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中國實踐法理學的話語體系構想……童之偉
基層法庭空間的塑造:從中國另類實踐看……劉星
新時代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思想綱領和行動指南——試論習近平關于知識產權的重要論述……吳漢東
人工智能算法中的法律主體性危機……陳姿含
元規制模式下的數據保護與算法規制——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為研究樣本……程瑩
濫用職權罪客觀要件的教義學解讀——兼論故意?過失的混合犯罪類型……勞東燕
我國大學章程的民間法解讀……武暾
中國民法典的本土化何以可能:一條現實主義的路徑……魏磊杰
回歸民法體系的民事客體層級理論……李建華
論行政禁令性質、規范與實現——以民航《禁火令》為例……黃全
完全賠償原則與侵權損害賠償……王磊
音樂采樣版權規制路徑的解析與重構——以美、德規制路徑為視角……魯甜
論我國股東知情權穿越的制度構造……王建文
中國環境法治的體制性障礙及治理路徑——基于中央環保督察的分析……陳海嵩
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涵、效力及控辯應對……劉原
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研究……劉君博
中國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立法體例研究……向在勝
從“德發案”看稅收核定司法證明標準的適用……王霞
中國實踐法理學的話語體系構想
內容提要:以權利義務為核心范疇的中國語義分析法理學話語體系,較大程度上脫離了當代中國生動的法律生活實踐。中國實踐法理學以法律生活實踐為基準,確定法學基本范疇,強調以財產歸屬為根本標準,嚴格區分權利與權力,將權利、權力視為分別反映兩種最重要法律現象范圍和內容的平行概念。就內容而言,支撐實踐法理學話語體系的基本范疇群由權、權力、權利、法權、剩余權和義務共六個概念構成,法權是其重心所在。
關鍵詞:實踐法理學;語義分析法理學;權;權力;權利;法權
作者: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
基層法庭空間的塑造:從中國另類實踐看
內容提要:從中國基層法庭空間的某些另類實踐出發,可以探索法庭空間的新型理論框架。從環境心理學和更廣泛的社會心理學看,中國基層法庭另類實踐中體現的“感受相互性”和“空間重疊”的概念,是推進法庭空間理論再理解的引擎。由此而進,在法庭空間的理性、莊重、冷峻之外看到感性、活潑、暖心的價值,并看到不同案件糾紛類型適用不同法庭空間塑造的制度意義,可以提升司法活動的整體社會適應能力,增進司法的社會認同。
關鍵詞:法庭空間塑造;感受相互性;空間重疊;當事人視角;審理正確
作者:劉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新時代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思想綱領和行動指南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站在創新驅動發展和建構全球治理體系的戰略高度,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有什么作用,如何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如何發展知識產權事業等重大問題作出精辟分析和深刻說明。其中,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發展、政策運行、戰略實施、文化建設、全球治理等重要論述,構成了習近平新時代知識產權法治觀與發展觀的豐富思想內容。當下中國知識產權界的重要任務,就是學習和貫徹習近平重要論述,以此作為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思想綱領和行動指南。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治觀;發展觀;思想綱領;行動指南
作者: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人工智能算法中的法律主體性危機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算法的進步帶來的治理困境,表面看需要規范制度的健全,更深層的原因是人的主體性危機。人在客觀層面的特殊性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弱化,人工智能技術對人思維的模擬不斷迫近,一元論的哲學進路可能會導致法律對人工智能的治理失靈。厘清法律規范中人的主體性的基礎是自由意志,沿著以人為目的的目標,重建善的標準,是法律保證人的自主性和進行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礎。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律主體;主體性;理性主義
作者:陳姿含(北京理工大學)
元規制模式下的數據保護與算法規制
內容提要:算法和數據保護之間形成了互相掣肘又互相促進的復雜關系,實際體現了科技與法律的互動關系。算法技術的突破加劇權力失衡和技術風險,導致個人權利實現效果不彰。個人法益保護有賴強化數據控制者責任。在監管機構缺乏必要資源或信息時,適宜采用元規制模式,即通過正反面激勵,促使數據控制者本身針對問題做出自我規制式回應。這種模式切實體現在歐盟數據保護改革中。在檢討GDPR第22條算法條款的基礎上,應發展數據控制者自我治理機制予以補足。在透明度原則和問責原則指引下,數據控制者有義務通過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經設計的數據保護等工具,構建完備的算法審查機制;同時通過革新算法解釋方法矯正權力失衡,為個人權利救濟提供保障。
關鍵詞: 數據保護;算法;透明度;大數據;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作者:程瑩(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
濫用職權罪客觀要件的教義學解讀
內容提要:濫用職權罪保護的是雙重法益:職務行為的公正性是基礎性法益,公共性權益則作為衍生性的法益。從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出發,濫用職權行為具有四種表現形式。《刑法》第397條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為加重的不法行為類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屬于主觀的動機要素,“舞弊”屬于客觀的行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濫用職權罪中的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行為所蘊含危險的現實化,其體系地位類似于過失犯中的結果要素。濫用職權罪中結果歸責的認定,并不以行為人對重大損失的出現具有因果性的支配為必要,在作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為對重大損失的出現貢獻了一定的作用力。鑒于濫用職權罪在不法與罪責的構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發展一種故意?過失的混合犯罪類型的理論,以解決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錯位現象。
關鍵詞:保護法益;濫用職權行為;徇私舞弊;重大損失;故意?過失的混合犯罪類型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
我國大學章程的民間法解讀
內容提要:為了證成大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學界提出了三種理論:契約說、自治法說和公法說,但它們都存在缺陷。以民間法視角觀之,大學章程應是一種特殊的民間規范。從司法角度理解,作為民間規范的大學章程應是一種法律淵源,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司法機制被納入正式秩序。然而這并不能使大學章程獲得法律地位和必然的適用性,唯有通過立法程序使大學章程上升為法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章程的效力問題。
關鍵詞:大學章程;法律效力;民間法;民間規范
作者:武暾(中南大學法學院)
中國民法典的本土化何以可能:一條現實主義的路徑
內容提要:許多中法史學者認為對于法治后進國家而言,民事習慣調查是彌合繼受法與本土法之間張力的有效手段,否則即便編纂成功,民法典也徒具其型。然而這種看法是對東方國家民法典編纂歷程的典型誤讀。民事習慣調查之于民法典編纂的意義有限,民法典的本土化過程根本無法一次完成,而必須委諸于后續司法、法學理論與立法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借道于法典編纂之后司法解釋的本土化與學說建構的本土化來漸次完成。從單純輔助司法的法律技藝邁向自主的規范科學,再到涵括規范與事實的社會科學,才是法律本土化最為理想的演進路徑。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習慣調查;繼受法;本土法;本土化
作者:魏磊杰(廈門大學法學院)
回歸民法體系的民事客體層級理論
內容提要:民法典總則規定民事客體制度具有合理性,其關鍵在于民事客體制度的“公因式”體系特征,這既是深入認識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的需要,又是正確處理繁雜的民事客體理論和應對民事立法的前提。從有體物等原始客體到履行行為再到民事權利,民事客體在民法體系中發揮著銜接作用,體現了作為總則制度所具有的體系共同性的立法技術特征。而如何在民法總則中規定民事客體制度,則是繼民事客體層級理論之后必然面臨的問題。
關鍵詞:民事客體;民法體系;立法技術;有體物
作者:李建華(吉林大學法學院)
論行政禁令性質、規范與實現
內容提要:行政禁令屬于抽象行政命令,分為授權禁令、職權禁令及其他禁令。授權禁令按照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并依其實現。職權禁令宜統一規范:作出主體具有職權命令權,規范內容屬于作出主體職權事項,法制部門應進行法律審查,制定技術規范。職權禁令如果屬于對既有法律規則內容明確細化的,其可依法律規則予以實現;不屬于的,則由相對人自覺遵守予以實現。不具有職權命令權主體非經授權不宜作出行政禁令。
關鍵詞:行政命令;授權禁令;職權禁令;法律審查;自覺遵守
作者:黃全(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
完全賠償原則與侵權損害賠償
內容提要:為了排除損害賠償中刑罰因素、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損害賠償法以債權人中心主義為基礎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并以差額說為理論依據欲實現對損害的完全填補。然而,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易造成“全賠或不賠”的二元困境,差額說的采納也混淆了損害與損害額的作用領域,同時新近學說開始強調損害賠償通過制裁功能而發揮的抑制作用,使得完全賠償原則在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的適用存在本質的缺陷。損害賠償法應區分為損害的賠償范圍與損害的評價兩個領域,兩者在規范意旨、制度功能及作用機制上實不相同。損害的賠償范圍應拋棄僵化的完全賠償原則轉而采用彈性化的判斷機制,以此達致權益保障與行為自由的平衡。損害的評價領域則基于矯正正義與評價一致性的要求而應采全額評價原則。
關鍵詞:完全賠償原則;損害賠償;差額說;全額評價;動態體系論
作者:王磊(南京大學法學院)
音樂采樣版權規制路徑的解析與重構
內容提要:錄音制品版權侵權隨音樂采樣技術的發展而頻發。2016年的Metall auf Metall案與Vogue案凸顯了音樂采樣版權規制全球討論的必要性。管窺德國和美國音樂采樣版權規制路徑,微量使用例外是判定音樂采樣侵權的考量因素,挖掘自由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憲法意義是平衡著作權與基本權利的具體化表現。有鑒于此,為了完善音樂采樣的版權規制路徑,一方面,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應當堅持將鄰接權納入合理使用適用范圍,并通過微量使用例外彌補合理使用和版權侵權司法判定的不足。另一方面,在具體個案中,法院應當權衡憲法權利與個人權利,將憲法作為合理使用司法解釋的資源。
關鍵詞:音樂采樣;錄音制品;微量使用例外;自由使用;合理使用
作者:魯甜(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論我國股東知情權穿越的制度構造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營商環境的改善,母子公司架構、集團公司模式大量涌現,部分企業甚至形成了金字塔式控制結構,母子公司架構下的母公司股東權益縮減問題日益突出。由于我國《公司法》立法框架是建立在單一法律主體的前提下,以堅持公司獨立人格為基本原則,并未明確有效的規制母子公司法律關系。為維護母公司股東權益,我國應借鑒域外相關理論和制度,構建股東知情權穿越制度。
關鍵詞:知情權穿越;控制關系;合并財務報表;拒絕事由
作者: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中國環境法治的體制性障礙及治理路徑
內容提要:環保督察是當前生態環境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揭露的共性問題包括生態破壞問題突出、環保目標責任制及考核評價制度流于形式、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地方政府監管不力等六個方面。這暴露出當前中國環境法治所面臨的諸多體制性障礙,其根源在于我國環境保護領域三個方面的制度缺陷,即:不科學的縱向“中央—地方”關系、橫向政府部門間府際關系,環保事權與財權的不合理配置。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消除上述障礙,需要實現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構建多層級的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在不同層級政府之間形成合理配置環保事權、財權及支出責任的法律規則,切實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
關鍵詞:環境法治;中央環保督察;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央地關系
作者:陳海嵩(中南大學法學院)
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涵、效力及控辯應對
內容提要:具結書是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處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具結書的契約本質屬性,決定其形成過程應放棄訊問模式而采用充分的控辯平等協商方式。具結內容應包括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起訴書的指控內容應與其保持一致。失效的具結書不得用于指控。著眼于控辯應對途徑,具結書文本的結構和內容應作重新設計,以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的“契約精神”和控辯平等協商的基本原則。此外,本文對公訴權的未來發展思路以及有效法律幫助的實現途徑進行了相應探索。
關鍵詞:認罪認罰具結書;平等協商;公訴權;法律幫助
作者:劉原(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研究
內容提要: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性質不同于執行擔保,“擔保表示區分說”試圖將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解釋為執行擔保,從而賦予擔保條款執行力的思路無法實現。《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規定》第18條賦予擔保條款強制執行力的正當性基礎在于擔保人的單方承諾以及執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擔保條款的制度目的在于促進和解債權實現,避免執行和解制度過度復雜化,故應當在準確識別、區分擔保方式的基礎上,規范解釋賦予擔保條款強制執行力的實質要件,設置相應的擔保實現程序路徑,與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協調一致。同時,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實質不公以及執行拖延,還宜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事后救濟的機會。
關鍵詞:執行和解;擔保條款;執行力;和解債權;執行擔保
作者:劉君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中國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立法體例研究
內容提要:二戰后,國際民事管轄權在立法體例上逐漸形成一元論體例與二元論體例雙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論體例主張通過援引國內地域管轄權規則來解決國際民事管轄權問題,其法理依據在于類推適用(準用)。但基于一元論體例的形式主義特點,為確保國際民事管轄權實質正義之實現,需要為其配備校正機制。鑒于一元論體例擁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其完全可以成為我國國際民事管轄權立法體例的未來選項。我國未來如繼續采用一元論體例,則必須重視該體例的校正機制配置工作。
關鍵詞:國際民事管轄權;立法體例;類推適用
作者:向在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從“德發案”看稅收核定司法證明標準的適用
內容提要:稅收核定因涉及對稅法不確定概念的理解,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裁量性,容易引起征納雙方對納稅事實的爭議。法院在處理稅收核定爭議時,采取何種證明標準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德發案”審理過程中,對司法證明標準的拿捏與適用可圈可點,但也仍存在不足之處。從該案證明標準適用過程可以看出,稅收核定中的待證事實存在證據收集的難易程度、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力量對比以及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的差異,因此有必要以待證事實為軌道,以中立性適用為原則,構建一套有層次的稅收核定司法證明標準體系及適用規則,以此保證稅收核定司法審查的相對穩定,并為稅務機關實施稅收核定提供參考標準,最終提高納稅人經濟行為稅收評價的可預測性。
關鍵詞:稅收核定;行政證明標準;司法證明標準;分層
作者:王霞(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