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1.文明轉型與世界法律變革(天津大學法學院 張恒山)
2.人工智能算法的倫理危機與法律規制(山東大學法學院 鄭智航)
3.司法解釋場域的“央地矛盾”及其紓解
——以“地方釋法”為中心的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聶友倫)
民法典專題
4.《民法典》抵押物轉讓規則新解
——兼評《民法典》第406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王利明)
5.受欺詐、脅迫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的制度體系化(吉林大學法學院 李建華)
科技新時代法學專論
6.對“數據治理”的治理
——從“文明碼”治理現象談起(廈門大學法學院 郭春鎮)
7.論我國基因信息不知情權的確立(南京大學法學院 朱榮榮)
8.互聯網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深圳大學法學院 郝晶晶)
部門法理
9.地方政府違約行為的法理闡釋與規制路徑
——基于中科公司案為中心的考察(鹽城師范學院法政學院 韓業斌)
10.商事法律行為初論(清華大學法學院 施天濤)
11.龍勃羅梭在中國
——一個犯罪學史的考察(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姚建龍)
法律制度探微
12.論醫療人工智能的刑法問題(武漢大學法學院 皮勇)
13.我國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李曉鳴)
14.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說”之反思(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吳飛飛)
15.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李凌)
專論
16.信用國際化: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理據與重心(海南大學法學院 韓龍)
17.“四大檢察”與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之構建(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 余釗飛)
摘 要
文明轉型與世界法律變革
張恒山
(天津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072)
〔摘 要〕人類文明從1500年以后開始由農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轉型。商工文明具有農耕文明不具有的眾多特點和優勢,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商業交換主導工業生產、科技發展和人際交往生活。商工文明形成、發展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法律變革過程,主要表現為:1500—1850年的制訂憲法,改革刑法、民法、訴訟法以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的立法;1850—1980年的各國關于普及工人選舉權利、改善工人勞動條件、提高工人待遇、實行義務教育、保障工人福利方面的立法。商工文明法律變革的意義是在倡導自由價值、承認相對不平等的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時以法律約束國家權力和財富權力以盡可能緩和社會矛盾、相對滿足社會底層的利益要求、延續和發展商工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關鍵詞〕文明轉型;商工文明;法律變革
人工智能算法的倫理危機與法律規制
鄭智航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 青島 266237)
〔摘 要〕進入網絡時代以后,人們逐步形成了一種以技術性和流動性為核心的在線生存樣態。人們日益被數據化和被算法化。技術平臺往往會利用自身在數據處理和深度學習算法上的技術優勢,生成一種隱性的支配權和控制權,從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獨特的運行邏輯。人工智能算法獨特的運行邏輯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以往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誘發了一系列的倫理危機。運用傳統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算法的倫理危機和社會危機遇到了一系列法學理論上的難題和實踐上的障礙。調整傳統法律制度的規制理念,構建符合人工智能算法運作基本邏輯的規制路徑具有規制算法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人工智能;算法;法律規制;算法正義
司法解釋場域的“央地矛盾”及其紓解
——以“地方釋法”為中心的分析
聶友倫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在以統一法制為目標的法律解釋體制下,最高司法機關供給的司法解釋資源無法滿足地方司法機關的釋法需求,構成了司法解釋場域的“央地矛盾”。為了緩解供需矛盾,地方司法機關開始自發轉向“地方釋法”,試圖以發布地方釋法文件的方式實現司法治理效果。中央雖對“地方釋法”持禁止態度,但制定的相關規制規范卻過于寬松,未能起到應有的限制作用。地方釋法文件的濫觴與發展,不僅在規范層面違反《立法法》及“兩高”的明文規定,更造成了實踐中司法業務規范的“地方割據”與“方言島”現象。如何在現行法治環境中充分供給地方司法機關的釋法需求是矛盾紓解的關鍵。然而,無論是現行供給機制還是學界提出的“地方備案模式”,皆存在充分性或合法性的缺陷。通過中央授權將地方的“自我供給”部分納入法定司法解釋制度體系的“有限授權模式”,可能是相對合理的完善方案。
〔關鍵詞〕地方釋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地方司法治理;央地關系
《民法典》抵押物轉讓規則新解
——兼評《民法典》第406條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6)
〔摘 要〕《民法典》第406條修改了原《物權法》第191條關于禁止抵押物轉讓的規則,允許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后轉讓抵押物。新規則雖然有利于促進物盡其用,鼓勵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給抵押權人監管抵押物或實現抵押權造成困難。因此有必要賦予禁止轉讓特約以公示能力,在違反經公示的禁止轉讓特約后,轉讓合同有效但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從而兼顧物盡其用與抵押權人的權利保護。雖然《民法典》物權編刪除了滌除權的規定,但是仍然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并應鼓勵第三人代為履行。
〔關鍵詞〕民法典;抵押權;抵押物轉讓;禁止讓與特約
受欺詐、脅迫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的制度體系化
李建華
(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摘 要〕《民法典》頒布之前,不同民事立法對于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分別予以規定,沒有實現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制度的體系化。這導致了該制度所體現的民事立法價值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對該制度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對于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的不同規范進行有效整合,并構建了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的制度體系。但《民法典》總則對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的可撤銷性規定與《民法典》分則對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效力形態的無效性規定,在立法技術上并沒有做出恰當處理。因此,既要肯定《民法典》對于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制度體系整體上的成功構建,也需要對《民法典》關于受欺詐、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形態制度體系規定的立法技術予以完善。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欺詐;脅迫;效力形態;制度體系
對“數據治理”的治理
——從“文明碼”治理現象談起
郭春鎮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
〔摘 要〕“健康碼”和“文明碼”所代表的“碼治理”是運用數字技術治理社會問題的一種嘗試。從“健康碼”到“文明碼”,數據治理發生了“滑坡效應”,這源于技術治理的數字化異化和基層治理的簡約化動機。數字化的公權力在其天然擴張性的驅使下向其最大邊界滑動,延伸到社會和個人生活的精細之處,直至將個體異化為被數字控制的對象。因而應對“文明碼”之類的“碼治理”進行治理。應在治理試錯過程中堅持教義學堅守和社會效果考量兩個標準,秉持技術節制原則,通過成立一個專門協調機構來有效規制“數據治理”,并以實質性知情同意維護人的主體性地位。
〔關鍵詞〕文明碼;數據治理;滑坡效應;簡約治理;知情同意
論我國基因信息不知情權的確立
朱榮榮
(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3)
〔摘 要〕基因信息對健康狀況具有強烈的預測性,出于諸種原因當事人未必想知曉基因信息。為充分尊重自我決定權,比較法承認權利人享有基因信息不知情權。基因信息不知情權指權利人有權預先決定是否接受基因信息的披露,其核心要義為“知情拒絕權”。基因信息不知情權旨在保障權利人對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我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區分規制的立法模式下,將其歸入信息自決權更為妥當。傳統的知情同意原則在面對基因檢測結果的不確定性時顯得捉襟見肘,為保護個人免受非自愿性信息的侵害,我國應確立基因信息不知情權,以合理平衡基因科技發展與人格尊嚴保護。具體條文安排上,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因信息不知情權的合法化提供了理想的制度路徑。基因信息不知情權的設立可能與其他權益存在沖突,需審慎對待。
〔關鍵詞〕基因信息;不知情權;信息自決權;隱私權;一般人格權
互聯網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郝晶晶
(深圳大學法學院,廣東 深圳 518060)
〔摘 要〕互聯網法院借助互聯網技術審理特定類型的涉互聯網案件,以全流程在線辦理為原則,改變了訴訟行為發生的時空條件。互聯網法院在現階段面臨的程序法困境主要包括設立依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管轄范圍的界定不夠妥當、在線庭審的規則創新沖擊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則、訴訟規則忽視對當事人處分權和平等權的保障等方面。從立法上明確互聯網法院的試點法院性質,科學設定互聯網法院與普通法院在涉網案件管轄范圍上的分界,正視視頻庭審與直接言詞原則的矛盾,完善在線訴訟規則,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是解決互聯網法院現有程序法困境的合理選擇。
〔關鍵詞〕互聯網法院;智慧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程序選擇權
地方政府違約行為的法理闡釋與規制路徑
——基于中科公司案為中心的考察
韓業斌
(鹽城師范學院法政學院,江蘇 鹽城 224007)
〔摘 要〕地方政府違約行為的表面原因是政府規劃調整和地方黨政負責人更替,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官場+市場”模式之下,由于官員的任期限制,地方主政官員往往追求短期化的政績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對地方政府違約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使得地方官員敢于撕毀合同。地方政府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務誠信,毀壞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違背了契約精神,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規制地方政府違約行為,提高政府公信力重在法治建設,需要完善科學化、法治化的政績考核機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問責制度;構建權力之間的相互監督與制約機制,尤其是強化司法監督。各項制度之間進行有效的銜接和配合,發揮規制地方政府違約行為的最大功效,促使地方政府對待民營企業能夠由“掠奪之手”向“服務之手”和“協助之手”轉變。
〔關鍵詞〕官場+市場;政商關系;契約精神;法治政府
商事法律行為初論
施天濤
(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 要〕 通過對商事法律行為的專門研究,得出如下結論:商事法律行為確實存在,它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同于商法中的商行為。雖然存在著密切的牽連性,但民事法律行為和商行為本身并不當然等同于商事法律行為。可分別從民事法律行為與商行為中提煉出某些重要的商事法律行為自身具有的特質,即商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是以商人為主的商事主體;商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主要表現為團體意思表示,并在其他諸多方面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商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既體現了法律的謙抑性,又強化了對商事主體的嚴格責任,商法中的外觀性與獨立性是商事法律行為的重要表征。商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各自的邏輯思維和處理方法,二者共同構成了私法上的法律行為。雖然民商共處一典,但卻不能以民代商,也不能以商代民,而是要運用民法的思維和方法解決民法問題,運用商法的思維和方法解決商法問題。
〔關鍵詞〕商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商行為;商法思維;民法思維
龍勃羅梭在中國:一個犯罪學史的考察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 要〕龍勃羅梭及其學說在中國之命運變遷,是中國犯罪學發展歷程的一個縮影。中國犯罪學以譯介龍勃羅梭著作和理論為開端,其夭折也以批判和否定龍勃羅梭及其學說為先導,而其再生與發展同樣是以對龍勃羅梭的肯定和客觀評價為重要標志。因為龍勃羅梭,犯罪學始成為科學。遺憾的是盡管龍勃羅梭的學說傳入中國已逾百年,但是當代中國犯罪學總體仍然處于形而上學階段且帶著濃厚神學階段的殘余。龍勃羅梭對于當代中國犯罪學,仍然具有啟蒙的意義。
〔關鍵詞〕龍勃羅梭;犯罪學史;犯罪學家
論醫療人工智能的刑法問題
皮 勇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摘 要〕醫療人工智能是我國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有助于提高診療效果、降低醫療風險,但也存在局限性,無法完全替代醫師,不能成為醫療行為主體和醫事犯罪主體。醫療人工智能應用給醫師履行充分說明告知義務帶來了困難,應當合理劃定人工智能輔助醫療活動中醫師說明告知義務的邊界,改革患者獲取醫療信息的制度,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療人工智能應用影響醫師的注意義務范圍,醫師應審查驗證醫療人工智能的診療建議,監督其操作過程,履行理性醫師的注意義務,承擔合理的診療義務。在醫療人工智能應用環境下認定醫師的注意能力應不同于使用普通儀器設備,醫師在預見和回避其應用風險時面臨兩難境地,應當建立有益的醫療人工智能發展制度,解決醫療人工智能應用環境中醫師的注意能力問題。
〔關鍵詞〕醫療人工智能;說明告知義務;注意義務;注意能力
我國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李曉鳴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49)
〔摘 要〕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現存不足,主要在于相關法律法規對無效宣告各類程序的期限規定不完善,行政審查和司法審理的專業性和規范化程度不足,以及無效宣告進程嚴重影響侵權糾紛的解決。專利無效行政審查是行政職權實現的必要方式,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具有監督行政權力運行和保護行政行為各方主體權益的特殊功能。結合該制度的國際發展趨勢,應當維持無效審查制度的基本架構,細化專利無效行政審查的程序規定,完善行政訴訟判決內容以約束無效宣告行政審查,適度放開侵權訴訟對專利有效性的審查權,補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再審的有關規定。
〔關鍵詞〕專利無效審查;行政訴訟;專利復審;侵權訴訟;司法改革
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說”之反思
吳飛飛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 要〕《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實施后,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為主導性裁判傾向。然而,股權受讓人的主要合同預期是盡快繼受股權或在發現目標公司合作氛圍不睦時可單方撤銷合同而非獲得違約賠償,因此合同有效狀態下的違約責任比其他狀態下的締約過失責任更能保護受讓人的觀點其實偏離了受讓人的主要合同預期。“鼓勵交易原則”的核心是“鼓勵能夠實際履行的交易”,股權轉讓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取決于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有效說”并不能真正鼓勵交易。在具體個案情形中,支撐“有效說”的特殊法理與民商法一般原理相沖突,容易陷入特殊法理不合法境地。從“法效果”層面考察,效力待定狀態下,受讓人的催告權有利于盡快結束股權關系不穩定狀態,具有效率優勢;受讓人在其他股東追認前享有的撤銷權形成了“人合性”的雙邊效應,具有衡平優勢。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也是在“替其他股東尋找新的合作對象”,具有寬泛意義上的代理屬性。因此,侵犯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之判定可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則。
〔關鍵詞〕股權轉讓合同;優先購買權;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71條;無權代理
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
李 凌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 要〕關于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學說上存在訴之變更說、復合行為說以及特殊行為說三種觀點。我國承襲蘇聯立法曾對其進行了粗略規定,隨后又廢止。理論研究及立法規則的缺位引發了制度的異化。從本質上而言,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是一個關涉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調和的利益衡量問題。在當下訴訟資源緊缺的司法環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對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制度的復位與完善應當跳脫出現有學說爭議的框架,從訴訟經濟的理念出發,同時兼顧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及程序保障,以類型化的視角完成對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規則設置。
〔關鍵詞〕任意的當事人變更;訴訟經濟;程序保障;效力規則
信用國際化: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理據與重心
韓 龍
(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 要〕人民幣國際化只有具備能夠滿足其需要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識別和建構這樣的法律制度,需要建立應有的法理依據及由此確立法制建設的重心。由于人民幣國際化所需法制是人民幣國際化的本質需要在法上的體現,故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理論指引及重心需從人民幣國際化本質中尋求。在當今貨幣采用信用本位的時代,人民幣在本質上是國家信用,人民幣國際化的實現需要國際社會的自愿接受而非依靠法律的強制,因此,人民幣國際化實質上是人民幣信用的國際化。對此,貨幣金屬理論和貨幣國家理論均無法予以解釋或提供支持。而強調社會選擇的貨幣社會理論,雖能潛在地用于詮釋貨幣在國際間使用的貨幣現象,因而可成為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重要理論依靠,但仍需發展和構筑。我們應將維護人民幣信用作為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指針,將筑牢人民幣信用根基置于人民幣國際化法制建設的核心位置并貫徹始終。為此,我國尤其應加強貨幣政策法制以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加強對境內外人民幣財產的法律保護,以使人民幣取信于國際社會,實現人民幣國際化。
〔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法理依據;法制重心;貨幣信用;貨幣本質
“四大檢察”與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之構建
余釗飛
(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浙江 杭州 311121)
〔摘 要〕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已成為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環。檢察機關對執法司法的制約監督包含了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內容。提升檢察機關對執法司法的制約監督能力主要應從加強法律監督制度供給和創新法律監督方式兩個方面來進行。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司法制約監督的主要法律方法是類案監督,不過類案監督離不開對司法大數據的智慧獲取與分析、通過法律事實對類案的確認、有效提煉統一的類案監督規則。從長遠來看,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對執法司法的制約監督職能,有賴于制定統一的檢察監督規范,并推進檢察監督與政法委、監察委員會監督的高效聯動。
〔關鍵詞〕“四大檢察”;法律監督;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