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學》2020年第2期目錄
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以中國八項法治評估為檢驗分析對象 曾赟
“韋伯命題”之爭及其啟示 周永坤
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法治路徑——從黨的十九大報告到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 蔣立山
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的主要方式與途徑——以國家監督體系現代化為視角 秦前紅
基層自治制度的理論闡述與路徑選擇 張清
刑罰效率價值的理論建構及執行優化 賈長森
數據財產權益的私法規范路徑 楊翱宇
數據治理法律路徑的反思與轉進 金耀
論企業數據權益的法律保護——基于數據法律性質的分析 丁曉東
檢察權能新拓:撤案核準的內涵闡釋與模式展望——兼論刑事撤案與監察撤案的制度建構 韓晗
論監督型民事抗訴制度的回歸及路線 許尚豪
檢察引導偵查的雙重檢視與改革進路 周新
代孕背景下親子關系的確定 李雅男
論物權法調整空域使用權的合理性 劉海安
比例責任在侵權法上的適用之檢討 馮德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的解釋方法改進 肖峰
論股權轉讓人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責任 王東光
領土條約的界定標準、解釋方法及其運行結構 張衛彬
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以中國八項法治評估為檢驗分析對象
作者:曾赟(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余杭法治指數初創至今,法治評估實踐在我國已歷經15載,現儼然成為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標簽。那么量化法治實踐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證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對我國現有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進行科學檢驗。在明確界分法治評估有效性和準確性概念基礎上,采用驗證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對我國4項法治評估的有效性進行檢驗。經檢驗,我國法治評估的有效性特征表現為:結構效度低,理論構想的整體符合度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賦值法對我國8項法治評估的準確性進行檢驗,結果表明,余杭法治指數、四川依法治省評估、中國法治滿意度評估等3項準確度低;江蘇依法行政評估等1項準確度一般;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廣東法治政府滿意評價、廣東法治社會滿意度評價、上海法治滿意度指數等4項準確度高。文末根據檢驗結論,提出保證法治評估有效性和準確性4個方面的實驗研究路徑。
關鍵詞:法治評估;有效性檢驗;準確性檢驗;實驗研究
“韋伯命題”之爭及其啟示
作者:周永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上世紀初,韋伯提出并論證了韋伯命題——中國司法屬于非形式主義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國大陸就這一命題的真偽進行了長達10多年的高水準學術論辯。如果正確理解了韋伯社會學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類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諦,并運用整體的觀念來評價中國司法,則韋伯命題的成立是無可置疑的,否定論者所列舉的實證材料,并不是韋伯立論的基點。韋伯命題之爭有復雜的時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適性價值、不同時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觀認知和理性對待本族法律文化傳統、法律現代化是否可欲及其價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問題,特別是對形式主義司法的認知與評價這一重大的司法哲學問題。這些與中國司法未來走向息息相關的時代性問題都值得法學界認真對待。
關鍵詞:韋伯命題;理想類型;卡迪司法;形式主義;司法
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法治路徑
——從黨的十九大報告到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
作者:蔣立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從傳統農業社會邁向現代工業社會的社會轉型過程,也是各種社會問題不斷產生和不斷被解決的轉型治理過程。其中,從效率優先轉向公平正義優先體現了現代化背景下的社會轉型與法律治理的一般規律。黨的十九大報告和四中全會決定體現了我們黨對現代化建設和社會轉型治理規律的深刻認識,也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的法治路徑。具體表現為:明確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現對社會現代化和轉型治理基本規律的自覺把握;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和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制度,完善以法律法規制度為基礎的社會治理體系的整體構建;堅持經濟發展、民生保障與社會治理相結合,在法治軌道上實現社會轉型問題的系統治理;把公平正義作為堅持完善法治體系、基本經濟制度和民生保障制度的邏輯主線,科學把握現代化后期轉型治理的重要內容;堅持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相結合,展示了中國社會轉型治理的社會主義風貌。
關鍵詞:社會治理;社會轉型治理;劉易斯曲線;現代化建設規律;法治路徑
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的主要方式與途徑
——以國家監督體系現代化為視角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加強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應有之義。按照《憲法》《立法法》《國家監察法》《監督法》的規定,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應包括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等多種形式。為促成國家監察制度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按照功能優化的原則,厘清監察委獨立行使職權與人大監督之間的關系,這是監察理論研究中需要持續努力的一個重大課題。
關鍵詞: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備案審查;國家監督體系
基層自治制度的理論闡述與路徑選擇
作者:張清(揚州大學法學院、廣陵學院)
內容摘要: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著力推進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通過開展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現代基層治理體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面對地方治理需求側(社會公民的期望)與地方治理供給側(地方政府能力)之間的落差,應摒棄地方政府與基層組織二元對立模式,建立全新的“分權、互動”基層自治的理論分析框架,將多元主體納入地方治理體系來共同履行公共職責。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并經過創造性轉化,為基層自治提供包括培養自治能力、培育自治組織、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協商、銜接居民自治與村民自治在內的充分而有效的制度供給。
關鍵詞:社會治理;基層自治;制度供給;路徑選擇
刑罰效率價值的理論建構及執行優化
作者:賈長森(揚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家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以及犯罪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要求保持刑罰高效運作并產生良好的效果,故此效率價值便成為刑罰執行中的基本價值。刑罰執行的效率價值有其獨特的含義,并且直接指引著刑罰的適用,抑制著無效、低效的刑罰運作體制。然而,由于我國的刑罰制度設計和執行制度存在著一定缺陷,我國行刑過程中存在刑罰價值普遍偏離的現象,有必要通過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國現有刑罰執行制度進行反思、重構。通過調整立法權與司法權關系,賦予司法權較為充足的自由裁量權;給予刑罰執行相應的保障措施來確保刑罰的執行,進而提升我國刑罰執行中效率價值的實際效能。
關鍵詞:效率價值;刑罰;刑罰執行
數據財產權益的私法規范路徑
作者:楊翱宇(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據的本質是信息,應將數據界定為以電子形式存儲和處理的體現一定事實內容的信息。數據分類應聚焦非公開數據和公開數據,前者可受商業秘密制度保護,對作為當前主要研究對象的后者如何保護尚無共識。美國與歐盟調整數據財產權益的法治實踐表明,應承認數據控制者對其合法收集處理之數據享有獨立的財產權益,同時這種財產權益不宜具有絕對性。我國立法未規定數據財產權益機制,實務模式和學理見解存在不同程度局限。應在數據之上創建具備有限排他性的準財產權,使數據控制者得以據此對抗特定類別主體和特定類別行為。應保留《民法總則》第127條,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之后新增一個條文對數據準財產權保護作出規定。
關鍵詞:數據;信息;排他性;準財產權
數據治理法律路徑的反思與轉進
作者:金耀(寧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據已成為數據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和企業之間競相爭奪的戰略資源。當前數據法律規范體系正處在理論構建階段,數據法律規范嚴重滯后于數據產業的發展,并引發諸多的數據糾紛。理論上,依靠傳統財產權路徑,尤其是創設絕對權性質的數據財產權成為數據治理的主要選擇,但此路徑面臨著諸多問題,新型數據財產權的構建仍前途未卜。數據治理合同路徑更契合當前數據經濟的發展,在實現數據流通與商業模式創新上更具靈活性,其本質是數據許可合同的規范問題,應成為數據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徑。我國數據治理合同路徑應當構建以數據許可合同為一類典型合同作為數據時代的基礎合同,并參照國外相關立法實現此類合同的專門立法。
關鍵詞:數據經濟;數據治理;數據財產權;數據合同;數據許可合同
論企業數據權益的法律保護
——基于數據法律性質的分析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互聯網與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企業的重要資產,對企業數據權益應當進行合理保護。但對企業數據不宜進行絕對化與排他性的財產權保護,因為此種保護違背數據的基本特征——數據并不具有排他性與競爭性。保護企業數據權益應當以促進數據共享為目標,企業數據的合理保護應當有利于促進數據共享。對企業數據應當進行類型化與場景化保護。對于非公開的企業數據,應當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對于半公開的數據庫數據,應當提供類似歐盟的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對于公開的網絡平臺數據,應當采取競爭法保護,避免惡性搭便車行為。法律還應當為企業主動公開的數據提供特殊類型的保護,允許企業設置白名單與黑名單。此外,法律也應當協調保護個人數據與企業數據,在優先保護個人數據的前提下,實現個人數據隱私期待與企業數據權益的共贏。
關鍵詞:企業數據;數據保護;數據共享;商業秘密
檢察權能新拓:撤案核準的內涵闡釋與模式展望
——兼論刑事撤案與監察撤案的制度建構
作者:韓晗(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確立了在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情況下的核準撤案制度,由此提煉出的撤案核準模式是刑事撤案制度發展的重要創新,撤案核準權也是公訴權能的重要延伸。現有刑事撤案制度所確立的自行撤案模式、通知撤案模式、建議撤案模式并未發揮應有的效果,亟待變革。撤案核準模式具有擴展適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因而在刑事撤案與監察撤案的制度建構中,撤案核準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是撤案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礎上,取消建議撤案模式,強化撤案監督,實現撤案制度的法治化轉型。
關鍵詞:撤案核準;刑事撤案;監察撤案
論監督型民事抗訴制度的回歸及路線
作者:許尚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事抗訴制度始終身處救濟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者身份,也使抗訴的現實功用一路下滑,終至角色尷尬、權能虛化的境地。為從根本上逆轉這一頹勢,改革應以監督型抗訴替代救濟型抗訴為基本方向,實施策略則是在純粹的法律監督導向下重塑抗訴制度。如此,抗訴的事由首先將被限于程序違法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其后,檢察機關理當自主地行使監督權,擁有獨立提起抗訴和逕行啟動再審審理的能力和權力;最后,檢察機關的參與造成了再審審理的對象及主體結構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設與之相宜的獨立抗訴再審程序。
關鍵詞:檢察監督;民事抗訴;民事再審程序;抗訴再審程序
檢察引導偵查的雙重檢視與改革進路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檢察引導偵查作為檢察制度近年來的重要改革趨勢,已經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目前司法實務中存在著兩種基本的檢察引導偵查實踐模式:內部參與型引導模式與外部監督型引導模式。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引導偵查在啟動程序和界限方面的任意性、檢警銜接的脫節、監督效力的兩極分化和“同向損益”的結構失衡風險,都在制約著這項機制的效能發揮。在理論層面,檢警一體化無法為檢察引導偵查提供合理證成;引導權應當成為檢警關系的新型權力分支。對此,從規范運作與配套機制出發,從規范引導范圍與界限、強化監督效能、補充偵查說理化改造、對引導權力規范運行的程序性控制以及推進智慧檢務建設等方面入手,以期有益于推進這項機制的改革實踐。
關鍵詞:檢察;偵查;捕訴一體化;檢警關系
代孕背景下親子關系的確定
作者:李雅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自然生育方式,給法律上親子關系的認定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傳統“分娩者為母”原則受到了技術上的挑戰,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根據基因來源確定親子關系,在某種情況下背離了捐精者或供卵人的意思自治;而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標準使得代孕子女出生前無法形成有效的身份預期。從代孕協議的效力上來看,代孕協議本身并不與強制性法律法規相悖,也不會對公序良俗造成劇烈的沖擊,代孕協議的效力不應被輕易否定。因此,代孕背景下親子關系應當依據代孕協議確定,并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作為補充要素。另外,由于代孕協議涉及到倫理色彩濃厚的身份法領域,其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代孕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應當堅持“身份確定原則”,嚴格限定當事人提起無效之訴的時效,并承認事實撫養關系。
關鍵詞:代孕協議;親子關系;兒童最大利益;合同效力
論物權法調整空域使用權的合理性
作者:劉海安(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空域所有權,但是應當解釋為承認了空域所有權的存在。現行法律沒有認可空域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只能認為空域使用權是行政許可利益。但行政許可機制的運行與效率價值旨趣相悖,其產生的產權不確定性不利于空域高效利用。市場機制和私權制度的引入是改革的重要方向。國家所有權具有私權屬性,空域所有權也不例外,而空域使用權是空域所有權基于權能分離產生的權利,只能具有私權屬性。這種定性在價值上也具有合理性,這主要是基于市場機制對空域利用效率的保障作用以及私權屬性對市場機制順暢運作的支撐地位。在私權體系中,將空域使用權規定為物權最為妥當。
關鍵詞:空域使用權;物權法;行政許可利益;私權;效率
比例責任在侵權法上的適用之檢討
作者:馮德淦(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傳統的“全有全無原則”在處理新型侵權案件之時,難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例責任作為“全有全無原則”的補充則能較好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較法上,主要是在責任成立階段,通過引入概率因果關系理論,結合損害的酌定,建構比例責任理論。我國侵權法上,比例責任還適用于責任范圍的確定上,如多數人侵權“共同因果關系”案型,但是該層面的比例責任不宜擴展至單獨侵權。兩種類型的比例責任具有不同的教義學基礎:前者的基礎是《侵權責任法》的公平責任原則,其能在特殊案型中對因果關系和損害重新解釋;后者的基礎則是《侵權責任法》第12條。應當認識到比例責任有其適用范圍和限度,其只能作為傳統侵權的補充。產品侵權、醫療侵權、環境侵權和“共同因果關系”數人侵權是我國侵權法上典型的比例責任適用的案型,相關理論仍然需要進一步厘定。
關鍵詞:比例責任;完全賠償原則;公平原則;概率因果關系;按份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的解釋方法改進
作者:肖峰(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有四種解釋。這是對“欺詐”的文義在行政解釋與民法解釋之間進行抉擇的結果,忽略了追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欺詐者對前置義務的違反,且未對消費者是否確受誤導,所受損失是否與欺詐行為形成因果關系進行深入剖析。這是長期以來將經濟法上的“欺詐”等同于民法上“欺詐”造成的痼疾,故而無法理清實際損失與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是否可分開主張,更無法對知假買假行為形成公允評價。應當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運用體系解釋方法,以欺詐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章關于質量、價格、如實宣傳等經營者義務間對應關系為依據,闡釋欺詐者違反不同前置義務的責任形態,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力求形成經營者—消費者共治的價值理念,通過目的解釋剝奪消費者惡意破壞市場秩序時對經營者主張欺詐責任的資格。
關鍵詞:經營者欺詐;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利益;法律解釋
論股權轉讓人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責任
作者:王東光(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關于股權轉讓人對股權轉讓之后到期的出資義務是否承擔責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認識模糊、適用錯誤、結論不一等問題。尚未到期的出資依附于股權之上,不具有債務屬性,股權轉讓之后應由股東(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受讓人)因拖欠出資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要求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時,股權轉讓人應在股權轉讓后的一定期限內對前述之責任承擔補充責任。該責任不是因違反出資義務而為自身承擔的責任,而是屬于為他人承擔的“與出資相關的責任”。
關鍵詞:股權轉讓;出資義務;前手責任;補充責任
領土條約的界定標準、解釋方法及其運行結構
作者:張衛彬(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領土主權屬于一國的核心利益問題。國際法院基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之規定,在解決領土條約爭端時采取了“實質優于形式”和“同意”等界定標準。同時,在適用該《公約》解釋相關條款時采取了不同的解釋方法,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但也出現過矛盾與反復。對此,應根據該《公約》第31-32條規定的內部要素及外部變量,優化領土條約的解釋方法和運行結構。這種路徑的設計不再拘泥于《條約法公約》本身,適當拓展、引入當事方提供的證明事實真相的關鍵證據,對領土條約的解釋進行補充說明,并非游離于《條約法公約》之外,轉而尋求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等法理基礎及相應的事實主張和證據,而是將兩者合而為一,以《條約法公約》解釋規則為主,其他關鍵證據為輔的層級解釋路徑。另外,國際法院在解釋相關領土條約時,除了適用“《條約法公約》+其他層級關鍵證據”模式外,還應借鑒學界的解釋方法論,以使得兩者交互影響,進一步完善條約解釋方法的路徑,實現對領土條約解釋規則的再造。
關鍵詞:領土條約;解釋方法;運行結構;國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