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法治發展與文化傳統
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推進區域法治發展,乃是法治中國建設應予施行的一個重要的戰略與策略選擇。認識和把握文化傳統對于區域法治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無疑是我們打開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奧秘的一把鑰匙。文化傳統作為一種歷史慣性力量,深深地嵌入廣大民眾的意識、心理、習慣、行為方式及其日常生活過程之中,與社會共同體內在關聯,無法分割。文化有大傳統與小傳統之區別,無論是文化大傳統,還是文化小傳統,都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對于區域法治發展進程產生深刻的影響。在迅速走上現代化道路的當下中國及其各個區域社會,需要我們重建文化傳統在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基礎性地位。在這里,重要的是要把文化傳統之重建有機融入大眾的日常生活過程之中,使之成為日常生活過程的內在要素。
關鍵詞:區域法治發展; 文化與傳統; 文化大傳統; 文化小傳統
2、權利本位論新解——以中西比較為視角
黃文藝(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摘要:如果將“權利本位”與“right-based”互譯是最好的譯法,那么中國學術界和英美學術界都存在著某種形式的權利本位論。將英美權利本位論與中國權利本位論進行對照和比較,有利于深化對權利本位論的學術認知,推進權利本位論的理論發展。權利本位論屬于權利的價值理論,貫穿于道德哲學、法哲學、政治哲學等學科領域。權利本位論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為四個“先于”,即權利先于功利、權利先于義務、權利先于權力、權利先于立法。權利本位論可以劃分出自由至上主義權利本位論、平等主義權利本位論和馬克思主義權利本位論三個分支。中國權利本位論要繼續向前發展,必須實現從自說自話到中西對話、從法哲學理論到多學科理論、從理論體系到實踐方法論的三大轉變。
關鍵詞:權利; 權利本位; 功利; 權力; 義務
3、價值困境、核心價值與憲法價值共識——憲法回應價值困境的一個視角
秦小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代社會價值困境,是個體價值漸次遮蔽社會核心價值,最終陷入社會價值共識虛無的狀態;而在轉型中國,各種非理性價值或價值異化摻雜其中,價值困境更為深刻。作為回應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卻因獨白式的傳播方式而陷入認同困境。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順應社會核心價值之內在屬性,應以憲法作為其規范載體;而憲法對社會核心價值之確認,構成憲法權威之理據,并可將形式意義的“話語共識”升華為實質性的憲法價值共識。雖然現行憲法業已在文本上全面表達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但仍存結構局限,有鑒于此,應采取妥適路徑,實現憲法價值體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有機融合。
關鍵詞:多元價值; 價值困境; 核心價值; 憲法價值共識
4、去道德化視角下的法正當性問題
陳征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 德國學者哈貝馬斯曾將實踐理性的運用途徑劃分為道德、倫理和實用三種途徑。法的正當性與道德的獨特聯系正源于,與倫理和實用角度的運用相比,實踐理性道德角度的運用所產生的規范性資源具有某種特殊的說理性優勢。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歷史主義與功利主義法哲學分別代表著從倫理與實用的角度看待法正當性問題的最典型學派,而其所面臨的問題則從反面說明了,從實踐理性的深層結構來看,法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仍是現代社會法正當性問題的要害,道德話語是建構法正當性無法置換的規范性資源。
關鍵詞:道德; 法的正當性; 歷史主義; 功利主義
5、再論法在事中
嚴存生(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法在事中,法就是事之理。這一命題的確立對正確地認識和使用法意義重大。它為法律工作者樹立了兩個航標:事和理,從而使我們在法律工作中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和正確的工作方法,這就是研究事和求其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找到和認清真正的法,我們制定出來的法才不會不通情理,甚至有悖于理。而這種無理之法必然是無用之法,是得不到廣大群眾的認可和遵守的,也是沒有生命力的。
關鍵詞:法; 事; 理
6、共犯論中的直接—間接模式之批判——兼及共犯論的方法論基礎
何慶仁(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摘要:構成要件論、法益論與規范論均認為,應將全體共同犯罪人區分為直接者與間接者。該模式符合直觀的認識觀念和樸素的正義情感,契合教義學中的存在論傾向和物本邏輯,因此對共犯論產生了持久而深遠的影響。但是,直接——間接模式不僅與刑法教義學中的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義務犯和未遂犯等理論沖突不斷,還間接催生了共犯論中的諸多極端觀點,阻礙了歸責理念在共犯論中的貫徹,并抵制著共犯論方法論基礎的更新。摒棄潛在影響了共犯論數百年之久的直接——間接模式,徹底走出存在論的迷思,也許是從共犯論困局中脫身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 共同犯罪; 直接——間接模式; 存在論; 物本邏輯; 規范論
7、論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主體制度
項顯生(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摘要:主體制度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從“二元主體”發展到“三元主體”是其基本的演進路徑,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于受市場機制在國家治理中的影響程度不同,其范圍及權利義務迥異。在我國這樣市場機制發展不充分的國度,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主體制度是迫切而又棘手的課題。基本解決之道在于緊扣國家改革推進政策,緊密結合國情,科學界定主體的范圍及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采取完善立法、事業單位改革以及公眾參與等多種措施來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主體制度。
關鍵詞:政府購買; 公共服務; 主體制度
8、論違反讓與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論《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與《擔保法》第37條的規范性質
吳光榮(國家法官學院)
摘要:公法上的讓與禁止屬《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須在區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判斷違反讓與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讓與禁止旨在保護特定主體的利益而限制權利人的處分權,故屬相對的讓與禁止而非絕對的讓與禁止。違反相對的讓與禁止與違反國家機關發布的讓與禁令一樣,其后果都是行為相對于所保護的特定主體無效,但受讓人可獲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違反約定的讓與禁止應區分物權和債權而異其效力。《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和《擔保法》第37條既不屬"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理解為關于讓與禁止或處分禁止的規定,它們在性質上都屬警示性規范,因而僅僅是行為規范,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關鍵詞:讓與禁止;處分禁止;相對無效;強制性規定;警示性規范
9、撤訴的訴訟時效后果
霍海紅(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 權利人撤訴后,因起訴而生的中斷效力歸于消滅,因為起訴是“獨立”中斷事由,它不依附于“請求”事由;起訴是"程序性"中斷事由,要遵守程序法邏輯。中國式撤訴規則及其實踐、起訴難現實、時效期間短、義務人不誠信等規則或現實不足以否定“不中斷”立場。時效自撤訴之日起繼續計算,但為防止權利人無足夠時間行使權利,可規定"撤訴后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關鍵詞:撤訴;訴訟時效;中斷;中止
10、雇傭關系與法人作品構成要件
蔣舸(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創作社會化要求更精確的非個人作品權屬規則。現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視其與職務作品的區分,輕視其與委托作品的區分,忽略了雇傭關系對作品歸屬的決定性影響。將非雇傭作品判定為法人作品的司法實踐違背了產權原則,不符合對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與比較法經驗不符,同時存在法政策缺陷。所以法人作品必須以雇傭關系為要件,非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非個人作品是委托作品。
關鍵詞:法人作品;委托作品;雇傭關系
11、專利許可中價格限制的反壟斷法分析
寧立志;于連超(武漢大學法學院;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專利許可中的價格限制是許可人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專利而制造的專利產品銷售價格的限制。專利許可中的價格限制可能對競爭產生影響,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對這一行為表現出不同形式的關注。但多數堅持合理原則,即在界定相關市場的基礎上,詳細分析諸多涉案因素,綜合衡量限制競爭與相關效率之利弊,做出最終判斷。我國在制定相應指南時,應在堅持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強化指南的可操作性,尋求立法一般規定的具體化,形成有針對性的特殊規則,對初次銷售價格限制與轉售價格限制做區別對待,并在宏觀上恰當協調和銜接價格法、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專利許可; 價格限制; 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
12、“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辨析
楊惠;高樂鑫(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摘要: 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屬于國際慣例,各國航空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都有類似規定。非契約條款的效力不因航班時刻的載體類型差異而根本不同。承運人主張“合理期間”是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合法性的直接證據,旅客則認為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嚴重背離傳統契約法規則,損害其合法權益。繼續維持或者直接廢止現有的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都會引發災難性后果,不利于航空運輸業的整體發展。在現實條件不能滿足航班完全準時離港和到港的過渡階段,應當在保護旅客利益的前提下矯正保留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在航空承運人能基本左右航班離港和到港時間的終極階段,應當明示廢止航班時刻非契約條款。
關鍵詞:航班時刻; 客運合同; 免責事由
13、我國證券法的域外效力研究
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使得一國證券法適用于境外發生的某些證券行為成為必要。中國致力于打造國際金融中心,建立證券市場的國際板,有必要賦予其證券法以適度的域外效力。美國證券法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實踐值得研究和借鑒,特別是2010年的Morrison案判決,顛覆了此前的行為標準和結果標準,而代之以交易標準。鑒于中國目前正在修訂《證券法》,建議其中增設關于域外效力的有關條款。其具體設計可保留現行的無域外效力推定,以行為地點作為判別管轄權的原則,同時輔以結果標準,允許中國法院對某些發生于境外但對境內有直接影響的證券行為進行管轄。同時,中國證券法應允許法院以非方便管轄原則為由駁回某些起訴。而從長遠看,中國應積極推動制定證券跨國訴訟的多邊國際公約,以根本解決管轄權沖突。
關鍵詞:域外管轄; 行為標準; 結果標準; 交易標準;非方便管轄
14、論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證據能力
宋維彬(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被告人翻供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題,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證據能力規則的約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這是導致我國冤假錯案的一項重要原因。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證據能力規則。國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準入制度的設置上,存在傳聞例外模式與直接言詞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設置上,存在正當程序模式與任意性模式。我國宜借鑒直接言詞模式與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與當庭供述一致時,庭前供述不具備證據能力;在庭前供述與當庭供述不一致時,庭前供述如果具備自愿性要件可以作為彈劾證據,只有同時具備自愿性與真實性要件時才可作為實質證據。
關鍵詞:被告人; 庭前供述; 當庭供述; 證據能力
15、論一物數賣合同效力與買受人權利救濟
石冠彬;江海(海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學界主流觀點不區分后買受人主觀態度,主張一物數賣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對惡意串通的認定存在認識偏差。只要后買受人明知先買受人的存在,則后買賣合同相對無效。先買受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時,先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有權要求惡意的后買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先買受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除要求后買受人主觀惡意外,還需以出賣人不履行合同難以承擔違約責任為前提。根據《合同法》第151條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惡意的后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時,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及先買受人要求后買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包含權利主體的預期利益在內。
關鍵詞:一物數賣;合同效力;惡意串通;權利救濟
16、論失蹤損害賠償之訴的法律適用——以馬航客機失蹤事件切入
汪志剛(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自然人的失蹤通常都會給其近親屬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和一定的財產損害,依據我國法律現有規定及其解釋,在失蹤是因可歸責于他人的事由所致時,失蹤者近親屬應獨立享有對相關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肯定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符合分配正義原則,而且能更好地實現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的平衡。在單純的失蹤損害賠償之訴中,失蹤者近親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尋親費用和扶養費損失等,在失蹤者已被宣告死亡時,還可請求死亡賠償金。
關鍵詞:失蹤者近親屬; 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 身份權;宣告死亡
17、“秋菊”式訴求的回應——論國家賠償中賠禮道歉責任的司法適用
李喜蓮;孫晶(湘潭大學法學院;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
摘要:實證考察我國國家賠償中賠禮道歉責任的適用現狀,結果表明,賠償請求人對賠禮道歉的渴望與賠償義務機關對賠禮道歉的忽視形成鮮明對比。檢視剖析,學理上對賠禮道歉責任強制性的質疑,《國家賠償法》關于賠禮道歉責任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賠禮道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功能異化是造成這一現狀的要因。在國家賠償中,回應賠償請求人的訴求,讓其感受到賠償義務機關的真誠歉意,需要我們重新審視和正確定位賠禮道歉責任的屬性和功能,也需要從明確責任承擔主體、承擔方式、履行場合等方面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畢竟,賠償義務機關切實履行賠禮道歉責任,既是撫慰受害者心靈上的創傷和重塑國家機關公正形象的要求,也是消彌二者矛盾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的要求。
關鍵詞:國家賠償; 賠禮道歉; 賠償請求人; 賠償方式
18、實現擔保物權非訟許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的考察
毋愛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體對主債權、擔保物權等實體問題不存在爭執的基礎上做出許可執行拍賣、變賣裁定。而通過對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做出的許可裁定書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對優先權、優先受償數額等相關實體問題是否在裁定書中做出處理的態度大相徑庭。從認識歸因上講,主要是對形式審查原則認識不清。對此,從法理解釋來看,許可裁定書不僅要對擔保財產“是否”以及“如何”拍賣、變賣做出裁斷,還應對優先受償數額等實體問題進行確認。該裁定性質上為“對物的執行名義”,具有執行力。
關鍵詞:擔保物權; 非訟許可裁定; 形式審查原則; 對物的執行名義
19、類型學的犯罪故意概念之提倡——對德國刑法學故意學說爭議的反思
陳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摘要:百余年來德國刑法學在故意概念問題上發展出意志要素無用論、意志要素必要論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合一論三種基本主張的對立,以及十余種標記鮮明的理論學說。學說爭議的出發點是為存在構造上具有區別的不同心理現象配置不同的責任,爭議焦點在于意志要素無用和有用、行為意志和結果意志、客觀危險和主觀危險的對立。各種學說部分成功又部分失敗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間描述性而非實質性的區別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論發展方向應由實體法視角轉向程序法視角,由概念思維轉向類型思維。在觀念分界的意義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決定;在事實認定的意義上,提倡建構類型學的故意概念,通過對能夠反映認識和意志強度的待證事實的解釋性推論,來推斷案件事實是否在整體上“充足”故意的類型。
關鍵詞:犯罪故意; 學說爭議; 概念思維; 類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