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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學》2022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2-05-10  來源:法律科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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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學基礎

  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 210023)

  摘 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學基礎蘊涵豐厚、意義深刻。習近平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科學回答了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地闡述世界物質統一性原理,悉心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國情條件;創造性地闡述唯物辯證法的根本方法,加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辯證思維;創造性地闡述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原理,開辟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道路新境界;創造性地闡述物質生產是社會生活基礎的原理,確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使命;創造性地闡述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的原理,確立堅持人民至上的法治價值準則,從而對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在21世紀的發展作出了原創性的理論貢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哲學基礎;馬克思主義哲學;全面依法治國;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論《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

  程 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62)

  摘 要:《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它們均以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協調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為目的。由于《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存在調整范圍與調整方法上的差異,故此,不能簡單地將它們的關系界定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或者并存的基本法律,而應當進行類型化分析。具體而言,《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其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對《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實與豐富發展;其二,《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轉介條款或相關規定指向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相對于《民法典》的規定是特別規定而應當優先適用;其四,《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有不同的規范目的而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形。

  關鍵詞: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處理


  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研究

  張繼紅(上海政法學院,上海 201620)

  摘 要:技術與法律分別屬于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的規制工具。隨著數字空間的不斷拓展,以個人控制與行為規制為核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范模式面臨困境。技術標準因其彈性、靈活性發揮了及時的補充作用,但其自身的弱規范性難以得到推廣和遵循,技術法律化成為一種新的立法趨勢。歐盟GDPR第25條“經設計和默認的數據保護”作為技術法律化的典范,實現了技術標準事前預防與法律規范事后問責的有機結合,將個人信息保護原則嵌入產品設計的基礎構架,彌合了技術與法律之間的鴻溝。我國立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建立并完善問責和認證兩大機制,以懲戒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政府、企業、個人的多元協同共治。

  關鍵詞:技術法律化;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問責機制;數據認證

 

  論企業合規中的行政監管

  張澤濤(廣州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 510006)

  摘 要:企業涉嫌的犯罪絕大多數屬于行政犯罪,只有在行政監管嚴重失靈且適用行政處罰還不足予以懲戒時,才能啟動刑事追訴。企業合規本質上是中國特色“行刑”銜接機制的核心組成部分,行政監管是企業合規的基礎和前提。行政執法機關是專業化和技術化的,而公安司法機關是“通才”。不同企業的合規計劃呈現較大的差異性與專業性,其制定和執行必須依賴專業的行政監管。將責任主義貫穿到企業合規的行政激勵與刑事激勵中,可以解決法理與實務上的難題。合規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對企業適用行政激勵和刑事激勵、專業性技術證據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規的援引,均必須依賴專業行政監管。應該以“行刑”銜接為切入點,加強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構建以行政監管為中心的企業合規體系。

  關鍵詞:行政監管;“行刑”銜接;合規計劃;企業合規


  網絡犯罪形態的碎片化與刑事治理的體系化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 100745)

  摘 要:罪刑規范的基本架構以實行行為為重心,符合傳統犯罪的規制需要,但在網絡犯罪方面則應對不足。在信息技術環境下,犯罪縱向精細切割,橫向分工細化,交錯而成利益鏈條,形成復雜的網絡犯罪生態。這導致實行行為的中心地位不復存在,犯罪的單一性和完整性被打破,傳統的罪刑規范適用于網絡犯罪呈現出碎片化局面。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網絡犯罪規則的發展,實際上就是應對網絡犯罪刑法適用碎片化的進程。這一進程秉持“分而治之”的對策,在多個維度采取措施,但成效尚不明顯,應對思路還有不足。立足未來,應當對網絡犯罪堅持生態治理的刑事對策,完善網絡刑法體系,做到罪名完備、實體與程序融合、法律與技術融通,以整合性應對碎片化實現網絡犯罪刑事治理的體系化。

  關鍵詞:網絡犯罪;鏈條化;碎片化;生態治理;整體考量

 

  腐敗犯罪調查中的案件請示制度

  師 索(西南大學法學院,重慶 400715)

  摘 要:《監察法》首次將腐敗犯罪調查中的案件請示制度從工作紀律轉化為法律規范。世界各國在腐敗犯罪調查中形成了局部請示、裁量請示與強制請示三種制度模式。案件請示制度在我國最初采用黨委領導下的局部請示模式,隨后由檢察機關建立了制衡性請示制度,監察體制改革將案件請示提升為基本調查原則。案件請示制度的正當性標準包括比例合理、程序正當與基本公正。監察調查案件請示制度在結構、功能與效果層面進行了優化,具有制度合法性;可從完善初核立案銜接的救濟程序、上級監委與下級黨委有效銜接以及請示后審批的標準體系補強合法性基礎。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腐敗犯罪調查;請示報告;案件請示制度

  

  環境法典污染控制編的立法重點與規范構造

  劉 超(華僑大學法學院,福建泉州 362021)

  摘 要:法典化是實現法律規則體系化的基本路徑,編纂環境法典是解決當前我國環境法律規范分散立法弊端的有效方案。實質編纂環境法典以確立邏輯主線為前提。可持續發展理念已成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重要價值,并且已被廣泛納入多國的環境法典,應當成為我國環境法典的邏輯主線。可持續發展要求編纂環境法典污染控制編貫徹如下理念:可持續發展系統理論下污染控制與資源保護的整體觀,可持續發展空間維度下環境要素之間的聯系觀,可持續發展“以人為本”理念下保障人類健康的價值觀。由此觀照,我國現行污染防治法與資源保護法之間存在割裂,污染防治分散立法引致“污染逃逸”與規制過剩,污染控制目標“見物不見人”。貫徹可持續發展邏輯主線的環境法典污染控制編的規范構造,應當在調整范圍上實現污染控制與自然資源保護的兼顧,在制度體系上實現從“環境要素”向“整體環境”的轉型,在法律價值上實現從“環境”到“人”的拓展。

  關鍵詞:環境法典;污染控制編;邏輯主線;可持續發展;規范構造


  論“雙碳”背景下中國碳排放管理的法治化路徑

  劉志仁(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49)

  摘 要: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中國力爭于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既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推動構建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的重大戰略決策,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關鍵舉措。法治是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根本保障,碳排放管理法治化需要宏觀層面上的法律框架、管理體制、綠色發展規劃的引領,還需要微觀層面上相關法律制度的補強。當前,我國碳排放管理在實踐中存在法律框架缺位、管理體制分散、綠色發展規劃滯后、具體制度補強不足等問題。通過對我國碳排放管理相關政策法律遵循及傾向性評價,結合歐盟、美國碳排放管理法治理論與實踐,應從法律框架支撐-管理體制保障-發展規劃指引-具體制度補強-借鑒域外立法經驗五個方面設計我國碳排放管理法治化的關鍵路徑,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根本保障。

  關鍵詞:“雙碳”;碳排放;管理;法治化;路徑


  論西方行政法治的主要類型

  倪洪濤(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 410081)

  摘 要:在現代性語境里,西方行政法治依次經歷了四個主要歷史發展時期,即警察國、法治國、福利國和后福利時代(后現代)。對安定與秩序的向往,帶來了絕對君主治下的“警察國家”;自由先于平等,造就了法治國的短暫繁榮;平等抑制自由,成就的是福利國的生存關照;自由再次掙脫平等羈絆的努力,引發了后福利時代現代性的解構與反思。法治國堅持的依法律行政原則在福利國時代演變為依法行政原則,其間行政立法的大量出現,稀釋了法律對行政民主控制的法效力;而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和程序性商談機制的導入,局部彌合了行政的正當性困局。進入后現代,科技行政和風險國家呈現出后福利國家的另一制度側面,政府再造和市場回歸為主要面向的行政事務民營化浪潮,使依約行政原則步入行政法治舞臺,揭示了公私法治融合對行政新的時代要求。不過,就本質而言,整體上現代性構筑起來的西方行政法治類型及其法文化形態是典型的“地方性知識”,但其帶來的“文明病”——對人造物的高度依賴,卻以“侵入”的方式深刻地影響了全人類。故此,世界期待“人類文明新形態”。

  關鍵詞:警察國;法治國;福利國;風險國;依法行政;依約行政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能排除連帶責任嗎?

  馬 寧(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商業三責險)中比例賠付條款效力爭議的實質是保險人能否借此排除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之中也存在相似問題。對此,應依據訴爭保險類型的屬性差異確定答案。由于交強險系屬準公共物品,因而合理期待原則應作為評價規范正當性的核心原理,這決定了連帶責任風險應被強制分配給保險人,即交強險保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連帶責任;商業三責險的基本屬性為私法上的合同,因而決定條款效力的核心原理為意思自治與對價平衡。與車輛損失險中的比例賠付條款不同,商業三責險中的此類條款并不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但由于現行條款的表述存在歧義,因而依據不利解釋規則,商業三責險保險人仍需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也同時意味著,其有通過明確條款含義來排除連帶責任的空間。立法者若希望在未來實現對被保險人更高程度的保護,也應考慮消費者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在前者中設定包含連帶責任的標準承保范圍(最低保障標準),同時允許保險人相應提升保費。對于后者則宜給予更多的自治空間。

  關鍵詞:機動車責任保險;比例賠付;合理期待原則;對價平衡原則;消費者保險法

  

  事實行為成就物權變動與法律判斷

  劉治斌(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法治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事實行為成就物權變動效力的司法確認,法院行使的是事實行為是否成就物權變動效力的探明權而不是判斷權。“事實是否成就”既是一個事實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其認定標準究竟應由立法解決,抑或由法官自由心證,在理論上比較容易區分,但在司法判斷中則較難清晰界定。法院對因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變動效力類糾紛的裁判,在保障交易安全、體現“國家干預”的同時,應充分尊重財產權形成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緣由,從建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角度確認事實行為成就的物權變動效力,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關鍵詞:事實行為;物權變動;法律判斷

 

  論多數人之債的類型推定規則

  齊 云(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5)

  摘 要:《民法典》第518條第2款被概括為“連帶之債不得推定規則”,即連帶之債不得推定,僅能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此規則是對肇始于羅馬法的“債當然可分原則”的承繼,體現了歐洲共同法“有利于債務人原則”的傳統。“連帶之債不得推定”就意味著“按份之債推定”,即在多數人之債中,若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給付可分的,應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債,這才是完整的多數人之債的類型推定規則。這體現了盡量限制連帶之債成立從而偏向保護債務人的立法意旨,在對其成立原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判斷標準進行解釋時亦應貫徹此意旨。但為了促進交易的安全便捷,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一些立法放棄了上述規則,作出相反的規定,特別是在商事領域。我國立法在堅持上述基礎推定規則的同時,亦應看到這一變化,基于立法政策的考慮,可在特定領域對上述規則進行排除。

  關鍵詞:多數人之債;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推定規則

 

  《反壟斷法》修訂背景下設立競爭法庭的理據和進路

  孫 晉(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 430072)

  摘 要:在《反壟斷法》修訂即將完成和切實加強反壟斷司法背景下,通過探索設立競爭法庭,加強和優化司法機關的競爭法律司法職能,推進競爭案件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新時代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推動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極大地增加了競爭案件的復雜性、專業性以及知識性,既導致競爭執法體制存在諸多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弊端,也決定了現行知識產權審判和民事審判格局難以涵蓋所有競爭案件和有效滿足司法審判實踐需求,設立競爭法庭實現專業審判勢在必然。在建構競爭法庭的具體路徑上,遵循漸進改革實施“競爭合議庭-試點競爭法庭-全面推廣競爭法庭”三步走戰略;明確競爭法庭的受案范圍,實行“三審合一”模式;實現競爭法庭多元化技術化專業化人員配置;構建國家訴訟與私人訴訟并行的雙重訴訟啟動機制;厘清反壟斷委員會、反壟斷執法機構、競爭上訴法庭與競爭法庭的關系,構建起靈活、高效、科學的競爭法聯合實施機制。

  關鍵詞:《反壟斷法》修訂;司法體制改革;競爭法庭;三審合一;競爭法聯合實施機制

 

  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合作機制前瞻

  袁 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東法治研究院,廣州 510420)

  摘 要:為了順應內地與香港地區商事主體在破產領域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21年5月14日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并就兩地跨境破產合作事宜分別發布了指導意見和實用指南。這些舉措對構建兩地跨境破產合作機制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現實意義。上述文件由于在司法實踐的貫徹實施過程中尚存有一些問題,僅是解決兩地跨境破產合作機制的權宜之計。從長遠看,兩地應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借鑒《聯合國跨境破產示范法》,共同簽署跨境破產合作的司法協助安排,以便平等保護兩地債權人,實現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

  關鍵詞: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程序;跨境破產合作;修正的普遍主義


  “律令法”說之再思

  朱 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目前,“律令法”說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中日學者研究唐以前法律形式之變遷的共同理論框架。該說以日本律令制或作為其原型的隋唐律令為標準來衡量唐以前各時期的法律形式的發達程度,其背后隱藏著明顯的法典意識。然而,若立足于秦漢時代,其律令的制定或整理方式以及最后的典籍化趨勢都是在政治實踐中自然而然地產生的。秦漢律令可謂實實在在的行動中的法,是與隋唐律令在功能傾向性上有著明顯差異的并列性存在,因此以隋唐律令法典為標準來觀察秦漢律令無疑帶有以后世律古人的風險,對“律令法”說的反思有助于更準確地揭示古代中國法源史的本相。

  關鍵詞:律令法;官文書;編纂;匯編;律令法典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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