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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學》2009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09-11-1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法律科學》2009年第5期目錄、摘要

法律何以能被信仰?
?? ——兼與法律信仰不可能論者商榷 許娟
摘 要:
法律信仰是信仰者結合超驗體驗和理性確信、穿越精神虛擬和物質現實,強化主體意識和工具價值的一種超現實的精神活動。當代中國必須建構實在法、倫理法和自然法三位一體的法律信仰的理想圖景,以解開僵化的“制度之網”,彌合法律文化的斷裂和混亂,進而發揮法律信仰的精神激勵、文化整合、凝聚和約束功能,至此從根本上驗證了為現實功利所累,站在此岸看彼岸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論者的不堪一擊。

現實主義法學的批判與建構 劉翀
摘 要:
法律形式主義曾是美國法學的正統,現實主義法學則從概念、邏輯、規則等多個角度對法律形式主義進行了批判,并以預測模式為中心,提出了個殊主義、目的性司法和對司法過程進行經驗主義探究等改革主張,對美國法理學的未來走向影響深遠。

利益不是權利
?? ——從我國《憲法》第51條說起 馬嶺
摘 要:
利益不是權利而只是權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維護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權利。我國《憲法》第51條關于“利益”與“權利”的區分對憲法理論和憲政實踐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公民權利不可能與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權利”而只可能與其“利益”發生沖突,權利只存在于平行主體之間(如國家與國家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外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非平行關系中的“弱勢”一方(如國家與集體關系中的集體、集體與個人關系中的個人、國家與個人關系中的個人)。公民權利也并非都會對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構成威脅,有些權利不可能損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與其利益沖突的主要是個人權利中具有明顯利益成分的權利,如財產權、社會保障權等;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一般不能成為剝奪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的理由。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亦有別于“公共利益”。

論應對“危機型”突發事件的代替性策略
——“必需之法則” 楊小敏,戚建剛
摘 要
:“危機型”突發事件的本質及法律本身功能的局限性,決定了人們無法解決非常狀態下“法律與需要”之間的矛盾。“必需之法則”可以作為應對“危機型”突發事件的代替性策略。作為一種理想類型的“必需之法則”是由社會危機的極端性、自由裁量性、不受法律約束性、事后公開說理性等六個要素構成。它的理論價值在于能夠增強人們對憲法長遠的信仰和對法治的忠實,能夠防止集權主義有效地解決“危機型”突發事件,能夠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解決危機。“必需之法則”可以與法律主義相互補充,作為我國政府應對極端危機事件的方法,也可以有效提升公民在社會危機發生過程中的公德,克服政府官員和公民的冷漠、怠責與怯懦。

“保護的責任”:國際法院相關司法實踐研究 宋杰
摘 要:“
保護的責任”自提出以來,迄今已在政治層面獲得了廣泛的國際共識。而在法律層面特別是可操作性層面,國際法院通過對《滅種罪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提出了“作為一種義務存在的干涉”這樣一種新觀念,強調了所有公約當事國所應承擔的“預防責任”,間接地回應了《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48條,也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回應了“保護的責任”,特別是其中的“預防責任”。通過這種回應,就使國家基于“保護的責任”而采取的某些干涉行動具有合法性。這種回應,將會深刻地影響到國家的行為模式。面對這種新發展所帶來的挑戰,中國有必要調整自身外交策略。

刑法解釋論綱 舒洪水,賈宇
摘 要:
我國的刑法解釋理論應在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度內,立足于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司法實踐,規范司法解釋并發揮其優勢。刑法的解釋應不限于探尋立法原意,應在闡發立法意蘊的基礎上創造性地彌補刑法文本滯后性的缺陷。我國的刑法解釋應順應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結合“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不斷反映變化中的國民之意志,進而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結合起來。

法官角色視野下的裁判理性 趙秉志,張心向
摘 要:
我國法官角色實際上是一個復雜的角色叢。法官角色多元性導致了法官常會同時受到多種社會角色規范的調整與制約,導致其裁判行為往往圍繞著“了斷糾紛”展開,努力以“案結事了”結束,而不過分在乎是不是能夠呈現完美的“規則之制”。這一法官角色視野下的裁判現象所呈現出的裁判理性,彰顯了一種正在東方與西方的法律文化之間穿行超越的裁判理性,表現為裁判文化的融合;揭露了一種仍在傳統模式與現代格式之間彷徨徘徊的裁判理性,表現為裁判方式的轉變;昭示了一種正艱難地在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之間選擇取舍的裁判理性,表現為裁判價值的重構。

修憲權正當程序控制論 賀日開
摘 要:
為防范修憲權的濫用,必須對其施加程序控制。正當的修憲程序不僅具有工具性價值,而且還具有促進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樹立憲法權威性等獨立價值。正當的修憲程序應該遵循平等參與、剛性、修憲權能適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則。考察各國修憲權程序控制模式,發現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往往會將修憲動議主體與修憲議案決定主體結合起來考慮,使二者能夠起到既相互制約又互為補充的作用。我國的修憲程序在參與性、剛性和權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應當賦予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憲動議權,規定人民的討論權,修憲議案的決定應該采取代表與人民分享部分內容的共決型模式,即某些憲法條款全國人大就有權決定修改,而另外一些憲法條款則只有人民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才能決定是否修改。

論“塔甘采夫”犯罪論體系的不可行
——基于人權保障立場的分析 蔡道通
摘 要:
犯罪論體系的重構具有必要性,但不應當是回到俄國“塔甘采夫”的“主體→中介→客體”犯罪論體系。不當的理論更易形成不當的實踐甚至是危險的實踐,“塔甘采夫”的犯罪論體系具有致命的缺陷,由于其是從主觀出發來認定犯罪,所以理論自身的特質易使其對犯罪的認定有走向危險的可能,從而帶來刑法適用的不安全,并最終危及人權的刑法保障,尤其是在刑罰權難以得到有效法律控制的社會。

新聞媒體刑事扣押的界限 宋遠升
摘 要:
新聞媒體刑事扣押對刑事訴訟實體價值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其會影響到新聞自由以及采訪自由,從而導致相應的利益沖突與對壘,因此,為保證體現于刑事扣押與新聞自由上的兩種價值達到有機共生,二者都應當有一定的邊界。對于這個問題,以德、日為代表的兩種解決模式提供了范例,應當借鑒二者相關立法的精髓,從而為我國新聞媒體刑事扣押立法建言。

從商人到企業:商人制度變革的依據與取向 王建文
摘 要:
因商人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傳統商法體系也相應地存在嚴重缺陷。這就需要對商人制度及商法體系進行改造。為此,就必須通過對商人制度變革歷史軌跡的考察,揭示商人制度變革的內在依據,探求其變革取向,并為我國形式商法關于商主體制度的立法選擇提供理論基礎。總的來說,商人制度是沿著以自然人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業為中心的商人發展的。在此過程中,商人的性質與結構都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業人格化以及商人企業化這一歷史變遷線索的探索,應將現代商法中的商主體直接定位于企業,并將企業本身界定為商主體。就我國形式商法而言,則應直接以企業作為商主體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業的特性構建商法的特殊規制模式。

關系契約視野下的婚姻觀
?? ——對傳統婚姻契約觀的反思和突破 康娜
摘 要:
關系契約理論突破了傳統契約理論的不足,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看待婚姻的契約屬性,為婚姻關系的基本定位和各項規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在關系契約視野下,婚姻立法應該鼓勵長期承諾、鼓勵奉獻和互惠、保護信賴利益、避免機會主義、正視社會規范和關系互動中形成的潛在不平等,適應婚姻關系不斷變化的特征,建立調整婚姻的彈性機制。婚姻制度的設計應該協調婚姻中的國家干預和個人自治、兼顧當事人的對立和統一,衡平婚姻中的自由和限制,均衡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

論電子證據的原件理論 劉品新
摘 要:
原件規則是一條古老的證據法則,電子證據是一種新型的證據,兩者的結合構成了當代各國證據法的一大挑戰。國外關于電子證據原件的理論有“功能等同法”、“擬制原件說”、“混合標準說”、“復式原件說”以及“結合打印說”等等。目前我國的電子證據屬于混雜的體系,相應地電子證據原件規則也應當是分門別類,即推行一套多層次的理論體系。

民事證明權的多維視角 奚瑋,楊錦炎
摘 要:
民事證明權作為當事人享有的一種權利,與主觀證明責任是同一事物之兩面。民事證明權是當事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的權利,是民事訴權的重要內容,具有憲法位階。民事證明權在內容上包括事實主張權、證據收集權、證據提出權、質證權等實體方面的權利與證明平等參與權、心證公開請求權、證據判斷理由說明請求權、證明時間保障權、證明成本節約權等程序方面的權利。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體制性”品格 路斐
摘 要: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中,存在一些無法利用規范研究或價值判斷等傳統方法進行解釋、而只能在“體制性”品格尋求答案的問題,即在意識形態、政治制度、社會傳統及其互動而成的歷史傳承與國情現狀塑造下的制度特性。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體制性”品格,在黨政政策等上層建筑和人多地少等經濟基礎的互動中具有現實合理性,也由于物權法的固有性和土地制度的本土性而具有理論正當性。“體制性”品格的研究,有助于從政治目標、國情現狀等視角分析設計我國法律制度,可導向我國農村土地物權制度研究的縱深。

不動產登記簿的制度建構 常鵬翱
摘 要:
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的基礎,在設置上應有統一性,有合理的構造和編制標準。登記簿的記載對象應在物權法定的基礎上,滿足實踐需求,并要有合理的記載程序。登記簿應根據不同內容而對不同的公眾公開,并受正當程序、法律救濟等制度措施的保障。

論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的法律構造
?? ——以最高額質押為視點的框架分析 廖煥國
摘 要:
融資融券交易對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全面發展有重大意義。擔保機制是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構建的基石。信托關系、讓與擔保和賬戶質押等并不足以型構我國融資融券擔保交易機制。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應建立以最高額質押為基礎的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融資融券交易健康穩定發展。

論無線電頻譜使用權的準物權特征及面向技術進步的制度變革…婁耀雄
摘 要:
物權法規定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似乎為建立頻譜用益物權提供了依據。然而,頻譜是無線電波的物理屬性(頻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資源的自然屬性,最多是一種準資源。只有在特殊含義的“稀缺”和“有用”語境下,才可稱其為“資源”。頻譜使用權是經行政許可獲得的發射特定頻率無線電波的行為權利,屬于準物權范疇,不適于套用用益物權理論。為頻譜使用權設計制度可以借鑒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獨占許可:全部制度設計圍繞權利進行,其中沒有物的交付、流轉、占有和消耗。動態頻譜分配技術的出現,尤其是認知無線電概念的提出,從根本上顛覆了“一頻率一權利”的物權前提,基于獨占的頻率用益物權理念面臨挑戰。頻譜準物權概念的提出將視角集中到權利,不僅解脫了證明頻譜資源具有物權特征時的尷尬,還為其流轉規范以及技術發展留下了足夠的制度空間。

論專利授權行為的法律效力
?? ——兼評《專利法》改革中的制度選擇 梁志文
摘 要:
專利制度需要改革,譬如我國的專利無效程序因其環節多等原因而頗受學者非議,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等方面也存有爭議。然,專利制度改革需要理論的支持。澄清專利授權行為的法律效力,在專利授權條件、侵權爭議中的權利推定、現有技術抗辯、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等各項專利制度中,強調專利授權行為的公示公信力,保障專利制度促進技術擴散的信息系統功能,這對專利制度改革和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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