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論基本權利放棄
柳建龍
(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作為自由權的行使方式,基本權利放棄兼具規范性和事實性,在基本權利保護范圍、基本權利干預及基本權利干預阻卻違憲事由構成的自由權三階層審查框架各階層都可能發生作用。在抽象層面,作為基本權利保護范圍的排除事由或者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替代因素;在具體層面,作為介入要素而否定基本權利干預構成要件該當性和權利保護必要性以及法益衡量要素。僅當基本權利須可以放棄、基本權利主體具有相應認知能力、有意思表示時,才產生效力,且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客觀價值秩序,損害人性尊嚴、基本權利本質內容及第三人基本權利。
關鍵詞:基本權利放棄;基本權利干預;權利保護必要性;法律保留;基本權利本質內容
02
法律解釋的后果考量困境與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以“知假買假”類案件裁判為例
陳輝
(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后果考量引發了法律解釋的分歧和困境。后果取向解釋主張通過教義分析控制后果考量,嚴格區分規范目的和功能目的,避免法律規則虛無化;功能解釋Ⅰ主張以后果和功能調試規范目的,同時通過規則來控制后果與功能的偏離;功能解釋Ⅱ主張,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隨著對功能和政策的考察而被弱化和消解,政策意圖實現的功能才是終極目標。從我國的“知假買假”類案件裁判可以看到,后果考量一旦開啟,從后果取向解釋到功能解釋的“異化”,以及從功能解釋Ⅰ到功能解釋Ⅱ的潰變,就會成為邏輯上的必然。后果考量與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密切相關。但是,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既無法獲得規則提供的安定性,也無法避免陷入更具體后果和功能的爭議和回溯。因此,功能解釋需要有效平衡“向前看”的后果、功能預期和“向后看”的規則堅守。
關鍵詞:法律解釋;后果考量;功能解釋;“知假買假”類案件;法律政策化
03
論合同定性中的“目的”——以名實不符合同為視角
闕梓冰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法院在合同性質認定的裁判說理中時常援引“合同目的”要素。“目的”的規范意義多被解讀為等同當事人真意,能夠決定合同性質。但此種法理闡述混淆了合同解釋與評價的界限,使得裁判者容易直接以外部視角對合同進行審視,以裁判者認為的目的替代當事人的目的,從而導致多重弊病。應區分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釋與評價階段的不同功能,前者通過補充合同內容發現當事人真意、例外情形下推定形成當事人真意進而輔助定性;后者通過評價性肯定或否定性修正當事人真意,決定合同性質。名實不符合同定性應先在解釋層面發現合同主觀目的并用以探求當事人真意,再討論類推適用的可能性,僅在兩類場景中裁判者能越過合同內容,直接以合同客觀目的對合同定性。
關鍵詞:名實不符;合同目的;意思表示解釋;穿透式審判;類推適用
04
紙面上的統一:傳統中國狀紙的近代變革
劉昕杰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狀紙是傳統中國時期重要的訴訟文書,但在清末之前,都沒有關于狀紙的全國性統一規則。清末頒行了通行全國的統一狀紙規則,規定當事人起訴需提交統一狀紙格式的訴狀,成為近代司法制度規范化的重要表現。經過民國時期的幾次狀紙規則改革,狀紙的種類和形式漸趨穩定,狀紙的印制和發售已經與國家司法權的統一和地方財政收入緊密關聯,最終形成了中央計劃管理、地方參與分利的狀紙制度。狀紙制度的變革是近代中國政府權力擴張的集中體現之一,中央與地方合謀增加收入也加快了該制度的形成。作為近代中國司法統一的重要內容,狀紙的形式統一鞏固了司法的制度統一。
關鍵詞:訴狀格式;訴訟狀紙;司法統一;司法收入;近代中國法律轉型
05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功能結構
朱芒
(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行政訴訟附帶審查中,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行為的“依據”。該“依據”的表述具有什么內容,尤其是與法規范的行為“依據”間究竟是什么樣的關系,值得討論。本文以最高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為分析對象,通過兩個分析角度,一是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行為的“依據”作用究竟為何;二是規范性文件與法規范這兩個“依據”之間究竟相互起著怎樣的作用的角度,歸納出判例中的規范性文件分別以(確定外延或設置構成要件的)解釋基準和(職權衍生或法定的)法規范替代性規范的方式,間接或者直接賦予行政行為法效力的不同功能!耙罁钡倪@些不同功能結構,決定著司法審查的重點關注要件因此有所差異。兩個角度的分析及其結果意味著我國既有行政規范體系理論應有的變化,為導入有關行政規則的理論找到了中國化的立足點,同時也揭示了目前開始必須面對諸如“法化”等新的問題。
關鍵詞: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解釋基準;法規范替代性規范
06
期貨市場操縱構成要件論
鐘維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一般形態的構成要件問題尚缺乏統一認識。從我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2條的表述看,構成操縱似乎只需要兩個要件,即使用了法律所列舉的操縱手段,且影響了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既有的期貨市場操縱案件處罰決定將操縱的構成要件歸為操縱行為和價格影響。立法表述遺漏了一些必要的構成要件,處罰案件則存在循環定義的問題。構成期貨市場操縱實際需要四個要件,即操縱能力、操縱意圖、人為價格和因果關系。其中,操縱能力是前提,解決的是具備什么樣行為特征的交易者需要被納入審查范圍的問題;操縱意圖是關鍵,解決的是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的根本標準問題;人為價格是結果,解決的是對市場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才會被歸責的問題;因果關系是紐帶,解決的是如何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建立聯系的問題。
關鍵詞:期貨市場操縱;操縱能力;操縱意圖;人為價格;因果關系
07
醉酒類強奸案件的司法認定:在不確定性中尋求真實
向燕
(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檢察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摘要:除了強奸案件一對一言詞證據帶來的證明問題之外,醉酒類強奸案件還面臨著特殊的司法認定困難,突出表現為被害人醉酒是否達到“不能反抗”的程度缺乏細化的審查標準,行為人違背婦女意愿的主觀故意不易證明。我國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絕對確定”真實觀,導致了司法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拔高了這類案件的司法認定標準。對此,基本的解決思路是破除該真實觀的束縛,在刑事訴訟中以尋求高度蓋然性的真實作為證明目標。據此,應確立醉酒類強奸案件的兩階段審查結構,即首先審查醉酒被害人的同意能力,將“表達能力實質性降低”作為被害人缺乏同意能力的審查標準;對醉酒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的情形,還應進一步審查性行為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應該注意運用特殊經驗法則審查醉酒被害人是否同意的內心意愿,并采取以犯罪嫌疑人行為為中心的審查方法認定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關鍵詞:強奸;證明;同意能力;訴訟真實觀
08
虛假訴訟罪實體與程序疑難問題研究
胡云騰;周維明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委員,教授;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本文從實體與程序兩個維度,深入分析了虛假訴訟罪司法適用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對于“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應當區分具體情形,將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納入刑法懲治范圍之內;虛假訴訟罪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訴訟詐騙犯罪行為通常呈現為想象競合關系。對于虛假訴訟罪的認定,要結合不同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當事人在民事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或者申請再審程序中捏造事實的,都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在《民事訴訟法》及《刑法》都針對虛假訴訟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兩者的銜接對虛假訴訟形成體系化的規制。虛假訴訟罪案件處理應當暢通案件流程管理,加強公檢法各部門分工配合。
關鍵詞:虛假訴訟;部分篡改;刑民交叉;民刑程序銜接;案件流程管理
09
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單方臨時救濟研究
張文亮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依單方申請而由法院徑直裁定適用的臨時救濟具有顯著的突襲效果,已成為國際民事糾紛解決中加速實現正義的重要方式。單方臨時救濟不同于雙方聽審程序下的臨時救濟,該救濟扭轉了傳統訴訟中申請人因終局救濟時延帶來的失衡窘境。然而,單方臨時救濟潛含當事人訴訟地位矯正失衡的風險,需要在實體訴求、救濟形勢及擔保提供等方面嚴格限定其要件構造,且應要求申請人承擔更高的證明及披露義務,賦予被申請人以特殊的權利保障,提供事后救濟或適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單方臨時救濟。我國現行臨時救濟立法未區分單方及雙方臨時救濟,相關實踐在寬泛意義上適用該機制導致訴訟當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國未來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應突出單方臨時救濟的特殊要件構造及制衡機制,架構均衡合理的單方臨時救濟。我國法院若適用禁訴令,不宜以單方保全的規定為依據,而應引入更嚴格的獨立要件。
關鍵詞:單方臨時救濟;凍結令;禁訴令;保全
10
清償性質“目的給付效果說”的展開
繆宇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摘要:在我國《民法典》背景下,相較于事實給付效果說,目的給付效果說具有較高的妥當性,在體系上具有更好的兼容性,如實現清償與不當得利中給付概念的銜接、以清償替代物權行為保護出賣人。依目的給付效果說,清償不僅要求清償人客觀上提出給付或實現給付結果,還要求清償人具有目的確定的意思表示。目的給付效果說適用于給付內容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的債務,不適用于不作為債務。于是,法定代理人介入與否,影響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清償效果的發生,從而平衡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交易安全保護。作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目的確定用來確定給付歸屬于哪一狹義之債,可因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撤銷。
關鍵詞:清償;給付;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目的確定
11
雙重路徑借鑒下我國“職務代理”規則的體系構建——以《民法典》第170條為起點
昝強龍
(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70條第1款確立了“職務代理”的體系位置,但何人因何職務具有何種權限未臻清晰。在適用范圍上,該規定不限于商事代理及團體組織內部人員的行為,但能排除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與非法人組織負責人之行為。比較法視野下團體組織中職務代理的構造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是基于典型的職務身份確定固定代理權;二是基于職權范圍的解釋確立代理權。就我國而言,法定概括且不可限縮的經理權與現有規則存在抵牾,通過職權范圍,確立多層次、類型化的代理權更符合當下實踐。在具體職權認定上,內部職務人員對外交易具有認定為有權代理的可能;在對外職權上,法律法規確定的職權、交易習慣預設或推定的職權與特別授權構成了對外職員職權分配的三個層次。不同代理權類型的確定呈現出從“身份確權”到“職權確權”的柔性過渡。
關鍵詞:職務代理;商事代理;經理權;職權范圍;特別授權
12
違法性認識作為責任故意的要素——基于二階意志的本土化建構
劉赫
(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
摘要:新古典與目的論結合體系下責任故意與構成要件故意的區分,是解決假想防衛等針對正當化事實前提產生認識錯誤最為妥當的方案。然而,這種方案在學理上催生出責任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之間關系的新問題。該問題在我國不受限于境外立法上對故意與違法性認識進行分別規定的法律前提,可以從故意要素的結構和違法性認識的內容兩個維度得到妥善處理。在故意要素結構的維度,二階意志為基礎的故意理論與我國《刑法》第14條的實質故意概念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為構成要件故意與責任故意的區分提供學理依據。在違法性認識內容的維度,行為人對法秩序的敵對態度可以在行為人是否“知其所欲、想其所欲”的責任故意公式中得以判斷。
關鍵詞:故意理論;違法性認識;責任故意;二階意志
13
《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評注
夏江皓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第1款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準則,所有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均不得相互虐待或者歧視。第2款通過擬制規范將繼子女與對其持續起到主要監護作用的繼父母間的關系在監護的范圍內擬制為生父母子女關系,適用監護制度中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從而實現對行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繼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繼父或繼母滿足本條第2款構成要件時,繼子女可能存在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兩位監護人,或者生父、生母和繼父或繼母三位監護人。前一種情況下,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一種情況下,在日常生活事項范圍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和繼母或繼父兩位監護人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重大事項范圍內,生父母雙方和繼父或繼母三位監護人共同管轄和決定與子女有關的事項,共同代理子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監護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議監護、指定監護、委托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制度予以解決。
關鍵詞:繼父母;繼子女;撫養教育;監護;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