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紹坤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題研討一: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葉金強 (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志鵬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自19世紀中葉,前現代的中國被迫與現代國際法系統接觸,中國啟動了認知及應用國際法、建設現代化國家、參與國際秩序建構的進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面臨著前現代性積弊革除、現代性充實與確立的使命,并進而承擔起反思現代性的偏差與不足、超越現代性的多重任務。此種歷時性問題共時性解決的境況同樣投射于國際法領域,成為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敘事主線和實踐發展的長期使命。中國式現代化的建設,要求推動國際法走向符合時代要求的現代化進程,保證國際法促進全球和平、合作、和諧,擺脫中國社會文化的前現代情境,彌補不了解國際法、不熟悉國際法、不善用國際法的課程;在現代國際法環境中完善自身的知識與能力、提升在國際法形成與運行過程中的參與性;檢視、洞悉和反思既有現代性國際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通過預防和避免其規范的負面表現與運行的消極后果來實現國際法現代性的超越,積極促進國際法的改善和提升,保證國際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 關鍵詞:國際法;前現代性;現代性;超越現代性;中國式現代化 ·主題研討二:數字法學研究的多維視角· 丁曉東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數字時代,網絡侵權、個人信息侵權以及人工智能侵權等新型侵權形式涌現,對傳統侵權法的損害認定、過錯判斷、因果關系分析、救濟措施應對提出挑戰。傳統侵權法植根于傳統觀念社會,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圍故意侵害行為為典型場景。數字時代的新型侵權則表現出大規模微型侵權、大規模匯聚型侵權、大規模治理型侵權、風險侵權等特征。數字時代的侵權法應進行轉型升級與發揮其公法治理功能:從主觀過錯與因果關系判斷轉向責任分配分析,從損害填補轉向合理威懾預防,從個體救濟邁向群體福利保護,在此基礎上建構具體制度。侵權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臨外部與內部批評,但相關批評均可反駁。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同時包含傳統與現代侵權法,應注重其雙重結構,強化對現代侵權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與適用。 關鍵詞:網絡侵權;個人信息侵權;人工智能侵權;《民法典》;治理功能 鄭曦 (法學博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數字時代,為適應刑事案件辦理的新需要,公檢法機關積極推進數字司法實踐,提升了案件辦理質效,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予以規制!缎淌略V訟法》規制數字司法實踐,宜采用“原則性要求+關鍵性規范”模式。按照此種模式,首先應提出強調權利保障、堅持控辯平等、合理定位辦案人員和工具關系這三項原則性要求,其次應將數字取證、數據處理和人工智能輔助辦案作為規制的關鍵問題,最后從合理引入新興權利、大力增強辯方力量、藉由數據安全保護限制公權力三個角度展開《刑事訴訟法》規范層面的修改完善。抓住《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契機對數字司法實踐進行規制,能有效緩解此種實踐所帶來的副作用,確保其在法治的軌道上順利運行。 關鍵詞:數字司法實踐;《刑事訴訟法》修改;原則性要求;關鍵問題;規范展開 ·主題研討三:受賄犯罪研究的學術爭鳴· 孫國祥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受而不收”的代持型受賄是新型、隱性腐敗的重要表現形式。對代持型受賄的刑法性質尤其是既未遂的認定,理論界尚未形成共識,實務中認定不一。代持型受賄的刑法應對,需要跟進的不是立法而是刑法的解釋。一方面,代持型受賄既未遂的標準不能脫離現行刑法的規定,需要堅持傳統的受賄財物實際控制說。另一方面,也需要改變將實際控制等同于絕對、完全控制的思維定式,針對代持型受賄的特殊性,透過代持現象把握權錢交易的實質,對實際控制進行新的闡述。實際控制不需要達到對財物絕對、完全控制的程度,案發時受賄人只要相對控制了受賄財物,就應當認定為受賄既遂。相對控制的情況下,由于行賄人與受賄人往往共同控制和支配財物,行賄人案發前單方推翻代持約定,對受賄人而言,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失去相對控制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未遂。相對控制說適當前移了代持型受賄既遂的時點,契合現階段從嚴懲治新型、隱性腐敗的需要。 關鍵詞:代持型受賄;受賄既遂;受賄未遂;相對控制 李勇 (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學部兼職教授,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摘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關鍵在于“一起查”而非絕對地“對稱罰”。行賄罪、受賄罪對稱性或非對稱性懲治不應該是個籠統的概念,應結合構成要件、刑罰配置、量刑情節、查處程序機制等結構要素進行類型化分析,根據各結構要素背后的教義學原理進行對稱性或非對稱性設計。在構成要件方面,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合犯屬性及權錢交易本質決定了應保持對稱性。在刑罰配置方面,受賄罪的責任刑、預防刑均高于行賄罪,故配刑應保持非對稱性。在量刑情節方面,基于囚徒困境理論,行賄罪特別自首制度應保留且不宜過度限制,而受賄罪特別從寬制度應廢除,保持非對稱性;行賄罪七種從重情節宜刪除。在查處程序方面,建立并案調查、行賄人免刑司法審查等正當程序機制,確!安椤敝畬ΨQ性和“處”之非對稱性。 關鍵詞:受賄行賄一起查;行賄罪;受賄罪;對稱性 ·專論· 崔建遠 (清華大學譚兆講席教授) 摘要:合同解釋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尋覓、確定合同詞句的含義。對合同詞句的含義,應以理性人處于該合同的環境中對該詞句的理解為確定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賦予某詞句的含義,大多是該詞句的通常含義。確定系爭合同詞句的通常含義不應拘泥于文字,且其可能受詞句所處合同關系的復雜程度的影響。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有不同于詞句的通常含義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只要此種所賦含義不存在法定的無效原因,又不構成法律上的錯誤的,就應當將該種其他共同理解確定為系爭合同詞句的含義。當事人之間對某合同詞句的理解不同于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就該詞句界定的含義時,只要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界定不屬于強制性規定,就應當尊重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各方賦予某合同詞句具有不同于通常含義之意的,在某些方面不被法律所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可依其意賦予法律效力。 關鍵詞:合同詞句;通常含義;其他共同理解;法定含義 徐舒浩 (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按照正當防衛權利束的觀念,防衛權包含兩種權利子項。其中,防衛主張權對應加害人容忍義務,而防衛許可(特權)則對應加害人無權利以及防衛人自身退避義務的不存在。但是,防衛主張權的內容與防衛人原本就擁有的生命、健康、身體主張權的內容重合,故而應當認為,非冗余意義上的防衛權僅僅是指防衛許可。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與第20條第3款分別將防衛權構造為兩種不同的排他性許可。其中,防衛人未面臨嚴重暴力犯罪威脅但卻給加害人造成重傷及以上后果的情況,落入這兩種排他性許可調整范圍的縫隙處,利益衡量就寄生在這一縫隙之上。以“手段必要性”為依據排斥利益衡量,此種處理方式誤解了防衛人的認識論地位。為此,需通過不法侵害的威脅程度、防衛反擊的強度、邊際防衛成功率這三個要素,重構防衛權行使限度的必要性要件,形成利益衡量的偏倚性均衡,澄清“手段必要性”的規范內涵。 關鍵詞:正當防衛;權利;利益衡量;手段必要性;排他性許可 陳嘉白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職工董事制度是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構成,但在實踐中常被“虛置化”而未能發揮應有作用,關鍵原因在于缺乏與職工董事雙重身份相符的董事信義義務制度。傳統公司法上的董事信義義務以公司利益為唯一導向,使職工董事與非職工董事奉行同樣的信義義務,在職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維護公司利益,這實際上使職工董事徒有“職工”之名而只有“董事”之實。職工董事的信義義務具有雙重結構,既應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也應對職工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具有公司法上的職工利益代表效力,其維護職工利益時,不能僅行使反映意見、提出建議的“軟職權”,還應行使代表職工利益表決的“硬職權”。為實現職工董事信義義務雙重結構的協調實現,應建構合理的職工董事表決權行使規則,分設按職代會指示投票和自主投票的情形與要求,并建構“職事判斷規則”作為職工董事勤勉盡責的判斷方法。 關鍵詞:職工董事;董事信義義務;公司治理結構;職工利益;企業民主管理 ·視點· 程嘯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形態包括按份責任、連帶責任、部分的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以及相應的補充責任。連帶責任的法定化并不要求每一種連帶責任都必須有對應的法律條文規定。就多數人侵權責任而言,應當區分侵權賠償責任的成立與承擔這兩個步驟。在各個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已經成立后,所有侵權人向被侵權人負擔的究竟是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應依據《民法典》關于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予以認定。由此形成的連帶責任與部分的連帶責任,并不違反連帶責任法定化的要求。立法者針對多數人侵權所直接作出規定的連帶責任都是基于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的法政策。部分的連帶責任是基于肇因原則而產生的一種侵權賠償責任承擔形態,也是我國法早已承認的侵權賠償責任承擔形態,其有利于協調權益的保護與行為自由的維護。 關鍵詞:民法典;連帶責任;連帶債務;法定化;部分的連帶責任 常鵬翱 (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3項、《民法典》第399條第5項等規定,不得以轉讓、抵押等方式處分查封財產,此即禁止處分查封財產規范。為了明確處分查封財產的民事后果,需在法律秩序一致性的指引下,對禁止處分查封財產規范進行準確定位。該規范不是締約禁止規范,以查封財產為標的物的合同并非無效。該規范不是公益性履約禁止規范,不會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該規范不是處分權限制規范,被查封人處分查封財產不是無權處分。該規范是私益性履約禁止規范,除非相對人善意,在損及申請查封人利益的限度內,處分查封財產的結果不得對抗申請查封人。 關鍵詞:法律秩序一致性;處分查封財產;私益性履約禁止規范;相對不生效 ·評注· 王蒙 (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2條賦予了保證人以債務人有抵銷權或撤銷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該權利在性質上屬于一時的抗辯權,目的在于保護保證人,使其免受因債務人嗣后行使抵銷權或撤銷權引發法律關系變動帶來的不利后果。本條規定以債務人享有但未行使抵銷權或撤銷權為適用前提,其中“抵銷權”包括法定或意定抵銷權,“撤銷權”主要指債務人因意思表示瑕疵得撤銷主合同的權利。債務人放棄抵銷權或撤銷權的,保證人不得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條可類推適用于債務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不可類推適用于債務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撤回權、選擇權以及債權人單方享有撤銷權的情形。此外,若主合同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債權人遭受的損害,應當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1條的規定,允許保證人申請司法酌減。保證人是否主張本條賦予其的抗辯權,并不影響債務人行使其抵銷權或撤銷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依其內部關系處理。 關鍵詞:保證合同;抗辯權;抵銷權;撤銷權;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