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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11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11-07-0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公共性控制:政府環境責任的省察與實現路徑 陽東辰

摘要:政府環境責任以公眾環境利益為指向,以公共性為價值追求。政府環境責任的確立是行政倫理道德、政治合法性與權力合法性的客觀要求。我國目前的政府環境責任一方面缺少法律規范的支持,另一方面表現出一些與環境善治不符的病癥。完善政府環境責任,要求責任理念回歸公共性、公共環境利益明晰化,并從具體制度規范上予以配合。

對魏伊絲代際公平說的全面反思 劉衛先

摘要:為保護地球環境資源而創設的代際公平理論是建立在兩個錯誤認識的基礎上的,即把集合概念的人類視為類概念的人類和把地球環境資源財產化。假如沒有后代人,人們也同樣應該承擔保護地球環境的義務。魏伊絲舍今世而求助于后代人及其權利,其原因在于權利時代所型塑出來的權利思維模式和路徑依賴。雖然代際公平理論能夠給我們提供觀察和解決環境問題的時間視角,但它本身并不是什么新的法律理念,無法擔負起指導現代環境法制建設和環境保護實踐的重任。

法律必須認真對待習慣——論習慣的精神及其法律意義 張洪濤

摘要:習慣由個人習慣(含本性和習性)與社會習慣(含習俗、慣例)構成。個人習慣是社會習慣的根基和源頭,是習慣的核心和力量之源。習慣的精神是個人性而不是社會性。習慣精神個人性的法律意義在于它能改善法律自身的內部結構,強大其功能,為法律順暢運行提供了最基本的內部力量、廣泛的人性基礎、深厚的合法性根基及其獲得合法性的自然化機制。法律要想獲得人們普遍而有效的遵循,必須認真對待習慣。

宋代的法律方法論——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中心的考察 陳 銳

摘要:宋代名公們的斷案模式大致屬于法律論證模式,經常運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繹論證、類比論證以及價值衡量等。與西方法律論證方法相比,這些論證方法雖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邏輯,但卻有著"學理的基本,而沒有形式的累贅"。由于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帶有整體性特點,因此,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也帶有整體性特點,具體表現為整體論的法律觀、整體論的司法觀以及整體論的法律方法論。這種整體性的思維模式與西方的分析性思維模式相比,并不顯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邏輯的"

德國家政服務法律制度研究 胡川寧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家政服務已然發展成為了一個蓬勃的產業。但是,調整家政服務的法律制度卻鳳毛麟角,法學理論界也少有對此問題的深入分析。德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國家之一,其在勞動法律制度方面享有盛譽,因此對于德國有關家政服務法律制度進行綜合考察應該是能夠為我國建立一套科學的家政服務法律制度提供借鑒經驗的。

人際關系視角中的腐敗犯罪窩案現象分析 汪明亮

摘要:從人際關系角度解釋當前腐敗犯罪窩案現象意義重大。中國傳統社會人際關系之形成有其自身的規律,這就使得傳統社會人際關系具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這些特征在當前的政治生活中依然發生著作用,已經成為引發腐敗犯罪窩案的重要社會因素。官場內生腐敗論和腐敗鐵三角論是學界關于腐敗犯罪窩案生成機制的解釋理論。從人際關系角度分析腐敗犯罪窩案現象,可以發現其有兩方面特點:一是權力監督難以發揮作用;二是犯罪暗數高。相應地,應該采取兩方面措施預防腐敗犯罪窩案的發生:一是借助網絡平臺、鼓勵民眾反腐;二是增加刑罰的嚴厲性、提高腐敗犯罪成本。

工傷救濟先行給付與代位求償制度探微——兼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與失 李海明

摘要:先行給付與代位求償是保險法上的通例,《社會保險法》第4142條涉及該通例并規定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墊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險性先行支付,也稱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強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該制度設計有著明顯的缺陷,鑒于其積極的人本價值和寬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實施,應當通過完善社保強制性、加大違法成本、強化懲戒措施來保證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西方人格權發展的歷史線索及其啟示 曾凡昌

摘要:法律人格具有作為"主體資格""權利客體"這兩個矛盾范疇方面同時使用的特征,這是人格權立法難點之所在。西方人格權發展的基本路徑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濃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對法律人格進行了倫理性確認和權利能力的抽象規定,繼而以人格權的形式出現,并以日益擴張的工具性立法技術對其保護。西方社會深厚歷史、社會淵源與哲學理論根基促使人格被納入民法調整的視野和領域。這一人格權的歷史發展線索對于我國當下的人格權立法無不具有啟迪作用和借鑒意義。

我國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法完善——兼論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相關條款的修改建議 梅傳強、胡江

摘要:現行《刑法》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理解和認定上的困難,已經不能適應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視重慶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暴露出的刑法規定上的不足,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予以評述并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當前,我國沒有必要制定單獨的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法律。在修訂《刑法》第294條時,應當區別對待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并設置相應的刑罰,同時應當增設第294條之一以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于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均應增設財產刑,并提高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規定為特殊累犯,而應當規定為特別再犯,并提高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緩刑、減刑和假釋適用標準。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之刑法思考 齊文遠、唐子艷

摘要:反向假冒商標問題近年來成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熱點問題,對其是否應當入罪爭議較大。可從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概念、特征和國外的立法例,可將反向假冒行為進行分類。對反向假冒商標的社會危害性的厘定問題,應從企業、消費者和市場秩序三個角度出發進行分析。部分學者將反向假冒商標入罪的觀點既不符合犯罪行為本身應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價值目標。

經濟理性與法學邏輯的融會貫通——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實體標準與程序的得與失 王中美

摘要:從審查標準到程序設置,《反壟斷法》的原理都有別于其他法律,它更強調經濟學的理性。這種經濟學的理性,體現在并購審查的每一項標準、程序和權力的設置,背后都有經濟學關于成本、效率和市場的考慮。為了達到經濟學的這種理性,并購審查在門檻設置、審查標準、考量因素、推導邏輯、經營者的抗辯理由、程序透明度、經營者的參與權利、審查時限和方式、結論可訴性等方面,都必須始終貫徹一個原則:友好推定。

論刑事和解與民間規范

摘要:刑事和解,是我國正在倡導和試驗的一種刑事糾紛解決方式。刑事和解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究竟根據什么規范處理、分配刑事和解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前提。民間規范如果一旦獲得刑事和解主持人、當事人在行為上的遵從、接受和心理上的確信、認同,則可以被援引為刑事和解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分配的根據。不同類型的民間規范,具有不同模式的權利義務配置方式,但這都不影響在刑事和解中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國家有關刑事和解正式制度的建立,應關注民間規范的參與,關注對民間規范的吸納。

對中國傳統司法觀的理性分析 崔永東

摘要:中國傳統司法觀是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核心,其主要表現是:仁道司法觀、中道司法觀與和諧司法觀。仁道司法觀將仁愛之道當成一種司法價值,中道司法觀將中庸之道當成一種司法價值,和諧司法觀將社會和諧與自然和諧當成一種司法價值。上述司法觀對抑制封建司法的非人道性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隱形的“法律”——行政訴訟中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異化及其矯正 王慶廷

摘要: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審理依據。但在行政訴訟實踐中,由于法官疏于審查,使得其他規范性文件異化為"隱形的法律"。如此現狀,令人堪憂,長此以往,會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會各方"共輸"的局面。為改變現狀,在實用主義的視角下,建構一套柔性的審查體系是值得期待的。

民事法官能動性:權利保障與權力回應——兼析規則與法官能動性共生的民事司法模式之構建 朱福勇

摘要:民事法官所享有的依法合理解釋、平衡、選擇法律以及填補法律缺漏的特有能動性是兩大法系國家的一致選擇。審視我國法官能動性所經歷的嚴苛限制、悄然使之到日益凸顯的過程,揭示了處于經驗層面的法官能動性的失范現象及其主要根源。為確保法官能動性應有功效的發揮,我們應著力從核心理念、追求目標、基本原則、明析規則、技術規范和配套措施等方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規則與法官能動性共生的民事司法運作模式,以強調法律解釋和辯證推理等司法技術在解決法律確定性弱化問題的功用時,克服邏輯推演的局限性,實現民事訴訟之目的。

論刑事和解事實觀 林志毅

摘要:刑事和解作為一種司法行為,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刑事和解的事實觀應當有別于普通程序的事實觀,分為入案事實和出案事實。入案事實只要達到立案標準即可,出案事實定位為基本事實清楚為宜。同時,在刑事和解中也應當承認合意事實的存在。與刑事和解事實觀相適應,關于破案和錯案的觀念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

論法官指示制度之構建——兼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之適用 周欣、陳建新、聶玉磊

摘要:我國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合議制度變革的需要,是化解現有陪審合議庭頑癥的有效途徑,也是防止現有陪審制度"平民性"喪失的新路徑,對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展完善具有積極作用。但是,與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較,我國現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內容規定、悖反的權威擴張、缺失的救濟途徑、狹小的適用空間,應從內容完善、權力制約、權利救濟、適用擴展四個方面對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論“兩個證據規定”的三大突破與五個局限——以非法言詞證據的證據能力為重心 林喜芬

摘要:兩高三部新近頒布的"兩個證據規定"(《關于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與《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重申了非法言詞證據一般應予排除的原則,修訂了非法言詞證據的涵義及取證規范,確立了瑕疵證據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突破進展。同時,也存在對嚴格予以排除的"強制情形"例舉不細致,"詐術情形"的證據效力有待明確,被追訴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證禁止規定亟需更高位階的人權法規范引導,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詞證據的證據能力仍需補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對這些制度局限,進一步的對策、變革與完善仍值得期待。

全球化背景下國際法律制度的互動分析 劉志云

摘要:隨著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國際法律制度與國際組織的數量劇增,不同領域的議題交叉重疊,改善"全球治理"的呼吁日盛。在這種背景下,有關"制度互動"的研究命題開始進入國際關系與國際法學者的視野。考察不同的聯結點,國際法律制度的互動可以分為"水平互動""垂直互動";"功能互動""政治性互動";"功利互動""規范互動"以及"觀念互動"等。同時,國際法律制度互動的構建與維持模式分析也成為必要工作。

CISG違約附加費用賠償實證研究 劉 瑛

摘要:違約附加費用是受損害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價值損失之外的損失,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在合理和必要的前提下,作為受損害方的實際損失,違約附加費用是可以得到賠償的。受損害方因對方違約而向第三方和有權機關承擔的責任也可以作為附加費用求償,但在合理和必要的標準外,還要特別強調其可預見性。受損害方在程序外的法律費用和雇傭收債公司的費用雖然原則上可以作為附加費用求償,但不同裁判庭在認定標準上存在較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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