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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學》2011年第4期
發(fā)布日期:2011-07-19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作者:佚名

剛性維權與動態(tài)維穩(wěn) 呂 明

摘要:上世紀90年代,在“對抗正義觀”的籠罩和驅動下,作為中國法學研究的主流理論,“權利本位說”實際促成了法律實踐中的剛性維權機制。然而,剛性維權機制無法有效面對“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要求。本世紀以來,建立在“動態(tài)維穩(wěn)”話語之上的法律實踐逐漸替代剛性維權機制,“調解”的復興與“能動司法”的提出展現(xiàn)了這一趨勢。在社會現(xiàn)實面前,“權利本位說”必須進行重構。

論非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 潘愛國

摘要:以憲法文本是否加以列舉作為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的區(qū)分標準不利于憲法權利保護功能的實現(xiàn),非基本權利與基本權利的二元劃分未能準確揭示權利發(fā)展的動態(tài)過程;趹椃嗬Wo的一體化原則,非基本權利亦應得到憲法的有效保護,憲法對非基本權利的保護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非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應當遵循最大限度保護原則和及時性原則,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是非基本權利憲法保護的可行途徑。

法律之道:在確定性與靈活性之間 周少華

摘要:一方面,人們對法律的確定性抱有極大的期待,希望以此獲得共同生活秩序的安寧;而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制度實踐中,人們也始終追求著法律的靈活性,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這不僅是法律自身發(fā)展的歷史圖像,而且也是人類的法律思想成長的歷史圖像。在確定性需求與靈活性需求的不斷碰撞和妥協(xié)中,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中普遍形成了一種可以應對社會生活復雜性與變化性的“適應性機制”。

“泛法制主義”的困境與救贖 丁英華

摘要:中國社會的文化慣性導致了從傳統(tǒng)“泛道德主義”的烏托邦走向了“泛法治主義”新的烏托邦,對法制的過分依賴與迷信使得法律職業(yè)倫理與社會公理漸行漸遠。法律職業(yè)倫理面臨著路徑選擇的難題,法治社會無法離開社會倫理的支撐與制約,從小眾化回歸以社會公理為表征的大眾社會倫理,強化法律職業(yè)倫理的教養(yǎng)與修養(yǎng),是法律職業(yè)倫理的恰當選擇。

捍衛(wèi)法條主義 王國龍

摘要:在中國語境中,法條主義儼然是一個充滿“貶義”指稱的“稻草人”概念,但這一指稱概念是由反法條主義在一種“自我想象性”的立場上“型塑”出來的。在西方,人們在對待法條主義的“是”與“非”問題上從來就沒有達成過任何“共識性”的認識。在當下的中國,盡管人們都在極力地批判法條主義,但這種處于“窮途末路”的法條主義卻是需要我們予以堅決捍衛(wèi)的。法條主義所處的“窮途末路”困境恰恰說明了中國法律學研究的貧困,努力推進對中國“法條”的法律學研究是中國法條主義肩負的社會責任。

主體間型立法的概念及其意義 葛先園

摘要:主體間型立法是在自主型立法與壓力型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內涵包括立法代表之間的立法辯論、立法與“立法性”司法之間、與公民直接立法權之間,以及與行政立法之間的交互作用。主體間型立法對于維護法律的安定性、擴展立法的信息來源、填補成文法的漏洞,以及構建權利信任權力的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條競合的學術演進 陳興良

摘要:法條競合是我國刑法學中一個頗具特色的理論問題,對于正確地解釋立法以及正確地適用法條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條競合從概念引入到本土化,經(jīng)歷了一個逐漸的學術演變進程,這也是我國刑法學術成長的過程。法條競合理論討論中涉及的重法優(yōu)于輕法等原則的理解與適用,無不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關?梢哉f,法條競合的學術史恰是我國刑法理論發(fā)展的一個縮影。

論侵權法中的抗辯事由 馮 玨

摘要:侵權法中的抗辯事由是被告在侵權訴訟中據(jù)以抗辯的實體法依據(jù),與作為被告防御方式之一種的抗辯完全不同?罐q事由是阻卻法律效果發(fā)生的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侵權法中的抗辯事由具有獨立性、派生性與例外性。如果狹義構成要件涉及復雜的權衡過程,則無法從中派生出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抗辯事由。由此決定,外來原因雖在無過錯責任中存在較為廣泛的適用空間,但在過錯責任中不構成獨立的抗辯事由。

論我國私法人分類理念的缺陷與修改 崔拴林

摘要:《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四種法人類型來源于我國單位體制中的單位類型,并非基于公法人與私法人相區(qū)分的法律原理。因此,這種私法人的類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組織與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據(jù)公法人理論,應該將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幾類社會團體法人定位為公法人或公法組織。而未來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則應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大類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后者則包括由私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

論刑法中的扒竊——對《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與解讀 陳家林

摘要:扒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缎谭ㄐ拚福ò耍穼ΡI竊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因頓號的使用而容易產(chǎn)生歧義。對此應理解為“扒竊”行為是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相并列的一種單獨構成盜竊罪的條件,而不是僅將“攜帶兇器扒竊”的行為入罪化。扒竊行為區(qū)別于一般盜竊行為的特征:一是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二是竊取的是“隨身攜帶”的財物。這兩個特征使扒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盜竊行為,而有了單獨入罪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攜帶兇器盜竊的刑法解析——對《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讀 周嘯天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攜帶兇器盜竊按基本刑檔處罰的條款。立法的規(guī)范目的在保障人權與保護法益中顯然更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財產(chǎn)之外,因攜帶兇器盜竊可能對人身權利造成侵害,而將其獨立規(guī)定為一種盜竊罪的特殊形態(tài),但不能因它對人身造成的侵害危險,而將其認定為危險犯。攜帶兇器盜竊屬于行為犯,依然是對財產(chǎn)的犯罪。應當在行為犯的框架下,判斷攜帶兇器盜竊的未遂形態(tài),并嚴格界定攜帶兇器盜竊與攜帶兇器搶奪的法條關系。

累犯的前提條件:犯罪還是刑罰?——對《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的解讀 陳金林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的用語特征能引發(fā)我們反思通說對累犯前提的界定。通過語義分析,《刑法》第65條的“但書”僅對后罪起限制作用。從實質層面分析,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質特征,累犯的本質在于行為人的自由刑鈍感。因此,累犯前提條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經(jīng)歷,累犯并不關心前罪的罪責類型與主體年齡。作為過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結果的刑罰執(zhí)行,也可以作為累犯的前提。

行政附款行為屬性三論 王 麟

摘要:行政附款行為的屬性規(guī)定能夠為辨識行政附款現(xiàn)象提供丈量的基準,同時也是解決行政附款的可容許性問題的前提,更為合理規(guī)制行政附款行為所必需。通過分析行政自由裁量與羈束行政行為、授益行政行為與負擔行政行為、主行政行為與從行政行為等幾種行政行為分類與行政附款行為之間的關系,可以明確行政附款行為應當指涉哪些行政活動或行為,并進而為各類情形下行政附款行為的判定提供較為清晰的理論框架。

論合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 胡東海

摘要:民法教義學中,合同履行請求權至少應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證明責任分配在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時,將合同效力要件規(guī)定為“效力阻卻要件”,交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所以,應對《證據(jù)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縮。此種以證明責任為解釋目標的進路,表明證明責任分配也是法規(guī)范之關聯(lián)脈絡的一種,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標準化中的專利挾持問題研究 丁道勤、楊曉嬌

摘要:標準制度與專利制度具有對立統(tǒng)一性,標準中的知識產(chǎn)權問題越來越復雜,專利挾持是標準與專利融合過程中最為根本的問題。專利挾持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在美國就有不當披露專利信息,違反FRAND原則,違背前手承諾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應完善標準制定機構的自律監(jiān)管機制,即事先披露原則,通過相對確定的FRAND原則,在法律訴訟程序之外建立可選擇的ADR糾紛解決機制;由專利權人通過許可協(xié)議方式進行交叉許可,以市場為導向建立專利池;用反壟斷法規(guī)制標準化中專利挾持。

論法院調解保密原則 肖建華、唐玉富

摘要:調解保密性是現(xiàn)代社會法院調解程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調解保密性包括調解程序保密性和調解信息保密性。我國關于調解保密性的規(guī)定主要關注調解程序的保密性,但調解保密性更要求調解信息保密性。明確調解信息保密性的含義,合理規(guī)制“調解保密信息”的范圍,建構多元化的調解保密適用方式,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穩(wěn)健運行的重要前提。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社會利益保護 李武健

摘要:傳統(tǒng)國際投資仲裁無論在程序安排還是價值取向上都傾向于偏袒外國私人投資者的經(jīng)濟利益,而對于東道國社會利益的保護則是缺乏的。由于東道國在推動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的同時,不僅僅考慮的是經(jīng)濟利益,也需要考慮某些社會利益或者社會價值的需求,因此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中,應當重視保護東道國的社會利益。在晚近的投資仲裁程序與實踐中,保護東道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趨勢在不斷增強。

論人身權侵權獲益賠償?shù)男再|、功能與適用 孫良國

摘要:學界通常認為獲益賠償是損害賠償?shù)囊环N計算方法,體現(xiàn)的是“填平”理念,而《侵權責任法》第20條確定的人身權侵權獲益賠償與損害賠償?shù)睦砟畈环,其功能也絕不僅僅是填平,而更多地體現(xiàn)了威懾、剝奪不當?shù)美约氨Wo人身權支配性。獲益賠償?shù)倪m用獨立于損害賠償、不當?shù)美c不法無因管理,也不應要求被害人必須證明損害;獲益賠償應只適用于故意行為;法律應當允許在獲益計算時扣除可變成本,但對扣除項目應作嚴格限定。

不動產(chǎn)登記簿錯誤之類型與更正登記 程 嘯

摘要:不動產(chǎn)登記簿錯誤可以分為權利事項錯誤與非權利事項錯誤。權利事項錯誤意味著登記簿上對不動產(chǎn)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的記載不正確,而非權利事項錯誤則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權歸屬和內容的登記簿錯誤。二者在是否會對物權構成妨害、是否導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記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國《物權法》第19條區(qū)分了這兩類錯誤,并確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與要件。當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存在權利事項錯誤時,應由利害關系人行使更正請求權請求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權利人拒絕的,更正請求權人應訴請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解決該民事爭議。原則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才屬于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證據(jù),登記機構才能據(jù)此進行更正登記。但是,對于非權利事項錯誤,權利人可以通過提供證據(jù)證明登記確有錯誤而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構也可以依職權進行更正登記。

我國自然遺產(chǎn)保護立法的困境與出路 馬明飛

摘要: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自然遺產(chǎn)保護的國內立法呈現(xiàn)出許多問題,集中地表現(xiàn)在自然遺產(chǎn)界定標準的擴大化、管理體制的選擇、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立法模式困境,以及法律責任的弱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遺產(chǎn)保護法(征求意見稿)》的審議正在進行中,借鑒他國立法經(jīng)驗,克服現(xiàn)有國內立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論治法與治人——中國古代的治國方略 張晉藩

摘要:治法與治人是中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方法、謀略與措施。中國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治法為本,治人為用,二者相輔相成,綜合治理國家的經(jīng)驗和智慧,不僅在古代發(fā)揮了重要效用,對今天也有借鑒意義。

清末民初民俗習慣的社會角色及法律地位 眭鴻明

摘要:清末民初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民間家族勢力的拓展以及國家政權的更替,使得民俗習慣成為社會生活與法律調整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間,國家機構開展了兩次全國性的民商事習慣調查運動,反映了統(tǒng)治者對民商事習慣的立法和司法價值的基本認同;民初的司法機關積極援用民俗習慣進行審判活動,為后世留下了諸多有益的歷史經(jīng)驗;社會生活中形成了廣泛關注風俗民情,尊重本土資源的文化氛圍。不過,相對于政治國家強勢的權力構造及“法律形式主義”體制,民俗習慣在政治與社會生活中,總體還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

設計未來:中國發(fā)展與知識產(chǎn)權 吳漢東

摘要:中國未來的發(fā)展,離不開知識產(chǎn)權事業(yè)的發(fā)展。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是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制度支撐。中國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的實施,應著力于“中國創(chuàng)造”、“中國創(chuàng)意”、“中國形象”的發(fā)展目標,即實施專利戰(zhàn)略、提高國家科技競爭力,實施版權戰(zhàn)略、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實施商標戰(zhàn)略、提升國家品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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