系:一是體現多元主體間自由平等溝通的起點原則,包括平等、處分、辯論原則;二是構成有效溝通先在要求的規(guī)范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誠實信用”“民族語言”原則;三是超越工具理性體現全面理性溝通的動力原則,包括法院調解、支持起訴和檢察監(jiān)督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系以多元主體間自由平等再溝通為起點,以規(guī)范溝通為要求,以全面理性溝通為終極追求,具有內在的邏輯穩(wěn)定性,這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發(fā)展與適用提供了基本邏輯支撐。
〔關鍵詞〕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溝通;規(guī)范;全面理性
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
作者:縱 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安徽蚌埠 233000)
〔摘 要〕事故調查報告中的主要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即調查所查明的事實部分和責任認定部分,因此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時,要根據具體內容判斷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以及屬于何種證據形式。事故發(fā)生經過不應作為證據使用,而應由法官根據事故調查組移交的證據、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對事故經過及被告人的行為進行獨立認定;包含專門性知識的原因分析可以作為“專門性問題的意見”使用,不包含專門性知識的原因分析則不應使用;其他證據性內容及調查報告所附證據可以使用,但均要受法定可使用的行政證據種類范圍及原始證據優(yōu)先規(guī)則限制。事故調查報告中可使用的內容以及所附證據應當具有相關性、取證合法性、可靠性方可具備刑事證據能力。在庭審中,控方應當將調查報告所附證據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進行全面舉證,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取分組舉證、單獨舉證或二者結合的方式進行舉證。當事人應僅對事故調查報告中可采納為刑事證據的部分進行質證,應允許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輔助對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所附證據的質證。
〔關鍵詞〕事故調查報告;行政證據;刑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