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價值的數量化 何柏生
摘要:現代社會通過科學和貨幣經濟的影響,形成了現代生活風格的算計特征,即把世界設想成一個巨大的算術問題,把發生的事件和事物質的規定性當成一個數字系統。無論是現代人建構的知識學還是通過貨幣影響了的現代生活,都充斥著定量的、算計的特征。當現代的知識和生活都已數量化了,法律價值自然也會數量化。
法律異化研究 周世中、陳雅凌
摘要:法律異化是指法律這種人類創造出來的本用于服務人類的社會規范,因為一些原因反而成了走向人類對立面的一種異己力量的法律變化。其表現為依"法"迫害、合法傷害、非法侵害、人們對法律的異己感和積極尋求法律的替代品等多種形式。法律異化的人為因素是人的異化,客觀因素是法律本身的懸空與不切實際、法律規范限制性的僵化、司法的"證據中心主義"和法律運行的程序主義等?朔僧惢穆窂接幸匀藶楸,確保良法的產生;加強民主法制建設,防范主體的自我異化;運用宏觀、全面的社會治理手段防范法律的異化等。
論“忠”之法律義務及其限度 華 燕
摘要:"忠"在初始意義上作為道德要求而存在,鑒于其對共同體的存立、公共職責的履行、契約法理論的補充及情感關系的維系具有重要意義,現代立法將"忠"寫入法律文本,使其由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義務。作為法律義務的"忠",約束著"特殊信任關系"中的法律主體。現代立法并非鼓勵對個人的忠誠,也不強求對某特定意識形態或政策目標的服從。在公法上,其強調的是對通過正當程序成為共同體價值目標的普遍認同與一體遵行;在私法上,意在預防受托人濫用委托權限。"忠"之立法規范作用于行為,是可描述及可預測的行為標準。對"忠"之規范的違反,會引發相應的法律責任。
德國法律適用突襲問題之對策與啟示 段文波
摘要:法院知法原則的生成歷史正是當事人逐漸失去對訴訟中法律予以控制的過程。這條原則的本意旨在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卻反而增加了訴訟中法律適用突襲的風險。德國修民事訴訟法規定釋明義務與法律觀點指出義務以解決法律適用突襲裁判的問題。在這兩種立法舉措背后,潛藏的是德國民事訴訟法理念從辯論主義向協動主義的變遷過程。當下,我國正在實行審理協動化與集中化改革,法律討論義務將能夠促進法官與當事人就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形成有效的垂直交流,促進審理的充實與高效。當然,沒有律師的參與,就法律問題進行高效的交流也是"烏托邦"。作為配套改革,律師強制代理與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
論行政應急權的合憲性控制 滕宏慶
摘要:從人民的自由權來闡釋行政應急權核心,從公法學原理來剖析行政應急權本質,都可以發現應急權的反憲法特性。然而,衡量其所依據的緊急自衛和國家理性的正當基礎,卻又使得人們在理解行政應急權與憲法的關系時變換立場。但在理論交鋒和實證分析之后,我們便會從合憲性控制這一根本點出發來規范行政應急權,因為憲法的規范功能應該不僅在平時,而且在危機時,也要被證明是可靠的。我們只有對反憲法的行政應急權進行本質分析才能找回危機時的憲法效力,并通過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審慎設計來最終構建現代法治國家中合乎憲法控制的行政應急權。
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癥結和出路 蔣 慧
摘要: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仍舊頻繁發生。食品及食品安全相關基礎概念界定不明、監管權限劃分不清、安全標準不統一等要害問題在法律出臺后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通過對食品及相關概念的重新界定,在立法上區分食品、藥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標準,著重比較分析了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之差異,重新界定和闡釋了監管權限、行業自律、社會及公民監督等重大問題,借助制度經濟學及規制博弈理論對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監管進行評析并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改良意見。
不應被淡化的侵權責任能力——對侵權責任能力制度若干功能的考察與審思 鄭曉劍
摘要:侵權責任能力在我國侵權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正在被淡化,但是這種現象并不合理。侵權責任能力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能力,其在本質上是一種過錯能力。侵權責任能力具有獨特的應然功能,亦有著相當重要的體系功能。侵權責任能力可使過錯侵權責任的認定及承擔具有合理性,能夠實現侵權法的利益平衡等功能。侵權責任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歷史上形成的兩個具有特定內涵、發揮特定功能的法學/法律概念,二者之間并不存在邏輯上的包容關系。
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條件探微 崔建遠
摘要:違反從給付義務必須達到相對人的合同目的因此而落空的程度才允許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尚無廢除的必要。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被解釋為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金錢給付作為合同標的場合,付款遲延情況下的解除合同必須從嚴把握。
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與犯罪構成體系:實證考察下的廓清、反思與借鑒 唐稷堯
摘要:德日犯罪論三階層體系在其理論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實定法背景。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在司法運行中自覺修正了其理論預設中的邏輯錯誤,呈現出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的實質化與違法、責任要件弱化與空洞化的局面,從而使得該體系與我國犯罪構成體系的基本模式呈現趨同的趨勢;趯ξ覈缸飿嫵审w系司法運行狀態的實證考察,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最需要借鑒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釋論而非體系論。
刑事政策下的刑事責任研究 高永明
摘要:刑事政策發展的歷史表明,在實證主義刑事政策下出現的人身危險性將刑事政策和刑事責任聯系在一起,人身危險性此時成為決定責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據。在人權與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險性實現了從征表潛在犯罪可能和處罰依據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預防的轉變,表現在刑法機制上,是積極責任主義到消極責任主義轉變的結果,這也同時促使人身危險性具有了減輕刑罰之意義。因而,刑事政策對刑事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作為處罰結果意義上之責任的影響,二是對作為責任主義之"責任"的影響,在刑法機制上,前一影響是通過后一影響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視角下,我國刑事責任的轉型應實現向責任主義的傾斜,并通過人身危險性角色的轉變使傳統刑事責任消解單純處罰結果之內容從而具有預防之功效,最終實現傳統刑事責任內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轉變。
風險社會中的產品刑事責任 呂英杰
摘要:面對風險社會的到來,我國在追究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基礎上,有必要將產品責任擴展到刑事領域。尤其在風險社會下,許多產品在生產和出廠銷售之時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但置于流通領域后該缺陷產品導致消費者人身傷亡的,生產者應該承擔回收義務,如果違背回收義務致法益侵害進一步擴大,則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信用報告制度的完善及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 陳 健
摘要:隨著信息手段的多樣化、客戶使用電子支付方式的規;,客戶身份被竊取的事件也屢屢不斷地發生。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獲得客戶身份的企業,如何正當使用身份信息,在我國急待立法加以調整。我們應借鑒美國信用報告制度,加強我國客戶身份信息保護。
“發行方付費”模式下的信用評級法律迷局解析 劉迎霜
摘要:信用評級機構在次貸產品評級中,喪失獨立公正,其根本原因在于其"發行方付費"的收費模式。在"發行方付費"模式下,信用評級機構喪失了"投資者付費"模式下的聲譽資本約束。危機后的改革并沒有觸動"發行方付費"模式。審視資本市場中的信用評級機構,發現其具有中介機構和準監管機構的性質,信用評級報告不再是一種媒體觀點而是一種專家意見。因此,信用評級機構與發行方之間應是承攬合同關系,信用評級機構對投資者負有信賴義務,承擔專家責任。
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國際協調 謝曉彬
摘要:伴隨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各國對資本要素流動的逐步開放,以外資并購為主要形式的第五次并購浪潮自1993年起一直方興未艾。外資并購多是巨型跨國公司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的并購,其產生的影響不僅僅局限于一國之內,還會造成國際性市場壟斷結構的形成。因此,一項跨國并購往往會成為多個國家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這就會導致各國在規制外資并購時發生沖突與對抗。如何解決此問題,是擺在各國面前的一道法律難題。本文試著從國際協調的角度對此問題予以探討。
論民間法與糾紛解決 謝 暉
摘要:一切規范的存在,都是為給糾紛解決預備一套方案,民間法也不例外。文明時代的糾紛解決方式,一般分為三種:一種是司法訴訟方式,其規范運用的特點是以法律為主,以民間法為輔,即使在司法調解中,也保持這一特點。另一種是訴訟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如調解、仲裁等,其規范運用的特點是在法律、民間法的選擇上,難分彼此,說不上誰主誰輔,在這種糾紛處理中,當事人本身具有規范適用的選擇權和權利處分的選擇權,這就使規范的運用要靈活得多,更多時當事人之間還通過主持人自己協商處理規范——制定糾紛解決協議。第三種是私力救濟,它可以分為啟動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濟和啟動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濟。在私力救濟中,其規范運用反倒是以民間法為主,國家法最多只為輔助。如上情形的出現,乃是因為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判斷是非,而訴訟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以及私力救濟解決糾紛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平息矛盾。
論實質法治主義背景下的司法審查 江必新
摘要:形式法治主義向實質法治主義轉型具有客觀必然性,既有利于避免形式法治主義本身的局限性,也由中國現階段的特殊國情所決定。實質法治主義的基本特征表現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合法性與正當性的統一;實體合法性與程序合法性的統一;形式平等與事實平等的統一。行政訴訟與司法審查,作為通過司法手段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在由形式法治主義向實質法治主義這一轉型過程中必將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要把握好規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和平衡,注重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結合與協調。
“被害人保護”與“刑罰輕緩化”:刑事和解不能承受之重 楊會新
摘要:"被害人保護"與"刑罰輕緩化"在刑事和解中互為條件,相互作用,成為刑事和解的兩大功能。然而"被害人保護"與"刑罰輕緩化"的產生原因與適用范圍均不相同,旨趣各異,將二者試圖融合在刑事和解一項制度之中,將直接影響到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正當性和妥當性。宜分化刑事和解的功能,通過不同的途徑分別實現"被害人保護"與"刑罰輕緩化"。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變遷的多重邏輯:一個分析框架 郭 松
摘要: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正在發生深刻的變遷。這種變遷來自于中央司法機構、地方司法機構與民間主體這三類群體具體行為的推動,而這些群體的行為受各自所處場域的制度邏輯支配。支配這些群體行為方式的制度邏輯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變遷的制度邏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變遷的軌跡與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與其中的多重制度邏輯的作用。從"多重制度邏輯"來解釋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遷,不僅可以更好地把握這一復雜的變遷過程,也具有一定的方法論意義。
法定法官原則:我國管轄制度改革的新視角 謝小劍
摘要: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出現通過改變案件審理者而影響審判結果的現象,這與我國缺乏法定法官原則有關。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法院按照預先設定的標準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和審判法官,而不能在糾紛訴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國管轄權制度改革也應當貫徹此原則,規范管轄權轉移、明確級別管轄標準、禁止隨意分配案件的審判法官。
賦權與規制:我國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制度之構建 魏 虹
摘要:撤回起訴雖然不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必經程序,但它確是一種訴訟的過濾機制和補救措施,也是終止訴訟的特殊方式。現代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立法上規定了撤回起訴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應當在立法上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權力,并構建出具有我國特色的撤回起訴制度,使檢察機關名正言順地行使撤回起訴權,并保障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制度公正、規范、統一的實施。
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中竊聽措施的法律規制 韓成軍
摘要:隨著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我國日益嚴峻的反腐形勢,將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引入職務犯罪偵查中頗為必要,但是不能因此忽視此種偵查技術對公民隱私權造成的巨大侵害。對此,可以借鑒境外經驗,規范我國的職務犯罪竊聽措施。兩個《規定》對竊聽證據審查的規定具有重要的先導意義,需要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