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論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
喻中(3)
論人權治理的三重邏輯及其展開
劉志強(17)
低強度行政審查的協同性
韓思陽(32)
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縮限
王冉冉(46)
算法決策場景中就業性別歧視判定的挑戰及應對
胡蕭力(59)
算法推薦下版權過濾義務的構建
張洋(75)
再論強化中國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性
劉仁文(90)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問題研究
劉憲權(110)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與分層治理
張凌寒(126)
不正當競爭行為司法認定的“泛道德化”傾向及其矯正
郭傳凱(142)
論國際商事訴訟的仲裁化
———兼評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修改
吳永輝(156)
文章摘要
論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
作者:喻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旨在增強新時代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自主性。從建構方法、建構策略、建構路徑的角度來說,應當著眼于深化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中國化表達、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化再造、改進中國當代法治實踐的理論化提煉、加強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這四個方面,分別針對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關系、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關系、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與中國當代法治實踐的關系、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與外來法學知識的關系。四個相互關聯的維度合力促成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
關鍵詞:自主法學知識體系;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實踐;外來法學知識
論人權治理的三重邏輯及其展開
作者:劉志強(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摘要:人權治理主要圍繞全面脫貧、小康社會與共同富裕的理論邏輯、歷史邏輯與實踐邏輯展開,并通過時間節點、速率曲線、階梯平面和體系層級四個維度進行動態互構。在理論邏輯中,國家治理是制度運行,人權是價值內核,現代化是前景方向,全面脫貧、小康社會與共同富裕“三位一體”共同擘畫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巨制。在歷史邏輯中,從生存到發展再至幸福的遞進式要素權重,作為歷史事件所包含基礎性與命運性環節存在,全面脫貧、小康社會與共同富裕“三位一體”階梯狀人權發展進程中描繪出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現代化圖景。在實踐邏輯中,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人民群眾的創造優勢、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三要素共同鑄就了人權結構體系,并在全面脫貧、小康社會與共同富裕“三位一體”人權實踐中實現人權治理的理想圖景。
關鍵詞:人權治理;三重邏輯;全面脫貧;小康社會;共同富裕
低強度行政審查的協同性
作者:韓思陽(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
摘要:低強度行政審查下得出的有限事實與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的要求存在某種張力,應解決協同性問題。功能主義視角下,提高效率形成的低強度行政審查產生并主要存在于依申請行政行為領域。低強度行政審查滿足了“放管服”改革需求,并回應了由此帶來的監管挑戰。在規范主義層面,結構性制約決定了低強度行政審查不會消失且與行政登記聯系密切。低強度行政審查的協同性有賴于配套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低強度行政審查作為一種認定法律事實的機制,所得出的有限事實可視為“法律事實清楚”,由此,低強度行政審查與行政法體系的緊張關系可得以消解。低強度行政審查的運行需要司法審查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配套改革。
關鍵詞:低強度行政審查;協同性;結構性制約;法律事實
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縮限
作者:王冉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生)
摘要:目前我國法律對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規定不夠明確,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內涵與外延都存在被泛化和擴大化解釋的趨勢,其根本原因在于個人信息的可轉讓屬性尚未厘清。個人信息因與原權益人的關聯性而具有受限制的不可轉讓性,原權益人對已公開的個人信息仍然享有控制權益,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圍需進行限縮解釋。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應由“已公開標準”到“分離性標準”,以“二階判斷”方式確定處理行為對原權益人的利益關聯效果,限縮可分離性的使用,可為合理使用邊界的詮釋提供邏輯基礎和規范模式。
關鍵詞: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原權益人保護;合理范圍;分離性標準
算法決策場景中就業性別歧視判定的挑戰及應對
作者:胡蕭力(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就業性別歧視對女性求職者受憲法所保護的平等權、勞動權造成現實的侵害風險。對就業性別歧視判定標準問題,學界已有較為豐富的研究,但傳統判定標準在算法時代遭遇適用困境。算法掩蓋下的就業性別歧視具有自主性、隱蔽性、延續性和結構性等特征,這不僅可能對求職者的權利主張造成過重的舉證負擔,亦無法解決算法供應商等第三方主體的歸責問題。因此,應當從事前與事后兩個維度,探討對算法就業性別歧視進行有效規制的路徑。在概念界定上,應通過擴充就業性別歧視概念的外延,將算法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到反歧視法的規制范圍內,使新加入的算法供應商等第三方主體參與到責任分擔過程。通過在算法決策過程中引入技術性正當程序理論及其機制框架,搭建起權力主體配合下的“理解—參與”模式,借助合規審計追蹤、算法解釋等方式,有效控制算法就業性別歧視的風險,保障女性求職者平等權和人格尊嚴等權益。
關鍵詞:算法歧視;算法雇傭決策;就業性別歧視;技術性正當程序
算法推薦下版權過濾義務的構建
作者:張洋(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算法推薦行為于版權法中的定性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邏輯起點。雖然利用算法推薦技術的網絡平臺仍屬網絡服務提供者,但技術發展使其與傳統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所區別,故在侵權責任的承擔上不宜當然適用“避風港”規則。算法推薦提升了網絡平臺的信息管理能力,為網絡平臺帶來了巨額流量經濟;相應地,網絡平臺應當承擔與之相匹配的義務。版權過濾義務作為制度回應技術的具象化舉措,能夠有效應對算法推薦下的版權保護困境。引入版權過濾義務首要面臨且難以回避的問題是其與“避風港”規則如何有效銜接,而限縮版權過濾義務承擔主體的范圍不失為解決良策。相應地,有必要構建起“內容過濾+必要措施+異議救濟”的版權責任體系。
關鍵詞:算法推薦;“避風港”規則;版權過濾義務
再論強化中國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性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
摘要:中國刑法學研究應當增強自己的主體性已經越來越成為當下中國刑法學界的共識。強化中國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性,應當以本國的刑法規定為邏輯起點,緊密結合本國的司法實踐,充分發揮判例等對提升中國刑法學研究水平的作用。在比較法研究中要以“知他而知己”為目的,在引進域外刑法知識時,既要注意動態把握域外刑法理論的流變,又要準確判斷中國社會發展所處的階段,同時還要防止斷章取義,并把域外刑法知識自覺融入中國刑法學的話語體系之中。在方法論上,中國刑法學研究應兼收并蓄,重視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和研究視野的開闊性,并由過于強調學派之爭走向折中和統一。此外,中國刑法學者還亟須補齊短板,在著力挖掘和充分利用本國歷史中的傳統資源、實現其現代轉型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且極具難度的工作。主體性意識的強化必將激活中國刑法學人的創造力和想象力,在“君子和而不同”的良好氛圍下,更好地推進中國刑法正義的實現,展示中國刑法學的國際形象和應有品格。
關鍵詞:主體性;本國立法與判例;比較法;方法論;傳統資源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問題研究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
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現意味著人工智能的“技術奇點”越來越近。GPT-4及更進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經觸及了強人工智能的邊緣,使我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強人工智能時代“未來已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邏輯推理能力和創造能力,甚至還具有通過其自身獨立進行編程的能力,從而擁有脫離人類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刑法學研究刻不容緩。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發的犯罪類型進行多種分類。以相關行為符合的罪名和行為類型為標準,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為煽動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侵犯數據、信息、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犯罪,以及傳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類犯罪等。比人腦更“聰明”且具有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的人工智能無疑會對現有刑法理論和刑罰體系造成巨大沖擊。
關鍵詞: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類型;刑事責任;刑法應對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與分層治理
作者:張凌寒(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實驗室教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改變了數字社會的生產架構,向既有的技術治理體系提出挑戰。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呈現“基礎模型—專業模型—服務應用”的分層業態,無法在現有的“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內容生產者”監管框架中找到適配的法律定位;二是其傳播模式和技術指標使得原有規制工具難以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應符合其功能業態的技術邏輯,也應基于其在數字社會生產的地位,重新認識和調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將模型作為新型的法律治理對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礎模型因可接入千行百業而具有通用性,因同時提供信息內容與機器所需合成數據而具有強大賦能性,是人工智能時代的新型數字基礎設施。應構建“基礎模型—專業模型—服務應用”的分層治理體系,在不同的層次適配不同的規制思路與工具。在基礎模型層以發展為導向,將其作為數字社會新型基礎設施設置法律制度;在專業模型層以審慎包容為理念,進行分級分類并設置合理避風港規則;在服務應用層實施敏捷治理,建立合理容錯制度。由此,我國得以從單一場景的算法治理發展為適應不同治理目標的復合型系統性治理。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層治理;數字基礎設施;模型規制
不正當競爭行為司法認定的“泛道德化”傾向及其矯正
作者:郭傳凱(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案件與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中,道德因素較易成為人民法院評價行為正當性的實質依據,繼而造成“泛道德化”傾向。受其影響,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誤判,從而妨礙企業的自主經營,妨礙經濟資源的充分利用和相關市場的自由競爭。為矯正“泛道德化”傾向,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涉案行為是否歸屬自由競爭的范疇。行為未違反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是行為歸屬自由競爭范疇的必要條件。當違反前述法律時,涉案行為應依據前述法律認定處理。不違反前述法律的行為,很可能被自由競爭秩序容許。同時,不違反前述法律并非行為合法的充分條件,涉案行為在符合特定標準時仍可構成不正當競爭,適用“比例失衡”標準與“嚴重妨礙正常經營”標準可避免該傾向。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泛道德化;自由競爭審查;行為認定標準
論國際商事訴訟的仲裁化
———兼評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修改
作者:吳永輝(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近年來,隨著商事解紛法律服務國際化與便利化競爭的加劇,以國際商事法庭(院)為代表的國際商事訴訟普遍出現了協議選擇管轄、任意性程序規則、法官選任及一審終局等仲裁化變革趨勢。國際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在程序形式上的相互借鑒與交互融合,實質上揭示了當事人自治權與司法職權之間的內在博弈與制度配比。由于涉外商事訴訟具有國內和國際雙重司法屬性及內引外聯的牽引作用,國際商事訴訟仲裁化無疑會撬動商事訴訟國際化、專業化和自由化導向的司法創新。為改進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過于傳統和僵化的訴訟程序規則,統籌推進國內與涉外司法質效功能創新,我國應當對商事訴訟當事人程序自治權與司法職權進行合理平衡和適配,以開創和引領國際商事解紛法律服務與跨國司法競爭新局面。
關鍵詞:國際商事訴訟;仲裁化;程序自治權;司法職權;司法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