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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24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4-04-19  來源:現代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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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01

從實質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刑法的進階之路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


  摘要:刑法的再法典化是我國當前刑法學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它與刑法的立法完善密切相關。我國目前的刑法本身已經是一部實質意義上的刑法典,尤其是立法機關按照統一刑法典打造刑法的立法方式,為我國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礎。因此,刑法的法典化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典化,其建立在實質刑法典的基礎上,所要進行的是再法典化。通過刑法的再法典化,完成從實質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的進階。在刑法的再法典化過程中,應當正確處理一元立法體制與多元立法體制、罪名分類與章節設置、罪狀表述的精細與粗疏等問題,進一步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利用刑法的再法典化的契機,較大幅度地提升我國刑法典的立法水平。


  關鍵詞:刑法典;實質刑法典;形式刑法典;再法典化


02

論被代理人直接取得買賣物的所有權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譚兆講席教授)


  摘要:在顯名代理關系中,買賣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賣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買賣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而且直接取得買賣物的所有權,代理人對買賣物為占有輔助或媒介占有關系。無論買賣物為動產抑或不動產,這一結論都不改變。隱名代理動產買賣在適用《民法典》第925條時,其法律效果與顯名代理動產買賣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買賣物的所有權;若適用《民法典》第926條的規定,當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權且出賣人選擇借名人承受動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法律效果時,則借名人直接取得買賣物的所有權。對于隱名代理不動產買賣,有權處分說認為出名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無權處分說則主張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其路徑有三:第一,把不動產物權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現象視作登記錯誤,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內部關系中,將不動產物權歸屬于借名人;第二,把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記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賣人向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等于向借名人轉移登記;第三,區分內部與外部關系,在外部關系中,出名人依不動產物權登記成為不動產物權人,而在內部關系中,借名人徑直取得不動產物權。由于借名購房處于代理關系的架構中,故借名購房合同應被視為借名人與出賣人之間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應的權利義務。


  關鍵詞:顯名代理;隱名代理;借名人;出名人;買賣物所有權


03

能動司法背景下城區人民法庭參與訴源治理的邏輯與進路

        ——以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的“花鄉做法”為中心

  作者:陳寒非(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的“花鄉做法”表明,訴源治理是當前城區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訴源治理基本上覆蓋了糾紛發生前后全過程,糾紛發生前主要以風險預測為主,糾紛解決中則以工作指引、調解指導及裁判說理等方式為主,糾紛解決后則以司法建議為主。人民法庭的訴源治理策略貫徹著“政策—法律”“跨界—守界”雙重邏輯,前者是人民法庭的一般邏輯,而后者則是城區人民法庭的特有邏輯。雙重邏輯內部存在著結構性張力,城區人民法庭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應從分工轉向合作,通過訴源治理增強分工合作的主動性與靈活性,與其他非司法性力量協同解決復雜的城市治理問題。


  關鍵詞:城區人民法庭;訴源治理;雙重邏輯;合作治理


04

法援辯護與委托辯護順序問題的機理與根源

  作者:吳洪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近年來,在一系列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中屢屢出現法援辯護與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之間發生沖突的現象。這一現象使我國傳統的“委托辯護優先原則”受到較大沖擊。從系列典型案例入手,可以對法援辯護與委托辯護發生沖突的情形進行概括。目前既有的制度和理論回應并不能完全疏解這種沖突。沖突的形成是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信息隔離為主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近親屬及其委托律師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沖突的發生提供了條件。從根源上說,法援辯護與委托辯護的沖突是律師忠誠義務與公益義務發生沖突的結果。就律師熱誠辯護而言,不能僅僅從懲戒角度對其加以禁止,還要從辯方權利保障和程序性制裁等角度來加以疏解。


  關鍵詞:法律援助律師;忠誠義務;熱誠辯護;信息隔離


05

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解釋論

  作者:吳佩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


  摘要:2022年新修改的《反壟斷法》首次引入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反壟斷法》僅原則性規定該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反壟斷領域的適用面臨諸多問題,有必要對其制度功能及具體實施規則進行解釋論展開,從而反哺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司法實踐。站在解釋論的視角看,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既是為了解決壟斷行為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問題,亦是為了回應傳統反壟斷法實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當堅持“公共利益”標準,并對壟斷行為造成的競爭損害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釋與澄清。在反壟斷民事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探索適用行為保全措施、恢復原狀、懲罰性賠償、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法律措施,從而與傳統反壟斷公共執行及私人執行之間形成體系協調,共同實現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


  關鍵詞:反壟斷法;民事檢察公益訴訟;解釋論;平臺壟斷;公共利益


06

行政訴訟恢復效力判決的反思與修正

  作者:梁君瑜(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恢復效力判決由我國司法解釋所創,但目前該判決類型尚無法對應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既有判決方式。在司法解釋中,恢復效力判決與責令重作復議決定判決被置于同一條款且二者的適用條件未被嚴格區分。當復議改變決定實質違法、達到可撤銷程度且已消滅原行政行為的效力,同時滿足原行政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須保留效力的條件的,才有適用恢復效力判決的余地。作為積極形成類判決,恢復效力判決與尊重行政首次判斷權原則存在某種沖突,但引入“裁量權縮減至零”作為隱含適用條件,可有效緩和上述緊張關系。盡管在法律規范層面,恢復效力判決已構成訴外裁判,但我國尚無禁止訴外裁判的原則性規定,且在具體條款中兼有隱含禁止或允許訴外裁判理念的實例。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原告提供更徹底的保護是此種判決方式被允許訴外裁判的正當性基礎。未來應從以下方面對恢復效力判決進行修正:細化該判決與責令重作復議決定判決的區分適用情形、引入“裁量權縮減至零”的隱含條件、為人民法院增設通知受原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義務。


  關鍵詞:恢復效力判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積極形成類判決;行政首次判斷權;訴外裁判


07

論受眾預期與司法裁判的契合度不足及實踐應對

  作者:葉小蘭(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新修辭學的受眾理論表明,司法裁判是一種受約束的理性論證過程,裁判者要考慮受眾的預期并反過來修正自己的說理論證,增強裁判可接受性。實踐中,受眾預期和司法裁判結果之間存在契合度不足現象,因而對司法裁判可能形成微觀與宏觀的諸多影響,既在個案裁判中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及公眾對案件的評判,乃至影響法官的考核,也在宏觀上影響法治社會中公眾對司法活動的整體評價;趯κ鼙婎A期的重視,法官在完成司法審判活動及作出裁判的過程中,不僅要預測性地思考如何說服案件當事人,還要考慮如何讓判決結果盡量為其他旁觀者理解和接受,在法律制度既定的情況下基于司法活動本質要求探索前瞻性應對機制。


  關鍵詞:新修辭學;司法裁判;受眾預期;可接受性;法律論證


08

碳達峰碳中和對全球氣候治理國際法律責任體系的重塑

  作者:邵莉莉(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摘要:全球氣候治理無法適用既有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責任和不加禁止行為的國家責任,且不能將一國政府對國內公民承擔的氣候治理責任視為全球氣候治理責任,因而亟須在國際法中建立適應全球氣候治理的國家責任機制。這種責任機制的構建應以實現氣候正義為根本目標。其中,最基本的正義和平等是保障國家、地區和個人的生存權,而不是優先發展。違反“保持控制升溫1.5攝氏度國際義務”,將會產生全球氣候治理的國際責任。這種義務的履行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該義務符合國際習慣的構成要件,本質是國際合作中產生的義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取決于國際社會能否有效合作,需要創設全球氣候治理國際合作法律義務,包括事先合作義務和事后合作義務。國家未履行該國際合作義務,應承擔國家預防責任、國家預防—補償責任、國家補償責任。這種氣候治理分層式國家責任并不是制裁機制,其兼顧了各國的利益訴求,是國際合作博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施相對方便,能有效督促國家積極履行碳減排國際合作和預防義務,彌補國際碳市場的缺陷,有利于促進國際強制碳減排目標有效實現。我國應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國際合作,推動全球氣候治理領域的國際合作落實為國際義務。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氣候治理;預防責任;補償責任;國際合作義務


09

個人信息泄露風險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時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確立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但并未明確規定應予救濟的損害類型。當個人信息泄露并未實際造成次生損害時,其侵害后果具有無形性、不確定性、風險導向性,統一損害概念難以完全涵蓋,有必要重構原生損害概念及其賠償責任。個人信息泄露原生損害賠償對象并非計算差額或個人信息的市場價值減損,而是面向未來的實質性風險。風險損害應采用動態體系的評價方法,落實于第三人動機、信息敏感性、安全技術措施、濫用證據等要素,其結論取決于諸要素協動后的綜合權衡。風險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風險預防費用、使用利益喪失、內心焦慮損害、維權合理開支等,應建立其數額量化的酌定因素和區間。


  關鍵詞: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風險損害;動態體系;酌定


10

特定性原則視角下財產的概括處分

  作者:張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概括處分是指當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確定處分對象的財產處分。概括處分存在于財產集合與將有財產的處分中,往往還伴隨著處分對象的嗣后流動。符合“合理識別”標準的概括描述,可以確保特定性原則下的確定性。根據特定性原則下的單一性原理,財產的概括處分是處分之集合。處分對象是被概括描述“捕獲”的單一財產,而處分效果也針對單一財產發生。單一性原理不僅具有法政策上的妥當性,而且可以維持物權法原理的體系融貫性。處分生效之后,處分對象的流動并不違反確定性原理。新財產的“流入”和原財產的“流出”分別會導致新物權之取得和原物權之喪失,故整個處分過程具有發展性與階段性。在一定情況下,處分對象與其他財產相混構成物權法上的混合,進而可以適用《民法典》第322條中的混合規則。動產流動質押中的“概括描述”有別于浮動抵押等交易中的“概括描述”,并且動產流動質押不涉及將有動產處分。


  關鍵詞:特定性原則;概括處分;概括描述;浮動抵押;流動質押;混合


11

上市公司董事會征集股東權利的法理證成

  作者:楊朝越(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講師)


  摘要:修訂后的《證券法》賦予上市公司董事會征集人資格。董事會發起的征集,難用委托代理或合同關系解釋,使其面臨行為失效與責任虛設的理論闡釋與規范適用的困境;诙聲险骷嗽O定的基本標準、民事主體制度的開放性可容納賦予董事會征集人資格的制度設計、賦予董事會征集人資格的道德風險總體可控等原因,可證賦予董事會征集人資格具有正當性。董事會的征集行為可定性為一種公司治理行為,其征集責任可通過異議董事免責、獨立董事決議資格排除等設計銜接《公司法》與《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關鍵詞:董事會;征集行為;征集責任


12

離婚時商業保險權益分割的法理邏輯與規范適用

  作者:武亦文(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離婚時商業保險權益的分割應當基于保險法和夫妻財產法相協同的視角,以保險法和夫妻財產法上的價值理念和規范原理為宏觀指引,以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區分為基本處理框架,以夫妻財產分割制度的原則、價值目標和一般規范為根本遵循,以保險法相關規則為具體分析工具。離婚時商業保險權益的分割包含積極財產的分割和潛在補償的給付兩部分內容。對于財產保險,其待分割權益主要為保險金,需結合保險標的歸屬和保費來源兩項因素確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險金分割與經濟補償規則。對于人身保險,其待分割權益主要包括保險金、退,F金價值、保單紅利和投資收益,需區分保障型、儲蓄型和投資型三種不同保險類型,并結合保險合同主體的不同構成、是否產生保險金、保費的不同來源、保險期間是否已完全經過等因素,確定不同情形下具體存在哪些保險權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給付經濟補償。


  關鍵詞:離婚;保險權益分割;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經濟補償


13

行政合規裁量擴張論

  作者:何瑞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生)


  摘要:行政合規裁量擴張論將行政合規中行政機關對企業減免處罰的行為,視為行政機關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規定,但符合法律規范目的情形下,所作出的擴張行政裁量的行為,從而消除“行政權不可處分”原則與行政合規之間的齟齬。行政合規裁量包括契約裁量和處分裁量兩階段構造,是否合意構成了契約裁量與處分裁量的界碑。合規契約不具有執行力,行政機關有權裁量契約要素在合規處分中的比重,故合規行政處分仍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合規裁量擴張應滿足裁量授權規范的保護目的;把責任從企業外部有限度地轉化到企業內部,實現實質制裁;在處分裁量后,再加上非類型化監管行為。對此,應基于規范保護目的,明確行政合規裁量擴張的界限,從而實現法益保護與規范效力的保障。


  關鍵詞:行政合規;裁量擴張;行政契約;行政處分;規范保護目的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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