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稅收制度改革專欄
理財治國視閾下財稅改革的法治路徑
劉劍文(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這與“理財治國”觀念一脈相承。在現代國家,法治構成了國家運行和發展的基本軌道,因此,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從本質上看就是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從整體主義視角出發,財稅改革與財稅法治密切銜接、相互配合,堪稱國家治理的兩大核心要素,共同鋪就了建立法治化的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由之路。將《三中全會決定》、《四中全會決定》以及其他中央文件結合起來看,便可管窺法治框架下的財稅改革整體方案和行進路線,其需要從財稅立法、財稅法律實施等角度著力構建,并且以機構設置的改善、專業人員的充實為內部配套,以政治體制的優化、經濟體制的升級為外部保障。通過明確和堅守財稅改革的法治思維,能夠有力推動我國財稅法治體系的全面形成和順暢運行,進而切實增進民生福祉、保障納稅人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關鍵詞:財稅法治;財稅改革;理財治國;整體主義;體系建設
收稿日期:2015-03-01
基金項目: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財稅法制創新研究”(13&ZD028);201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公共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研究”(12AFX013)
作者簡介:劉劍文(1959),男,湖北武漢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現代預算權體系中的人民主體地位
朱大旗(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邁向現代預算也即公共預算、法治預算的進程中,我國對預算目的的認知已由片面強調實現國家職能、保障公權力行使逐步轉變為滿足公共需求、促進民眾權利的實現。正因為這種基本理念的轉變,預算權力格局不能再由公權力主體尤其是行政公權主體所統領。如何更好地彰顯人民在預算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如何在預算過程中切實體現和貫徹人民的利益與意愿,已成為我國預算權體系變革的方向。認真對待這種變革,我們應深刻體認和秉持“以人為本”、“人民主權”的基本理念,落實預算法治的立法保留原則、完善人大代表的預算審批權和監督權、明確民眾直接性的預算權利,這是夯實現代預算權體系中人民主體地位的基礎。
關鍵詞:現代預算;預算目的;預算權;人民主體地位;預算權利
收稿日期:2015-03-01
基金項目: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進程研究”(13AFX005);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下預算法治化研究”(14ZDC015)
作者簡介:朱大旗(1967),男,湖南寧鄉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中國國家治理的進路選擇:財稅治理及其模式轉換
熊偉(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2)
摘要:隨著中國經濟從粗放到集約轉型,國家治理正由傳統的行政主導模式轉向“共治、法治和善治”的現代治理模式。財稅不僅要考量社會基礎和國家性質,還要尊重市場機制,維持財稅的中性特質。也源于此,財稅治理必須與公共財政、民主政治與法治理念相適應,既要防范市場失靈,又要防范政府失靈。為此,應從橫向層面加強代議制機構的民主職能,實現財稅權力的合理配置;縱向方面有必要實行地方自治,推動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法治化。
關鍵詞:國家治理;財稅治理;法治原則;模式轉換
收稿日期:2015-01-23
作者簡介:熊偉(1971),男,湖南岳陽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稅收法定化:從稅收衡平到稅收實質公平的演進
張怡(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稅收法定主義原生于民主并以“議會”為權力標志決定稅賦的取舍與存廢,而在均衡與非均衡經濟制度迥異的境況下,“議會”權衡公平與正義之基石如何安放,豈能以泛公平論輕率涵蓋之。很顯然,我國非均衡經濟被植入了解構自然平衡的基因——國家普遍深度干預,以致原生態的均衡經濟內在的自然公平狀態被打破,加之政府及主管部門干預的恣意與“任性”,名曰公平稅收實乃無意識地借公平之美名而倍行不公平,“油門當了剎車踩”,勢必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尺蠖效應,在此,理論上深入反思并從實踐中強化逆調整,方能在稅收衡平與法定之下促成非均衡經濟社會的實質公平。
關鍵詞:稅收衡平;稅收法定;稅收公平
收稿日期:2015-03-19
基金項目: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財稅體制改革法治化建構研究”(14BFX097)
作者簡介:張怡(1956),女,上海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經濟學博士。
致謝:本文的譯文部分由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業2014級博士生鄧堯翻譯,謹此致謝。
地方治理的模式選擇:財稅視角下地方主體地位再思考
郭維真(中央財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1)
摘要:自十八屆三中全會將財政提升至國家治理高度,包含財政在內的國家統治方式面臨著全方位的重構。在國家權力內斂化和社會價值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下,不僅在形式上表現為多主體、多中心、多途徑、立體式的協商與合作型社會管理模式;在實質層面,即權力是否可以空間的理性布局分散化,也成為探索地方治理的路徑之一。本文將從國家權力體系著手,以財政為中心對新型地方治理的模式選擇進行分析,重新思考地方的主體地位。在傳統模式下,駕馭型的國家權力以垂直統治為核心,而在以權利重塑國家權力的當今社會,水平的、平等的、和平的談判模式即治理是推進法治的重要路徑。
關鍵詞:地方治理;地方主體;模式
收稿日期:2015-03-01
基金項目:201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公共財政的法制監督研究”(12CFX077)
作者簡介:郭維真(1981),女,回族,福建惠安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中國財政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理論思考
西漢早期民生政策法制化考析
胡仁智(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西漢政權建立之即,為解決急迫的民生問題,出臺了“兵罷歸家”及“令民歸鄉”,“輕田租”及“馳山澤之禁”,“量吏祿”及“度官用”等民政、經濟及財政政策。同時,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相關的戶籍編制、授田宅、自占名數、復故田宅、名田宅、不動產確權、田租稅、礦產開采、公職人員薪俸及公務消費等制度,實現了民生政策的法制化。漢初民生政策的法制化不僅對于恢復和發展經濟,解決民生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為西漢政權的穩固以及社會管理,社會控制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及經濟基礎。
關鍵詞:西漢早期;漢律;民生政策;法制化
收稿日期:2014-09-11
基金項目:2012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行政法實施研究”(12BFX042)
作者簡介:胡仁智(1964),女,云南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傳統行政強制類型之再造——以類型的開放性為視角
劉磊(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新型行政手段在傳統行政強制類型結構中無所歸依,難以與現有法律相銜接,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的適用和發展!靶姓蠈嵭源_保手段”是在縱向上以抽象的上位概念涵括新型手段,并在橫向上創設新類型——其他新型手段,因未觸動行政強制的內部結構,可稱為“外部進路”。然而,循此進路,其他新型手段被排斥在與之并列的類型之外,內容上又存在交叉,更加難以定性。以類型的開放性特征予以檢視,傳統間接強制類型化為代履行、執行罰的結構并不完整,應設立與之并列的“其他間接強制”類型,使之向新型手段開放。傳統行政強制結構內部的類型再造,可稱為“內部進路”。新型手段應以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中定位為基礎,以與現有法律相融合。
關鍵詞:新型行政手段;傳統行政強制;類型;開放性;其他間接強制
收稿日期:2014-11-07
作者簡介:劉磊(1986),男,山東平原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博士生。
論行政法上的公法權利
王本存(重慶大學 法學院,重慶400045)
摘要:行政法上的公法權利是行政法的關鍵性概念與法學工具。行政法學目前仍沒有對這一關鍵性問題予以充分的回應,造成了行政法理論與實踐的上殘缺與緊張。這種張力使概念與體系上把握公法權利成為必要。行政法上的公法權利,是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時享有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或者對行政機關擁有相應的請求權。可以從分析性與功能性的角度對其加以體系化。一旦完成理論的上建構,實踐中如何運用就成為另一個關鍵。圍繞著法律條文,借助法解釋學,結合中國行政法實踐,并通過比較法的觀察,就可以初步形成關于行政法上公法權利適用的教義學命題。
關鍵詞:行政法;公法權利;體系;適用
收稿日期:2014-12-11
作者簡介:王本存(1979),男,山東蒙陰人,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行政程序濫用研究
關保英(上海政法學院,上海201701)
摘要:行政法治中一系列非理性行為的弊害中,行政程序濫用的弊害最大,但目前尚未有人進行深入研究。其與一般的行政程序違法是行政法中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割裂實體與程序關系、惟程序主義、程序套用和秩序克扣等。它給予了程序以形式上的價值,而背反了行政程序的本質進而也制約了行政法價值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通過確立行政法的獨立定在,使行政程序價值明確化;通過樹立行政法治的正當理念,使行政程序規則與行政實體規則有機化;通過理順行政法的規范體系,使行政程序典則化;通過嘗試行政執法的司法運作,使行政程序第三者介入化。
通過以上措施防止行政程序濫用。
關鍵詞:程序濫用;行為類型;程序介入
收稿日期:2015-01-16
基金項目:“上海市一流學科(行政法)”、“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設專項(行政法)”資助項目
作者簡介:關保英(1961),男,陜西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論民法總則不宜全面規定人格權制度——兼論人格權獨立成編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人格權與主體制度存在明顯區別,其規定的具體性和民法總則規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權的發展趨勢也表明其無法為民法總則的規定涵蓋,將人格權置于總則之中將影響人格權的充分保護和利用,人格權不應規定于總則中的主體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規定于總則之中。人格權的獨立成編不僅具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和重大的實踐意義,而且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并將有利助推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關鍵詞:人格權;人格利益;民法典編纂
收稿日期:2015-02-15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學方法論與中國民商法研究”(項目批準號13&ZD150)
作者簡介:王利明(1960),男,湖北仙桃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博士生導師。
鳴謝:在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副教授的大力幫助,在此謹致謝意。
論預付式消費交易的法律構造
王葉剛( 中央民族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1)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和交易實踐的發展,預付式消費交易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模式。預付式消費交易主體多元,法律關系復雜,有必要準確認定其法律構造,厘清各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購卡人與發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難以有效涵蓋整個預付式消費交易,預付式消費交易在法律構造上還應當包括持卡人與實際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就購卡人與發卡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言,購卡人需要向發卡人提供長期資金信用,在約定期間內不得就預付卡主張兌現;發卡人則向購卡人提供便捷的支付工具,并對預付卡支付功能的實現負擔法定擔保義務;持卡人與實際經營者之間成立普通的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合同,在實際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時,持卡人可直接基于該合同關系請求實際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詞:預付式消費;預付卡;單一合同說;格式條款的解釋
收稿日期:2015-02-23
作者簡介:王葉剛(1987),男,安徽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延展性許可費條款的反壟斷法分析
寧立志,周圍(武漢大學 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湖北武漢430072)
摘要:延展性許可費條款是存在于研究工具專利許可協議中的一種許可費計費模式。延展性許可費條款被合理適用時能夠對市場競爭產生一定的積極效應,若延展性許可費條款被濫用并對市場競爭造成實質性損害,則可能產生抑制競爭的負面效果。因此,需要對延展性許可費條款的內在法律機理進行剖析,以明確延展性許可費條款的合理適用界限、違法特征以及規制手段。為利于獲取相關產業發展所需的基礎性技術,我國應適度借鑒域外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法制特點不斷引導和完善延展性許可費條款的適用。
關鍵詞:研究工具專利;延展性許可費;反壟斷法
收稿日期:2014-10-13
基金項目: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資助項目;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2012106010209)
作者簡介:寧立志(1964),男,湖北麻城人,武漢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周圍(1986),男,湖北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研究人員。
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
竺效(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補充環境風險的行政監管、分散被保險企業的賠償風險、及時救濟受害人等環境、經濟、社會方面的綜合效益。我國2007年以來的試點實踐已充分表明,缺乏相應的立法基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事業的建立和發展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訂通過的《環境保護法》僅增加了鼓勵投保條款,尚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針對現有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我們應加快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其立法框架也應當具有適應當代環保需要的結構特征。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
收稿日期:2014-11-22
基金項目:201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生態損害綜合預防和救濟法律機制研究”(10CFX068)
作者簡介:竺效(1977),男,浙江寧波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逮捕率變化的影響因素研究——以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為背景
馬靜華(四川大學 法學院,四川 成都610064)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逮捕率的下降趨勢十分明顯。據初步分析發現,逮捕數、逮捕率的下降與犯罪率的自然變化無關,相關逮捕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很可能是真正發揮作用的影響性因素。以C市為例的研究揭示,檢察機關對逮捕瑕疵案件的考核控制的增強造成輕罪逮捕數量的急劇下降,這是導致逮捕數和逮捕率下降的關鍵性因素;由于指控式審核機制的作用,逮捕必要性審查對減少不當逮捕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效果低于預期;至于“司法化”的審查逮捕程序,無論是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是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逮捕決定的影響均較為有限。為了進一步控制不當逮捕,需要對現行的逮捕審查程序進行全面改革,逮捕審查應從采取指控式審核轉向綜合式評估,從行政化的準司法程序逐漸邁向控辯式的司法程序;與此同時,為了兼顧保障訴訟的價值目標,也有必要對輕罪案件羈押控制的策略做出重大調整,以全程性速審程序的構建取代行政考核管理。
關鍵詞:逮捕率影響因素;逮捕瑕疵指控式;審核機制
收稿日期:2015-03-01
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1-0346);四川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研究專項項目(skqx201105)
作者簡介:馬靜華(1970),男,四川洪雅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致謝:感謝張瀲瀚、李丹、張婧同學在調研中付出的辛勤勞動,特別感謝李建、徐杰、甘寧、陳慧昌、李佩弦、劉躍、陳果等同志對調研工作給予的大力支持。
刑法合憲性解釋的意義重構與關系重建——一個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邏輯
蘇永生(河北大學 政法學院,河北 保定071000)
摘要:從憲法與刑法的關系、近代刑法產生與發展的過程以及國外刑法理論對合憲性解釋的解釋來看,刑法的合憲性解釋是指對刑法做出合乎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提倡合憲性解釋,對刑法領域法治的實現、劃定刑法解釋的界限以及厘定刑法理論的發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義。合憲性解釋是一種解釋限度,而非具體的刑法解釋方法,但對刑法解釋方法構成了明顯的制約。合憲性解釋應當在所有的刑法解釋方法中得到貫徹,因而與刑法解釋方法之間不存在位階關系;而且,從邏輯和解釋實踐來看,刑法解釋方法之間也不存在位階關系。在形式上,對刑法做出未超出文義范圍的解釋結論就滿足了合憲性解釋的要求;從實質上看,合憲性解釋的貫徹還得借助于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刑法解釋方法的具體運用。
關鍵詞:刑法;合憲性解釋;罪刑法定主義;解釋限度;解釋方法
收稿日期:2015-02-18
作者簡介:蘇永生(1973),男,寧夏固原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有利的法——實質正義的極端化
袁發強(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部分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方面要求選擇“有利于保護”某一方當事人的實體法。這種規定雖然有體現沖突法實質正義追求的積極意義,但也為法院查明和準確適用外國法增加了難度,不利于司法任務的簡單化。所謂“有利的法”,要求法院在眾多可適用的法中,通過比較選擇一個能最好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實體法,這其實是美國“最好的法”選法方法的翻版。沖突法實質正義的趨向應當是有限度的,不應取代實體法所應發揮的作用,否則會破壞法律選擇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喪失沖突法的規范價值和存在意義。鑒于該法生效時間不長,一時難以修改,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對之予以適當矯正。
關鍵詞:實質正義;有利的法;最好的法;結果導向;外國法查明
收稿日期:2014-12-31
基金項目:2012年度司法部國家法制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涉外民事司法環境優化機制研究”(12SFB2055)
作者簡介:袁發強(1966),男,湖北武漢人,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法院地法擴大適用探因——中、美兩國比較研究
王藝(中國社會科學院 法學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擴大適用法院地法的現象在當代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決中屢見不鮮,這既有悖于現代國際私法平等對待內、外國法的精神,亦會造成挑選法院、破壞判決一致性等多重后果,F實問題嚴峻,卻至今缺乏有效的應對機制。中、美兩國法院不當適用本地法的情況均相當嚴重,肇端卻因兩國的具體情況而有所差異。通過進一步分析可以探知,看似有差異的成因實則源自同一價值觀念,即自他、我兩分的“私”,而私觀念又深深根植于現代法治權利本位的基設。故此,在西方主導的現代法治框架下,試圖遏制因私而引發的法院地法擴大適用,無異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內中的矛盾性正可解釋有效應對機制付之闕如的現實。這也提示我們跳出固定思路,尋求超越法治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法院地法;法院;私;法治
收稿日期:2015-01-05
作者簡介:王藝(1980),女,江蘇南通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美國憲法不自證己罪特權的適用范圍考察——施梅伯案及其以后
張薇薇(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在美國,不自證己罪特權的適用狀況始終與司法權的運作密切相關。通過1966年的施梅伯案,聯邦最高法院歷史性地將特權的適用范圍限定在“證述或表達”,從而明確認可一系列針對人身的強制取證行為。該標準一直沿用至今,但也在強制提交文件、強制取證過程中的附帶陳述、強制精神病鑒定和制定法申報義務等案件中遭遇挑戰,再起波瀾。實踐表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不自證己罪特權的司法適用有所保留,更多只是將其作為口供任意性的保障。關注不自證己罪特權在美國刑事司法的適用狀況,會對我們理解《刑事訴訟法》關于“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有所啟發。
關鍵詞:不自證己罪特權;適用范圍;證述或表達;口供任意性
收稿日期:2015-03-25
作者簡介:張薇薇(1986),女,云南昆明人,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評論
《公司法》第151條的漏洞及其填補
錢玉林(揚州大學 法學院,江蘇 揚州225009)
摘要: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第151條是2005年《公司法》修正時引入的。由于第151條并非我國司法的本土經驗,如何正確實施,才能符合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基本法理和立法目的,便成為了討論的問題。第151條存在兩個法律漏洞,第2款對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應規定而未規定,第3款規定的“他人”未作限制性規定。采用比較法方法和類推適用方法,利用既有法律體系內的制度和規則,認可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仍為原告,而股東則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確立為訴訟上法定的代表人,以填補第151條第2款之漏洞。對于第151條第3款中的“他人”,應探求股東代表訴訟規范的立法目的,采取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將與公司無控制關系的“他人”排除在外,以貫徹第151條的立法目的。
關鍵詞: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第151條;法律漏洞;法學方法
收稿日期:2014-06-13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公司法實施問題研究”(11FFX037);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NCET-11-0998)
作者簡介:錢玉林(1966),男,江蘇昆山人,揚州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我國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制度研究——反思與重建
袁錦凡(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我國基于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制度在發回重審的條件和發回重審的程序上都存在明顯的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處理好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及效率價值之間的關系。我國應該以兼顧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效率三種價值的實現為指導思想,重構基于刑事程序違法的發回重審制度。
關鍵詞:刑事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