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罹于時效的主動債權可否抵銷?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對于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能否作為主動債權抵銷的問題,《民法典》第568條雖然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看,可以解釋出《民法典》實際上否定了時效屆滿的債權可以作為主動債權抵銷。一方面,罹于時效的主動債權可以抵銷不符合訴訟時效的制度功能和相關規則,該觀點以承認抵銷具有溯及力為前提,而承認抵銷具有溯及力會造成債權債務關系的不確定性,損害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另一方面,罹于時效的主動債權可以抵銷也不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抵銷通知必須到達才能生效的規則。因此,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抵銷,但不妨礙其作為被動債權抵銷。
關鍵詞:主動債權;抵銷;訴訟時效問題的提出
惡意商標注冊的概念體系解讀與規范適用分析
作者: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在注冊制框架下,商標權的取得與注冊有直接關聯,較少涉及商標使用,因此容易產生惡意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使用問題。我國《商標法》從“非使用性目的”“非正當性手段”以及“違反合法性條款”等方面,對出于不良動機而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進行規制,形成了惡意商標注冊類型化的系列條款。惡意商標雖然能取得權利外觀效力,但經無效宣告制度補正后可能產生權利終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惡意商標轉化成無爭議商標,其使用也應受到法律規制。商標法的未來改革,應注重以商標使用為內核的正向規范和以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為對象的反向規制,在立法規范、行政確權審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關鍵詞:惡意注冊;法律后果;使用規制;“注冊+使用”改革
隱私政策的多維解讀:告知同意性質的反思與制度重構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基于隱私政策的告知同意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制度,但對其性質應當進行反思,對其制度應進行重構。告知同意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具有合同、聲明、基本權利合規等多重特征,在我國也應被視為多維制度工具。僅從意思自治角度看,告知同意面臨信息過載、決策過頻等難題,即使進行制度改進,也無法實現個體的充分知情和明確同意。但隱私政策的閱讀對象不僅是即時交互場景下的個人,也包括企業內部人員、市場評級者、執法司法者和非交互場景下的個體。隱私政策可能充當信息處理者的合規章程、市場聲譽信息機制的媒介、司法訴訟與行政執法的依據、贏取個體信任與進行隱私教育的工具。應解綁告知與同意,適度放松同意要求,但應強化對隱私政策的告知要求。隱私政策對外可以采取不同提醒方式與分層架構,對內應成為內嵌到不同部門與產品的合規指引,在形式上采取基于風險的模塊化披露。
關鍵詞:隱私政策;告知同意;個人信息;意思自治;公私法融合
我國地方毗鄰區域的聯合執法
作者: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聯合執法早就存在。在執法權下沉和實行一級執法體制后,級別管轄不再發揮作用,跨行政區聯合執法尤其是毗鄰區域聯合執法的需求更加強烈。毗鄰區域聯合執法的法治基礎并不是區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組織法”上的跨行政區協同工作機制條款和《行政處罰法》及單行法上的職務協助條款。當前,毗鄰區域聯合執法的組織形式有聯席會議制度、職員派遣和聯合執法隊,具有重要意義的程序機制有管轄權制度、聯合調查及證據互認制度、以結果互認為基礎的協助執行制度。從司法上觀察,當前的聯合執法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尤其不能以聯合執法組織的名義直接對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司法機關應當對毗鄰區域的聯合執法擔負起監督職責。
關鍵詞:區域合作;毗鄰區域聯合執法;執法權下沉;管轄權;職務協助
空間視角下國家公園建設的制度因應和完善
作者:劉彤彤(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講師)
摘要:國家公園建設作為構建國土空間保護新格局的重要舉措,集合了資源、環境、經濟、社會、人口等多重要素,引入空間視角有利于通過空間合理布局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和民生改善相統一。目前,空間重疊、空間權力配置不均衡、公民空間權利不夠完善等問題比較明顯,需要構建全面系統的制度體系,統籌自然生態系統完整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通過精準配置制度資源完成科學布局、系統保護、人地和諧、高效運行的建設任務。因此,基于空間視角所構建的國家公園制度體系,應當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理念,構建新空間觀,完善連通各環節、覆蓋各領域的全過程閉環管理的制度框架,以實現空間資源合理配置和空間權有效保障等目標。
關鍵詞:空間視角;國家公園;制度體系;權益保障
事后行為出罪的法理依據及判斷標準
作者:孫本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事后行為出罪的實質是將符合犯罪成立條件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論證其法理依據的現有理論學說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將刑事責任實現理論作為事后行為出罪的法理依據,能保證刑法理論間的自洽性和應用上的普適性,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規律且不會強人所難,具有合理性。刑事責任實現即特定行為所產生的刑事不利影響在法律意義上得到化解,以社會秩序修復和刑法規范確證為基本標準。具體而言,在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責任實現以被害人利益彌補和法益損害預防為具體標準;在無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責任實現的判斷標準是法益損害的譴責。當前,限制刑事責任實現理論的出罪范圍,具有必要性。
關鍵詞:出罪;刑事責任實現;修復性司法;罪責刑關系
刑事訴訟中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問題研究
作者:程 雷(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將刑事訴訟統一納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范體系當中,需要認真研究刑事訴訟中如何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個人信息保護中的核心規則“告知-同意”規則在刑事訴訟中基本失效,同意規則無須適用,告知規則設置了寬泛的例外,刑事訴訟法律規范中應當明確例外的界限與適用情形。對于個人信息保存時限、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則、自動化決策和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刑事訴訟中都應當進一步予以細化規定。個人信息權益在刑事訴訟中呈減損狀態,但不應被徹底剝奪,應當著力強化刑事執法、司法機關的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義務,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于刑事司法領域的若干支撐配套制度,包括將規制場景由技術偵查擴展至更為廣闊的信息收集實踐,強化事先數據合規制度建設,增設檢察機關作為刑事司法系統中投訴處理的負責機構等。
關鍵詞: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刑事訴訟;告知-同意規則
本土化視角下中國人權理念的形成
作者:呂怡維(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人權植根于各個具體的社會與文化的土壤之中,由地方性價值和知識、經驗產生、發展而來,具有固有的本土屬性。人權規范的有效性建立在與各個具體的本土的社會、價值和需求相契合的基礎上,因而如何實現人權價值和規范的本土化發展,已成國際人權發展的趨勢。中華“以民為本”的文化傳統中蘊含著“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本土人權文化基因,其作為本土人權文化資源,在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引領下得到繼承、創新,完成了內涵本質的歷史性變革和超越,成為具有貫古通今中國特色的人權理念。
關鍵詞:人權;本土化;以民為本;以人民為中心
經濟法的立法路徑選擇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法治建設的新時期,經濟法的立法路徑如何選擇,事關整體法治的完善和發展。經濟法的立法路徑可分為兩類,即集中立法路徑(包括法典化路徑和統合立法路徑)和分散立法路徑(包括分領域、分行業的單行立法路徑),兩類路徑皆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局限性。基于我國經濟法立法的需要與可能,目前應兼顧各類路徑的優勢,將統合立法與單行立法有機結合,從而形成相互協調的多元立法路徑。為此,既要基于各具體領域、行業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加強個別立法或單行立法,又要推進統合立法,不斷提升立法層級,增強立法的協調性和系統性,從而持續提高整體經濟法立法的質量和效益,實現其多元調整目標。經濟法的立法路徑選擇,不僅涉及經濟法的立法理論、法治理論或運行理論,也與經濟法的本體論、價值論、規范論、范疇論等密切相關,對其進行深入研究有助于為經濟法立法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撐,并推進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立法路徑;法典化;統合立法;分散立法
論“人走股留”糾紛裁判規則的適用困境與改進
作者:吳飛飛(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人走股留”糾紛裁判規則,在資本與治理兩個層面破除了“人走股留”型股權回購的合法性障礙,積極效應顯著。然而,其因財源審查規則缺位,極易導致公司因回購股權而陷入資本維持困境;因股東壓制排除規則精準度不足,未能有效避免公司對員工股東實施“掠奪式回購”。“人走股留”糾紛裁判規則之改進,在資本層面,應區分非減資型回購與減資型回購適用不同的財源審查標準;在治理層面,應以股權激勵自治而非人合性為依據作目的正當性審查,摒棄初始章程與修訂案二分的授權依據審查邏輯,以員工股權回購或內部轉讓的受限程度為依據作合比例性審查,以“比例分配規則”填補公司自治性方案的計價漏洞。在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員工股東的股東資格不被肆意剝奪,股權轉讓權與公平交易權不被侵犯。
關鍵詞:人走股留;公司章程;股權回購;股東壓制
輕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自2012年我國法律確立附條件不起訴以來,該制度在實踐中擴大了適用對象,逐漸成為一種有助于輕罪治理的制度模式。這種制度形成過程與歐美國家的相關制度發展保持了大體一致的態勢。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體現了協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可以預防輕罪嫌疑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發揮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具有較為強大的制度活力。未來,有必要將這一制度擴大適用到所有輕罪案件,完善其適用條件,確立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監督考察項目,建立較為完善的教育矯治體系,健全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程序,將那些具有生命力的內容上升為國家法律規范,使其發揮普遍的規范和指導作用。
關鍵詞:未成年人案件附條件不起訴;醉駕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協商性司法;公共利益衡量;預防犯罪
論刑法中的結果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教授)
摘要:結果應當限定為可以歸屬于行為、為罪刑規范所禁止、表明對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險的狀態或事實。我國刑法理論中廣義的結果概念,明顯擴大了結果的范圍。行為犯與結果犯都有結果,只不過行為犯的結果與行為不存在時間、場所的間隔。行為犯與結果犯都是通過行為作用于行為對象進而給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險。結果包括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危險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結果與抽象危險結果。
關鍵詞:犯罪結果;行為犯;結果犯;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
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霍海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1條“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一直被解釋為申請執行期間適用的排除規則,并得到《民訴法解釋》第515條和第517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則的確認,但其實該解釋與2007年后申請執行期間的“時效”轉向相沖突。《強制執行法(草案)》第83條將“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日起滿五年且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執行終結事由之一,雖有否定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請執行期間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責權利人之嫌。《民事訴訟法》第261條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是對“申請執行權不消滅”的操作性強調,也是對“債權未消滅”的程序性回應,與執行時效無關。終本程序的執行時效后果應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95條“時效中斷”規則,產生“從有關程序終結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
關鍵詞:執行時效;申請執行期限;終本程序;時效中斷;執行終結
我國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
作者:孫子涵(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學專業博士生)
摘要:仲裁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具有相對優勢。但是,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在我國尚未得到明確認可,這制約了我國知識產權仲裁的理論展開與制度構建。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為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和規范起點。知識產權獲取的國家授予性,以及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均并不足以否定知識產權效力爭議的可仲裁本質。其他法域知識產權仲裁的發展經驗,為我國推行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為此,我國應當積極探索開展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路徑與機制構建,從仲裁實踐、司法、行政、立法等多個維度協同推進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適時推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仲裁制度體系。
關鍵詞:知識產權仲裁;效力爭議;可仲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