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法治學體系
作者:楊宗科(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近兩年,法學界致力于對習近平法治思想進行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體系化構建,形成了“三新”范式、“六論”范式、“三基本”范式和“概論”范式等學理闡釋范式。如果從學科體系創新角度進行體系化構建,我們會發現,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關于法治的一般原理、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理論、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系統理論、關于法治體系建設的基本理論、關于部門法治的理論,形成了科學的法治理論體系,開辟了法治思想研究新領域,推動了法治學學科體系的形成,指導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的歷史性變革,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學;法治理論體系;法治學學科體系;法治人才培養體系
論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民戶有所居的住房保障
作者:韓 松(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農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可以通過戶有所居的農民住房保障得以解決。應當在尊重農民意愿和符合規劃管理的前提下,綜合保障農民住房、振興農村產業和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將戶有所居作為保障農民住房、實現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的方式,不僅在城鎮規劃區重點推行,而且也可以因地制宜、尊重農民意愿,嚴格地在鄉村實行。適應戶有所居的住房保障改革,應當建立和完善村莊規劃制度、農民住宅建設用地集體所有權制度、農民住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農民戶有所居購房資格權制度、農民戶有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制度等法律制度。
〔關鍵詞〕宅基地;一戶一宅;戶有所居;農民住宅建設用地;房屋所有權
論比較過失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英美法的比較過失和大陸法的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存在明顯的區別。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的規定實際上借鑒了英美法的比較過失規則,尤其是《民法典》第1173條在與第1174條相結合后,可以構建一個全新的比較過失規則。該規則雖然建立在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的基礎上,但是不能完全被該一般條款所涵蓋,因而具有獨立的功能。該規則可以適用于自甘冒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亦可在嚴格責任中適用。在損害根本無法避免或者加害人具有故意等情形下可以排除比較過失規則的適用。
〔關鍵詞〕比較過失;自甘冒險;安全保障義務
論無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法律行為的效力
作者: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 要〕作為行為能力制度對法律行為效力影響的例外,純獲利益法律行為的效力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能力人之間是否要區別對待,頗值研究。就此《民法典》第144條存在法律漏洞,應進行目的性限縮。對該條規定的歷史解釋明顯存在局限,基于客觀目的論立場的有效說更為妥當,應當就純獲利益法律行為對第144條作目的性限縮,并類推適用第145條第1款關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據此,應當在整理和修訂關于《民法典》總則編的司法解釋時,對《民通意見》第6條予以完善,從而確立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純獲利益法律行為有效的立場。
〔關鍵詞〕純獲利益;無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效力;《民法典》第144條;漏洞填補
論“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 要〕《刑法》分則有不少法條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對應多種罪數形態,除將數罪擬制為一罪的特別規定外,主要是關于想象競合、牽連犯、包括的一罪的處理規定,可以將這一規定視為基本規定或者總則性規定;對屬于想象競合、牽連犯、包括的一罪的案件,即使相關分則法條沒有這一規定,也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前(兩)款行為”,是指行為完全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而非僅指有前(兩)款規定的客觀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應是指前款行為本身又構成其他犯罪(個別法條除外)。對想象競合與牽連犯“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意味著行為構成數罪但僅按重罪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這一規定時,應當在起訴書、判決書中認定行為構成數罪,而非僅認定行為構成一個重罪。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處罰較重;定罪處罰;想象競合;牽連犯
數字看門人與超大平臺的犯罪治理
作者:單 勇(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 210093)
〔摘 要〕為回應新型網絡犯罪的嚴峻挑戰,通過超大平臺的犯罪治理勃興。數字社會中的犯罪可歸結為“平臺內的犯罪”或“與平臺有關的犯罪”,超大型互聯網平臺因其獨特的“看門背景”“看門意愿”和“看門能力”,成為數字社會中承擔網絡治理及犯罪治理責任的看門人。“基于平臺的治理”從本質看是超大平臺針對平臺生態系統、依循安全保護義務對用戶的違法犯罪開展預警、預防及處置,安全保護義務包括協助執法義務、內容審核義務、網絡安全審查義務、犯罪預防義務。在“國家管平臺”“平臺管用戶”的數字科層結構中,超大平臺作為國家治理主體的組織化調控通道,絕非所謂的“執法者公司”,而是承擔安全保護義務的責任主體,即“公共責任公司”。
〔關鍵詞〕新型網絡犯罪;數字看門人;安全保護義務;數字科層;公共責任公司
聯合國成員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研究
作者:姜 敏(西南政法大學外國與比較刑法研究中心,重慶 401120)
〔摘 要〕低齡少年兒童犯罪日趨嚴重,已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成為一個世界性難題。聯合國成員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差異較大,這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變成了一個具有跨文化特征的地方性概念。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學界對諸多成員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知存在誤區。不能孤立地解讀和評價其他國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數字”,而應動態和全面地審視其他國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涉及的各種因素,才能得出合理、中肯的評判結果。盡管聯合國成員國對于以何年齡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難達完全共識,但均認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是犯罪時已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年齡,且這也應是成員國立法擬制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遵守的一般原則。“立法+司法”確定事實年齡的雙層機制,即立法明確規定年齡幅度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一般原則,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事實年齡的機制,能最大限度地彌合立法擬制年齡與事實年齡之間的偏差,也是貫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一般原則的合理路徑。
〔關鍵詞〕聯合國成員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立法+司法”雙層機制
整體系統觀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法治保障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漢 430073)
〔摘 要〕整體系統觀作為一種凝萃于政策、文化與哲學的全景化研究視角,將科學基礎與法律原理有機統合,與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高度契合。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順利實現需要回歸法治,在整體系統觀的理論視野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法治保障涉及法理與制度構造兩個層面的核心問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法理基礎由時間、空間、價值、規范四個維度搭建,以共時性與歷時性的統一、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結合、專業主義與權力主義的衡平、公法與私法的融匯為基本呈現。為實現成熟自洽的碳達峰碳中和法治構造,宜推動形成既創設新法亦遵循舊法的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系統、管制性機制與促進性機制協同的法律執行系統、救濟性功能與預防性功能兼具的司法保障系統以及“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雙向互動的社會治理系統。
〔關鍵詞〕整體系統觀;碳達峰碳中和;法治保障;應對氣候變化法;氣候司法
氣候訴訟的權利基礎
作者:高利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 430073)
〔摘 要〕氣候訴訟請求權是氣候司法的核心法律問題。氣候人權為憲法性氣候訴訟提供了權利基礎,國家的注意義務在以荷蘭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得到了一定的司法認可。清潔、健康環境權在針對政府和企業的氣候訴訟中均有諸多成功案例,而尋求氣候變化對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救濟雖然常見但罕有勝訴。氣候穩定權是指每個人均享有穩定氣候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前述多種氣候訴訟請求權的上位概念,包括氣候人權、財產權、參與氣候治理的權利等。將氣候穩定權作為氣候訴訟的權利基礎,是一個簡潔、有效的法律選擇。
〔關鍵詞〕氣候訴訟;氣候人權;氣候穩定權;請求權
論碳達峰碳中和背景下的綠色債券發展模式
作者:洪艷蓉(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作為以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的新金融工具,綠色債券有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但存在著建立市場信任及環境效益正外部性未有效內部化的制度難題。我國以政府主導推動綠色債券發展,為經濟轉型國家通過行政力量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作用建設綠色債券新興市場提供了范例。政府主導促進了綠色發展戰略目標和制度系統化設計方面的統一和高效。綠色債券在我國面臨巨大挑戰:一是經濟轉型期綠色標準本土化、募集資金使用綠化度不高、環境效益信息披露非強制化;二是政府主導模式下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仍是綠色債券主要發行人,民營企業參與綠色發展主動性不足,環境效益正外部性內部化效果不明顯;三是新興市場下綠色債券投融資主體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所失衡,環境風險防控意識與管理方法欠缺,綠色債券后續監管難度大。未來有必要圍繞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在保留政府驅動優勢的同時更多地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完善法制促進我國綠色標準與國際接軌并提高募集資金使用綠化度,強制環境效益信息披露并突出量化指標,增強投資綠色債券的正向激勵并完備對“洗綠”等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約束,促進有效應對氣候風險的管理與方法運用,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實施有效監管,開啟綠色債券發展新征程。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綠色債券;政府主導;法律保障;制度改革
刑事數據出境規則研究
作者:鄭 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摘 要〕基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需要,刑事數據出境不可避免,但目前我國的研究和立法對此問題都缺乏足夠的關注。事實上,刑事數據出境涉及主權、安全、權利保障等諸多重要法益,在處理國家主權與司法協助、數據安全與數據自由流動、常態開放與個案請求三組關系時,應堅持國家主權為本、數據安全優先、個案請求為主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刑事數據出境應以刑事數據分類分級為基礎,堅守必要性原則與目的限制原則,兼顧平臺利益和公民的權利,并依此確立刑事數據出境的請求與接受、安全評估、安全保障和權利救濟等具體規則。
〔關鍵詞〕刑事數據;出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家主權;數據安全
數據跨境傳輸中標準化合同的構建基礎與監管轉型
作者: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191)
〔摘 要〕我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第9條對數據跨境傳輸合同內容作出限定。但數據跨境傳輸標準化合同在標準化程度、合同條款結構和內容類型等方面仍然存在理論邏輯不清、條款內容可操作性弱等問題。結合我國風險可控式的數據安全立法目標來看,標準化合同的制度功能不在于直接監管數據處理者,而是建構數據跨境傳輸的可信任狀態,以此協調數據安全與數據流動的價值沖突。標準化合同規制邏輯是通過設定私法義務將數據安全保護這一公法義務的履行標準予以細化,并借助既有的數據分級分類制度歸納合同內容類型,實現跨境數據流動監管過程中“義務是否履行”向“義務履行如何”的判斷標準轉變。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標準化合同;規制合同;數據分級分類
社會權司法化的正當性挑戰及其出路
作者:李廣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083)
〔摘 要〕通過司法實施社會權,其實質是將應由政治決策機構來解決的資源分配和優先項設置等問題交由司法機構解決,是政治司法化的典型形態。傳統人權理論認為法院在這一過程中面臨三重正當性的挑戰:法院侵蝕分權、破壞民主以及法院自身缺乏制度能力。證成社會權司法化的正當性事關社會權法理學和社會權制度實踐的根基。基于規范主義的論證表明,社會權司法化的三重正當性挑戰是對權力分立、民主原則和法院制度能力的某種原教旨主義的誤解或者狹隘理解,通過司法實施社會權并不構成對憲制原則的根本挑戰。基于司法功能主義的論證表明,社會權司法化作為權利與司法兩種制度性存在的結構耦合,對于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和社會正義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關鍵詞〕社會權司法化;正當性;健康權;社會權法理學
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機制
作者:謝鵬遠(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互聯網時代對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不再依靠面對面的接觸,而是在脫域的情境下建立起來的。在互聯網規則和行為模式的作用下,對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從對傳統的親緣、人際、結果、制度的信任向對現代的網絡、系統、程序、信息技術方向漂移。弱信任建立和弱信任維持危機已成為糾紛當事人對在線糾紛解決系統付諸信任的最大障礙。通過嵌入系統聲譽、全景透明程序、靈活性、公平性、實現數據和信息保密等方式培育在線糾紛解決信任關系是各類在線糾紛解決系統或平臺未來生存和發展的必經道路,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在線糾紛解決體系的核心任務。
〔關鍵詞〕在線糾紛解決;信任機制;系統嵌入
論國際法職業共同體的構建
作者:何志鵬(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國際法職業共同體是國際法理論研究者、國際法的實踐操作者、國際法能力的培養者所形成的知識與技能共同體,以地域范圍和事項領域而分為國內職業共同體、區域職業共同體、全球職業共同體、廣義的國際法職業共同體、國際法子部門職業共同體等階次。他們共同以國際法的概念、規范、系統為基礎,以法律推理和論證的基本方式和思維邏輯為技術要求,以對國際法的存在及功能的最低共識為起點,具體分為國際法的實踐操作和國際法律的理論研究,而國際法教育則提供此二者的知識、方法與觀念的培養和訓練。國際法實踐、理論、教育分別構成國際法職業共同體的工程面、科學面、技術面。國際法職業共同體的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作業模式,但工作所面臨的問題具有共性,在深層級上可以相互溝通、相互流轉,并與國內法職業、國際政治職業形成良好的支撐關系,共同貢獻于國家外交事業的發展和國際法治的建設。
〔關鍵詞〕國際法;職業共同體;實證方法;工程思維;反思與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