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1、西方法治的文化成因……(楊建軍) 2、真相、后果與“排除合理懷疑” ——以“復旦投毒案”為例……(桑本謙,戴昕) 3、論互聯網自由的人權屬性及其適用……(孫南翔) 4、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 ——兼及傳統律學的知識化轉型……(吳歡) 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 5、制定法解釋中的想象性重構……(王云清) 6、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劉雪紅) 網絡時代的刑法問題 7、網絡時代的刑事立法(張明楷)……(69) 9、網絡時代刑法客觀解釋新塑造: “主觀的客觀解釋論”……(劉艷紅) 10、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刑法規制……(齊文遠,楊柳) 11、互聯網時代刑法參與觀的基本思考……(徐劍鋒) 12、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網絡語境 ——兼及對犯罪參與理論的省思……(劉仁文,楊學文) 法律制度探微 13、論行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監護制度的協調 ——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度安排……(李國強) 1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解與保留 ——論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律構造……(馬俊駒,丁曉強) 15、作品“原創性”規則的功能化解讀 ——兼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5條……(徐珉川) 16、理性人標準在知識產權法中的規范性適用……(楊紅軍) 17、論股權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兼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彭真明,曹曉路) 18、論法官對民事實體抗辯的釋明……(張海燕) 19、審判中心下印證證明模式之反思……(楊波) |
西方法治的文化成因
楊建軍(西北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陜西 西安 710063)
〔摘要〕文明源頭“原始法治”的思想基因、宗教限制王權的權力制約傳統、市民社會對政治國家權力的制約、理性文化對法律思維的鑄造、法學的誕生以及西方思想家對法治觀念的系統化總結和發展性闡釋等多元文化因素,共同塑造了西方法治。“教權與王權”、“社會與國家”等權力分立觀,構成了西方法治發展的內在文化主線。西方法治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逐步成長、并通過不斷吸取教訓并自我矯正、日益完善的。
〔關鍵詞〕西方;法治;文化;權力制約;實踐
收稿日期:2016-08-03
基金項目:(14ZDC023)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治文化的傳統資源及其創造性轉化研究”
作者簡介:楊建軍(1969—),男,陜西勉縣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長安學者,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
真相、后果與“排除合理懷疑”
——以“復旦投毒案”為例
桑本謙,戴昕(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
〔摘要〕證明標準的界定與適用是刑事司法領域中的經典難題。我國刑訴法對“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表述的引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造成了認知混亂。在廣受關注的“復旦投毒案”中,控辯雙方圍繞“合理懷疑”的涵義發生爭議,表明基于道德義務論的立場確定證明標準的傳統進路是失敗的。而采取后果主義立場和經濟分析方法,在“真相”與“后果”之間尋求權衡,則有助于人們更好地理解、把握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證明標準問題。
〔關鍵詞〕真相;后果;排除合理懷疑;經濟分析
收稿日期: 2016-10-03
作者簡介:桑本謙(1970—),男,山東濟南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戴昕(1983—),男,北京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法律博士(JD),法學博士(JSD)候選人。作者感謝車浩、侯猛、林喜芬、簡資修、岳林、張永健、朱蘇力及參加2015年“法律和社會科學年會”和“兩岸四地法律學術研討會”的學者對本文的建議和批評。一如成例,文責自負。
論互聯網自由的人權屬性及其適用
孫南翔(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新世紀以來,網絡空間逐步從“以技術為中心”的無主地體系轉變為“以人為中心”的權利體系。本質上,以人為中心的互聯網自由體現為以權利為本位。互聯網自由包括互聯網表達自由、互聯網信息獲得自由、互聯網基礎設施和設備的可獲得性以及互聯網通訊自由。然而,互聯網自由是相對的。對互聯網自由的限制應至少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限制措施為法律所明確規定;二是措施滿足合法性目標;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互聯網規制政策并不違反國際人權協定。人權問題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國應在法律上明確信息利益主體的救濟機制和爭議解決方法,有理有據地保障網絡空間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并增強國內外互聯網基礎設施和設備的可獲得性,解決地區性的“數字鴻溝”難題,以此打造全人類的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關鍵詞〕互聯網自由;限制自由;國際人權協定;中國互聯網規制政策
收稿日期:2016-09-28
基金項目: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16SFB3043)“中國應對WTO網絡安全爭端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孫南翔(1987—),男,漢族,福建漳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
——兼及傳統律學的知識化轉型
吳歡(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南京 江蘇 210023)
〔摘要〕“例分八字”是中國傳統律學和律典中的固有詞匯,最早約見于宋人傅霖撰《刑統賦》,是對歷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煉總括,后經宋元律學家進一步疏解釋義。《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義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襲此制并將其位置進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語言和立法技術的實質,是為解決成文法傳統下法意與法條、法律與情偽之間的永恒矛盾,其從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軌跡和播遷過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明清時期刑事立法技術的提高和律學學術的發展,以及明清立法語言的規范化和法律知識傳播的廣泛性。在這背后,則蘊含著傳統律學從“人倫理性”走向“技藝理性”之知識化轉型趨向。
〔關鍵詞〕例分八字; 明清律典; 傳統律學; 成文法傳統; 知識化轉型
收稿日期:2016-05-18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14ZDC023)法治文化的傳統資源及其創造性轉化研究;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0BFX020)宋代司法傳統的理性與經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項目:(08JJD820161)唐宋社會變動與法律變化研究。
作者簡介:吳歡(1986—),男,湖北省紅安縣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定法解釋中的想象性重構
王云清(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
〔摘要〕法律解釋中的想象性重構方法要求法官站在立法者的立場,設想立法者若處在當下會如何回答法律問題。想象性重構解釋方法來源于“制定法的衡平”理念,承認法律語言存在模糊性或者可能與當下語境并不契合,并主張司法者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推斷立法者的意圖。想象性重構可以在適用意圖、語義意圖和目的性意圖三種不同的概括程度上展開,這就要求法官綜合考慮相關理由以得出融貫的結論。然而,想象性重構畢竟是一種實質評價性的漏洞填補方法,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解釋者必須注意立法意圖的參照系和概括程度的選擇、重建歷史條件的難題和價值選擇三個難題。唯有同時借助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法官才能夠從想象性重構中獲得妥當解釋。
〔關鍵詞〕想象性重構;立法意圖;制定法的衡平;漏洞填補
收稿日期:2016-09-10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第60批次面上資助(2016M60049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20720171006);廈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校長基金·創新團隊”課題“法理學前沿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王云清(1988—),男,福建泉州人,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研究方向:司法裁判理論、法學方法論。
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
劉雪紅(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上海 200042)
〔摘要〕條約的演化解釋會引起條約語義變化,導致條約權利和義務的變動,對傳統的國家同意原則造成沖擊。具體表現在,對締約時的原初意圖進行演化解釋,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要素掩蓋演化解釋中的語義變動,非締約國要素對嗣后行為逐漸產生影響。演化解釋沖擊國家同意原則,其內在機理包括心理因素、實踐因素和機制因素。演化解釋一定程度上可推進條約體系的自動更新,符合國際秩序自動微調的現實需要,逐漸發展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通則中,時間要素被強化的一項細化解釋方法,但也可能沖擊甚至突破國家同意原則。中國需要及時把握條約演化解釋的發展規律和深遠影響并及時作出因應。
〔關鍵詞〕條約演化;演化解釋;國家同意原則
收稿日期:2016-09-26
基金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6CFX066)“條約解釋的新趨勢和中國影響力研究”
作者簡介:劉雪紅(1982—),女,廣西貴港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師資博士后、法學博士。
網絡時代的刑事立法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要〕刑法必須敏感地應對網絡時代的各種變化。但是,面對網絡時代的新型犯罪時,能夠通過刑法解釋路徑予以應對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徑。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徑應對網絡犯罪時,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制定所謂“網絡刑法”;當下應當在刑法典內,分別采取增設條款或者在既有條款中增設行為方式與行為對象的立法模式規制新型犯罪。在增設新罪時,必須堅持法益保護主義。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法益,其內容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沒有受到刑法保護甚至沒有被認為是一種利益,現在需要由刑法保護時,就成為一種新型法益;有些已經受到刑法保護的傳統法益,在網絡時代增加了新的內容(利益),外延發生了變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屬于傳統法益,國外刑法與舊中國刑法都予以保護,但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予以保護,且這種傳統法益在網絡時代受到了新的侵害。以上三個方面,都是網絡時代的刑事立法需要高度重視的內容。
〔關鍵詞〕網絡時代;刑法解釋;刑事立法;立法模式;法益保護
收稿日期:2016-11-2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6ZDA60)“我國刑法修正的理論模型與制度實踐研究”
作者簡介:張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網絡時代刑法客觀解釋新塑造:“主觀的客觀解釋論”
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89)
〔摘要〕當下我國刑法應對日益嚴重的網絡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探究社會秩序的客觀精神”以謀求對“社會現實的客觀評價”,在所有刑法解釋方法中,刑法客觀解釋輕易獲得了優位權。然而,法律的形式主義與概念主義傳統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擴張為導向的刑法客觀解釋導致“客觀解釋等同于擴張解釋”,形成了網絡時代刑法網絡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權力對技術性網絡空間自由的傷害,對網絡時代公民自由權利的忽視。針對網絡空間層出不窮的新型違法犯罪行為,應警惕客觀解釋論的過度使用;結合主觀解釋論的法治基因優勢,宜以“主觀的客觀解釋論”重新塑造網絡時代刑法的客觀解釋論,即在網絡犯罪的解釋適用中,以客觀解釋為基礎,同時其解釋不能超出“刑法條文的語言原意”之范圍,以主觀解釋作為客觀解釋之限定。
〔關鍵詞〕網絡; 客觀解釋; 主觀解釋; 擴張解釋
收稿日期:2017-02-10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5YJA820015)“刑法出罪機制問題研究”;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003)“把握互聯網'最大變量'核心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劉艷紅(1970—) ,女,湖北武漢人,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刑法規制
齊文遠,楊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3)
〔摘要〕快播案是刑法介入網絡平臺規制的典型案例。網絡平臺提供者怠于履行平臺監管義務是刑法規制網絡平臺的實質依據,其理論基礎是不作為犯而非中立的幫助犯。網絡的重要性決定網絡平臺提供者的重要性,這也是刑法規制網絡平臺提供者的根由。
〔關鍵詞〕快播案;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犯;不作為犯
收稿日期:2016-11-20
基金項目: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14SFB20016)“《網絡犯罪公約》與我國刑事政策研究”
作者簡介:齊文遠(1956—),男,內蒙古赤峰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楊柳(1979—),男,湖南湘潭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互聯網時代刑法參與觀的基本思考
徐劍鋒(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網絡犯罪,作為人類社會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犯罪的代際變遷現象,首先是一個犯罪學概念,而不是一個刑法學概念;現有的刑法體系在網絡時代具有再生和再利用的知識資源,沒有必要為網絡時代度身定制一部專門或者特別刑法;所謂的積極刑法觀壓抑互聯網時代的生機與活力,實質上互聯網時代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應當強調刑法的謙抑價值;不斷解釋刑法,持續激活刑法,而不是隨意批評刑法,更不應擇機嘲弄刑法,應當成為互聯網時代的刑法學共識。
〔關鍵詞〕網絡犯罪;刑法參與;刑事立法;積極刑法觀
收稿日期:2017-03-01
作者簡介:徐劍鋒(1976—),男,浙江臺州人,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網絡語境
——兼及對犯罪參與理論的省思
劉仁文,楊學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較傳統犯罪的幫助行為出現了異化,依據傳統共犯理論難以實現對網絡幫助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及其較高獨立性的充分評價,司法解釋層面與立法層面均創制了網絡幫助行為正犯化的歸責模式。幫助行為正犯化與犯罪參與理論密切相關,實質客觀說為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創制提供了契機,但實質客觀說與我國雙層區分制抵牾,對我國共犯立法雙層區分制的準確理解與堅守,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立法。
〔關鍵詞〕幫助行為正犯化;網絡犯罪;犯罪參與;實質客觀說;雙層區分制
收稿日期:2017-03-01
基金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ZGFYKT201621)“網絡信息保護及網絡犯罪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劉仁文(1967—),男,湖南隆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楊學文(1978—),女,黑龍江齊齊哈爾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
論行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監護制度的協調
——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度安排
李國強(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簡單類型化的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凸顯出諸多問題,并且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相悖,應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監護制度。《民法總則》應該從理念上確認屬于協助決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監護制度,通過援助成年障礙者利用殘存的判斷能力進行決定而實現其利益。在具體交易場合,成年被監護人需要監護人幫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達,從而以具體法律關系中判斷意思能力的規則代替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的認定,依據被監護人行為時的具體精神狀況確定其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關鍵詞〕行為能力;成年監護;《民法總則》;《殘疾人權利公約》;意思能力
收稿日期:2016-05-09
基金項目: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青年學術領袖培育計劃項目(2016FRLX14)“民法典編纂中的前沿問題研究”;吉林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2010JC034)“人口老齡化與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
作者簡介:李國強(1978—),男,遼寧大連人,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解與保留
——論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律構造
馬俊駒,丁曉強(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四川 成都 610074)
〔摘要〕通過權利分解實現其財產性功能和保障性功能的合理分化與負擔,破除土地承包經營權身份依附性、地域封閉性和交易限制性的制度缺陷;同時,從創新和完善集體所有權的角度出發,強調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性質的保留,使集體經濟組織在權利分置后依然保有公共發展權、土地回收權和土地收益權等。在權利結構上,分置后的土地承包權作為一項身份性財產權繼續承擔原有的保障功能,而對于新創設的土地經營權,應當純化其財產權屬性,著力將其推向市場。在立法上順應“土地資本化”的流轉實踐,賦予承包經營權主體以明確的處分權能并開禁土地經營權抵押。
〔關鍵詞〕所有權分解;所有權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
收稿日期:2016-06-24
作者簡介:馬俊駒(1941—),男,北京市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丁曉強(1989—),男,四川省隆昌縣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作品“原創性”規則的功能化解讀
——兼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5條
徐珉川(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89)
〔摘要〕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觀察,私人書信拍賣爭議中人格商品化的責問值得深究。對這個問題作更深層的理論解讀,要求我們進入到著作權權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從商業壟斷特權,發展到今天我們所理解的作品上權利獲得財產權利的性質,在著作權觀念變遷的過程中,“作品”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財產權利規則下的作品認定,遵循著作權法規則中的“原創性”要件,將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觀化并外在地固定下來的同時,仍兼具了模糊處理最低限度創造性標準的開放結構。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構,“作品”才得以將人格這類不作市場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為今天信息社會條件下著作權規則主導的商品。
〔關鍵詞〕作品;作者人格;原創性;商品化
收稿日期:2016-02-28
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一般項目(CLS2015C69);江蘇省法學會法學研究課題(SFH2015B09)
作者簡介:徐珉川(1987—),男,江蘇南京人,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理性人標準在知識產權法中的規范性適用
楊紅軍(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摘要〕商標法中的“相關公眾”、專利法中的“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及版權法實踐中的“普通觀察者或聽眾”等擬制人格與傳統法律上的“理性人”概念在構成和功能上無實質性差異,在學理和實踐中經常被視為知識產權法語境下之“理性人”。分散于知識產權法不同領域中的理性人標準具有極多共性成分,“公因式”的提取可以為其適用提供更為簡便和協調的路徑。理性人標準適用于客體適格性確定、侵權判定及權利解釋等知識產權法領域。在對知識產權法中理性人進行擬制時,應考慮所屬群體范圍、認知水平及時間選擇等要素。知識產權政策目標定位和圍繞著知識產品的“物化”環境兩個因素影響著知識產權法中理性人標準的確定。實際判斷者與理性人之間認知偏差的矯正以及理性人標準的類型化是解決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理性人標準“客觀化”障礙的主要路徑。
〔關鍵詞〕理性人標準;知識產權法;規范性;客觀化
收稿日期:2016-03-13
基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16SFB2034)“理性人標準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的規范性適用研究”
作者簡介:楊紅軍(1973—),男,河南西平人,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論股權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兼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彭真明(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9),曹曉路(華中師范大學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湖北 武漢 430079)
〔摘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與股權眾籌融資的發展實際脫節,個別條款過于保守,我國股權眾籌融資監管應該從規制眾籌發行人、眾籌平臺以及投資者風險防范三方面入手,從規制信息不對稱、促使價格信號的有效傳遞與價格形成、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邏輯出發,構建股權眾籌小額發行豁免制度,強化股權眾籌平臺的持續信息披露義務與自律監管,廢止“合格投資者”制度,建立投資者分層與投資限額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關鍵詞〕股權眾籌融資;規制邏輯;規制重點
收稿日期:2016-05-18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5BFX118)“資本認繳登記制下《公司法》適用難點研究”
作者簡介:彭真明(1963—),男,湖北天門人,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曹曉路(1992—),男,湖北宜昌人,華中師范大學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論法官對民事實體抗辯的釋明
張海燕(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抗辯和違約金調整抗辯在法官釋明問題上作出了迥異規定,這使得明確法官應否對民事實體抗辯進行釋明這一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而研究該問題的邏輯起點在于民事實體抗辯中事實抗辯和權利抗辯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實抗辯和權利抗辯的根本區別,對于兩者的類型化分析能夠引導法官正確判斷當事人民事實體抗辯的具體類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對事實抗辯和權利抗辯主動援引問題上的不同,法官應依職權對事實抗辯進行釋明以防裁判突襲,不應對權利抗辯進行積極釋明,但應當在當事人已經提出權利抗辯的構成要件事實時進行消極釋明。
〔關鍵詞〕民事實體抗辯;事實抗辯;權利抗辯;釋明
收稿日期:2016-05-18
作者簡介:張海燕(1979—),女,山東壽光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民法。
審判中心下印證證明模式之反思
楊波(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印證與自由心證并非證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確定證據的證明力和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證應事實查明活動的要求而產生,以非實質化的證明活動為支撐:依據印證裁判,強化了查明事實真相的要求,忽視了程序正當性的保障;依據印證裁判,局限于證據之間關系的形式審查,亦加劇了我國庭審證明的形式化,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機械、僵化,嚴重擠占了其自由心證的空間。印證與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構造、追求案件客觀真實的訴訟理念等具有共生關系,在支撐印證運轉的制度空間中很難為自由心證尋找生存的空間。伴隨著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以及庭審證明實質化的落實,應讓法官的裁判方式回歸自由心證,并通過弱化對證明力規則的依賴,強化控方的嚴格證明,強調辯護權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議庭的構成,強化裁判文書的公開和說理等制度改革實現法官的自由心證。同時,印證應退出證明模式的舞臺,作為一種證據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細化、科學化應該得到特別的強調。
〔關鍵詞〕證明模式;裁判方式;印證;自由心證;審判中心
收稿日期:2016-05-18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5BFX09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作者簡介:楊波(1974—),女,遼寧錦州人,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