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專欄】
新發展理念與中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立法的互動……劉志云
個稅改革的法治成果與優化路徑……劉劍文
加強和改善審判監督管理……龍宗智 孫海龍
【理論思考】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路徑:一個框架性討論……汪慶華
論作為發展權主體的個人……戴菁
【部門法研究】
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楊立新
擴大型再頒專利的制度邏輯及啟示……李雨峰;陳聰
論管理人在高度危險責任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侵權責任法》第76條為中心……王道發
消費者立法中的信息工具……應飛虎
競爭法的思想基礎與價值共識……江帆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張明楷
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霍海紅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消失的國家:海平面上升對國際法的挑戰及應對……馮壽波
【評論】
人格主義法益觀視角下自殺關聯行為的評價……蔣太珂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專欄】
新發展理念與中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立法的互動
內容提要:新發展理念是科學認識和把握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再深化和新飛躍,是針對我國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和挑戰而提出的戰略引領,將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指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履行也概莫能外。同時,金融機構在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其社會責任的履行對于新發展理念的貫徹與落實具有特殊功能與重大意義。五大新發展理念為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立法勾畫出了基本內容框架,而法律經濟分析表明,必須選擇從"低標準"往"高標準"過渡的立法模式。此外,新發展理念視角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實踐與立法之間必須能夠良性互動,并能通過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來檢驗此種互動的效果,從而促進立法的進步。
關鍵詞:新發展理念;中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立法
作者:劉志云(廈門大學法學院)
個稅改革的法治成果與優化路徑
內容提要:《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通過標志著我國在個稅稅制綜合化改革進程中邁出了重要一步,體現了國家建設現代稅制體系,促進收入公平分配,實現讓利于民、藏富于民,以及保障個人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的經濟和法治目標。以稅收公平理念和凈所得原則審視,新《個人所得稅法》在設置綜合所得、提高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增設專項扣除、優化稅率級距等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果,但仍存一些爭議和有待完善之處。鑒于此次改革難度較大且各項制度的成熟度有所不同,采取分步的法律實施路線圖較為可取。從長遠來看,關于如何實現各項所得之間的公平課稅、是否調整最高邊際稅率等具體問題需做進一步探討和整體化考量,并應堅持改革的民主和法治路徑,從而實現稅收的實質法定和程序正義。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分配正義;量能課稅;稅收法定;分步實施
作者:劉劍文(遼寧大學法學院)
加強和改善審判監督管理
內容提要:司法責任制改革必須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價值取向,應正確認識和處理改革推進中司法邏輯與行政邏輯的矛盾,加強和改進審判監督管理的原則和措施。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審判;監督管理
作者:龍宗智;孫海龍(四川大學法學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理論思考】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路徑:一個框架性討論
內容提要:中國、美國和歐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上初步呈現出自身的特點。面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中國通過分散式的立法對它在電子商務、新聞內容推薦以及智能投顧等領域的應用進行了回應,算法公開透明是貫穿于這些層級各異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國則是通過司法判例對算法的法律性質進行了明確,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論,刑事輔助審判系統中的算法則被認定為是商業秘密。與中國、美國的個別化進路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盟通過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嚴格保護,形成了對人工智能的源頭規制模式。在數字經濟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動力的背景下,這三種模式體現了在數據權利保護和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平衡問題上的不同側重。
關鍵詞:人工智能;算法;法律規制;自動化決策
作者:汪慶華(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論作為發展權主體的個人
內容提要:作為最初以集體人權形式出現的發展權,其主體是否包括個人以及個人在其中的主體地位問題,是研究發展權應當解決的問題。發展權既是一項集體人權,也是一項個人人權。個人作為發展權的主體,其權利實現受到其階層、性別、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
關鍵詞:個人;集體;發展權;主體
作者:戴菁(中共中央黨校報刊社政治文化部)
【部門法研究】
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
內容提要:《電子商務法》第41-45條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除了第41條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之外,第42-45條規定的是電子商務交易領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包括"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在"避風港"原則中,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享有通知權,一經行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即發生相應的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等義務;錯誤行使通知權的,不僅自己要承擔侵權的補償性賠償責任或者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且對方即平臺內經營者產生反通知權,以對行使通知權的行為予以反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負有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等義務,知識產權權利人享有投訴或者起訴的權利。適用"紅旗"原則的要件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幫助行為,應當與平臺內經營者共同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關鍵詞: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避風港”原則;“紅旗”原則;反通知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擴大型再頒專利的制度邏輯及啟示
內容提要:我國專利制度中的捐獻原則排除了對在說明書中描述但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的保護。這一原則的優點是維護了專利的公示性,讓法官適用法律比較明確,但不足是對專利權人過于嚴苛。為克服這一原則的弊端,美國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擴大型再頒專利制度,并在立法中予以承認。擴大型再頒專利可以克服原初專利的瑕疵和捐獻原則的僵硬,達致專利的公示性與排他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我國專利法沒有為專利權人設置增加權利要求的救濟措施,對那些因疏忽而無法把某些技術方案納入保護范圍的專利權人有失公平,因此建議我國專利法吸收擴大型再頒專利制度。
關鍵詞:捐獻原則;原初專利的瑕疵;擴大型再頒專利;權利要求
作者:李雨峰;陳聰(西南政法大學)
論管理人在高度危險責任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以《侵權責任法》第76條為中心
內容提要: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管理人承擔的責任仍然屬于無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旨在限制管理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效力,而且此種限制作用主要體現在因果關系方面。在具體適用中,通過對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考量,證成受害人的損失與其自身原因的關聯程度,再依據高度危險區域的危險程度和一般社會公眾對危險的認識程度來最終決定免除或者減輕管理人的責任。厘清《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該條的定位和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責任;責任的免除與減輕
作者:王道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消費者立法中的信息工具
內容提要:"信息"作為日常用語和學術用語目前被廣泛使用,但其時間并不長。自1993年始,"信息"一詞零星出現于法律文本,20年后才普遍、大規模地進入法律文本中。相對于其他規制工具,信息工具的功能優勢極其明顯,因此近幾年在我國各類立法中被較多采用。由于缺乏充分的理論支持,對消費及消費者保護中多主體間的信息關系未能系統認知,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大修改沒有全面考量并運用信息工具,導致消費者評價、適當性、消費教育等多個重要制度有所缺失。由于理論認知的不充分,經營者信息提供義務等多個信息工具制度在設計中出現不當,這都需要通過立法對制度予以確立和完善。
關鍵詞:信息;信息不對稱;信息工具;消費者
作者:應飛虎(廣州大學法學院)
競爭法的思想基礎與價值共識
內容提要:競爭法的思想基礎一直充滿爭議,眾說紛紜的觀點充分體現了競爭法思想內在的沖突與矛盾。西方古典自由主義的衰落使競爭法應運而生,德國弗萊堡學派"在自由中尋求秩序"的思想影響了歐洲競爭法觀念的產生與制度的形成,競爭法成為秩序自由主義的法律表達。秩序自由主義旗幟鮮明地捍衛自由主義立場,但并不絕對排斥國家干預的存在。事實上,競爭法的產生得益于自由主義與干預主義的協同作用,但二者始終是目的與手段關系。在競爭法產生與發展的世紀長河里,我們不僅可以看到自由主義與國家干預此消彼長的歷史軌跡,還可以看到競爭法如何"在自由中建立秩序",如何在規制市場競爭行為中凝聚自由與公平的價值共識。
關鍵詞:競爭法;弗萊堡學派;秩序自由主義;價值共識
作者:江帆(西南政法大學)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
——《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
內容提要:司法實踐不當擴大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范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正確理解《刑法》第196條第2款所規定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體系地位;"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既不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也不是僅具有語感意義,而是客觀處罰條件。惡意透支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發卡銀行催收后予以歸還的,雖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因為缺乏客觀處罰條件,不能給予刑罰處罰;透支后產生不歸還的意思因而未歸還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歸還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訴前或者一審判決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證人全部歸還的,應當不起訴或者應當免予刑事處罰;客觀處罰條件的法律效果適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應當將"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行為人排除在外。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客觀處罰條件;具體適用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內容提要: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時效之路"開端",再到2015年《民訴法解釋》出臺時時效之路"完成",我國執行時效制度終于脫胎換骨。但與此同時,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趨同化也導致執行時效獨特性和獨立性的危機。本文建議取消執行時效概念,對于常規規則,以"判決確認之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在民法典訴訟時效部分作出規定,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統一化"。當然,這并不影響《民事訴訟法》對極特殊規則作出規定。
關鍵詞:執行時效;訴訟時效;性質;民事訴訟法;民法典
作者:霍海紅(吉林大學法學院)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消失的國家:海平面上升對國際法的挑戰及應對
內容提要:氣候變化和海平面上升給國際社會特別是低洼沿海國家帶來嚴重威脅,也對國際法帶來重大挑戰。低洼、偏遠的(發展中)小島嶼國家可能將逐步被淹沒,引發包括海洋邊界、國家主體地位、新的無國籍狀態、跨境氣候難民人權保護等諸多復雜法律問題。海平面上升可能從根本上改變海岸線,給島嶼、基線和全球海洋邊界帶來不確定性,增加國家間海洋權益爭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尚未澄清導致領海基線后退的海平面上升是否會影響沿海國管轄海域的外部邊界。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等尚未能為國家應對該危機提供規則支持。《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不支持將海平面上升作為國家可單方面終止邊界條約的情勢變更。永久固定或凍結基線將促進海域邊界的穩定并有利于海洋劃界。一個領土"物理"喪失或不適宜居住的國家應能繼續保持其"國家"地位,但其生存與海域管轄權行使將面臨難題。
關鍵詞:海平面上升;小島嶼國家;基線;海洋邊界;氣候難民
作者:馮壽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政學院)
【評論】
人格主義法益觀視角下自殺關聯行為的評價
內容提要:在適用《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之規定時,傳統觀點一直堅持兩項原則:一是故意殺人行為僅限于正犯行為;二是故意殺人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對自殺參與行為的評價時,這兩項原則已被放棄。然而,放棄第一項原則,會導致刑法規范體系的矛盾和評價沖突;放棄第二項原則,同樣會導致評價沖突。因此,在評價自殺參與行為性質時,傳統的兩項原則仍應被堅持。從人格主義法益觀的視角看,自殺剝奪了繼續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屬于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基于共犯從屬性原則,自殺參與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參與他人自殺的行為的不法較輕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規定,是自殺參與行為得以減免處罰的根據;安樂死和尊嚴死存在被正當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應是緊急避險。
關鍵詞:自殺參與;故意殺人罪正犯;故意殺人罪共犯;人格主義法益觀
作者:蔣太珂(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