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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12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12-07-24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理論思考

羅馬法中主觀誠信的產生、擴張及意義

徐國棟(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羅馬法中本無主觀誠信的概念,由于社會的進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鈕斯法》中出現。主觀誠信概念一旦產生,就開始了其擴張。首先擴張到了公元前67年誕生的普布利奇安訴訟中。然后在一個不能確證的時間,它擴張到了添附法。129年擴張到了繼承法。在161-169年之間擴張到了家庭法。在這一過程中,主觀誠信的含義搖擺于“不知”與“確信”之間,兩者都是人們“走眼”、“失手”的表現。羅馬法不“修理”而是救濟這樣的失敗者,是因為他們都無害人之心,而且他們都是弱者。隨著主觀誠信的擴張,羅馬法對它的優待措施日益豐富。

現代風險社會中危害性原則的角色定位

王耀忠(西北政法大學)

【摘要】功利制約正義的國權主義刑法思想會使刑法成為控制風險與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促使危害性原則內涵不斷膨脹,刑法的社會機能隨之擴張并使危害性原則的人權保障機能與批判機能逐漸喪失。在現代風險社會語境下,以保障人權、自由為本位的人本主義刑法理念仍然是立法與司法的基本準則。風險的控制應該是有梯度的,危害性原則必須與刑法謙抑思想并用才能成為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必須在形式的構成要件框架內,在形式理性優先于實質理性的前提下才能成為刑事司法的指導原則。

馬克思與現代自然法思想的內在難題——基于《論猶太人問題》的分析

胡興建(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在人類法律思想的發展史上,現代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現代法律思想的基礎,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最為有力的武器。然而,自其誕生開始,現代自然法思想就蘊含著內在矛盾,該矛盾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后進一步凸顯出來。馬克思走向成熟時期的論著——《論猶太人問題》——揭示了這一矛盾的深層次原因。而且,馬克思進一步指出,人要獲得最后的解放必須批判隨資產階級革命而建立起來的現實世界,并最終消除導致人之異化的資本。如此,現代自然法思想中的難題也才有了徹底解決的可能。

唐律“十惡”一詞的佛教淵源

張海峰(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十惡”是隋《開皇律》確立的一個專用法律名詞,法史學界一直以來重視對“十惡”內容、罪名沿革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對于“十惡”語詞的由來,除少數學者有論及外,尚未有深入的分析。實質固然重要,但名稱也不可忽視。十惡原是佛教名詞,后來進入律典成為法律名詞,因此對隋唐律典“十惡”語詞來源進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我們了解佛教對隋唐律典的影響。

·部門法研究

法定的債權移轉之下的保險代位權制度的困境與選擇

黃麗娟 楊穎(武漢大學法學院;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摘要】在以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這一統一的價值引領之下,大陸與英美兩大法系發展出法定的債權移轉與權利法定代位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局限,法定的債權移轉無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而權利法定代位則有助于克服前者所面臨的困境,并以此成為一個相對優化的制度選擇。我國目前的研究已經對法定的債權移轉的困境展開初步的檢討,但是,其尚未對不真正連帶債務這一基本理論構造進行深刻的批判。因此,當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這一價值高度,由此證明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所構造的保險代位權制度存在著價值落空的困境,從而為我國當下保險代位權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礎。

論物權性強制性規范與債權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為視角

翟云玲 劉耀東(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大連海洋大學)

【摘要】依據區分原則,物權法中的強行性規定僅為物權是否在當事人間發生變動的依據,其對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債權合同效力并無影響。《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中的強制性規定,除了公法中的行為規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強行性規定且為合同法中的強行性規定,而不包括物權法中的強行性規定。因此,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僅物權不發生變動。

論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

張榮芳(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勞動關系產生的時間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權利義務的開始。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僅給該法的執行帶來了許多困惑,還給勞動法理論造成了一系列沖擊。勞動關系產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一種諾成性的非要式合同,承諾達成,合同即成立。除了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勞動合同成立之時即生效,形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不是自勞動合同履行之時起建立。

公用事業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屬性與規制路徑——基于經濟法視野的考察

鄧敏貞(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公用事業公私合作合同是國家規范公用事業公私合作活動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經濟法的屬性,應接受公法與私法的雙重規制。就公法規制來說,政府應保留一定的公權力,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私人部門也應承擔一定的公法義務,其部分私權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規制來看,主要體現在基于契約精神對政府公權力進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擔相應的合作風險,以及在違反合同義務的時候,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后續監管體系中雙罰制引入問題研究

徐曉明(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組織監管異質性是將雙罰制引入組織型行政許可監管責任體系之基本前提。組織違法結構雙層特性決定了單罰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監管缺憾;組織規模特性加劇了行政許可持有人監管事實信息優勢地位,降低了其違法成本與難度,而“熟人”監管背景特性則放大了組織型行政許可持有人“管制俘虜”能力。雙罰制具有兩個層面的制度價值:一是作為監管懲戒機制,其增強了行政許可持有人違法阻卻力量,加大了行政許可持有人違法成本;二是作為守法責任傳遞機制,雙罰制在驅動行為個體自律的同時,也在倒逼組織自律,激發組織守法內生動力的生成。雙罰制的科學合理建構需以解決適用范圍、責任分配、行為責任個體確定三個方面的標準問題為支撐。

在“強制”與“合意”之間: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唐力(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調審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為協調程序運行,發揮訴訟調解的作用,調審應適當“分離”,適度強化調解的“強制性”,建立訴訟中“調解合意”的誘導機制。

社會法的功能嬗變、代際更替和中國社會法的定位與建構

陳步雷(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社會法的發生機理在于對市場化運動及其負面后果進行“反向運動”和矯治,其早期功能是社會保護。它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調整的主要內容,是現代市場經濟和混合資本主義的構成性要素。它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調整的主要內容,是現代市場經濟和混合資本主義的構成性要素。社會法可分為三代,具有明顯的代際更替和功能擴展、嬗變軌跡;從第一代社會法的社會保護單一功能模式,到第二代社會法的社會保護為主、社會促進為輔的主次功能模式,再到第三代社會法的社會保護與社會促進并重的功能模式。功能嬗變與代際更替的機理主要在于資本與社會的矛盾運動、公平(社會保護)與效率(社會促進)的復雜關系。中國應厘清自己的問題之“代”和制度需求,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會法為參照系,定位、創新和建構中國社會法并推進社會改革。

違法偵查行為的程序性制裁效果研究——以非法口供排除規則為中心

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不斷出現的冤案及其背后的違法偵查問題使整個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日趨式微。學界和司法部門最高層認識到,只有通過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剝奪違法偵查者非法取證的利益,才能促使其依法取證。此謂程序性制裁。但是,在目前的機制下,由于我國違法偵查的發現幾率極低、無法定罪的成本極小和次級制裁機制的乏力,程序性制裁根本無法成為依法取證的“激勵機制”。因此,如果要使程序性制裁的威懾效果發揮作用,必須建立有效的違法偵查行為發現機制,把非法證據排除真正轉變為違法偵查的成本,并使法院真正具備作出無罪判決的能力。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國際法院解決領土爭端中的關鍵日期問題——中日釣魚島列嶼爭端關鍵日期確定的考察

張衛彬(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際法院在解決領土爭端的實踐中,基于國家主權平等的要求,堅持當事方提供證據自由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其不加甄別地采納所有的證據。鑒于領土爭端案件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國際法院針對個案特殊情況,對證據可采性隱含適用了一些限制條件。關鍵日期一般決定著證據的可采性。對于在關鍵日期之后當事方的行為,國際法院通常不予考慮,除非該行為是先前行為的正常繼續。而且,國際法院強調,在關鍵日期之后的當事方提供的利己證據,同樣不具有可采性,并不存在分量大小的問題。關鍵日期證據排除規則對于解決釣魚島列嶼爭端具有重要意義。在關鍵日期之后,日本為了鞏固對我國釣魚島列嶼主權要求而采取的利己措施或試圖取得有效統治之證據不具有可采性。

論最密切聯系的司法原則化

劉想樹(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最密切聯系精神是現代化的沖突法立法之特質。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將最密切聯系規則僅定位為兜底救濟規則,其內因包括我國強調立法、控制司法的大陸法系傳統,沖突規范的硬性約束,涉外司法的劃一要求,法律適用的穩健考慮,以及司法任務的簡化。但由此也導致無法優化選法結果、無法緩解制度缺陷、無法矯正不當管轄,以及無法調整涉外識別等功能殘缺。應嘗試通過司法能動的原則化方案,參鑒歐盟最新立法,把最密切聯系規則激活成為理性實施我國國際私法的靈魂力量。

論武裝沖突法中的區分原則

周江(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區分原則是武裝沖突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核心是保護平民。在現代戰爭中,兩用目標的模糊性、適用范圍的局限性、戰斗員的制服問題、非對稱戰爭的沖擊等致使區分原則面臨困境,并使其有被修正的必要。修正的區分原則要求沖突各方必須考慮攻擊目標與武裝沖突的潛在聯系,并將這種個體考量與“自愿”這個因素結合起來。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履行的環境法解釋與方案選擇

郭冬梅(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議定書是人類應對氣候變化所制定的總體規劃和實施細則,但是,由于其和其他環境法公約一樣具有環境法的“軟法”特質,一些《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履行機制出現了許多值得探究的邊白。以“震懾型”方案還是“激勵型”方案為主,需要從《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履行理論切入,深入剖析,對此兩種方案進行理論、實證博弈分析,得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履行方案的應有選擇,為今后其他國際環境條約的履行提供相關指導。

·評論

順流而上還是急流勇退:我國事業單位人事關系法律定位的選擇

何平(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面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潮流,我國事業單位人事關系法律定位的選擇何去何從,是近年來學者們關注的焦點。聘用制是目前改革中的主要制度類型,但從實際的效用進行分析,現在所推行的聘用制并沒有起到預想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統一適用勞動關系有助于改變我國事業單位準政府職能部門的地位,有利于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同時,在法律關系選擇的制度設計與適用中,我們應該注重平衡統一適用勞動關系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與公共利益、市場機制運營與提供公共產品的利益沖突。

TRIPS協議第13條“三步檢驗法”對著作權限制制度的影響——兼評歐共體訴美國“版權法1105)節”案

張曼(西北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伯爾尼公約》到TRIPS協議,三步檢驗法經歷著從復制權限制的反限制到所有權利限制的反限制的擴大過程,其助推力則為美國版權法第110條款爭端案和隨后WTO專家組對TRIPS協議第13條的解釋。對于三步檢驗法的三步優先適用順序這一問題,WTO專家組以“等級命題”的方式給予回答。由此,三步檢驗法成為著作權限制制度適用的一個大前提,凸出了背后著作權人權利擴張的趨向,中國著作權法中三步檢驗法其實質為二步檢驗法,未來如何進行調整尚有待立法者和學界進一步思索。

認真對待民事保護令——基本原理及其本土化問題探析

張平華(煙臺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保護令有著不同的類型,屬于特殊的禁令或人身權請求權的實現方式。它依據綜合性責任機制保障實施;在程序上具有交錯適用訴訟和非訟法理、對受害人予以傾斜保護、具有完備執行程序等特色;在全面保障權利、遏制家庭暴力、維持家庭穩定、保障選擇自由之時,其功能也可發生異化。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處于試運行狀態。需要對已有的立法建議稿等進行對照性研究,并提出未來中國防止民事保護令異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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