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寒非
(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明喆
(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王瑞雪
(法學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聲譽罰是行政主體通過對外披露相對人違法行為來貶損其名譽以達到懲戒目標的處罰種類。基于行政主體在污名與負面信息擴散等方面主動作用程度的差異,聲譽罰有可能漸次作用于相對人的精神、名譽、財產和資格。聲譽罰梯度自下而上共三個層級,分別是以客觀披露與克制批評為核心的單一式聲譽罰、高度匯聚違法信息或廣泛擴展披露渠道的集合式聲譽罰、將負面評價加諸行為人而非違法行為的標簽式聲譽罰。為確保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行政主體應當優先選擇更為溫和的聲譽罰形式。為兼顧過罰相當與合理威懾目標,行政主體須將違法者和違法行為的異質性納入裁量因素,并將欺騙類、侵犯他人信息和名譽權益的違法行為與更加嚴厲的聲譽罰形式相匹配。
關鍵詞:聲譽罰;負面信息披露;過罰相當;合理威懾
楊子瀟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庭審直播常被視作全景敞視主義的一種現實應用,能以公開促公正。但也有研究者對此表示質疑。從庭審直播與某些審判不公的互動實踐切入,有助于更現實地看待該問題,并對全景敞視主義的應用邊界進行反思。首先,庭審直播對于提升法官的能力助益不大,無法應對因法官未能把握復雜案件而產生的能力型審判不公。其次,面對主觀惡性大且多發生在庭審之外的操守型審判不公時,庭審直播不僅很難對其予以觀測,而且還容易導致不公行為向監督視野外逃逸。再次,一些不法者有可能會在庭審直播現場進行“合法性表演”,以此來掩蓋不法行為。最后,庭審直播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會降低庭審參與人的能動性,增大審案難度。因此,只有排除上述場景,庭審直播才能以公開促公正。這也證明了,全景敞視主義的具體應用,會因全景的有界性、虛假景觀的迷惑性、被凝視者“意識-行動”的不同步性,而難以發揮原先預期的理想效果。
關鍵詞:庭審直播;審判不公;寒蟬效應;全景敞視主義;法官能力
王煥婷
(法學博士,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刑事實體法的設定和理解要考慮訴訟程序中的證明困難問題,貫徹實用性原則并承擔起減輕程序負擔的功能。據此,刑事推定規則下類型化的基礎事實可代替待證事實形塑構成要件;并不違反責任原則的客觀處罰條件的認定可發揮其減輕證明負擔的價值;堵截性構成要件和基本構成要件存在規范的層級關系,前者既可獨立適用也可在后者難以被證明時被選擇適用;概括性構成要件是具體構成要件的存疑刑罰,其僅在該當具體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存疑時啟用。存疑刑罰規范貫徹的是存疑從輕原則,也并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實體法應有限應對證明困難,避免過度犯罪化。刑法的設立和解釋仍應堅持比例原則,重點考量行為的需罰性,堅守責任原則,秉持故意和過失分離處罰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禁止降低證明標準的不當解釋。
關鍵詞:證明困難;刑事推定;客觀處罰條件;堵截性構成要件;存疑刑罰
馮俊偉
(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刑事訴訟是一個證據生成、收集、移送、運用的過程,立法者基于一定正當理由對作為裁判依據的證據信息進行了限制。刑事證據規則本質上是一種證據信息的約束機制,通過這一機制促進準確事實認定與保障其他價值的統一。刑事證據規則的約束作用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一是審判證據規則,在審判階段對證據提出、運用進行規范;二是審前證據規則,在審判前對證據信息的生成、收集、保管以及審前運用等進行規范;三是將審判前和審判作為一個整體,通過權利保障的方式實現對證據信息流動整個過程的規范。這三種作用方式根植于不同的訴訟理念,具有不同的運行方式。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缺乏統一的立法思路,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刑事證據規則;證據信息;自由證明;證據立法
姚邢
(法學博士,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隨著《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實務部門在審理忠誠協議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并沒有消解。面對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質疑,體系化視角審視《民法典》總則編、婚姻家庭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以及人格權編的內在關聯,可以發現忠誠協議在違約之訴與離婚訴訟中仍具有適法空間。在明晰忠誠協議有效之前提條件與除外情形基礎上,探討其參照適用合同編單獨起訴之路徑及離婚訴訟中證據輔助之功能,實務部門可以結合《民法典》各編原則性規范與具體性內容,對違約金、財產分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主張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關鍵詞:民法典;體系化;忠誠協議;效力認定;違約責任
王萌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股權讓與擔保交易中蘊含著合同關系與組織秩序的沖突融合,現有的規范設計和司法實踐在定性與識別標準、擔保權人法律地位及其權利實現方式等問題上,均體現出契約法思維過度彰顯而忽視團體組織法色彩的傾向。股權在利益結構上的復合性、權利轉讓外觀在評價上的重要性以及合同關系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涉他性這三個重要因素的影響,使得股權讓與擔保存在極為明顯的組織交易特征,需要區分內外雙重法律關系來構建其效力體系。在內部關系上,應當側重于維護組織體內部的身份秩序,在承認擔保權人股東資格的基礎上通過比例原則來限制其股東權利的行使,另外亦需要借助強制清算義務的履行來實現商事效率與交易公平之間的妥當平衡。在外部關系上,涉及擔保權人對外轉讓股權、名義股東承擔出資瑕疵責任以及強制執行、破產程序等不同情形下的利益沖突,應當在維護相對人合理信賴的基礎上,透過類型化的場景區分來實現交易風險的合理分配。
關鍵詞:股權讓與擔保;非典型擔保;股權轉讓;內外效力;股債融合
翁武耀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已經進入數字經濟時代,面對具有去物理化、虛擬化、移動化、碎片化、全球化等特征的數字經濟交易,增值稅法律制度已經面臨適用上的極大挑戰?傮w上,為解決數字經濟交易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確和周延、與傳統經濟交易間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消費地征稅原則下實施地有待明確和細化、征管措施不健全以及國際雙重征稅或不征稅等問題,增值稅法完善應當貫徹中性原則,以實現數字經濟交易征稅的確定性、高效、公平和簡化為目標,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數字經濟的增值稅法相協調。具體建議包括對數字經濟交易統一界定并命名為銷售電子化服務,統一適用6%的低稅率,明確消費地征稅原則并擴大適用到國內數字經濟交易,對消費所在地的確定標準基于數字經濟特點進行細化,對跨境數字經濟交易或者取消來源地征稅或者擴大適用零稅率的范圍,引入現代化的一站式增值稅征管系統,等等。
關鍵詞:數字經濟;電子化服務;中性原則;消費地征稅;征管現代化
付榮
(法學博士,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物抵債系一個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擔保型以物抵債和清償型以物抵債。依據新債與舊債系并存關系抑或取代關系,清償型以物抵債又可進一步分為新債清償與債之更改。債之更改型以物抵債債權人因具備與不動產買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當其滿足《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各項要件時,即有權排除抵債房屋的執行。以物抵債權利受讓人僅在其與不動產實際登記的權利人簽訂買賣合同,并滿足《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各項要件時方能排除抵債房屋的執行。以物抵債之“物”之受讓人權益受侵害時,依據其權利性質為債權或物權期待權可分別通過競買規則或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加以救濟。執行法院可依法出具合意性以物抵債裁定和強制性以物抵債裁定,當以物抵債裁定錯誤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或執行監督程序獲得救濟。
關鍵詞:以物抵債;以物抵債裁定;物權期待權;執行異議之訴;權利救濟
魏曉娜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客觀真實是對新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本質特征的理論概括,其理論基礎有兩個:一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二是保障無辜優于懲罰犯罪的價值論。近年來,客觀真實論不斷受到來自認識論和價值論兩個方向上的批判。客觀真實論本身并不完美,但迄今為止對客觀真實論的批評大都沒有切中要害,多種取代客觀真實論的理論努力本身存在著更大的問題。將中國刑事證明標簽化為印證證明模式,并在客觀真實和印證證明之間建立因果關系,夸大了印證法在實現客觀真實中的地位,也誤讀了印證的內涵。故事模式、概率推理、最佳解釋推理等并不契合中國刑事審判場景,因而不能成為主導的推理模型。法庭證明的主導方法論是歸納法。刑事審判存在兩大制度工具,可以彌補方法論上的不足,實現客觀真實。
關鍵詞:客觀真實;證明模式;印證證明;概率推理;最佳解釋推理
伍德志
(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數字人權的社會基礎并非一體化的數字社會,數字技術只是強化但并沒有根本改變工業社會的結構特征與運作邏輯,數字社會仍然是功能分化社會,數字人權也因此不具備代際變革的顛覆性意義。數字人權的基本功能是在數字時代繼續維護各個系統的功能分化,限制各個功能系統借助數字技術所產生的內在擴張性,從而在個人身心系統與功能系統之間、不同功能系統之間確立合理的界限。數字人權可被區分為普遍功能性數字人權與特殊功能性數字人權。前者主要是指互聯網接入權,其功能是在社會整體層面支持所有系統的涵括性與功能分化;后者主要是指生物人及其社會角色的數字人權,其功能主要是維護個人身心系統的完整性與自主性,以及社會角色所代表的功能系統溝通的自主性。
關鍵詞:數字社會;工業社會;數字人權;功能分化;互聯網接入權
朱李圣
(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第476條規定的是要約之可撤銷性及其限制。主文承認了要約的可撤銷性,且未設置法定撤銷事由。但書規定的是限制要約可撤銷性的兩種類型。相較于但書第1項要求存在要約不可撤銷的明確表示,但書第2項中要約不可撤銷表示的明確性較弱。相應地,第2項中受要約人對要約不可撤銷的合理信賴在程度上低于第1項,故法律秩序在第2項中增設了信賴投入要件,以補強信賴保護之正當性。同時,為平衡要約人與受要約人的利益,對信賴投入要件新增了“合理”要求。
關鍵詞:要約撤銷;明確程度;合理信賴;信賴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