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習近平立法思想論要(公丕祥) 2、以術行法: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喻中) 3、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權力配置的消極規范 ——以監察制度試點中的留置措施為例(張翔,賴偉能) 4、監察委員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馬嶺) 5、監察機關辦案程序初探(卞建林) 6、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程序分離與銜接(馮俊偉) 7、域外監察制度發展評述(葉青,王小光) 8、論結果客觀歸責中的溯責禁止(莫洪憲,黃鵬) 9、模糊罪過說之提倡——以污染環境罪為切入點(陳洪兵) 10、比例原則在現代民法體系中的地位(鄭曉劍) 11、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研究 ——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開(高圣平,羅帥) 12、資本認繳登記制下出資繳納約束機制研究(郭富青) 13、商事表見代表責任的類型與適用(石一峰) 14、知識產權間接侵權連帶賠償責任的反思與重構(朱冬) 15、拍賣人的信息提供義務與擔保責任 ——從居間商的法律地位出發(武騰) 16、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權研究(杜樂其) 17、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外部運行環境優化分析(崔玲玲) 18、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司法適用 ——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2條為中心(翁杰 |
習近平立法思想論要
公丕祥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23)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2014AFX001)“當代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重點項目“當代中國的法治現代化”
作者簡介:公丕祥(1955—),男,山東省蒙陰縣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 要〕 習近平的立法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進程的最新理論成果。習近平把當代中國立法發展放置到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這個中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治國理政總方略中加以認識和把握,深刻闡述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改革和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民主立法、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等當代中國立法發展領域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形成了大變革時代進程中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系統化的立法理論邏輯,因而是指導和推進當代中國立法發展及其現代化的科學指南。
〔關鍵詞〕 習近平;立法思想;立法發展;立法邏輯
以術行法: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
喻 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70)
作者簡介:喻中(1969—),男,重慶市人,首都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熊十力是現代新儒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中國哲學史上最具創造性的哲學家之一。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代表了現代新儒家對先秦舊法家的認知。熊十力站在儒者的立場上,對韓非思想進行了全面的闡釋與深刻的批判,他以“法術家”定義韓非,他把韓非的思想歸結為“法術兼持”、“以術為先”、“抱法用勢以治”等幾個關鍵詞。據此,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或韓非法理學,即為“以術行法”之學。全面而系統地厘清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是深入理解韓非、法家學說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門徑與重要參照。
〔關鍵詞〕 熊十力;儒家;法家;韓非;法;術;勢
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權力配置的消極規范
——以監察制度改革試點中的留置措施為例
張 翔,賴偉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基金項目: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項目
作者簡介:張翔(1976—),男,甘肅張掖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賴偉能(1992—),男,江西贛州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基本權利“限制統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權力機關行使職權不得侵害基本權利,還要求國家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配置本身不會導致危害基本權利的結果。在此意義上,基本權利是國家權力配置的消極規范。監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權的創設和配置,也應接受基本權利規范的審查。留置措施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強度與逮捕類似,在我國《憲法》第37條對組織法立法權限的限制下存在合憲性困難;緳嗬塘x學雖然接受政黨內部規則對黨員權利的克減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放棄”,但關于留置措施討論中的“家法說”和“權利放棄論”都較難證立。廉政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的配置,應該在憲法框架下積極穩妥推進。
〔關鍵詞〕 人身自由;立法權限;憲法保留;結社自由;基本權利放棄
監察委員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
馬 嶺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北京 100089)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7BFX002);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課題(17zzwm006)
作者簡介:馬嶺(1960—),女,河北威縣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摘 要〕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察委員會應有立法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監察委員會成員應有任免權,對其工作應有監督權。中央監察委員會主任應由全國人大選舉(而非決定)產生,即提名人屬于人大主席團(而非國家主席)。在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原則條文中,應增加監察機關。由于我國監察機關的性質接近行政權,因此,監察權應納入行政訴訟范疇;許多國家對涉及人身和財產的調查權需經法院審查和批準,這值得我們借鑒。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應由過去的監督公安、法院、監獄等延伸至監察機關,為此,檢察院應保留批準逮捕權,對監察委員會違法行為的糾正權,對其移送案件的審查權等。
〔關鍵詞〕 監察委員會;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法院;檢察院
監察機關辦案程序初探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北京 100088)
基金項目: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項目
作者簡介:卞建林(1953—),男,江蘇泰興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起草中,監察機關辦案程序以及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引人關注。對職務犯罪監察調查的性質、原則、程序以及與刑事訴訟的銜接等四個方面的研究表明:因監察調查對象包括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不能統稱為監察偵查,但其中對職務犯罪的調查具有偵查性質,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或者監察法作出與刑事訴訟法一致的規定;應當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體現司法改革的成果。監察調查,應當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程序法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和公正調查原則。
〔關鍵詞〕 監察法;監察改革試點;監察機關;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銜接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程序分離與銜接
馮俊偉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4CFX024)“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證據運用問題研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資助
作者簡介:馮俊偉(1983—),男,內蒙古通遼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法律程序具有規范權力行使、促進權力分工、防范權力濫用的功能。程序分離原則要求不同法律程序之間應當相互獨立,不得出現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規避等情形。我國擬設立的監察委員會具有政務違紀違法調查和職務犯罪調查的復合性權力,其運行應遵循程序分離原則。為實現提升反腐敗能力、強化對公權力監督之目的,在程序分離的基礎上,還應重視不同調查機構在人員配備、專業培訓、工作機制、證據使用等方面的銜接。
〔關鍵詞〕 監察委員會;復合性調查權;程序分離;程序銜接
域外監察制度發展評述
葉 青,王小光
(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上海 200042)
作者簡介:葉青(1963—),江蘇無錫人,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小光(1985—),山東青州人,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2016級刑事訴訟法學博士生。
〔摘 要〕 當前監察制度已成為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雛形在世界各地可追溯到不同歷史起源。近代監察制度在瑞典正式誕生,并發展出國際流行的議會監察專員模式。二戰以后,西歐及其他地區國家經濟發展進入繁榮期,現代政府也出現了機構膨脹和職權擴張的趨勢,新興國家在社會轉型中也面臨著反腐和保護人權的需求,監察制度在此背景下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其制度內容、適用范圍等在演化發展中,演變出各式各樣的監察制度模式。監察制度沒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適合的模式,完善和改革監察制度要從本國歷史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現狀和現實政治需求等方面出發,建立適合國情的監察制度,并積極汲取國際監察制度發展的經驗教訓,積極參與國際監察合作。
〔關鍵詞〕 監察制度;監察模式;監察機關
論結果客觀歸責中的溯責禁止
莫洪憲,黃 鵬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簡介:莫洪憲(1954—),女,湖北武漢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黃鵬(1989—),男,湖南邵陽人,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溯責禁止是一種在特殊犯罪類型中排除結果溯責于前行為人的規范性、技術性規則,具有教義學和刑事政策上的要求和根據,其理論體系呈現出“興起于限制因果關系、活躍于客觀歸責論語境,以及目前創新于構成要件界限和答責排除事由”的演變軌跡。宜根據所介入的行為因素為標準分為第三人行為介入和被害人行為介入兩大類探討結果在客觀上的歸責問題。在溯責禁止的適用層面,應該以歸責關聯性為判斷總基準,考察因果關聯性和意志自由關聯性兩項前提條件,以風險實現關聯性為核心標準,以規范目的關聯性為補充規則。
〔關鍵詞〕 溯責禁止;歸責關聯性;風險實現關聯性;客觀歸責;自我答責
模糊罪過說之提倡
——以污染環境罪為切入點
陳洪兵
(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89)
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2016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CLS(2016)D52)“污染環境罪適用研究”
作者簡介:陳洪兵(1970—),男,湖北荊門人,法學博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
〔摘 要〕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均存在過失說、故意說以及雙重罪過說之爭。故意說著眼于排污行為,過失說著力于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為嚴密刑事法網,提高追訴效率,應認為無論故意排污還是過失泄漏,不管對結果持故意還是過失態度,均成立污染環境罪,即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為一種模糊罪過,類似于結果加重犯中的至少過失。法定犯的故意與過失之間的倫理譴責性差異不大,故嚴格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傳統觀點已經不能適應法定犯時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之類的規定,是我國“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罰與行政處罰二元處罰模式的特殊體現,旨在限制刑罰處罰范圍。如果無需處罰過失違規的情形,可以認為罪過形式屬于結果型模糊罪過,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值得規制過失違規的情形,罪過形式則為行為與結果型模糊罪過,如污染環境罪、濫用職權罪。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模糊罪過;法定犯
比例原則在現代民法體系中的地位
鄭曉劍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6CFX039)
作者簡介:鄭曉劍(1985—),男,安徽金寨人,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比例原則表達了一種適度、均衡的理念和思想,因而是一項理性的行為準則,能夠作用于包括民法在內的整個法律秩序。比例原則在民法上具有本體論意義和方法論意義雙重性質,可以作為一項民法基本原則發揮作用。民法并非一個獨立的自治王國,國家可能通過立法和行政等手段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自由進行過度的干預和限制,而處于優勢地位的私人也可能濫用此種優勢,使相對人處于不平等地位。將比例原則引入民法的重要意義在于:在本體論意義上,其可以將民法領域的各種強制力量“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民事主體的自由不被過度限制;在方法論意義上,其可以作為一種分析和評判現行相關規定和做法之妥當性的思考工具,并可指出進一步改進之方向。在民法典編纂的時代背景下,我們應當不失時機地將比例原則引入民法,以助推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研究的現代轉型。
〔關鍵詞〕 比例原則;私法自治;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典
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研究
——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開
高圣平,羅 帥
(1.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2016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項目(CLS〔2016〕C23)“《擔保法》實施狀況調研”
作者簡介:高圣平(1968—),男,漢族,湖北仙桃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法學博士;羅帥(1991—),男,漢族,江西吉安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債的受償范圍可依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范圍或法定的擔保范圍而確定,其是否可以納入不動產抵押權的優先受償范圍,還需考慮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和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都應當進行登記,且登記或依登記計算的數額可以超過法定限制,只不過就超過部分,債權人不享有債權請求權,更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保全抵押財產的費用,無需登記,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當然屬于優先受償范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時,法院在實體審判中應明確具有優先受償性的債權范圍,以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僅具有債法效力的債權范圍,為債權人實現其權利提供執行名義。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就抵押財產變價款的分配,根據是否存在后順位物權人和一般債權人而區別處理。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動產登記簿設計的影響。為徹底解決此種分歧,應對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事項進行修改,或者在登記簿的“附記”中記載擔保范圍。
〔關鍵詞〕擔保范圍;不動產抵押登記;優先受償范圍;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
資本認繳登記制下出資繳納約束機制研究
郭富青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作者簡介:郭富青(1962—),男,河南開封人,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摘 要〕 為促進創業、創新,增強公司經營靈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國公司法修改進一步放松了資本管制,廢除了法定最低資本,實行認繳資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設立門檻,敞開準入大門的同時,并未體系化地對公司成立后的出資繳納作出相配套的安排。這可能誘發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規避有限責任,導致公司經營資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殼運營,從而轉移經營風險,損害債權人利益。為此,我國應將法定與約定的調整機制結合起來,明確有效出資標準,制定或完善出資繳納及催繳的規定,強化對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懲罰約束機制,系統性地建立健全出資繳納約束機制。
〔關鍵詞〕 認繳資本制;股東;出資繳納;約束機制
商事表見代表責任的類型與適用
石一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3)
作者簡介:石一峰(1987—),男,漢族,浙江杭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與海德堡大學聯合培養博士。
〔摘 要〕 表見代表責任是與民法中的表見代理相對應的商法制度,在類型上應包括登記不當和偽稱代表引起的無代表權的表見代表;超越代表權限和經營權限引起的超越權限的表見代表。由于引起表見代表的可信賴事實不同,每一種類型中表見代表責任的具體適用存在差異。其在法教義學歸類上屬于信賴責任范疇,因而在體系構成上,包括可信賴事實、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信賴處置行為及其合理性、責任者的可歸責性等構成要素。各構成要素因可信賴事實產生的路徑和可信賴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動態的適用過程,以此實現每一類型下的利益衡量。
〔關鍵詞〕 表見代表責任;登記不當;偽稱代表;超越權限;體系構成
知識產權間接侵權連帶賠償責任的反思與重構
朱 冬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福建 廈門 361005)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9批面上資助項目(2016M592084);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FJ2016C007)
作者簡介:朱冬(1983—),男,黑龍江牡丹江人,法學博士,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摘 要〕 按照共同侵權的基本原理,作為教唆、幫助侵權人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人需要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由于現代知識產權間接侵權案件適用場域的特殊性,連帶責任的適用面臨著直接侵權難以確定和追償機制失靈的技術難題,這些難題造成了利益失衡的問題。為了克服上述問題,比較法上出現了適當限制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中連帶責任適用,利用知識產權法中特有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直接從間接侵權的角度計算損失的傾向。為此,需要在特定類型的知識產權間接侵權案件中對連帶責任的適用設置例外,借鑒比較法上的經驗,探索利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特殊計算方法限制連帶責任的路徑。
〔關鍵詞〕 間接侵權;共同侵權;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拍賣人的信息提供義務與擔保責任
——從居間商的法律地位出發
武 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7YJC820054);中央財經大學青年教師發展基金項目(QJJ1531);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6CFX055)
作者簡介:武騰(1986—),男,山東菏澤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 拍賣人屬于居間商,對競買人的主要義務為信息提供義務,在不能提供拍賣委托人的真實、具體身份信息時,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負責。就拍賣標的瑕疵而言,應從是否屬于消費者買賣,拍賣人是否承擔出賣人義務,瑕疵是否涉及違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業標準應當告知等方面出發,確定拍賣人履行信息提供義務的標準。作為居間商的拍賣人須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標準進行積極調查。拍賣場合的瑕疵擔保責任并非法定責任的保留地,而是違約救濟的組成部分。僅作為居間人的拍賣人不必擔保標的無瑕疵,而承擔出賣人義務的拍賣人原則上應擔保標的無瑕疵,此時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格式條款可因違反《合同法》第40條無效;此類免責條款有效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32條,明知或應知瑕疵的拍賣人對其援用也構成濫用民事權利。拍賣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根據其是否承擔出賣人義務而有所不同。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3條但書,應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
〔關鍵詞〕 信息提供義務;調查義務;瑕疵擔保;拍賣;居間商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權研究
杜樂其
(江蘇大學法學院,江蘇 鎮江 212013)
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2016SJB820020)“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研究”;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5BFX008)“法治中國”視野下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杜樂其(1982—),男,安徽來安人,法學博士,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享有的請求權類型限定為停止侵害等“不作為之訴”的解釋立場,值得商榷。通過梳理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于這一問題的爭論可以發現,私益訴訟理論浸潤、制度功能認知偏差和訴訟程序障礙,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本緣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功能應定位為“威懾——補償”二元結構。在“威懾”與“補償”功能實現路徑中,單維度的“不作為之訴”難以勝任,而損害賠償請求權則能很好地擔當這一角色。在“最優威懾”情形下,均以威懾為導向的損害賠償與行政罰款之間可以替代適用;在“威懾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規制”則是切合實際的選擇;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程序障礙上的擔憂,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關鍵詞〕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威懾;補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外部運行環境優化分析
崔玲玲
(西北大學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7)
基金項目:司法部2013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項目(13SFB502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構建”;陜西省教育廳2015年專項科研計劃項目(16JK1729)“民事司法改革中新型訴訟設置研究”
作者簡介:崔玲玲(1983—),女,山東省德州市人,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確立之時,未融合與相關制度之間的關系,導致立法后該訴的運行環境錯綜復雜。理論上來看,與第三人制度的脫節,與案外人再審之訴的重復,導致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運行舉步維艱。2013年至2016年的諸多裁判文書統計數據證實外部運行環境的問題妨礙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用的發揮。有必要以制度融合為導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應設置訴訟告知制度,實現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制度的功能銜接;取消案外人再審之訴,避免重復救濟,最終優化外部運行環境。
〔關鍵詞〕 第三人;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訟告知;第三人再審之訴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司法適用
——以《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條為中心
翁 杰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14YJA820027)
作者簡介:翁杰(1966—),男,浙江慈溪人,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說是當今國際私法至高無上的理論,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在第2條中采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然而,在我國的涉外司法實踐中,法官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時仍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對于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條件認識比較模糊;二是沒有理解和掌握最密切聯系的判斷方法;三是缺乏有效的機制限制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诜烧撟C的視角,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法律論證過程,實踐中最密切聯系的判斷必須采用嚴密的論證形式且須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客觀性和融貫性準則的約束。
〔關鍵詞〕 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條件;判斷方法;自由裁量權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