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經濟法研究 徐國棟(廈門大學 法學院,福建 廈門361005)
摘要:經濟法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羅馬法中的《關于生活資料供應的優流斯法》是其反不正當競爭法,483年的芝諾敕令是其反壟斷法。此外,還有通貨緊缺管控法和價格限制法等經濟危機管控法,它們共同構成羅馬經濟法的體系并被公認為現代經濟法相應分支的始祖,因此,經濟法現代德國起源說值得商榷。由于經濟法不過是排除妨礙市場經濟正常運作因素的法,上述羅馬經濟法規的存在,證明古羅馬采用市場經濟。
關鍵詞:羅馬經濟法;《關于生活資料供應的優流斯法》;芝諾敕令;《銷售物價格告示》
道與中國“無訟”法律傳統 龍大軒(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道的價值理念認為,萬事萬物皆有陰陽兩面,如大與小、強與弱、爭與讓、得與失等,唯有通過節欲自律的“無為”,方能消解靈肉之際、人人之際、天人之際的關系沖突,達致陰陽平衡的和諧秩序。受其影響,中華民族養成了謙和不爭的民族性格。落實到法律生活中,則體現為人們不愿單純運用訴訟來解決糾紛,進而逐漸形成“無訟”的法律實踐傳統,以維系良好的人際氛圍,并展現“不爭善勝”的人生智慧。在法律萬能主義受到挑戰的今天,“無訟”的精神價值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有所裨益。
關鍵詞:道;節欲自律;謙和;爭;無訟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重新認識中華法系”(13AFX003);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法文化研究傳播協同創新團隊建設”
論行政約談——以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為視角 胡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
摘要:行政約談是我國行政機關近年來采用的一種新穎的行政方式。在取得相當執法效益的同時,行政約談也暴露出適用范圍不當、權力濫用等問題。從法和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些問題的癥結不僅在于立法的缺失、程序的不完備,更在于行政機關對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把握不清,由此導致了行政約談的越位與缺位。只有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才能避免空洞的法治化論調,真正解決施行行政約談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實現行政約談的制度化構建。
關鍵詞:行政約談;政府與市場;市場失靈;制度完善
侵權責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權行為——與楊立新教授商榷 張力,鄭志峰(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第三人侵權行為是指,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關聯人與損害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存在行為、客體或主體上關聯的侵權行為。它本質上屬于單獨侵權行為的范疇。第三人侵權行為對應的侵權責任形態具有多樣性,需區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在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責任)中,第三人侵權行為通常對應的責任形態為第三人責任,即由第三人獨自承擔全部責任,關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無過錯責任中,則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確配置第三人責任,否則關聯人需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同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聯人在承擔責任之后,通過向第三人追償的方式來達到終極免責的效果。
關鍵詞:第三人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第三人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
基金項目:西南政法大學青年學術創新團隊項目“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法典跟蹤研究”(XZQNXTD2011-01);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博士重點項目“侵權案件裁判中的價值判斷研究”(2013XZYJS007)
論基于繼承與遺贈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以《物權法》第29條為中心 劉耀東(大連海事大學 法學院)
摘要:基于繼承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可劃分為兩個階段,即遺產由被繼承人移轉至共同繼承人共有的第一階段,遺產由共同繼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繼承人單獨所有的第二階段。前者與各國所采取的繼承樣態有關,而后者則與遺產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關。遺贈能否與繼承同樣看待從而使遺贈之標的物于遺贈開始時即當然移轉于受遺贈人,與各國所采取的遺贈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權變動模式息息相關。在我國現行立法采“區分遺囑繼承與遺贈”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之框架下,遺贈僅具有債權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之物權效力。
關鍵詞:遺贈;不動產物權變動;遺囑繼承;遺產分割
基金項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繼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研究”(11YJC820073)
社會保險反欺詐綜合法律對策研究 張新民(西南大學 法學院,重慶400715)
摘要:為了有效預防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在立法層面應出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對社會保險反欺詐進行專門規定。在《刑法》中增設社會保險基金詐騙罪,并且鼓勵社會保險反欺詐地方立法。在執法層面應增設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機構,建立社會保險反欺詐行政協調機制,同時制定社會保險反欺詐專門管理制度。在司法層面應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案件范圍,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欺詐典型案件公開審理的宣傳教育功能,發揮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司法建議的完善改進作用。
關鍵詞:社保基金欺詐;立法對策;執法對策;司法對策
基金項目:2006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06BFX034)
收入分配改革中的金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配置 李安安(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2)
摘要:利率、匯率、信貸、資本市場定價機制等金融政策工具具有強大的收入分配功能,但金融法的價值取向與思維模式遮蔽了人們對這一功能的認識。糾偏金融政策工具收入分配功能在我國的異化,需要對信貸權、融資權和財產權進行權利配置,對不同效力的法律規范進行組合配置,并需要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將央行的居民儲蓄管理功能與貨幣政策實施功能分離、拓展小額信貸與微型金融的融資渠道、打造公開透明和市場化的資本市場定價機制。
關鍵詞:收入分配改革;金融政策工具;權利配置;組合配置
基金項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規劃項目“收入分配調整與金融法制變革——以金融資源的公平配置為中心”(11YJA820017)
普惠金融視野下企業公平融資權的法律構造研究 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29)
摘要:法律介入企業融資的正當性不在于難易,而在于公平。企業有權以各種正當、合法的方式融資,發展普惠金融要求確立公平融資權的立法理念并完善相應的法制建設。理念確立的關鍵是在公平、安全與效率等目標及原則間形成平衡,促進企業公平融資與銀行信貸自主、政府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法制建設的核心是對既有的金融體制做結構性調整,其中,商業性金融中的競爭性供給與貸款申訴機制、政策性金融的角色匡正、合作性金融的合理回歸是當下促進企業公平融資權的迫切之需。
關鍵詞:普惠金融;公平融資權;競爭性供給;貸款申訴;金融市場結構
基金項目: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14YQ10)
挫折與修正:風險預防之下環境規制改革的進路選擇 杜輝(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風險預防作為基礎性原則正在主宰著法律體系的變革路向和精神維度,引導著環境規制從危險規制向風險規制轉變。在環境規制實踐中,風險預防存在綱領規定模式、規范裁量模式和制度規范模式三種適用類型。環境規制的格局正圍繞著它們不斷地調整、改進,但也在規制立法和規制實施層面呈現出階段性挫折的一面。這種挫折的根源在于當前的環境風險規制采取了一種封閉式的技術規范進路。對此,應借助商談式程序進路對其進行修正和補充,確立以“規制立法+規制決策+規制商談”為主軸的環境風險規制新范式。在風險預防之下,這種雙重復合進路對我國的環境規制改革實踐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關鍵詞:風險預防;環境規制;技術規范進路;商談式程序進路
基金項目: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環境私主體治理的法律問題研究”(14CFX078);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7批特別資助項目“私人參與環境治理的法治化建構”(2014T70156);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4批面上資助項目“環境公共治理的法治邏輯與中國化路徑”(2013M540178)
論預防刑的裁量 張明楷(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報應的正當性與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報應所裁量的刑罰是責任刑,基于預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罰是預防刑。裁量預防刑時應當重點追求特殊預防,不得使積極的一般預防優于特殊預防;裁量預防刑時難以追求積極的一般預防,不得追求消極的一般預防;但是,如果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小則應當從寬處罰。由于預防刑的裁量是刑罰個別化的過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險性小的情節都應當受到重視,對罪行嚴重的犯罪不適用或者嚴格適用酌定從寬情節的做法,違反刑罰目的。裁量預防刑時,對影響責任刑的情節與影響預防刑的情節,既不能進行綜合判斷,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慮類型化的情節,也要考慮非類型化的情節。
關鍵詞:預防刑;刑罰目的;量刑平衡;罪行輕重;量刑情節
刑法解釋基本立場之檢視 董邦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武漢430060)
摘要:刑法解釋的立場指導著刑法解釋的方向,是刑法解釋的最基本問題。客觀主義解釋主張從“法的本意”來解釋刑法,而主觀主義立場主張從“立法者原意”來解釋刑法。因此“法的本意”的來源、存在基礎以及其解釋效果是應當為各界所關注的。從認知規律看,立法者的立法過程和解釋者的解釋過程都離不開理性的認識,在質疑“立法者原意”理性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解釋者對于“法的本意”探討的理性。從表意學角度出發,解讀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的表意和法律文本的文義之間的關系,立法者的原意是三者中核心和本質的部分,是表達的出發點和依據。在刑法解釋過程中,解釋對象和解釋者之間的融合是解釋的一種必然現象,但這絕不是解釋的一種應然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這種現象的存在才要采取一定的方法來制約。在摒棄“立法者原意”的情況下,客觀主義解釋的立場是主觀化的,而主觀主義解釋的立場是客觀化的。所以,在刑法解釋中應該遵循主觀主義解釋立場。
關鍵詞:刑法解釋;立場;認知規律;表意學;詮釋學
反思事實預決效力 曹志勛(上海交通大學 凱原法學院, 上海200030)
摘要:《證據規定》第9條規定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具有預決效力,但是我國學者對此認識不同,從立法論上看也應當否定上述事實預決效力。事實預決效力的主張無法得到傳統既判力理論的支持,為達到擴大既判力的目的,應當提起獨立的中間確認之訴。比較法上雖然存在擴張既判力范圍的理論主張,但是存在標準模糊、缺乏可預見性以及可能無謂浪費訴訟資源的弊端,也不適合我國現有的發展程度,應當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可能造成的誤解。此外,預決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實排除效,也不同于公文書的證明力規則。
關鍵詞:事實預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事實排除效;公文書證明力
基金項目:2011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民商事審判方法研究”(11BFX122);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項目(留金發[2011]3005號)
國家利益的層次分析與國家在國際法上的行動選擇 劉志云(廈門大學 法學院,福建 廈門361005)
摘要:跟一切利益一樣,國家利益具有鮮明的層次性。居于不同層次的國家利益,對于國家的重要性來說也就存在區別,這種區別必然影響國家利益與相關國際法律制度的關系。實際上,無論是國家利益的層次等級,還是國家利益的層次變動,乃至國家利益不同層次之間的復雜關系,都將影響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態度與行動選擇。無疑,對國家利益的層次分析,將是國家利益與國際法的關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我們從單位層次觀察國內系統如何“自下而上”或“從內至外”影響國際法的一個良好窗口。
關鍵詞:國家利益;層次分析;國際法;單位層次
基金項目:廈門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全球治理與國際法”(2012221012);司法部2013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后危機時代的全球治理與國際經濟法的轉型”(13SFB2044)
摘要:為促進股權眾籌產業的發展,美國《眾籌法案》創立了集資門戶這一全新的眾籌平臺類型。相較于注冊券商,集資門戶的設立門檻較低,但其業務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從事基礎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業務,禁止以任何方式參與或影響投融資雙方的證券交易。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范應借鑒集資門戶這一制度設計,在平衡兼顧各方主體利益的基礎上,對眾籌平臺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盡快結束目前我國眾籌網站的無序經營狀態。
關鍵詞:股權眾籌;集資門戶;眾籌平臺;眾籌法案;JOBS法案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6批面上資助項目“股權眾籌法律制度研究”(2014M561119)
摘要:國際法的碎片化是一種中性的體系結構,是國際法體系以及其內部子體系發展中的客觀樣態。其中,國際投資法體系正呈現出典型的碎片化結構,它是國際投資法擴張發展的客觀結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質。不僅如此,碎片化雖然給國際投資法體系帶來了結構性困難,但對促進此體系的發展以及更宏觀的國際經濟秩序協調具有獨特優勢。
關鍵詞:國際法;國際投資法;碎片化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行政實施研究——以裁量權的建構為中心 周樨平(南京農業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摘要:我國正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行政機關實施一般條款的權力。一般條款以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如果授權執法者在適用過程中進行價值補充,執法者就因此獲得一種立法性的裁量權。就我國現行執法體系而言,競爭執法機關行使該項權力存在法治層面的正當性隱憂,控制裁量權濫用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有欠缺。提升執法人員的專業性,加強行政程序的公眾參與,是滿足裁量權正當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權行使的最佳范圍,進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構,實現司法審查的良性制約,是防止裁量權濫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條款的實施為契機,我國競爭執法機關將完成從傳統執法機關向現代管制機構的演進。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一般條款;行政裁量;競爭執法機關
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控制”(2012SJD820018);江蘇省教育廳青藍工程項目
對奧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認識 周祖成,張印(1.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2.梁平縣人民法院,重慶405200)
摘要:奧斯丁用“主權者的命令”來解釋法律,在學界引發很多爭論和誤解。其實,這只是一種認識方法,以證成法律的存在方式與作用,并不排斥法律與其他社會要素的聯系。事實上,奧斯丁為解決法律與一般功利之間的張力,闡釋了主權者與臣民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主權者設定了必要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法律概念的社會張力。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梅因和哈特對法律的思考有了進一步的延伸與拓展。所以,在談到奧斯丁的法律概念時,不能只強調其作為主權者命令的一面,還要看到其為化解法律概念的內在張力而為法律概念所開放的空間。片面強調法律中的單一要素,就會使法律與社會脫節,對法律的這種僵化解釋將成為社會實踐的阻礙。
關鍵詞:奧斯丁;主權者;法律概念;張力;開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