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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14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14-02-25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理論思考

現代性與后現代性之間的中國司法———訴訟社會的中國法院

張文顯 吉林大學 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 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訴訟社會是社會轉型和法治現代化的必經階段隨著經濟市場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國已經進入訴訟社會訴訟社會具有彰顯公民理性和社會文明彰顯現代司法價值和公信彰顯法律與司法的公正性與確定性等現代性與后現代性表征在當下中國訴訟社會在表征法律與社會現代性的同時也存司法機制扭曲司法尊嚴和權威嚴重削弱司法地方化傾向加劇司法行政化日益嚴重司法公信力缺失等現代性問題隨著中國司法現代化和法治中國建設的推進這些問題必將在司法現代化歷史進程中得到消解

關鍵詞中國司法 訴訟社會 現代性 后現代性

羅馬破產法研究

徐國棟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十二表法》中的破產法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責任手段導致債奴甚至殺害債務人的殘酷現象。《關于債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廢除了債奴制度爾后產生了財產拍賣制度解決債務人破產問題但該制度不以解決破產問題為限它和以后的財產零賣制度都是強制破產制度愷撒頒布的《關于財產讓與的優流斯法》開創了自愿破產制度它放棄了破產懲罰論把破產看做一種解決危機的手段并把破產法獨立化。該法深刻影響后世的破產法此外羅馬法還有特殊破產制度它們是遺產破產、銀行破產、特有產破產返還嫁資的丈夫破產、受敬畏者破產等其共同特點是具有特別要素

關鍵詞破產人身責任;財產責任強制破產自愿破產普通破產特殊破產

論情理裁判的可普遍化證成

陳林林王云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解讀傳統中國的情理裁判學界往往只關注這一個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訴求以至將中國傳統司法視為西方近現代形式法治的對極事實上在情理裁判的展開過程中可普遍化證成是一條構成性的司法原則可普遍化證成為中國古典司法的現代解讀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基于可普遍化證成原則情理考量能夠以恰當的方式進入現代法律論辯的場域內。

關鍵詞情理情理裁判可普遍化原則一階證明二階證明

論法院的非司法化社會治理

魯籬凌瀟 (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

要:我國法院系統參與社會治理的方式具有鮮明的非司法化特征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退隱式治理錯位治理與跨界治理三種類型。對于這一現象的成因可以從治理技術、治理主體以及治理的歷史進程三個方面展開。當前各類型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司法化治理負功能的回應與矯正此外尚有法院系統主動提升司法權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的用心但是法院參與非司法化的社會治理存在較大風險在信息工具以及績效等方面呈現出利弊互現的二律背反亟須研究相關的優化方案

關鍵詞非司法化社會治理法院系統治理術二律背反

部門法研究

我國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歸責原則之檢討——— 以德國法為參照

汪世虎沈小軍 ( 西南政法大學;科隆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于立法部門對無過錯責任以現代技術危險實現作為歸責事由沒有正確理解所致。過錯責任原則無論是在責任成立和責任范圍的確定上都不利于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護也不利于統一的危險責任理論的形成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應統一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關鍵詞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歸責原則與有責任無過錯責任

論我國版權爭議調解機制的基本模式及其治理路徑

陳立風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摘要我國版權爭議的調解主要存在三種模式司法調解為主導力量民間調解發展方興未艾而行政調解作用亟待增強該三種模式的治理路徑包括厘清法院委托調解的性質努力實現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增強其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同時培育多元調解主體采取多樣化形式鼓勵當事人利用調解機制實現我國版權爭議調解機制的理性發展 。

關鍵詞版權爭議調解基本模式治理路徑

轉型中的中國犯罪論體系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

要:中國的犯罪論體系正處于轉型過程當中在這樣一個學術背景之下中國與德國的犯罪論體系的比較視角的引入對于促進這種轉型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中國與德國在犯罪論體系上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我們應當研究德國的犯罪論體系并以此作為一種參照以作者本人作為一個學術個案對中國犯罪論體系的轉型過程進行敘述并從作為操作規程的犯罪論體系作為檢驗根據的犯罪論體系和作為思維方法的犯罪論體系這三個維度對犯罪論體系的方法論意義來進行法理的闡述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操作規程檢驗根據思維方法

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實證考察

孫長永王彪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從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多的情況來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行有成功之處,如排除了一定數量的非法證據庭前會議中檢察機關主動撤回爭議證據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行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一定數量的法官對規則認知不足部分法官對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有畏難和抵觸情緒以及部分案件的審理存在不規范的情況等通過調研還發現了兩大深層次問題即法院公正司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待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中國的落實有諸多障礙因而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公正司法中立性完善

訴訟事件非訟化新探

孫永軍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傳統大陸法系學者認為所謂訴訟事件的非訟化即把訴訟事件改為非訟事件由非訟程序處理邱聯恭教授從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出發對訴訟事件非訟化的含義進行了拓展并將其分為程序上的非訟化和實體法上的非訟化兩種情形邱教授實體法上非訟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訴訟事件非訟化一詞也易引起誤解為使其更有解釋力可用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取代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情形具體包括強制適用裁量適用和選擇適用三種

關鍵詞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法理法官職權

論程序性監督之嬗變———從違法性宣告到漸進式制裁

郭晶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7、55、115條所確立的檢察官對警察三類程序性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的程序合法性監督機制僅止步于程序性違法的識別與宣告既無法對違法主體施以實質威懾也難以向被侵權人提供及時救濟在我國刑事司法運作邏輯下借由制度的微調和實務的演進違法性宣告可逐步與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處分措施建立實質性聯系借此完整意義上的程序性制裁被漸進式地分布于后續所有程序合法性審查環節從而實現多元審查主體之間的風險分散責任共擔和壓力緩解中國特色的漸進式程序既可有效協調警法職業利益使之形成遏制偵查程序違法行為的合力也可成為積累判例和提煉經驗的平臺為實務演進提供助益

關鍵詞程序性違法糾正意見程序性制裁司法考評責任豁免

法益解釋機能的司法實現——— 以污染環境罪的司法判定為線索

焦艷鵬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法益理論解釋機能的實現有賴于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個案或類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邏輯過程主要包括法益類型識別法益位階度量及法益價值量確定法益類型識別是法益解釋機能司法實現的邏輯起點法益位階度量是法益解釋機能司法實現的價值依據法益價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釋機能司法實現的技術路線污染環境罪所侵害的實質客體包括生態法益與秩序法益其中生態法益是該罪侵害的核心實質客體也是該罪司法判定過程中法益識別與度量的主要對象。人的生態法益是污染環境罪法益位階度量的首要標準但在生態文明理念下其它主體的生態法益也應作為度量標準生態法益價值量的判定需與人身法益財產法益進行轉化并應以生態價值評估方法科學確定生態價值的損害程度。

關鍵詞法益理論解釋論法益識別法益度量生態法益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再論卡爾沃主義的復活———投資者— 國家爭端解決視角

韓秀麗(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晚近一些國家為應對國際投資仲裁程序修改憲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棄國際投資協定中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條款甚至終止雙邊投資條約和退出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這一系列現象是卡爾沃主義不同程度復活的表現卡爾沃主義復活的原因在于經濟危機引發的對新自由主義的質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為代表的國際投資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國對保留規制權的訴求在這種國際潮流和背景下中國應支持和提倡改革現行國際投資仲裁體制在簽訂國際投資協定時應審慎設計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條款。

鍵詞卡爾沃主義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條款新自由主義規制權

國際投資領域間接征收擴大化的成因與法律應對

寇順萍徐泉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國際投資領域的間接征收規則呈現出日益擴大化的趨勢其原因是資本輸出國主導規則的制定而資本輸入國缺少話語權為應對間接征收擴大化的趨勢我國應堅持自己的原則和立場積極參與國際投資領域間接征收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以適應我國國際投資迅速增長的需求。

關鍵詞間接征收國際投資雙邊投資條約多邊投資條約

賣契概念應引入我國船舶登記法律

初北平 (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際船舶買賣合同普遍將賣契列為船舶交接時賣方必須交付的文件之一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船舶登記法律也將賣契作為船舶所有權的證明文件然而中國船舶登記條例卻與國際通行做法相背離要求買受人提供船舶買賣合同以證明其所有權的取得。賣契與合同在含義與功能方面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國內關于船舶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著登記機關應承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義務和是否有必要引入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制度的爭論而該爭論的產生源于對賣契概念的誤解或忽視考察國際船舶買賣慣例和船舶登記程序立法關于賣契法律地位的客觀發展趨勢和我國契據制度的本土傳統我國船舶登記程序立法引入賣契概念不僅可行而且是必經之路

關鍵詞船舶登記賣契合同

評 論

通往合理期間 之路——基于慷慨的一個月大致基準和有關不利益的政策根據

武騰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為標的物的不適約確定一個合理通知期間德語區近年來興起的經驗是以 慷慨的一個月為大致平均基準美國法上則是以出賣人是否可能遭受不利益為政策指引前者著眼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可預期性但也因過于固定而受到批評后者具有較強的個案適應性不過對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影響較差應承認通知期間規則背后有多元的制度目標包括保障出賣人及時補救搜集有利自身的證據和減少違約損失等這些政策根據主要可歸結為保護出賣人免受不合理的實質不利益我國適宜構建以有關不利益的政策為根本指引以相對固定的起始范圍為輔助工具的合理期間確定模式。《買賣合同法解釋羅列了諸多確定合理期間的考量因素其中的位階和內容值得厘清

關鍵詞合理期間慷慨的一個月”;有關不利益的政策根據

個案舉證釋明研究 ———兼評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65條

李祖軍呂輝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個案舉證釋明旨在根據具體案情進行針對性釋明2012年《民事訴訟法》 第65條為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并開啟了舉證釋明的新紀元這一制度充分實現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在舉證方面的互動對完善證明責任分配提升司法公信和訴訟效益均具有積極意義但實現這一機制的有效運行還必須探索其進路一方面從釋明主體階段內容方式四方面進行重構另一方面要完善相應措施確保釋明精準實現釋明公正健全釋明救濟以及保障個案舉證釋明積極規范適用

關鍵詞個案舉證釋明新民事訴訟法

侵權責任法54條解釋論之基礎

鄭曉劍(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法學者多使用替代責任原理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54條其目的是為了緩解受害人的舉證壓力并為其舉證提供便利但是這種方法無法合理說明本應承擔替代責任的醫療機構為何需要具備過錯的要件要求也無法妥當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現代以來為了更好地保護遭受企業活動侵害的受害人組織過錯原理應運而生以組織過錯原理解釋醫療損害責任既可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保護也可對醫療機構和有輕過失的醫務人員提供法律上的激勵措施侵權責任法54條的解釋論基礎并非替代責任原理而應為組織過錯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應其可能面臨的若干法律問題

關鍵詞醫療損害責任替代責任原理組織過錯原理;《侵權責任法54

學術綜述

學術誠信與法學期刊的責任專題研討會學術綜述 本刊編輯部(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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