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詮釋
陳金釗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 法治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是法治在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與實踐系統地位的極大提高,是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理論的重大修正與發展;意味著傳統政治意識形態內容的改變,權力話語權將被抑制,而法律、權利話語權將要形成。法治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法治發展的必然,對中國法治實踐來說也具有必要性。對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的理解和運用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形態的組成部分。面對法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事實,我們該如何理解、在什么意義上認同,這對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來說意義重大。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推進法治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還需要借助政治意識形態的引領與推進。
關鍵詞: 法治中國; 法治意識形態; 法治話語;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熱案、民眾情感與民眾法
趙雷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摘要: 對當前互聯網絡廣泛應用背景下的熱點案件及其背后的理性,我們缺乏深入的研究。以晚近發生的李天一案作為觀察對象,實證數據表明,此類熱點案件主要體現在民眾憤怒情感的集中表達,而民眾的憤怒和他們認知或想象的司法不公緊密相關。民眾的情感和認知存在非理性成份,一個表現就是熱案中品行性證據的應用。并且,民眾不但把品行性證據用于個人,而且用于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的判定,后果就是對司法公正的本能懷疑,并對司法活動形成壓力。作為盧埃林討論的民眾法概念的演示,借助網絡的傳播和聚合作用,熱案現象展示出的民眾法更有力量,對我們的司法的沖擊也更強,提示我們需要研究如何讓民眾更準確地感受司法公正,為一些從人們的情感和認知特征入手的對策提供了可能的思路。
關鍵詞: 感受司法公正; 熱案情感; 民眾法; 品行性證據; 實證分析
論杰克遜的“當代主權觀”——以“權力分配論”為核心
楊帆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美國國內關于是否接受“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所導致的“1994年主權大辯論”為開端,對于“主權”在當代國際經貿政策規范的制定、實施過程中所起作用這一關鍵問題,美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家約翰·杰克遜教授逐漸形成、并撰文發表了系列觀點,其思維進路即稱為Sovereignty-Modern(“當代主權觀”)。杰克遜力圖將主權問題異化為權力分配的問題,并倡議以實用主義的導向將此見解吸收到國家的政策決策進程中。對于這種主權觀,因其內在的論證邏輯缺陷和法律價值缺失,尤其應予審慎剖析和辯證評價。
關鍵詞: 約翰·杰克遜; 主權; 權力分配; WTO
中世紀英格蘭的巡回審判:背景、制度以及變遷——兼論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構建
何勤華;王帥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 巡回審判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可分為總巡回審判(general eyre)和委任巡回審判(assize)兩類。巡回審判的產生發展與英格蘭在中世紀的政治傳統和諾曼制度息息相關,諾曼征服使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王權和諾曼底封建制度相結合,國家治理模式體現出一種“個人王權”的特點。隨著社會發展,在亨利一世時,個人王權開始向行政王權轉變,總巡回法庭興起,負擔起原本主要由國王個人承擔的國家治理功能,統攬地方治理工作。由于中央官僚體系的進一步發展,總巡回審的司法、財政、監察等職能慢慢被剝離出去,最終走向消亡。而專注于司法職能,更加靈活、專業的委任巡回審判則脫穎而出,一直延續到現代。巡回審判在英國具有原生性的特點,分析這一制度在英格蘭的源起與發展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其價值所在,為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構建提供借鑒。
關鍵詞: 英格蘭; 中世紀; 總巡回審判; 委任巡回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之我見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 首先回顧了巡回法庭(院)的歷史流變,并對相關概念進行了辨析,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礎;接著對理論界關于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之當下觀點進行了梳理和評析,指出其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并論證了關于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獨特觀點,認為最高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組成部分;在審判管轄權上相當于高級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審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將來必要時可以受理跨地級行政區的二審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 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建構
方斯遠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載破除司法地方化以及優化最高人民法院職能的獨特功能,相關的制度建構應當圍繞這一職能定位,有選擇性地結合比較法以及我國建國初期大區分院的相關經驗,兼顧改革的整體性和階段性設計方案。在目前的探索運行階段,巡回區的設置應綜合考慮省際間司法糾紛的狀況、案件量、區域面積,并允許法官根據案情需要在轄區內巡回審理;受案范圍應包括巡回區內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與刑事申訴案件;法官應當從本部的資深法官中遴選,并確定一定的巡回輪換期;法庭不設審委會,法官隨機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但對于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應移送本部。
關鍵詞: 司法改革; 司法地方化; 巡回法庭; 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立背景、功能及設計構想
縱博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這是在法院人財物管理體制改革未能解決省級法院的司法地方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壓力不斷增大并需要分散解決社會矛盾壓力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項改革措施。巡回法庭具有監督省級法院公正司法、化解地方社會矛盾、指導下級法院司法的多重功能。在選擇巡回法庭的設立地域時,應考慮司法改革的長遠進程以及交通等因素,在巡回法庭的設立數量上則應考慮區域面積、案件數量、人員編制等因素。巡回法庭應靈活通過上提管轄權、指定管轄等方式,確保對跨行政區域重大案件的二審或再審管轄權。在案件類型方面,巡回法庭可以審理的案件不必限于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應賦予巡回法庭較大程度的獨立審判權,但同時也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 司法地方化
“人格物”是一個偽命題嗎?——基于行為法律經濟學的分析
周煜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 “人格物”是一個在對人格權保護的討論中所衍生出的新興的概念,其特點表現在一般的物品上附著了當事人的情感利益,對于特定當事人來說物品具有了一定的人格化傾向。行為法律經濟學是西方法經濟學研究中所發展出的新的分支,其強調在分析法律問題時應該使用心理學、腦神經科學和行為科學等多學科交叉架構,以新的視角發現和探索法律問題的根源。在使用行為法律經濟學方法對人格物進行分析后,人格物的內涵和外延都存在模糊不清之處,尤其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于物品的價值無法判斷,所以其很難作為一個完善的概念納入人格權保護的體系之中。因此,在具體涉及到人格物的案件中,應該持一種比較謹慎的態度。
關鍵詞: 人格物; 行為偏見; 稟賦效應; 道德風險; 信息不對稱
行政訴訟司法政策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校正與維護
李大勇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 經濟轉型會引起政府職能轉變和規制經濟方式的變化,同時也導致審判方式與司法政策功能性的變化。司法對于經濟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通過個案解決,宣示司法政策,打破地方保護、行政壟斷、行業壟斷的局面,維護職權法定的權力配置。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而政府失靈則需要司法跟進。行政訴訟是政府失靈的矯正者,行政訴訟對于經濟秩序的維護,是一種間接的、功能意義上的保護,其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督促政府明確市場規則,促進統一、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形成和完善。
關鍵詞: 政府; 行政訴訟; 司法政策; 經濟秩序
商事主體制度建構的理性邏輯及其一般規則
汪青松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 “從身份到倫理”只是個人法律人格演進的表象,傳統民事主體制度實際上始終是社會倫理的實在法投影。但倫理邏輯在組織體人格構造上面臨諸多現實難題,因而成為整個私法主體制度發展的束縛。商事主體制度與傳統民事主體制度在社會背景、價值目標、立法技術上都存在明顯差異,民事人格向商事人格的轉化需要遵循“從社會倫理到市場理性”的演進路徑。市場理性主導的商事主體制度建構應當以行為能力作為判定基礎,遵循“以法定外觀為一般、以事實外觀為特殊”的判定規則,同時要為市場創新留下制度空間,并以營業自由原則為統領推動商事主體立法從規制型立法向賦權型立法轉變。
關鍵詞: 民事主體; 商事主體; 社會倫理; 市場理性; 營業自由
未遂犯處罰根據論:嬗變、選擇與檢驗
梁根林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未遂犯處罰根據論經歷了由主客觀相統一說的混沌到客觀未遂論的勃興以及主觀未遂論的堅守的理論嬗變。無論是根據當代刑法的基本立場,還是參照世界范圍內未遂犯理論、立法與判例的變遷,抑或從中國當下的法治語境及客觀需要出發,客觀未遂論較之于主觀未遂論,都是更為妥當和可采的未遂犯處罰根據理論。不能犯的可罰性是檢驗未遂犯處罰根據論的試金石。關于不能犯的危險性的判斷,應當采取具體危險說,以適當地界定可罰的未遂犯與不可罰的不能犯,避免抽象危險說主觀主義的傾向以及對于不能犯的可罰性抽象肯定而具體否定的局限,防止客觀危險說自然主義的傾向以及過于擴張不可罰的不能犯范圍的弊端。
關鍵詞: 客觀未遂論; 主觀未遂論; 不能犯; 客觀危險說; 具體危險說
刑法:“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博弈與抉擇——從兩高“網絡誹謗”司法解釋說開去
李曉明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 兩高“網絡誹謗”司法解釋頒布以來,引起社會和學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其中規定的對“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解釋條款,更是成為議論的核心和焦點。基于“公共場所”的概念和對“利用信息網絡”的客觀理解,并圍繞“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博弈,以及對刑罰積極主義與刑罰消極主義的選擇,展開了對該司法解釋第1-5條的深入討論。特別提出不應直接將“公共場所”擴大進“網絡空間”,“起哄鬧事”與“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也不應簡單地在“信息網絡”中進行判斷,應仍舊依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4項中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現實社會”標準來定罪,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只是增加了“以信息網絡為工具”的手段。在刑法解釋問題上,主張“消極主義”的刑法解釋觀,以利于我國“刑事法治”環境的營造和正確刑法解釋方法的培養。
關鍵詞: 公共秩序; 公共場所; 信息網絡; 刑法解釋
論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我國侵權法的融合
張保紅 韶關學院法學院
摘要: 懲罰性賠償與大陸侵權法補償性原則和公、私法區分原則相沖突。精神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功能等同論、損害賠償不足論和私人執法報酬論可以解釋懲罰性賠償制度并非不能與大陸法的理論相契合。我國應當改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為特別賠償金制度,以在不違反補償性原則的基礎上發揮該制度的威懾功能和協助執法功能。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 矯正正義; 特別賠償金
論優先股的發行
張志坡 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 股東平等原則的實質是股份平等,它要求相同股份相同權利,不同股份不同權利,優先股的存在與股東平等原則并不沖突。發行優先股影響股東權益至巨,因此,公司之發行授權有其必要。優先股的發行需關注其發行條款,透過合同性設計符合公司需要的優先股。在立法論上,優先股的發行條件、發行規模、發行時期、發行目的、發行條款均不宜由立法予以限制,以實踐優先股的合同性格,從而滿足公司融資之需要。
關鍵詞: 優先股; 股份平等; 合同性; 發行限制; 私法自治
論我國金融交易稅收制度的完善——以歐盟法借鑒為中心
楊峰; 劉先良?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投機交易被認為是金融系統性風險產生的根源,金融交易稅是為了抑制金融投機交易的一種金融稅賦。我國沒有全面開征金融交易稅,現有的金融交易稅是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尚存在法律不完善、調控效果不佳、功能不健全、具體設計不夠完善等問題。2013年歐盟希望通過統一目前11國不同的金融交易稅,以減少單一市場的競爭扭曲,抑制高風險交易行為并完善監管措施。為抑制金融投機行為、防范風險,應當重新構建我國的金融交易稅收制度。我國的金融交易稅收制度的構建應分兩個階段:過渡階段和全面開征階段。在目前的過渡階段,我們可嘗試先開征金融交易稅中的托賓稅,同時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將其轉變成獨立的證券交易稅。
關鍵詞: 金融交易稅 ; 托賓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印花稅
南海涉外侵權中我國漁業權制度的需求、供給和創新
寧清同 海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漁民的南海漁業權頻頻遭受涉外侵害,侵權人多為代表國家意志的外國國家機關,侵權之本質在于侵占我國南海島礁和海域,漁業權與主權不可分割,因此南海漁業權制度須能承擔維護南海主權、激勵漁民行使其南海漁業權、抗衡代表外國國家意志的涉外侵權等功能。但現行制度由于設立和流轉過于僵化和保守、行政保護乏力、對侵權外國漁民的執法和司法機制缺失、涉外侵權之法律責任畸輕、我國漁民損害賠償沒有保障等原因,難以適應和滿足南海漁業權保護的特殊需求。我國應通過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模式形成南海專門法律體系,應確立不卑不亢的南海原則,應在漁業權的設立與流轉、司法體制、損害賠償、行政保護、激勵與保障、保險機制、區域協作、漁民聯合作業、管理機制、國際法保護等方面大膽進行制度創新。
關鍵詞: 南海; 涉外侵權;漁業權; 南海主權
中國涉外網絡侵權管轄權研究
孫尚鴻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摘要: 我國當前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所確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轄規則和侵權行為地特殊管轄規則,可繼續適用于網絡侵權爭議管轄權的確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充分認識到網絡侵權爭議案件的復雜性,將場所化理念與多元分析要素切實注入管轄權分析之中,特別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關誹謗等人格侵權與知識產權侵權管轄權行使的特殊規定。我國的涉外網絡侵權管轄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待在矯正傳統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管轄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注入以合理預見、利益中心、關聯爭議集中管轄等分析要素進一步予以考察重構。因信息網絡傳播所引起的侵權爭議,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權的行使,應確立在有關爭議與受案法院地存在緊密聯系的基礎之上,除非沒有其他行使管轄權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僅以有關侵權行為發生在該地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據。
關鍵詞: 網絡侵權; 管轄權; 誹謗; 知識產權; 域名
退出,呼吁與國際法的演化和發展——基于阿爾伯特·赫希曼的理論視角
韓逸疇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長期以來,國家從國際協定和國際組織單邊退出的現象為大多數法律學者所忽視。大部分國際法的學術文獻傾向于譴責退出法律的行為。但是,在很多情形下,退出國際法是可取的。本文運用阿爾伯特·赫希曼傳統上用以衡量公司或政治組織衰敗的“退出、呼吁和忠誠”框架,以說明退出國際法的理由在于,事實上從利用退出選項的可能性中獲益的國家可在全球化進程中贏得更大的發言權,并可能在不斷變化世界中為促進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效率和適應性提供一條快捷路徑。
關鍵詞: 退出-呼吁; 有效違約; 單邊退出; 不遵守
西漢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考析
胡仁智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西漢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萌芽于武帝時期,自宣帝時期形成定制。這一機制的形成,一方面是漢代儒家德禮政刑學說、天人相與學說、災異譴告學說及司法時令說對政治法制影響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西漢中后期改善地方司法狀況的權宜之計。西漢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實質上是一項錯案發現及糾正的特別機制,這一機制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有助于冤案的發現及糾正,但也因本身所具有的隨意性而使得對冤案的發現及糾正具有局限性。
關鍵詞: 西漢時期; 使者; 循行舉冤獄; 錯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