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深刻把握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
摘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在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際,深入學習和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倍感其真理光輝和實踐偉力。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全面論述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科學內涵與核心要義,系統闡明了與時俱進加強憲法建設、不斷增強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制度供給的指導思想和科學方法,原創性、獨創性、集成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憲法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黨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夯實了思想根基和政治定力,為全面實施憲法、充分發揮憲法在經國序民、治國安邦、治國理政、民族復興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科學指引。
關鍵詞:憲法;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憲法建設
習近平法治思想理論體系研究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深入系統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是對習近平法治思想進行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體系化構建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通過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主題和“為什么建設法治中國、建設什么樣的法治中國、怎樣建設法治中國”的主線為邏輯基礎,構建起了以基本原理論、意義地位論、方向道路論、基本價值論、重大關系論、基本任務論、推進方略論、基本保障論、深化實踐論等“九論”為基本元素的完整而系統的理論體系。“九論”范式既能高度涵蓋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整體內容,又能為這一開放的理論提供持續發展的空間,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理論體系;“九論”范式;法治中國建設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創性人民話語
———基于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闡釋
作者: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鮮明的人民性。以人民話語集中表達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理論貢獻的重要體現。“以人民為中心”是關于法治主體的原創性話語,其立足于馬克思主義關于人的創造性、現實性和社會性之人性論構建,深刻表達了人民的主體形象和主體地位。“人民的美好生活”是關于法治價值的原創性話語,體現了馬克思主義“人的全面發展”之終極價值追求,創造性地將人的價值與法治價值深度綁定。習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話語的原創性亦有實踐維度,要求實現美好生活價值的權利轉化,促進法治內在公平正義價值的實踐性轉向,強調國家肩負更高階的積極義務。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話語;法治話語;以人民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
據法闡釋與辯思解釋的融貫
———中國語境下的法治思維方式塑造
作者:陳金釗(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摘要:據法闡釋的思維方式奠基于形式邏輯,其構成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征。有學者認為,法治思維與辯證思維難以兼容,是反法治或瓦解法治的思維方式。能印證這一判斷的是,后現代法學思潮用辯思方法論證了法律的可廢止性及法律推理的不可能性,進而提出法治危機論。可后現代法學重解構輕建構,反而是傳統的基礎法學提出了法律論證、實質推理、法律淵源等外部征用的補救方法。這些方法運用辯思解釋打開了法律的封閉性,同時從完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來展示法治命題的可能性,這些外部征用的法律論證方法是辯思解釋的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純粹的辯思無法直接推進法治,但法治思維的塑造離不開以辯證法為基礎的辯思。與法治中國相匹配的法治思維,需要融貫據法闡釋與辯證思維,持法達變是其基本形式。
關鍵詞:辯思解釋;法治思維;法治邏輯;據法闡釋
效率 VS 權利? 民事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爭論的實證審視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2020年初開始試點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已被2022年伊始全面推行的民事訴訟立法修正案所正式確認。然而,立法過程中“效率派”與“權利派”在改革思路上的爭論至今未歇。如何評價此次改革與相關的學術爭議?筆者所率團隊的實證研究表明,“效率派”與“權利派”主張的觀點均有一定道理,但并未得到改革數據的充分支撐。一方面,以效率為導向的繁簡分流改革雖在有限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總體上難稱顯著,且各項改革在效率的提高程度上參差不齊,這似乎顯示改革效果已近天花板。另一方面,改革并未明顯妨害權利。盡管小額訴訟程序與獨任制改革似乎在抽象層面削減了若干程序性權利,但權利整體上尚未受到明顯減損。而包括電子訴訟改革在內的部分舉措甚至有利于權利實現。概言之,此次效率化的改革不一定與權利妨害相掛鉤,也并非與權利保障背道而馳。有鑒于此,未來應該在充分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更為科學、客觀地評估改革的成敗得失與是否達至預設目標,檢驗改革是否契合特定的價值取向,繼而設計并試點接地氣、可操作、能達至的改革方案,最終有效推進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關鍵詞:民事程序;繁簡分流;司法效率;權利保障;實證研究
“獲益剝奪”規范意義的再審視
———以《民法典》第 1182 條前半段規定為分析對象
作者:張玉東(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明確《民法典》第1182條“按照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的規范意義,為其適用的前提。因被侵權人財產損失與侵權人獲益并不處于全然對應關系且存在本質差異,故將“按照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解讀為財產損失賠償標準并不具有說服力。在我國侵權責任制度范疇內,獲益剝奪中的獲益應指向積極獲益且應為被侵權人所保有。預防功能的有效實現,為將侵權人獲益歸屬于被侵權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同時,獲益剝奪雖被我國侵權責任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所涵蓋,但其與填補性賠償存在本質區別。在規范意義上,“按照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不僅體現為一種損害賠償責任,也隱含著立法者將獲益剝奪確認為一種新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認知。
關鍵詞:獲益剝奪;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中國特色行政法典的編纂研究
———以公共行政整體型特征為視角
作者:薛剛凌(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如何建構和編纂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法典?如何貢獻行政法典的中國方案?這些都是行政法典編纂必須直面的問題。相比其他部門法典,行政法典最具國別特色,因為各國對公共行政有著不同的實踐解讀。與西方以個人主義為中心、強調外部行政活動的個體化行政相比,我國公共行政遵循的是整體主義的進路,具有明顯的整體型行政特征,著眼于整體行政目標,倚重系統的組織和運行。改革開放后,我國既堅守了國家治理及公共行政的整體性特質,又強調個體的自由和權利,形塑出更具包容性的整體型行政模式。為有效回應公共行政的法治訴求,我國行政法典編纂應以整體型行政為重心,同時重視個人權利保護,以行政系統的組織和運行為框架,建構一套符合系統規律的客觀行政法體系,實現整體利益和個人權利并重的雙重價值目標。
關鍵詞:行政法典;編纂;中國特色;整體型行政
行政組織編的編纂方向:功能與結構
———兼議行政組織編對整體型行政的回應
作者:楊 欣(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教授)
摘要:行政組織法的功能在于建構客觀組織秩序,在秩序理念之下,行政組織法在行政法中占據中心地位,直接服務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行政基本法典應當對行政組織單獨設編,填補當前行政組織制度存在的缺漏和不足。行政組織編有自身相對獨立的建構邏輯,我國公共行政的整體型特性,決定了客觀組織秩序的建構應當以保障職能科學、規范的“組織化分解”為核心。在“有助于職能實現”的導向下,將有關“組織化分解”的手段均納入行政組織編的調整范疇,建立“總則+分則”的體系。總則遵循“提取公因式”路徑,聚焦于個別性職能與整體性職能的實現,分則致力于調整特定領域的組織制度和組織手段。在結構設計時,行政組織編尚須區分一般行政機關與黨政合設合署機構,以不同的路徑處理與黨的組織法規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組織編;客觀組織秩序;整體型行政;組織化分解
行政活動編的編纂思路
作者:楊偉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行政活動法律規范進入行政法典并獨立成編,學術界達成的共識多于爭議。之所以使用行政活動命名該編,源于行政活動比核心概念行政行為更具涵蓋性,且不會削弱行政行為這一概念的地位,但該編不宜包括政府運營活動和部分內部行政活動。行政活動編的體系和結構安排,需要在妥善處理實體與程序統分、行政活動編與總則編在內容上的合理配置的前提下,以體系性、類型化和開放性為基本思路,形成行政規則制定分編、行政決策與規劃分編、典型行政執法行為分編、其他行政活動分編、行政程序和政府信息公開分編共五分編。為推動行政活動的發展及其法治化,行政活動編應致力于推進行政活動的規范充分化、合作化和智能化。
關鍵詞:行政法典;法典化;行政活動;行政行為;行政程序
論行政法典對數字政府建設的回應
作者:馬顏昕(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要:行政法典有必要對數字政府建設作出全面回應,以實現對數字時代行政權力的有效約束。數字政府建設強化了公共行政的共性基礎,為行政法法典化進程提供了支撐,而法典化本身也將積極回應數字政府建設的整體性要求。行政法典應當主要規定基礎規則而非具體制度細節,以應對數字政府建設加速創新的挑戰。在內部體例上,由于數字政府建設貫穿公共行政各個領域,與其他編章有大量交叉,因此,難以獨立成編。在外部關系上,行政法典需要處理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領域法的競合問題。具體內容上,行政法典應當對數字政府建設予以全面回應:總則編中,貫徹和發展現有原則并吸收新的原則;行政組織編中,重新界定行政主體,規范公私合作與公務員數字素養;公物編中,建立公共數據與政府數字基礎設施系統性規范;行政活動(行政行為)編中,完善自動化行政行為規范;行政程序編中,完善數字化行政程序,保護相對人的選擇權,建立監督糾正機制;行政救濟編中,建立新技術證據的運用規則。
關鍵詞:行政法典;數字政府;法典化
監督救濟編的調整范圍與框架構想
———強化整體型行政的法律監督與控制
作者:王霽霞(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行政法典編纂中,監督救濟制度是否需要納入行政法典、其調整范圍與監督救濟手段如何確定等,都是不能回避的基本問題。考慮到行政法體系的完整性要求,需要將監督救濟制度納入法典整體一并編纂,單獨設編,以避免出現監督救濟制度缺位及與其他部分銜接不足而導致的結構性缺陷。監督救濟編受制于行政法典的整體構造,也需要與公共行政活動編及行政組織編相呼應。為回應我國“大公共行政”的實踐需要,監督救濟編需要強化整體型行政的法律監督與控制,其調整范圍要覆蓋政府的所有職能,包括政府的發展職能和外部管理職能,監督救濟手段也需要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與完善,以實現對我國公共行政的全面監督與救濟。監督救濟編作為行政基本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提升行政基本法典面向國家治理未來需求的能力。
關鍵詞:行政法典;監督救濟;法典編纂
區塊鏈環境中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障礙與應對
作者:齊愛民(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區塊鏈是指以分布式計算為目的生成的,以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和加密算法等為核心的計算機技術集合。區塊鏈技術特性給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帶來了全方位挑戰。區塊鏈數據中的注冊數據、區塊體數據、具有可識別性的附加數據和區塊鏈功能交易數據構成個人信息。在區塊鏈背景下,全球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重心由個人信息處理者轉向節點控制者。公鏈屬于根技術和技術基礎,公鏈發起人以及節點控制者不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律責任,而非公有鏈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產品應用,其發起人和有限節點控制者應該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律責任。區塊鏈不可篡改性使得只能以達到刪除權和更正權目的方式在制度上加以實現。
關鍵詞:區塊鏈;個人信息;數據;節點控制者
電商平臺經營者角色演化及主體規范模式嬗變
作者:李小草(中國法制出版社副編審)
摘要:探析電商平臺經營者角色演化及主體規范模式,對于認識和揭示電商平臺規范模式的根源和變化機理具有基礎性意義。當前已進入以數據資源為支持的主導型電商平臺時代,其特點是電商平臺技術結構和運營功能持續升級;隨之而來的是,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交易活動的影響能力逐漸增強。這種角色定位的重要變化,要求對電商平臺主體規范模式做出相應調整。即應將電商平臺經營者從純粹提供技術服務的中立主體,發展為需要承擔積極治理義務和責任的控制主體。在相應規范配置上,為更好平衡和保護平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需引入一種與電商平臺地位相配套的加強義務和治理職責的制度設計,以此避免權利侵害和其他風險的發生。
關鍵詞:電商平臺經營者;主導型電商平臺;主體規范模式;制度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