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作者: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摘 要: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是新時代新征程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中國式現代化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和方法創新開辟了廣闊前景,賦予了新時代法治文明新內涵。中國式現代化明確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一系列新任務,并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全方位的新要求。中國式現代化為中國法治對世界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和中國力量。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法治文明;全面依法治國;法治體系
作者: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則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內在關聯性。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寶貴經驗。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難題、鞏固改革成果,切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銜接。要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要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新形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健全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領域的法治體系,在法治軌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關鍵詞: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法治軌道;法治化
作者:劉玖林(重慶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我國耕地保護存在耕地面積持續遞減、地力嚴重退化、環境風險越發嚴峻等突出問題,其核心原因在于,違法成本過低、激勵機制不足及制度體系邏輯失衡。《耕地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0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推進耕地損害賠償均衡化、貫徹最嚴格耕地保護政策、構筑耕地保護多元共治機制的整合功能,是破解耕地保護實踐困境的有效方案。但懲罰性賠償非屬常態責任形式,耕地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化應從主、客觀方面作出嚴格限制。在責任構成方面,行為要件宜為違反法律規定而非違反國家規定,過錯要件宜限于故意而不含重大過失,因果要件宜采證明責任正置而非倒置,結果要件宜限于造成嚴重后果而非情節嚴重。在數額認定方面,懲罰數額計算模式宜采單一倍率限制模式,懲罰基準應以受害人實際損失數額但不含精神損害賠償金為據,懲罰倍數宜限定為二倍以下,量定因素可綜合考慮罰款或罰金。
關鍵詞:耕地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土地管理法;法律責任;糧食安全
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從《民法通則》至《侵權責任法》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我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二個階段主要解決《侵權責任法》適用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第三個階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確實施。我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發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立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不斷完善;實現了從規則創設到法律解釋的轉變;及時回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適應經濟和技術的發展,準確發現和化解社會突出矛盾;解釋水平顯著提高,緊密圍繞實踐中的重點與難點問題作出具有指導價值的解釋。但總體而言,也存在個別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項。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法律解釋;民法典
作者: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高空拋墜物致損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法定義務能夠擴大所能保護的受害人范圍,且該義務作為行為義務能夠避免課予建筑物管理人過重的責任。建筑物管理人責任是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的具體應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責任的《民法典》1253條和第1254條第2款應區分適用范圍,前者僅適用于墜落物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這種情形。相較于作為終局責任人的直接侵權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其地位類似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執行抗辯權,故在訴訟構造、保全、執行、消滅等問題上可以參照有關一般保證人先執行抗辯權的規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適當補償責任是救濟受害人的最終手段,應在構成和效果上予以限制,在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順序上,該補償責任處于建筑物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之后。
關鍵詞:高空拋墜物;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相應的補充責任
作者: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平臺經濟領域損害事故頻發,如何認定和分配用人者責任成為難題。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對平臺用人者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加以反思和再定位,一方面應肯定算法控制亦是一種有效的用人控制,另一方面應識別平臺企業運營給社會帶來的增量風險及其組織體過失。平臺用人者責任背后的用人關系的性質有待厘清,用人關系不限于勞動(雇傭)關系,在新的“勞動三分法”下不完全勞動關系亦可構成用人關系。勞動者依托平臺自主經營型的民事關系通常不構成用人關系,但也存在例外。執行工作任務的認定應結合平臺勞動的特點,依據內在關聯標準,以類型化視角展開。對于平臺經濟場景下涉多數用人者的責任分配難題,應創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體思想,平臺企業與合作者形成分工協同的統一組織網絡,應共擔用人者責任。即使在業務外包之后,平臺企業基于算法管理仍然對勞動者保有一定的控制,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關鍵詞:平臺經濟;用人者責任;算法控制;組織體過失;用人關系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著重通過政策促進和立法促進兩種路徑,持續推進民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基于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及其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意義,應將其政策促進的有益舉措及時法律化,從而形成立法促進的重要內容。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專門的民營經濟促進法,以有效協調其中涉及的國家與國民、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等重要關系。為此,應結合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要性,厘清該法的立法定位,界定影響其調整范圍和調整手段的基本范疇,明確影響其具體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從而通過推進其立法內容的完善和有效落實,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持續推動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促進;政策促進
作者:李友根(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目的在于解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基于問題導向的立法理念,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功能應定位于矯正民營經濟所遭遇的不平等對待(糾偏功能),解決民營經濟因其規模與競爭實力而面臨的問題(扶弱功能)應由《中小企業促進法》承擔與實現。為此,在政策宣示、原則規定外,民營經濟促進法應強化有用性與實效性,明確規定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并為受到不平等對待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有力的救濟手段,如臨時禁令和損害賠償。
關鍵詞:民營經濟促進法;功能定位;糾偏功能;扶弱功能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商事犯罪的認定應在交叉共治的商刑關系視野下貫徹商刑兼顧的理念,以是否嚴重侵害商事關系為核心判斷標準。當前司法實踐在“商刑分立以刑為主”的觀念下存在“唯數額論”的實體入罪方法簡單化和實體出罪結論無序化等問題,導致司法實踐中商事犯罪實體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應在整體法秩序內實質判斷是否具有雙重違法性,結合商事犯罪一般違法和具體違法的雙層構造和遞進式審查模式,應將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作為商刑關系視野下商事犯罪實體出罪的基礎理論。商事合法行為無法構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為并不必然無效。欠缺將法律后果指向刑罰“轉致條款”的特定商事違法行為和不屬于構成要件定型性范圍的商事違法行為,均應當予以出罪。雖符合《刑法》明文規定,但沒有產生實質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罰的違法性的商事犯罪,也應當予以出罪。在商刑關系視野下,應將法法銜接的過程轉化為層層出罪的過程,以此為司法實踐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實體出罪規則。
關鍵詞:商刑關系;商事犯罪;實體出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
“批量列舉型”規范的公法界限
作者:王瑞雪(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為實現更高程度的明確性和高效性,與自動化行政相契合,行政機關越發傾向于以目錄、清單、名錄等批量列舉的形式發布行政規范,將極為復雜的規制內容以非常具象的方式呈現。“批量列舉型”規范是立法“代碼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在授權、位階、內容方面存在顯著分殊,分屬不同的法律性質。它們至少包括規范具體化規則、用于科學問題上填補判斷余地,還包括細化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性規則、指導性規則等行政規范類型,還有可能被定性為一般行政處分或具體行政行為。這類規范可以提供清晰的指引,但其將復雜的法律解釋與適用完全隱匿于條目編制過程中,也帶來了新的合法性、合理性與體系性難題。有權機關應當厘定“批量列舉型”規范的適用情境,高度開放規則制定過程,在實體與程序等方面對其進行法律控制,完善與高度具體化相適應的立法技術,令規則形式選擇與超大規模復雜治理任務相適配。
關鍵詞:目錄;清單;行政立法;行政裁量;數字政府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分工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傅愛竹(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關于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如何分工,新修改的《立法法》并未明確回答,學界亦存在分歧。依據《憲法》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的分工應依“發揮比較優勢”“動態調整”“職權法定”為主導、輔助及兜底原則。既有方案以“根據論”和“事項論”為分工標準,既不符合上述原則的要求,亦難以應對復雜的立法事務。當前地方數據立法有效規避了以往地方立法的諸多弊端,其路徑趨向啟示地方立法橫向分工的重心并非權限劃分,而在于權能協作。應建構以“根據”和“事項”為前導要素、以“權能”為核心要素的階梯式分工標準體系。對于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共同立法事項,依立法事務所屬實踐成熟與否,在立法模式上應分別采用“促進—管理”模式或“綜合—專門”模式。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立法分工;數據立法;立法權能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責任研究
作者:曹權之(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鑒于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財產的現實情況及法律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的價值取向,《民法典》第1188條將未成年人排除在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之外,并將監護人責任強化為無過錯責任。監護人責任屬于對他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其成立要求未成年人實施理性人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民法典》第1189條和第1169條第2款規定的“相應的責任”屬于過錯責任,此等責任在行為人的過錯范圍內分別與監護人的責任和教唆、幫助人的責任發生重合,重合部分的責任對外應由責任人共同承擔。實際承擔責任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追償,由是否存在相應合同關系決定。離婚父母應當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共同對外承擔責任。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形態由繼父母在監護關系中起到的實際作用決定。從未成年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構成未成年人對受害人承擔“公平責任”,其本質上是對監護人和未成年人的內部財產關系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
關鍵詞: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侵權責任能力;相應的責任;“公平責任”
刑事數據調取的規范反思與優化
作者:劉文琦(北京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博士生)
摘 要:刑事數據調取是常態化且效益顯著的取證措施之一,涉及公民權利保護、偵查權力行使與平臺協助義務三個方面。刑事電子數據規范從任意偵查的屬性界定、調證文書相關性的干預范圍控制,以及豐富性、絕對性與無償性的調取配合義務三方面為數據調取構建規范框架,但上述規范在適用時存在以任意偵查替代強制偵查的權利失守缺陷、相關性約束失靈的權力擴張缺陷及配合主體陷入沖突困境的義務失衡缺陷。刑事數據調取規范缺陷的生成邏輯在于傳統刑事訴訟權利保護體系無法因應新興數據權利需求,入口型調取相關性規則的物理邏輯無法適配于虛擬場景,作為權力延伸的配合義務邏輯與案外第三方主體身份相矛盾這三個方面。優化刑事數據調取規范,應在導入個人信息權基礎上對數據調取按強制屬性進行分級,完善事前事后相關性的綜合權力控制機制,構建協助調取的責任豁免與合理補償機制。
關鍵詞:數據取證;相關性;權利體系;平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