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體制在中國憲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
童之偉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信訪屬于輔助政制的范疇,在歷史上它是我國核心政制效能嚴重不足時應運而生的代償性體制。因復雜的社會經濟原因,信訪體制一度在我國憲法框架中居于主導地位,后隨著核心政制效能的逐漸恢復,其正義推進功能有所收縮。當信訪體制發揮對核心政制的補充效用時,兩者會相得益彰,若處置不當則難免造成兩者間發生“零和博弈”。過度強調信訪體制的作用,試圖讓它承擔明顯屬于核心政制的功能,從中長期的觀點看可能失大于得。我國憲法框架現在和未來的走向,應該是核心政制和輔助政制依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各自回歸其本位。從根本上說,消解信訪困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過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義推進效能。有必要改革現行信訪處置機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消除信訪體制運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權威和效能減損的現象和傾向。
關鍵詞: 信訪體制;核心政制;憲法框架;憲法;法治;改革
正確處理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十大關系
——基于經濟和法律的思考
李昌麒,范水蘭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我國正在進行的收入分配體制改革至今未能取得更多的實質性進展,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將適用于改革初期的非均衡發展戰略及時地轉向均衡發展戰略,因此導致了在經濟運行中的經濟發展與分配公平、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公權行使與私權保護、資本價值與勞動價值、藏富于民與藏富于國、強勢集團與弱勢群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城市擴張與城鎮發展、政策手段與法律手段十大關系的失衡。克服這種失衡要靠政策的力量,更要靠法律的力量。
關鍵詞: 收入分配改革;分配公平;政策與法律
公民基本權利野視下國家義務的邊界
袁立
(東南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211189)
摘要:國家義務直接來源于公民基本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國家義務并不是絕對的,國家義務以國家權力為運行動力,過度強調國家義務將導致自由喪失殆盡,強調基本權利研究范式轉變的同時必須研究國家義務邊界。從國家層面看,國家理性和國家能力決定了國家義務所能達到的最大場域;從基本權利層面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功能是對國家義務的邊界進一步的具體化;從具體法律原則層面看,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程序正義原則與公共利益原則決定著國家的實然義務邊界。然而,確定國家義務邊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還需注意國家義務邊界是開放的而非封閉的,確定國家義務邊界的各種機制應有共同的目標模式,國家保障基本權利應適時。
關鍵詞: 基本權利;國家義務;邊界;國家能力
傳統法律中“罪家長”制度研究
——以《大清律例》為視角
續曉梅
(廊坊師范學院法律系,河北 廊坊065000)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法律思想,等級制和家族制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學界長期以來主要關注了君權、夫權和父權,而極少研究君、夫、父所承擔的義務。本文以家族制的核心“家長”為研究對象,以《大清律例》為切入點,通過分析家長在家庭中作為夫、父、家主依法所享有的權力以及對家庭、社會、國家所承擔的義務,來說明家族制中的家長不僅是權力的享有者,同時也是義務的承擔者。通過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來說明我國封建社會成功設計了與當時經濟、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權力義務分配模式。
關鍵詞: 家長;夫權;父權;罪家長
論唐律的補充條款
王立民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補充條款。它的種類包括了律條對律條、令格式對律條、禮對律條的補充等。補充條款的功能有:對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等的補充。與補充條款相關還有一些問題值得關注,其中有:關于設立補充條款的思想理論基礎、“疏議”在設立補充條款中的作用、設立補充條款的兩個重要原因、設立補充條款的影響等一些問題。
關鍵詞: 唐律;補充條款;刑法;令格式;禮
侵權責任法不可抗力適用規則研究
——兼評《侵權責任法》第29條
陳本寒,艾圍利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2)
摘要:不可抗力免責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產生的責任。不可抗力免責源于其欠缺主體性,無可歸責之主體,因此僅可成為損害之事實原因,不具備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欠缺因果關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發侵權行為致害、以不可抗力為故意侵權行為之手段以及因過失行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機會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實則已成為“侵權行為”這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備了可歸責性,具備了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關鍵詞: 不可抗力;危險責任;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社會保障國家:法治國家的新藍圖
王顯勇
(1.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4;2.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70)
摘要: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社會風險只能經由社會化途徑解決,國家經由立法、行政與司法體系對社會進行干預使現代國家逐漸成為社會保障國家。社會保障的發展產生了社會保障權等社會基本權,這些權利的實現需要經歷從憲法到法律的途徑,社會保障等給付行政應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將社會保障國家逐漸地納入到法治國家的新藍圖。
關鍵詞: 社會風險;社會保障國家;社會保障權;法治國家
財政權之法理探究
胡偉,程亞萍
(華中師范大學 政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9)
摘要:財政權在主體上與憲法主體相耦合,其行使是一種憲法權力行為,在實現程度上是對憲法財政調整機制有效性的一種測量,因此,財政權的形式表征是憲政法律秩序。財政權的內容實質既表現為憲法層面的契約性經濟權力,也表現為行政法層面的行政性經濟權力,還表現為經濟法層面的調控性經濟權力。財政權具有經濟人權根源,國家對財政權的行使,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履行保障經濟人權的憲法義務。財政權的真正主體應是全體人民,所以,經濟人權是財政權的權源。
關鍵詞: 財政權;憲政法律秩序;經濟權力;經濟人權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學思考
王福波
(重慶大學 法學院,重慶400045)
摘要:低碳經濟概念的提出引致了一次全新的能源經濟革命。加強低碳經濟立法,是促進低碳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借用經濟學界關于低碳經濟的概念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分析我國加強低碳經濟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從發展規劃、產業調整、能源立法、財政金融、科技立法、生活消費等六個方面借鑒國外低碳經濟相關立法經驗,進而審視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狀況并加以完善,可以極大地節省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的時間成本,從而達致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的“跨越式”發展。
關鍵詞: 低碳經濟立法;必要性;國外考察;立法審視與思考
刑法之靈活性及其意義
周少華
(東南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211189)
摘要:與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強調自身的確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強調確定性的刑法,也不能總是以維護自身的確定性為由,全然無視變化的需要。從實質正義的要求出發,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同樣也是實現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則。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實踐中,靈活性的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始終都是存在的。靈活性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克服法律在尋求自身確定性過程中所帶來的消極后果,使法律適用的結果更加符合正義要求。但是,基于對人權保障功能的重視,刑法的制度設計在總體上是以確定性來限制靈活性的,確定性雖然不是絕對的價值,但它一定是優先性的價值,因此,靈活性最終不能拆毀確定性。
關鍵詞: 刑法之確定性;刑法之靈活性;法治;罪刑法定
審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進路
——以提高逮捕案件質量為核心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學 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慶401120)
摘要:我國審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是錯捕和不當逮捕比例過高,這主要是由于偵查機關沒有對逮捕的全部條件承擔證明責任和犯罪嫌疑人訴訟地位客體化造成的。調整批捕權的職權配置,將其交給法院行使,并不能達成以審查逮捕的正當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標。我們應當以樹立檢察官在審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為核心,維系審查逮捕程序的訴訟構造,強化對逮捕全部條件的審查,改進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工作機制,創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在審查逮捕程序中發揮作用的條件,推行不捕理由雙重說明機制,進而強化偵查機關對逮捕條件的證明責任,以實現審查逮捕程序的正當化,達到防止錯捕、減少不當逮捕,并為公訴程序、審判程序縱深改革創造條件的目的。
關鍵詞: 逮捕;程序;正當化;改革
刑事裁判共識引論
彭海青
(北京理工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1)
摘要:共識理論與刑事裁判在問題的起點與終點、解決認識問題的觀念、基本要求等方面都有契合之處,表明將共識理論引入刑事裁判問題中是可行的。刑事裁判共識在主體、對象、程度與形成方法上都有其特殊性。傳統價值理論的研究主要存在兩個缺陷:一是視野局限;二是深度不夠。刑事裁判共識理論與傳統價值理論具有一致性,可以統一,但又有所超越,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價值理論的缺陷。然而,刑事裁判共識理論也與傳統價值理論存在沖突,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對待。
關鍵詞: 共識;交往共識;重疊共識;裁判共識
“民事速裁”: 類型、特征與設置原理研究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民事速裁”不同類型的設置與規定,是減少審判資源損耗,科學、合理、迅速、及時裁判決斷案件的客觀要求。我國現行立法有關“民事速裁”類型的設置不僅單一,內容也過于簡陋。為此,對于“民事速裁”類型、特征與設置原理進行深入研究,進而加強 “民事速裁” 不同類型的立法設置,是應對與解決民事案件急劇上升的現實需要。
關鍵詞: “民事速裁”;類型;特征;設置原理;立法完善
英美侵權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及其合理借鑒
——以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完善為中心
胡雪梅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法學院,上海200335)
摘要: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是英美侵權法上別具特色的術語和制度,其特點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或原告無需對損害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該損害事實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據被告的行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確認。這對保護民事主體十分重要的民事權益及客觀上受害人和原告難以實際證明損害事實的侵權類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國立法有必要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合理借鑒其有益經驗,規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無需承擔證明損害事實的責任,并具體規定損害名譽侵權,以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之訴”屬該特殊情形。
關鍵詞: 行為自身可訴;推定損害;合理人標準;損害名譽侵權;嚴重精神損害之訴
國際投資仲裁的商事化與“去商事化”
蔡從燕
(廈門大學 法學院,福建 廈門361005)
摘要:近年以來,投資仲裁被認為面臨著“正當性危機”,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資仲裁被商事化所導致的,這種商事化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國家的公法人法律人格,曲解了投資爭端的法律性質。隨著一系列爭議仲裁裁決的出現,人們開始反思商事化的投資仲裁模式,逐步推動投資仲裁“去商事化”。然而,迄今為止的投資仲裁“去商事化”努力主要是程序性的,只有實體性的“去商事化”才能從根本上糾正投資仲裁存在的嚴重缺陷。
關鍵詞: 國際投資仲裁;商事化;去商事化
超越主客觀解釋論:刑法解釋標準研究
袁林
(西南政法大學 法學院 ,重慶401120)
摘要:合理解釋刑法是正確適用刑法的前提,因而探尋解釋合理與否的標準構成刑法解釋理論的核心。傳統刑法解釋理論的解釋標準,無論是主觀解釋論的立法原意標準還是客觀解釋論的客觀意思標準,都存在諸多缺陷,因此,必須根據以人為本的理念,從理解人本身的視角確立刑法解釋的標準。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刑法解釋主體是具有多元價值觀的解釋者構成的解釋共同體,刑法解釋的標準是多元互動解釋共同體通過對話協商獲得的共識。制度化的對話協商可以通過求同存異的辦法防止實質性價值沖突的激化,成為刑法解釋及適用的合法性保障。
關鍵詞: 刑法解釋;解釋標準;對話協商;共識
糾紛解決觀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
何挺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北京100875)
摘要:解決糾紛是司法制度的原初和首要功能。糾紛解決觀是一種以承認糾紛的客觀存在和不可回避為前提,將解決糾紛視為重要任務以防范糾紛可能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的觀念。糾紛解決觀尚未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確立,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糾紛解決觀的引入與刑事訴訟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目的并不矛盾。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應在糾紛解決觀的指導下進行相應的完善。
關鍵詞: 刑事糾紛;糾紛解決觀;刑事司法
文本、目的和語境
——香港終審法院解釋方法的連貫性與靈活性
秦前紅,黃明濤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2)
摘要:針對香港終審法院有關《基本法》適用的3個判例,著重對文本、目的和語境的解釋方法的話語特征和具體應用方式進行可以看出分析,普通法體制下解釋方法的連貫性與靈活性使得香港法院仍然從實質上保有基本法適用的相對獨立的權力。這值得內地學者進一步關注。
關鍵詞: 基本法解釋;文本解釋;目的解釋;語境解釋;連貫性;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