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作者:郭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數字化時代,科技深度賦能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易引發國家金融安全風險,包括與傳統金融活動結合、構建新型金融網絡系統及新興科技直接應用等場景。金融科技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生成機理在于,隨著金融體系的中介類型增多、金融風險傳導渠道增加,新金融網絡體系會產生基于“關聯”的風險。金融科技“破壞性創新”的特征,會從金融監管立法與實施兩個方面沖擊傳統金融監管框架,從而加劇監管失靈。國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亟須理論層面的反思與重構,進而形成金融科技的“動態協同”治理模式,從外層金融網絡與基礎設施安全、中層金融科技創新活動和內層金融服務行為三個層面,構建多層次的金融科技法治保障體系。
關鍵詞:金融科技;國家金融安全;數據治理和保護;金融法治;動態協同模式
作者:吳光升(溫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責令退賠是刑法規定的救濟被害人損失的一條重要途徑,但責令退賠程序在當前面臨重重困境。一方面,這緣于學界與實務界對責令退賠的實然功能缺乏統一認識; 另一方面,在于責令退賠的實然功能已不能滿足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社會發展需求。當前的責令退賠是一種在無法追繳違法所得原物時強制犯罪行為人退賠等值財物的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為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應將責令退賠定位為一種盡可能利用刑事責任追究程序結果救濟被害人損失的準被害人損失救濟措施。為充分發揮責令退賠救濟被害人損失的功能,一方面,應以涉案財物最終歸屬為標準,將《刑法》第64條的涉案財物處置措施分為沒收與責令退賠兩種,并以人民法院判決時的涉案財物存在樣態為標準區分不同的執行方式;另一方面,區分責令退賠程序與沒收程序,以被害人申請作為啟動責令退賠程序的條件,理順責令退賠程序與刑事責任追究程序的關系,賦予并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增設財產保全措施,賦予被害人不服責令退賠裁決的上訴權,并允許被害人就未足額退賠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關鍵詞:被害人損失;責令退賠;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準被害人損失救濟措施
作者:熊亞文(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當前,我國涉案企業合規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刑事合規激勵對象泛化、不平等,罪刑失衡及自然人重罪合規不訴等有違刑事法治基本原理和規則的現象。該現象反映出了刑事合規的準入標準過寬與激勵規則不明等問題。刑事合規準入應當限縮涉企犯罪案件范圍,并在此基礎上采取形式與實質要件相結合的審查標準。其中,形式要件包括準入條件與負面清單,實質要件包括以悔罪表現為核心的預防必要性考量與以社會貢獻或發展前景為核心的社會公益考量。除涉企責任事故類過失犯罪外,不能對被害企業或者僅因普通員工實施了涉企犯罪就對未涉罪企業啟動合規監管。為保障刑事合規連帶激勵的合法性、公平性與正當性,有必要對其適用設置必要性、罪責較輕及罪刑均衡等限制條件,且沒有理由將非領導職務的直接責任人員排除在激勵對象之外。
關鍵詞:刑事合規;合規激勵;合規準入;合規不起訴;罪行均衡
作者:吳桐(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隨著犯罪治理多元化進程的加快,程序出罪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如何在實體入罪的同時通過程序出罪實現犯罪治理多元化成為理論研究的重點課題。既有研究未能妥善解決程序出罪的概念共識問題,導致程序出罪的理論基礎不清、適用范圍不明、體系協調性不足。對此,應通過逐級分析“不入罪”與“出罪”,以及“實體出罪”與“程序出罪” 的理念差異,凸顯程序出罪的獨立性。程序出罪的本質屬性表現為因裁量性程序終止行為使行為人在法律意義上無罪。因存在犯罪阻卻事由、法益恢復事由、證據不足、欠缺訴訟條件導致的法定性程序終止因不具有個案利益衡量特性,與程序出罪存在本質差異。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程序出罪的判斷標準,處理好不同屬性利益之間的衡量問題,即制定不同出罪情節的疊加適用標準,以及出罪與入罪情節之間的沖突衡量標準。
關鍵詞:程序出罪;利益衡量;實質判斷;不起訴權;判斷標準
作者:王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 1053 條有關“重大疾病對婚姻效力的影響”的調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 10 條的規定。它通過嵌入“不如實告知”的構成要件,使其規范意旨發生了從強力規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轉變。目前,該規范意旨的轉變對本條適用所產生的影響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現法律漏洞而有損法條目的的圓滿實現。若認為該條僅意欲規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隱瞞情形。則難謂此結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條存在無意的法律漏洞。對此漏洞有填補的必要。對該條漏洞的填補路徑,鑒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應直接適用或參照適用有關欺詐型可撤銷法律行為的一般條款(《民法典》第148條)。對于其他可獲得與“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響相對方有關結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評價的事項,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記錄、基因信息等有關婚姻本質、對結婚意思有決定意義的事項,應受第 1053 條立法目的規整,因此可類推適用之,以求法條目的的圓滿實現并妥當應對現實需求。
關鍵詞:《民法典》第 1053 條;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可撤銷婚姻;規范意旨;法律漏洞;類推適用
作者:王磊(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圍繞《民法典》第 1198 條,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在主體范圍、內容標準、因果關系、補充責任四個方面尚未被完全厘清。立基于本土視野,應結合司法實踐積累的裁判智識形塑安全保障義務的解釋論框架。具體而言,若單純站在第 1198 條的立場會得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射程狹窄的結論,正確的路徑是在《民法典》第1198條與第1165條第1款的互動關系中對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范圍加以延展。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標準因為概念的抽象性形成法內漏洞,依托本土裁判資源可以提煉出社會危險本身的嚴重性、對社會危險的控制能力、社會活動的營利性、義務相對人特別保護的必要性、安保措施的經濟成本五方面的規范要素,該等要素可以向法官提供論證安全保障義務的指導性觀點。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因果認定上,出于規范目的的考慮應該放寬評價標準,原則上只要不能排除安全保障措施降低致害的可能性就應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至于補充責任的適用條件,理論界與司法實務在原因力與第三人主觀樣態之間存在明顯的相左,站在司法實踐的 立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僅僅作為次要原因間接參與致害時才使得安保義務人享有責任承擔的順位利益,否則就應該采取按份責任。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因果關系;規范目的;補充責任;間接原因
作者:何俊毅(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流域生態環境具有系統性、整體性和流動性,然而傳統以行政區劃為單元的流域管理模式與其整體性保護要求之間存在矛盾,影響了流域治理效能。流域治理應通過區域協同立法為流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實現流域上、中、下游共同富裕。憲法法律為流域協同立法提供了規范依據,回應了過去協同立法實踐面臨的合憲性、合法性質疑。流域協同立法能夠補足傳統協同治理“軟法”規制的短板,構建起以“硬法為主、軟法為輔”的混合規制模式。流域協同立法中“區域”的多樣性、易變性和不確定性,能夠保證協同立法的靈活性和回應性優勢。同時,流域協同立法還應當注重“求同存異”,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立法積極性。通過完善流域協同立法公眾參與制度,建構交叉備案審查、聯合評估、審查批準制度,保障流域協同立法真正落地生根、切實發揮效用,深入推進我國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把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
關鍵詞:協同治理;協同立法;流域協同立法;流域立法;協調發展
作者:錢玉文(江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受到公私法二元區分理論的影響,傳統金融法理論往往將金融法區分為金融監管法與金融交易法兩種法律規范。在金融監管法力有不逮的背景下,通過金融私法轉向實現監管目標的立法趨勢日益明顯,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步驟,就是在金融法領域引入民事責任等私法規制工具,以彌補金融公法的監管不足。金融監管具有雙重目標:一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此,需要將目標監管、行為監管和持續監管理念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具體構造。對于《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已作出詳盡規范的制度,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不宜再作規定,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對于僅具有特別法意義的制度,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亦不宜規定,如存款保險制度。當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階段性建構主要包括確立金融消費者概念、擴張金融消費者冷靜期的適用范圍、統合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及確立金融消費者“償還能力規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監管;金融私法;私法規范
作者:徐偉(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學者特聘崗教授)
摘要:通知規則是歸責條款,而非免責條款。這決定了通知規則可以直接適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而非類推適用。反通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中的缺失不足以成為否定通知規則可適用性的充分理由。通知中“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信息”可通過對話記錄和截圖的方式提供,且通知人可以不是權利人。傳統通知規則中的“必要措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中發生了諸多變化,包括直接避免損害擴大的措施從處理已發生的侵權轉變為預防侵權再次發生,警示性措施從警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轉變為警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擔保性措施無法適用、限制乃至停止提供服務的措施從針對網絡用戶轉變為針對誘發致害內容生成的使用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負有避免致害內容再次生成的義務,但該義務的邊界須根據個案中的具體商業模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且應有期限限制。在致害內容無法再次生成時,服務提供者負有告知義務。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通知規則;避風港;網絡侵權;必要措施
數據抓取行為規制的目標調適及其路徑優化
作者:殷繼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近年來,經營者之間的數據競爭日趨激烈,因數據抓取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受權利法分析范式的影響,我國審判實踐確立了數據保護優先的規制目標,人民法院大多據此認定數據抓取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客觀上不利于數據的流通利用和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馬克思的流通理論、新發展理念和發展型法治理論為數據流通優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數據的流通屬性和促進數據流通的現實需求,決定了我國應確定數據流通優先兼顧數據保護的規制目標。為有效規制數據抓取行為,我國應實現權利法范式向行為法范式的轉型,合理權衡多元數據主體的利益關系;修正“一刀切”的規制原則,遵循分類分級原則精準規制數據抓取;回歸競爭法屬性,運用實質性替代標準評估數據抓取行為的競爭損害。為此,我們需要在立法中貫徹數據流通優先目標,及時完善數據抓取專條。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數據抓取行為;數據流通;數據保護;數據抓取專條
數字政府建設政企合作法律風險的規制模式
作者:張敏(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數字政府建設政企合作的目標是公私協力實現公共給付,以數字化賦能中國式現代化。相較于傳統公共服務領域,數字政府建設政企合作存在數字技術侵權、政府權力遷移、行政優益權履行不能和責任虛化等法律風險,容易產生合作中斷、非正常終止等問題,致使合作結果與目標存在差距。政府規制、自我規制和元規制等現有風險規制模式各有優劣,但在面對數字政府建設的特定適用場景時均呈現出捉襟見肘之勢,表現為風險防范不足,對互動關注不夠,過于強調過程規制而缺乏結果有效性的考量。結果導向型合作規制模式強調結果與目標的一致性、協商與互動、合作績效與公共問責,對數字政府建設政企合作法律風險的規制更為妥當,并可分為目標規制、過程規制和結果規制三個層面。結果導向型風險規制模式的法律構造為:建構將公共價值嵌入算法的合作機制,并通過風險評估和公民參與程序規避侵權風險;強化信用監管、優化契約機制分別規避政府權力遷移風險和行政優益權履行不能風險,并通過風險管理程序予以實現;明確政企責任分擔,并通過公共問責程序規制責任虛化風險。
關鍵詞:數字政府建設;政企合作;法律風險;風險規制;結果導向型合作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