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思想論要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公丕祥)
2.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學學理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西北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楊宗科)
3.依靠法治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胡玉鴻)
2.
執法司法制約監督專論
4.權力監督哲學與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黃文藝))
3.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5.合憲性解釋的功能
(吉林大學法學院 李海平)
6.論漢隋間法律文明的轉型——以漢隋間的四部《刑法志》為主線
(廈門大學法學院 周東平)
4.
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
7.《共產黨宣言》法理探秘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郭 曄)
5.
科技新時代法學專論
8.論數字貨幣的概念與法律性質
(重慶大學法學院 齊愛民 張 哲)
9.從監管走向治理——數字貨幣規制的全球格局與實踐共識
(復旦大學法學院、上海高級金融學院 許多奇)
10.位置何以成為隱私?——大數據時代位置信息的法律保護
(河南大學法學院 李延舜)
6.
部門法理
11.后民法典時代商法獨立性的理論證成及其在中國的實現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趙萬一)
12.人格權禁令程序研究
(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吳英姿)
13.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郭小冬)
14.法益衡量中的事實還原運用:刑法解釋的視角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姜濤)
15.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過錯的地位及適用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華南師范大學新時代法治廣東建設研究中心 王文敏)
16.“直接證據”的迷思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周洪波)
摘 要
習近平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思想論要
公丕祥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 要:習近平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中國化進程的最新重大理論成果,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中國化的第三次歷史性飛躍。面對許多具有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習近平以馬克思主義的巨大理論勇氣和堅韌行動意志,從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上,深入分析了推進當代中國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精辟闡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的深厚歷史文化底蘊,明確作出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家制度建設的“兩個劃時代”的重大判斷,深刻論述了法治對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依托作用,悉心把握當代中國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建設的國情條件,形成了思想深刻、內容豐富、邏輯嚴密、體系完整的國家與法的理論體系,為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的創新發展作出了原創性的貢獻。
關鍵詞:習近平;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學學理
楊宗科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
摘 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體系完備、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中國法學研究從法律主題向法治主題轉換,蘊含著系統化的法治學理論,開辟了法治學學科新領域。新時代的法學研究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學學理為依據,加快推進形成科學完備的法治學學科體系,實現新法學建設的歷史性突破。
關鍵詞:法治;習近平法治思想;新法學
依靠法治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研究
胡玉鴻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 要:美好生活是人民對于高品質生活的理想追求,而法治則在滿足人民美好生活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要通過法治的平等原則確保人人擁有平等的人格、規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賦予人人同樣的法律機會,為人的尊嚴感的達致奠定基礎。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標,要通過法律制度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確保不同群體之間資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發展上的互補互助,從而增強人民的幸福感。對于公平正義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內核,又是人民滿足感的基本保障。為此在初始條件中,要保證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公平地獲得生存與發展的能力;在物質條件方面,讓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實;在公共服務方面,要讓人民群眾均等地得到來自國家的關愛、照顧、幫助。法治還必須設計“弱者所扶”的法律制度,精準扶貧、脫貧,消除產生弱者的主要社會根源;織造社會安全網,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對“失敗者”的救助,為其提供重新出發
的機會。
關鍵詞: 法治;美好生活;平等原則;人民福祉;公平正義;弱有所扶
權力監督哲學與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建設
黃文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 要:從世界各國情況看,對執法司法權的制約監督,往往是權力監督的關鍵環節,也是權力監督理論的重點議題。在中國政法體制下,中國共產黨的權力監督哲學是認知、思考和解決執法司法權制約監督問題的認識論和方法論。近年來,在中國共產黨新的權力監督哲學的引領下,中國政法界深入推進執法司法體制改革,加快構建系統完備、權威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這一體系既具鮮明的中國特色,包括黨的監督、相互制約監督、內部制約監督、人民群眾監督、數據監控等機制,又遵循了權力制約監督的普遍原理,內含著以制度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以科技制約權力等四大控權模式。面對快速變革的權力監督實踐,中國法理學的既有監督理論應當進行重構重塑。
關鍵詞:權力監督;權力制約;權力監督哲學;黨的監督;政法體制
合憲性解釋的功能
李海平
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 要:合憲性解釋的功能是由規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組織功能構成的功能體系。合憲性解釋的規范功能體現為法律規范的合憲性控制和效力維護,二者包含于同一過程之中,是在憲法框架下通過“依法就憲”和“以憲就法”的反復循環而實現的憲法和法律的協調一致。合憲性解釋的裁判功能體現為對裁判結果的間接控制,遵循從規范控制到結果控制的一般邏輯。在以合憲性解釋形式援引憲法的司法裁判中,憲法實質上發揮裁判依據功能,將其和法律規范共同作為裁判依據具有合理性。合憲性解釋的組織功能體現為法院在運用合憲性解釋過程中對合憲性審查權的行使,且這種行使在憲法上具有規范依據。法院合憲性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的程序銜接是合憲性審查制度建設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合憲性解釋;合憲性控制;合憲性審查;憲法適用;法律解釋
論漢隋間法律文明的轉型
——以漢隋間的四部《刑法志》為主線
周東平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 要:《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魏書·刑罰志》《隋書·刑法志》既勾勒出秦漢直至隋代這一歷史階段法律發展的宏觀景象,又記載了當時法律實踐的諸多細節。秦尊法家、漢承秦制后,已經建立起形式法律觀。西漢中期以降,儒家法律思想的主導地位逐漸確立,實質法律觀逐漸形成。自漢末至晉隋時期,法律儒家化不斷加深,由此建立起系統的儒家式君臣法律觀和家族主義法律觀,并對法律的本體、內容以及形式等產生深刻影響。但實質法律觀的內在缺陷,使得法律規范內部沖突不斷,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法律實踐的正義性存在不足,因此產生法律觀再一次轉型的內在需求。儒、法法律觀由此再呈融合趨勢,并建立起法律文本儒家化、司法實踐法家化的新形式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對隋唐之后的法律秩序、法權關系以及法律穩定性頗具歷史影響。
關鍵詞: 刑法志;形式法律觀;實質法律觀;儒法融合;唐律
《共產黨宣言》法理探秘
郭 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 要:《共產黨宣言》是人類文明史上的法理寶庫。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唯物史觀,解開了他們那個時代個人權利、社會體系、法律制度、國家政權、國際關系等人類社會現象深處的法理密碼。《宣言》所揭示的運轉于資本主義社會的資本邏輯是人的本質的顛倒,只有推翻資本邏輯才能重建人的本質,而這正是共產主義運動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法理所在。《宣言》提出的“自由人聯合體”命題是重建人的本質的起點,也是重建新時代新世界的法理體系的開端。
關鍵詞:《共產黨宣言》;法理;資本邏輯;以人民為中心;自由人聯合體
論數字貨幣的概念與法律性質
齊愛民,張 哲
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 要:數字貨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撐并以電子化方式記錄的,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兌現實物義務的通貨。按照數字貨幣是否由有權機關發行可以將數字貨幣分為法定數字貨幣和非法定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為貨幣,非法定數字貨幣通常簡稱為數字貨幣,其雖然可以在功能上滿足貨幣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屬性上不構成法定貨幣。按照數字貨幣的接受方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將數字貨幣分為通用幣和承用幣。按照數字貨幣的價格是否受市場因素影響而劇烈變化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升值幣和穩定幣。以穩定幣錨定的價值來源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資產代幣和現金代幣。以數字貨幣的使用方式為標準,可以數字貨幣其分為證券代幣、支付代幣和實用代幣。數字貨幣具有分布式特性、電子特性、共識性、通貨性、消耗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特征。數字貨幣在功能上具有消耗性,其財產價值來源于使用者群體的共識,不構成法律上的數據財產。數字貨幣不是有體物,不構成物權法上的物。數字貨幣法律性質為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關鍵詞:數字貨幣;數字人民幣;虛擬財產
從監管走向治理
——數字貨幣規制的全球格局與實踐共識
許多奇
復旦大學法學院
摘 要:全球數字貨幣正沿著兩個方向飛速發展,技術驅動下私人數字貨幣的自發秩序仍在不斷生長,而國家規制下法定數字貨幣的公權擴張也日趨明顯。縱觀數字貨幣規制的全球格局,雖然各國在數字貨幣 ICO和交易所監管思路及其最新發展各不相同,但都是在促進金融創新與防范風險之間尋求最優平衡。因地制宜,我國亦不應采取單一的監管或控制思維,而應更多地尋求公權力機構和私權力平臺合作,規制理念宜從政府監管向共同治理模式變革:從鏈下管制走向鏈上鏈下相結合的全域治理,從政府直接監管走向“第三方護衛”的間接治理,從國家規制走向超國家規范的規制治理。
關鍵詞:數字貨幣;監管;治理
位置何以成為隱私?
——大數據時代位置信息的法律保護
李延舜
河南大學法學院
摘 要:在數據這一新型生產要素中,位置數據的應用日益廣泛,不僅“基于位置的服務”雨后春筍般涌現,政府也基于位置數據創新社會治理方式、輔助案件偵破。然而,位置數據獲取技術的進步及智能手機(作為現代最主要的定位工具)的普及,使得公民私密生活受到無處不在的位置監控威脅。位置信息的敏感性、位置獲取技術的侵入性、公民對位置信息的隱私期待合理性以及位置信息保護的價值,足以讓我們反思當前“過度”及不受實質限制的位置信息采集利用行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護需要公法與私法的合力。就公法保護而言,應重視“個人信息自決權”,遵守比例原則,創新令狀制度;就私法保護而言,應選擇恰當的請求權路徑、審視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的相關義務以及對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予以限制。
關鍵詞:位置信息;隱私權;隱私合理期待;比例原則
后民法典時代商法獨立性的理論證成
及其在中國的實現
趙萬一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 要:獨立商法的出現既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各種主客觀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脫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獨立的發展路徑。商法一經出現即對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化、社會道德觀念更新產生了深刻影響。從其歷史演變來看,幾乎所有文明國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對商法的重視程度也與一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顯現出極強的正相關關系。由于以倫理性、民族性、人文性為支撐的民法很難獨自完成對市場經濟關系的有效調整,因此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應以犧牲商法獨立性為代價,而應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對象和作用要求,充分發揮各自的制度優勢。我國商法獨立的基本目標和要求是:以效益為導向,以自由為原則,以服務經濟發展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為手段,以理性主義為基礎,同時輔之以商事審判的獨立化,與其他法律協同配合,共同完成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
關鍵詞:商法獨立;民法典;商法通則;法律實現
人格權禁令程序研究
吳英姿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 要:人格權禁令的請求權基礎并非訴權,而是實體法上的人格權請求權,是人格權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權請求權的絕對性決定了人格權禁令具有獨立性,不以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為維持效力的條件,一旦發布便持續具有實體法上的約束力。因此人格權禁令不是民事訴訟上的行為保全,不屬于訴前禁令性質。為實現人格權禁令及時制止妨害行為,讓人格權回復圓滿狀態的制度功能,其審理核發程序應服務于實質公平、高效快捷的需要。因此人格權禁令程序是一種介于訴訟與非訴訟程序之間的獨立程序,應當交錯運用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法理設計人格權禁令的申請、審查和救濟程序規則。
關鍵詞:人格權禁令;人格權請求權;禁令程序;簡易訴訟;非訟程序
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
郭小冬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 要:《民法典》第 997條規定了人格權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時規定人格權禁令申請的審查條件和審理程序,也未明確該制度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以及訴訟或非訟的屬性。有觀點認為人格權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權侵權領域的訴前行為保全。但是,人格權禁令與行為保全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人格權禁令制度的規定,改變了我國“侵權訴訟 +行為保全 +民事責任”的權利保護結構。為了確保實體法立法目的順利實現,《民事訴訟法》應盡快作出調整,以便實現與《民法典》規定的對接與協調。
關鍵詞:人格權禁令;行為保全;準司法程序;利益衡量
法益衡量中的事實還原運用:
刑法解釋的視角
姜 濤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 要: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釋中具有確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價值,法益衡量對個罪保護法益的甄別、權衡與比較,必須借助事實還原來完成。事實還原立足于對刑法規范賴以建構的立法事實是否在客觀上具有真實性、在規范上具有價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斷,以為法益衡量提供判斷標準。刑法解釋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滿個性的案件事實中,以之來檢視抽象的法律對具象的事實之適應程度,并發現法律面對案件事實時的適用或者不適用的過程。事實還原不僅是法益衡量之客觀論證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選擇的基礎,同時還是法益衡量限度確定的標準。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釋結論,則需要解釋者認真對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實還原,以判斷法律規范賴以存在的保護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價值、以刑法保護是否具有必要,從而把不具有保護法益的真實性、價值性或必要性的行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關鍵詞:法益衡量;事實還原;刑法解釋;立法事實;實質解釋論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過錯的地位及適用
王文敏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 要:理論界和司法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過錯的地位眾說紛紜。反不正當競爭法源于侵權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為行為規制法而非責任承擔法,其保護對象為法益而非權利,這種特殊性決定了過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具有更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過錯地位的差異,可以發現過錯的要求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現反比關系:法益越成熟,過錯要求越低。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過錯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進行體系化解釋:仿冒、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條款中的過錯僅作為參考因素;商業秘密條款和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中的過錯要求至少為一般過失;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中的過錯要求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過錯;侵權法;法益;一般條款
“直接證據”的迷思
周洪波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 要:將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等區別開來,強調前者的重要性和優越性,是一種流布甚久的普遍觀念。能否進行這種區分、如何區分以及這種區分是否具有規范意義等問題,在近年來也受到了理論研究的關注。從訴訟證明的認知構造來看,“直接證據”的界說應當區分嚴格的理解和日常習慣的理解;無論哪一種界說,都沒有多少實際的規范意義。比較而言,關于直接證據的諸種傳統界說多是有問題的;近年來的論爭,無論是何種論說,都未能促進人們更好地理解此方面的問題。應當放棄在日常習慣理解意義上界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等的視角來制定相關證據規則的努力,注重對前者的證明力進行審查。
關鍵詞:直接證據;嚴格理解;日常習慣理解;意義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