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思考
1.建構法治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李龍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同志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了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作用,明確要求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這里的法治軌道就是法治體系。本文通過闡述“治理”一詞,描繪出國家治理體系的應有之義,進而得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與保障系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科學結論,并以此為契機,提出法治體系的基本框架。
關鍵詞:治理;治理體系;法治體系
2.中古法制文明論———以“法理”為中心的考察
鄧長春 (西南政法大學;貴陽學院;梁平縣人民法院)
摘要:中國中古時期,法制文明獲得突破性發展。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法典編纂,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而“法理”概念的提出則為此時期法制文明發展和進步的中樞環節。為滿足解決秦漢法制困局之需要,在漢魏以降政治、學術環境熏陶之下,“法理”概念應運而生,這是中古法制文明演變中的一件大事。中古法學以“法理”為法律之本,以論理辯難的邏輯方式求貫穿法律之通理,將先秦法哲學的宏大論述與秦漢法律注釋學的微觀考證連成一體,促成了古代中國法學理論的完整與成熟。這不僅極大地推動了中古律令制度的系統化與完備化,對中古法制文明之演進產生巨大影響,而且對今日之法學研究亦頗具啟示。
關鍵詞:中古;法制文明;法理;法學;律令制度
3.西方文學藝術史上作者的著作權意識自覺
李宗輝(河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古希臘時代,作品已經作為私有財產用于商品交換。古羅馬的諷刺詩人馬歇爾則創造了“剽竊”一詞。經歷了中世紀的神學壓抑以后,文藝復興的自然藝術強調作者的創造天賦。面對十六十七世紀的出版審查制度,彌爾頓等作家呼吁出版自由,笛福則借用文學上的“親子比喻”倡導版權立法。《安妮法》誕生以后,蒲柏積極應用它保護自己的權利,愛德華·揚則進一步討論了作品獨創性的意義。19世紀,博馬舍、巴爾扎克、雨果和狄更斯等人為促進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和國際保護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關鍵詞:剽竊;創造天賦;出版自由;親子比喻;獨創性
4.論受教育權的國家給付義務
莫靜 (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尊重、保護和給付三層次性的國家義務結構論已為社會各界所廣泛認同,而在有關受教育權的國家義務理論中,唯獨受教育權的國家給付義務卻很少被人論及,且其法律規制現狀也比較紊亂。所以,對這一領域空缺的充實與完善實有必要。從受教育權得到充分保障的角度來看,其國家給付義務的內容體系建構與履行行為的監督機制是兩大關鍵性問題。前者主要包括物質性給付、服務性給付和制度性給付三個方面;后者分為國家義務機關自行糾錯、公民監督權的行使和公力救濟三種途徑。
關鍵詞:受教育權;國家義務;履行不能;公力救濟;可訴性
部門法研究
5.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馬一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摘要:以知識產權制度為載體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十八大報告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所確立的國家戰略。以創新驅動發展為己任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創新發展戰略、國家競爭戰略和強國富民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必須依靠知識產權制度不斷革故鼎新。國內外經驗證明,創新驅動發展一直引領著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經歷了被動立法期、被動調整期和適應期,現在已經邁入主動調整期。展望未來,我國應以創新驅動發展打造知識產權制度升級版,為方興未艾的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撐。
關鍵詞:創新驅動發展;知識產權制度;戰略;變革
6.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的改造——兼論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
李雨峰,曹世海(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商標法上的注冊制度與商標觀念的變遷關系密切,注冊制度的現代化與商標的財產化相伴相隨。現代注冊制度經歷了從私人控制到國家控制的轉變。從制度屬性上看,對注冊本質的把握有確權與授權兩種傳統。就商標的本質而言,確權更具說服力。注冊制度具有權利推定、權利公示以及維護公共道德與秩序的功能。經由注冊制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那些有損道德與秩序的標志排除在商品市場之外。注冊取得商標權盡管具有取證方便的優勢,但其容易導致搶注及囤積商標,具有破壞誠信經營的負能量。為糾正注冊取得商標權制度的弊端,我國《商標法》應當在規范商標使用的前提下,對商標注冊的效力、先用權及商標共存制度等進行完善。
關鍵詞:商標注冊;商標觀念注冊功能;注冊屬性
7.配偶法定繼承權重塑中對婚姻家庭倫理的考量
鄒偉,趙傳毅(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中國傳統的婚姻家庭倫理在財產繼承上依然發揮著影響力。在配偶法定繼承權制度中,現有《繼承法》的一些規定,沒有正視現實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倫理,高估了法律制度對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沒有達到很好的實施效果。《繼承法》的修正可以考慮比較借鑒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國大陸同宗同源的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關于繼承的有益經驗和規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倫理的合理成分,對配偶法定繼承權,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權能的完善幾個方面進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關鍵詞:婚姻家庭;倫理;配偶;法定繼承權
8.國企改革的政府定位及制度重構
顧功耘,胡改蓉(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在當前的國企改革中,政府“出資人”身份和“監管者”身份的雙重性以及國有企業“經濟人”身份和“準政治人”身份的復合性,使得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難以厘定。這直接造成了國有企業在經營中的方向迷失,也造成了政府在面對國有企業時“放權”與“收權”間的舉棋不定。對此,應當依據國有企業所肩負的不同功能,將其分為公益性國有企業與營利性國有企業,并進而改變我國當前國有企業的立法模式,從資本結構分類走向功能分類,明確政府在不同類型國有企業中的定位與職能,并有針對性地設計出不同的“政企”關系。這應成為今后我國國有企業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的應然方向。
關鍵詞:公益性國有企業;營利性國有企業;政府管制;企業自治
9.市場深化下政府投融資體制的治道變革
馮果,張東昌(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伴隨著經濟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我國政府投融資體制經歷了政府和企業投融資分離、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劃分以及財政投融資向平臺投融資變遷的演化歷程。但從公共財政、財政分權和法治政府三個維度進行審視,可以發現政府投融資體制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在市場深化的背景下,政府投融資體制有必要從推進政府投融資立法、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拓展政府融資渠道以及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方面進行治道變革。
關鍵詞:市場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公共財政;財政分權;法治政府
10.環境法研究的未來指向:環境行為———以本位之爭為視角
張祥偉 (魯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以研究路徑的選擇為視角,環境法的研究主要分為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兩個派別。這兩個派別主要就環境權主體合理性問題和法律規則設置路徑選擇的合理性方面展開針鋒相對的辯駁,辯駁卻沒有對環境法實踐性這一根本要求予以應有的重視。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之爭背后所體現的價值觀的選擇、研究立場的選擇以及研究路徑的選擇問題,都為二者提出了一個研究指向的要求———環境行為。針對環境行為進行研究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然選擇,而進行環境行為研究的前提就是實現環境行為的法律表達。
關鍵詞:權利本位;義務本位;環境行為
11.罪刑法定的路徑選擇與方法保障———以刑法中的類型思維為中心
趙春玉(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客觀具體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與罪刑法定會形成一種內在的緊張關系,類型化的思維有助于彌補二者之不足。因為類型處于普遍與個別的中間位置,能有效調適刑法規范與案件事實并使其在類型上形成統一體,使刑法的明確性在作為類型的構成要件上得到體現。具體案件事實不是涵攝而是歸類于類型之下,所有的法律適用都是類推,在刑法上不可能嚴格禁止類推。立法上的類型是通過調適理想類型與具體案件事實群形成的,根據國民的可預測程度,自然犯的類型應相對簡潔,行政犯的類型應相對詳盡,且應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在具體適用中,事物的本質與事物的語言指向同一真理,解釋與類推的界限應在不法類型與可能文義之間溝通,且最終通過可能文義得以實現。
關鍵詞:客觀具體化;概括性;類型;明確性;禁止類推
12.司法如何回應網絡技術進步——兼論視聽傳輸技術作證的運用規則
李峰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摘要:視聽傳輸技術作證方式的適用現狀,反映出相應技術手段與司法程序尚未達到相互理解的和諧狀態,司法面臨如何回應網絡技術進步的問題。司法與技術的關系從分立走向耦合,促進了兩者的互動和理解。視聽傳輸技術作證與直接言詞原則存在一定的沖突,但作為解決證人出庭困難的特殊作證手段之本質,并且通過網絡技術與直接言詞原則的調適,使其正當性得以充實。對視聽傳輸技術作證不論是持積極還是消極的態度,都不是問題的實質,明確該作證手段的理念和運用規則才是司法回應網絡技術進步的有效方法。在適用視聽傳輸技術作證方式時,應堅持有限利用、當事人選擇、訴訟輔導、交叉互補等規則,以突出普通作證手段之補充的地位,追求該作證手段應用的適度性。
關鍵詞:網絡技術;民事訴訟;視聽傳輸技術作證;運用規則;適度性
13.民間借貸案件證明過程之分析
吳旭莉(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妥善解決糾紛方可維護社會穩定。證明借貸關系的基礎證據是當事人陳述及書證,其中書證主要包括借據及轉賬憑證。書證既有優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不同的階段有“舉證完成”與“后果承擔”兩層不同的意義。經驗法則、測謊技術皆可運用于證明過程。法官應全面、客觀地審核各種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綜合評判。民間借貸案件應確立以法律真實為基礎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民間借貸案件;證明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14.國際經貿規則發展的新趨勢與中國的立場
張曉君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隨著多哈發展回合談判陷入僵局,多邊貿易體制面臨嚴峻挑戰。在此背景下,國際經貿規則發展呈現出新的趨勢,區域化、拓展化和差異化現象在國際經貿規則發展中愈發凸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貿規則的發展動向已然深刻地影響到我國對外交往的策略選擇。基于此,我國需要形成清晰系統的對外經貿戰略思路和立場:以發展中國家利益為立足點,積極捍衛多邊經貿體制的既有成果,并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地緣優勢的區域貿易安排,以制度保障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國際經貿規則;區域化;拓展化;差異化;中國立場
15.國際投資仲裁中“投資”定義的張力和影響
趙駿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對“投資”定義是國際投資仲裁實現管轄的基礎,但其欠缺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明確且一致的定義,因此仲裁庭在管轄中必須對此進行解釋。自Fedax案與Salini案以來,仲裁庭運用多種方法解釋投資,體現了投資定義擴張化趨勢。投資定義擴張一方面反映了促進投資自由與保護私人財產的客觀要求,但另一方面也產生負面影響,如對東道國外資管制造成沖擊,便利外國投資者濫用投資仲裁乃至影響國際投資法治基礎。中國作為接納外資的傳統大國與新興投資大國,其對內經濟管轄與對外投資利益等權益也會因“投資”擴張鋒芒而受損。有鑒于此,有必要對國際仲裁實踐中日益擴張的投資定義實現合理限制,從而實現東道國與投資者的共贏并維護中國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利益。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適格投資;定義擴張
評論
16.大而不倒、利益沖突與權義平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法理構造
陽建勛 (廣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 SIFIs的道德風險、不公平競爭及負外部性等會導致SIFIs與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故SIFIs監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與非SIFIs、SIFIs與金融消費者、SIFIs與SIFIs管理層、SIFIs與SIFIs股東及債權人、SIFIs母國與東道國等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的法律路徑是重新調整各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以實現金融安全、金融效率與金融公平之間的法價值平衡。危機后的SIFIs監管改革就是圍繞上述平衡所進行的規則創新。這些創新啟示著我國應基于上述平衡借鑒國際經驗完善SIFIs監管制度:確定SIFIs認定規則并課之以特殊義務;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范圍并課以SIFIs金融消費者保護義務;以管理層薪酬控制為重點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場約束機制為重點完善SIFIs風險防范與處置制度;依據合作與對等原則完善SIFIs國際監管協調制度。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監管;利益沖突;權義平衡
17.法律監管抑或權力監管——經濟法“市場監管法”定性分析
陳婉玲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市場監管的正當性源自市場運行存在內生性缺陷及其安全風險并需要外力矯正,在法治理念指導下,市場監管的本質是一種法律監管,而不是權力監管。盡管市場監管法可能含有具有行政法屬性的法律規范,但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結構利益關系,這些規范不能改變其秩序性規則的整體性質。
關鍵詞:法律監管;權力監管;市場監管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