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作者:汪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通行的法典概念由體系性、權威性和完備性三個要素構成,這個概念源自19世紀法典編纂運動以來的近代法典。但是這個概念在當代面臨諸多挑戰:首先,20世紀的民間式法典對權威性造成了巨大沖擊;其次,當代社會日益紛繁復雜,法律規范形式更加多樣,傳統的宏大精密的體系性標準有可能讓法典因晦澀難懂而遠離大眾,也會給法典埋下解法典化的隱患;再次,近代以來,完備性也變得相對化,宏觀層面的規范領域的完備性讓位于微觀層面的規范結構的完備性;最后,法典的形式理性需要面對當代法典編纂中的諸多爭議,法典并非純粹的形式建構。近代法典概念需要揚棄自身,在變與不變之中發展、在挑戰和應對中更新。
關鍵詞:體系性;權威性;完備性;法典;形式理性
作者:袁中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現行書證提出命令制度與律師調查令、法官調查取證、證據保全等制度疊床架屋的局面造成了體系性混亂。混亂的根源可從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兩方面解釋。在外部體系,書證提出命令及其變種律師調查令制度采大陸法系的“當事人收集/法官指揮”模式,法官調查取證制度及證據保全制度則采“當事人收集/法官收集”模式,二者都是整體性的證據收集制度解決方案,功能相同而互相排斥。就內部體系,兩種模式背后的原則分別為“司法主導”和“司法替代”,這二者之間也很難通約。為實現證據收集制度的體系化,應采“司法主導原則”及“當事人收集/法官指揮”模式,具體路徑包括擴張文書提出命令制度、充實證據保全制度和增設法官職權命令取證制度。
關鍵詞:證據收集;書證提出命令;體系化
作者:房紹坤(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摘 要:集體成員代表訴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借鑒股東代表訴訟而設立的全新制度,對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集體成員代表訴訟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人員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集體成員提起代表訴訟須經過前置程序,但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豁免該程序。集體成員代表訴訟的適格原告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集體成員,適格被告為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外部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集體成員代表訴訟的案件審理中,管轄法院的確定、訴訟時效的適用、訴訟權利的限制、訴訟結果的效力及訴訟費用的承擔等,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成員;代表訴訟;前置程序;適格當事人;案件審理
作者: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
摘 要:自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我國的法秩序中從“類型化法律術語”轉變為“專用型法律概念”,但這一概念所指代的現實對應物一直模糊不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致力于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建和發展提供新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為此,應當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改革目標,著力打破“行政區劃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理論藩籬和制度迷思,然后按照“經營性—非經營性”標準合理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從而最終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分別享有并行使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國式現代化;政經分離;憲法解釋
作者:王毓瑩(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教授)
摘 要:新《公司法》引入了針對股東出資的催繳制度,解決了長期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繳資難題,可謂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催繳義務的法律性質、催繳的前提條件、催繳義務的履行、違反催繳義務的認定標準及其法律責任等問題仍有待解釋論層面的進一步闡釋。董事對股東出資的催繳義務首先應當是信義義務,其次應當屬于董事對公司所負的勤勉義務。催繳的前提是需要對股東出資情況進行核查,需要核查的情形不僅包括正常情況下的屆期繳資,還應包括出資加速到期、五年認繳期限屆至等導致股東提前繳資的情形,因而核查內容應包括股東認繳與實繳、公司是否不能清償債務等情況。基于對新《公司法》第51條、第52條的解釋,催繳義務在實踐中可以由董事履行,也可以由任何能代表公司機關的主體履行。當董事履行催繳義務時,基于催繳義務的勤勉義務屬性,董事對股東出資的催繳寬限期可以依據商業判斷進行自由裁量。董事違反催繳義務的認定應當遵循“嚴格客觀標準”,“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理解為公司實際利益的消極減損,董事僅應當向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責任不等同于代替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認繳制;催繳義務;勤勉義務;信義義務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學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 要:現代公司法高度重視股權保護,但股權保護之立法目的需要通過規制控制權的規則設計來達成。公司控制關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構成一種隱性激勵,控制關系對公司治理具有雙面影響。傳統立法對“控制性利益”謀取行為采取“強制禁止+事后追責”的規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別是欠缺積極的引導性規則,呈現出明顯的制度失衡。新《公司法》展現出對公司控制進行平衡規制的取向,以立法目的之擴展調適公司法的制度功能,以股權配置多元化滿足控制人的控制需求,以靈活的組織機構提升公司治理的實效性,以周延的問責機制保障控制行為的妥當性。未來應當進一步將控制從事實轉變為權利,完善其識別規則與權能體系,明晰司法介入商業的限度以實現審慎科責,并注重運用程序性引導的規制策略。
關鍵詞:控制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性利益
作者:胡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 要:合法、有效地處置刑事涉案虛擬貨幣是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的時代新課題。在涉虛擬貨幣犯罪高發態勢下,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已經受到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同關注。虛擬貨幣技術所表現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易跨境性等特征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處置能力和傳統涉案財物處置規則帶來挑戰。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關乎司法公正、基本人權及信息網絡犯罪綜合治理成效,需要立足于虛擬貨幣監管政策與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兼容性,改革創新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方法,將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納入涉案財物處置體系之中,同時強化技術手段在完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制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刑事涉案虛擬貨幣全過程處置程序及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全生命周期監管鏈機制,保障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合法性。
關鍵詞:虛擬貨幣;處置;區塊鏈;涉案財物
作者:陳魯夏(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講師)
摘 要:精神隱私是神經技術時代隱私保護的新維度。本文旨在厘清精神隱私的不同保護層次,構建有針對性的法律保護路徑。精神隱私的保護層次涉及數據層、信息層及內容層。在數據層,其所涉大腦數據是人腦結構、活動和功能相關的定量數據,其相關精神隱私風險在于大數據分析的不確定邏輯和數據安全事件可能引發的隱私問題。在信息層,精神隱私保護的對象是與個人生理、健康相關的大腦信息及精神狀態信息,其相關精神隱私風險包括生物識別、個人特征預測和精神狀態解碼等。在內容層,精神隱私的保護對象包括命題性的精神內容和經驗性的精神內容,與其相關的“讀心”風險目前雖不具有技術現實性,但真實地挑戰著人們的隱私感受。就保護路徑而言,內容層精神隱私應納入傳統隱私權的保護范疇,信息層精神隱私可適用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數據層精神隱私存在雙重保護路徑。
關鍵詞:精神隱私;神經權利;大腦數據;敏感個人信息;“讀心術”
作者:沈森宏(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致人損害的情形下,過錯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合理地認定服務提供者的過錯,是有效平衡預防風險與鼓勵創新雙重價值目標的關鍵。服務提供者過錯的本質是其違反了交往安全義務或注意義務。在認定標準上,應采取動態的“合理人”標準,結合技術水平、服務類型與侵權內容等維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謹慎的服務提供者應盡的注意義務。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主要包括語料處理義務、對齊微調義務、內容審查義務、內容標識義務和用戶管理義務,若服務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這些義務,則應認定為具有過錯,需對生成內容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認定應類推適用“通知規則”,這不僅有利于實現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還可以減輕權利人證明服務提供者過錯的舉證負擔。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過錯;注意義務;通知規則
瀆職罪的不法構造與解釋方向
作者:陳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面對瀆職罪中“重大損失”要件引發的各種問題,刑法學有必要站在瀆職罪本質的高度重新審視其不法構造,進而錨定司法適用的基本方向。客觀的超過要素說、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說、“中間項”的結果型情狀說等既有方案,沒有擺脫結果犯的固有思維,均難以從根本上消除與“重大損失”要件相關的理論困境。在瀆職犯罪領域,我國刑法采用的獨立型立法模式凸顯了對公務活動公正性這一“中間層法益”的專屬保護,相較于依附型模式更能契合現代社會提前預防系統性風險的治理需要。欲充分發揮該模式所蘊含的優勢,需要將瀆職罪的不法評價重心從人身、財產法益轉移到公務行為公正性法益上,從死傷、財產損失等結果轉移到瀆職行為本身的情節上。當前,司法者完全可以在條文語義可容許的范圍內,遵循以瀆職行為和公務行為公正性為核心的解釋方向,不宜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認定為瀆職罪的入罪標準。
關鍵詞:瀆職罪;立法模式;中間層法益;不法構造;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刑事一體化視角下的輕罪應對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摘 要:我國現行《刑法》未對輕罪作出明文規定,但大致可以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歸入輕罪的范疇,當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來輕罪激增的原因較為復雜,既有立法層面增設輕罪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層面基于刑罰輕緩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勢變化的時代背景而提升定罪量刑標準這一重要原因。未來,應在刑事一體化視野下妥當應對輕罪。就貫徹刑法謙抑原則而言,最為緊迫的是通過優化定罪量刑標準有效控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多發輕罪的入罪范圍;就推進綜合治理而言,最為重要的是實現行刑有序銜接,既要立足當下通過司法裁量實現“出刑轉行”,又要立足長遠謀劃對《刑法》規定的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允許比照適用,實現“兩法銜接”,切實發揮《治安管理處罰法》事實上的“輕罪法”作用;就貫徹程序優先理念而言,要充分發揮審前分流作用,避免輕罪案件“扎堆”進入審判程序,并在降低羈押率的前提下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就完善前科制度而言,可以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突破口,并采取“程序修法先行,實體修法跟上”的具體策略,進一步實現犯罪的輕重有序治理。
關鍵詞:輕罪;行刑銜接;危險駕駛罪;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界
地方國際商事法庭制度設計:挑戰與前景
作者:孔慶江(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摘 要: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我國設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級人民法院下轄的國際商事法庭。兩個層次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無疑為“一帶一路”建設中不斷涌現的涉外商事爭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產品。然而,相對于前者,后者的制度設計尚存在諸多問題。地方國際商事法庭專屬制度供給缺失,尤其是現行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存在較多掣肘之處,不能滿足地方國際商事法庭解決爭端的需要。可以適當借鑒以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為代表的域外經驗,結合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趨勢及我國實際情況,調整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理念,完善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創新與地方國際商事法庭相適應的專屬制度,優化地方國際商事法庭的外部環境,進一步增強其靈活性和開放性,提升我國的國際司法形象,保障地方國際商事法庭發揮應有功能。
關鍵詞:國際商事爭端;“一帶一路”倡議;地方國際商事法庭;涉外民事訴訟
論所有權讓與交易的擔保化及其限度
作者:闕梓冰(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具有擔保功能的所有權讓與交易泛化適用擔保規則存在弊端。擔保目的是擔保合同的構造核心,有擔保功能但無擔保目的的交易不屬于擔保。在不同擔保目的的限定下,債權人形式上取得的所有權可能屬于僅具變價功能的純粹擔保權,也可能屬于兼具變價與歸屬確認功能的擔保性所有權,后者在法律效果上與典型擔保有所區別。據此,可以將所有權讓與交易類型化為補充型、混合型和創新型三類。補充型交易具有完全的擔保功能,應與典型擔保一體適用擔保規則;混合型交易具有不完全擔保的特點,在與典型擔保進行規范統合的同時,應保留債權人通過歸屬清算等合同機制成為完全所有權人的可能;創新型交易雖有擔保功能但不屬于擔保,法官應對此種規范的限縮解釋負擔實質論證義務。
關鍵詞:民法典;功能主義;流質規則;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