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法治進路
房紹坤(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摘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賦予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新的內涵,體現了農村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創新。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財產基礎公有性、組織載體多元性、產權和成員清晰性、治理機制科學性、利益分配多元性等法律特征。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應當貫徹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法治底線、堅持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的法治目標、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法治理念。在法律制度層面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應當構建適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主體模式、產權結構和治理體系。秉持法治思維,遵循法治路徑,確保在法治框架內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盡快制定《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法》。
關鍵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法律特征;法治理念;法治進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法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聯動改革的法治目標
陳小君(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聯動改革是社會主義新時代的必然訴求,是為系統觀念引領下實行中國農地制度高質量發展,契合“中國式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歷時近五年期的農地制度聯動改革,試點經驗的立法轉化得以兌現,然仍有不少合理制度經驗尚未被現行法吸納,而有的法條在運行中觸發利益沖突,殊值深承眷注。農地制度聯動改革的深化,應進一步關乎權利本位糾正“權力中心化”,增進法律價值功能之內涵與位階對農地制度改革的推力,章明產權歸屬與權能邊界、暢通要素流動與城鄉融合、協調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選擇合理權利模式與體系化規則。以法治思維引領深化農地制度聯動改革,架構農地聯動機制的法律治理新體系:循“同地同權”規則,有效推進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同權;沿公益與入市共棲進路,協調征地與集體建設用地制度規則的隔閡沖突;經土地用途正當性轉換,充實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良性互換機制;采調整互動規則的取向,達成征收與宅基地制度的有機融動。
關鍵詞:農地制度;聯動改革;時代意涵;立法成效;法治目標
人民陪審員參審效能的實證分析——基于36萬余份刑事判決書的司法大數據考察
王翔;于曉虹(政治學博士,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政治學博士,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摘要: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來備受國家和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然而,“陪而不審”“審而不議”似乎長期支配著學界對于陪審員的想象。以36萬份刑事司法裁判文書數據和一手田野調研資料為分析素材的實證研究發現,人民陪審員能夠系統性地影響審判結果,陪審員的參與會使最終的判決結果更加“寬大”;陪審員在合議庭中與法官的不同組合方式,也會給案件結果帶來不同的影響。其背后的理論機制可被歸結為:法官能夠自利性地抵消陪審員的能力短板;陪審員能夠能動性地發揮自身的能力優勢;法官在組織合議庭時策略性地與陪審員結成“聯盟”。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參審制;參審效能;司法大數據;計算法學
中國語境下的類案同判:意涵、機制與制度化
李振賢(法學博士,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與域外判例法思維主導下的類案同判理論與實踐不同,中國語境下的類案同判具有多重意涵與特定的實踐機制。中國語境下類案同判的背景是以判例廣泛運用為基本條件,在法院整體運行中解決司法共識的形塑問題。由多層次的中國語境所決定,類案同判兼有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司法倫理的基本原則、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與審判監管的基本方式等多重意涵。在司法實踐中,“類案”辨識機制是基于“價值單元”的案件相似性的再現,“同判”實現機制則是綜合考量司法權威與司法理性之基礎上類案司法見解的趨從。相應的制度安排是對司法共識的制度化塑造,應注重類案同判的訴訟程序構造、判例運用制度的系統性完善、類案同判的信息化賦能等諸多方面。
關鍵詞:類案同判;判例運用;案例指導制度;法院整體運行;價值單元
法社會學視角下的算法規避及其規制
邱遙堃(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算法權力雖然強大,但仍可能受到規避,與其治理對象之間持續存在動態博弈關系。規避算法的基本策略,包括避免成為治理對象、調整滿足治理要求與混淆迷惑治理主體。這一現象的成因在于技術的剛性有限,且不匹配處理邊際性治理問題時所需要的利益衡量,無法將所有“標準”轉化為“規則”,解決不了多元規范秩序背后的根本性社會矛盾。然而,大多數人并非算法規避者,算法權力總體有效;少數的算法規避也有利于限制算法權力,平衡治理與自由,促進社會穩定與治理的綜合效率。只需堅持包容審慎的規制原則,在通過技術加強規制簡單的算法規避之同時,對復雜的算法規避保持容忍,同時發揮社會規范的規制作用。
關鍵詞:算法規避;法律規避;互聯網治理;多元規范;法律與科技
論《民法典》中的“依法”
李昶(德國波恩大學羅馬法與比較法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中共出現162處“依法”。在我國這種立法習慣由來已久。但對此語詞的解釋卻一直付之闕如。“依”的作用在于指示其他具體的法規范。“法”的范圍并無規范等級的限制,應包括所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成文性規范。“依法”在法規范中屬于要件,但其實并無實際的規范功能。“依法”為語詞提供內容要素與合法要素的功能均能通過法規范體系本身實現。此外,“依法”也未能發揮超出語詞本身的指示功能。我國民事立法大量使用“依法”的習慣源于《民法通則》。其目的在于完成當時階段性的法治宣示與教育任務。但當前濫用“依法”已經帶來了許多的現實問題。因此如有可能,應當對其作如下刪改:首先應清理那些已產生負面效果的“依法”;其次應通過明確指示相關法條中的積極要件來代替相應的“依法”。
關鍵詞:“依法”;法規范體系;指示功能;民法典
國家權力監督原理下監察監督與刑事檢察監督的關系研究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伴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轉隸,檢察機關的刑事檢察監督與監察部門的監察監督之間的關系和銜接成為當前司法改革面臨的重大問題。監察監督和刑事檢察監督分別依托于具有混合屬性的監察權和檢察權,前者集黨紀監督、政紀監督和法紀監督于一體,其監督手段主要體現為職務違法處置和職務犯罪調查;后者可以細分為刑事法律監督和刑事訴訟監督。通過細化兩大監督的具體職能,可以發現刑事法律監督和監察監督在立案管轄范圍、監督方式以及監督階段等事項上具有差異性、趨同性和互補性,監察監督的范圍覆蓋檢察人員,但檢察機關可以在強制措施、證據材料以及退回補充調查等問題上發揮制約監察調查活動的作用。當然在實務工作中可能出現“以偏概全”“混淆概念”以及“重配合、輕制約”的失衡現象,對此,應當將兩大監督置于國家權力體系之中予以審視,以國家權力監督原理為指導來進一步理順刑事檢察監督與監察監督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權力監督;監察監督;刑事檢察監督;監察調查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合法經營”的釋義學展開
楊楠(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司法解釋對為合法經營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設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標準。該解釋不僅在理論上引發了“為合法經營”屬于定罪情節抑或量刑情節的爭議,司法實踐中也因怠于解釋兜底條款、擴張特定信息外延、不當適用曾受處罰又再犯的規定而陷入被虛置的窘境。分析發現,“為合法經營”不對判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成立發揮作用,而只是一種量刑情節;無論其是否(附帶地或另外地)也作為違法性或有責性判斷的客觀、主觀基礎事實,“為合法經營”皆屬于降低責任刑之情節。應準確把握“其他嚴重情節”的外延,嚴格解釋“影響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類個人信息,調整“情節嚴重”中行為人違法犯罪前科的規定,防止該特殊規則的適用空間被不當限縮。同時,行為人獲取個人信息用于合法經營的,即使因不滿足其他條件而無法適用該特殊規則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減少責任刑。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合法經營;情節嚴重;量刑情節;責任刑
論外觀主義在民商事審判中的運用
吳光榮(法學博士,國家法官學院教授)
摘要:外觀主義旨在保護因信賴外觀權利或者外觀授權而與無實際權利的當事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系以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其正當性應由立法者進行權衡并內化為具體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脫離具體制度泛化地運用外觀主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在現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記對抗、表見代理(代表)等制度都體現了外觀主義的法理,但各個制度在法律構造上并不相同,適用范圍也各異。司法實踐中,外觀主義還常常被濫用于一些與交易無關的不動產或股權權屬爭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誤將法律關于權利推定的規定等同于外觀主義,從而忽視了權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邏輯。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無論是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還是針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作出裁定,都是運用權利推定的結果。而在執行異議之訴或者確權之訴中,盡管登記權利人最終仍有可能被認定為真正權利人,但這并非外觀主義作用的結果,而是適用權利變動規則的結果。
關鍵詞:外觀主義;權利推定;善意取得;登記對抗;表見代理
所有權保留實現路徑的體系協調
張靜(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兼采形式主義和功能主義的立法模式之下,所有權保留具有三種實現路徑,分別為取回權機制、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合同解除及其導向的返還清算程序。取回權機制是一種私力實現方式,以買受人同意與合同未被解除為前提。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可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提起,且可適用于買受人已支付75%以上價款的情形。合同解除適用一般合同解除規則,且排他性地導向返還清算程序。不過,買受人已支付大部分價款的,解除效果應比照《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而被擔保化。買受人破產后,管理人僅在所有權保留實現程序未被啟動時才能行使選擇權。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既可主張適用取回權機制,并在無法取回時請求適用共益債務規則,也可選擇擔保物權實現程序或者解除合同。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只能進行返還清算。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取回權;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合同解除;功能主義;形式主義
主觀違法要素的論爭及體系定位
羅世龍(法學博士,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針對“違法性的判斷對象能否包括主觀要素”這一問題,目前存在三種不同的立場,即主觀違法要素全面否定論、例外肯定論和全面肯定論。全面否定論和例外肯定論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不能很好地完成違法性認定的任務。全面肯定論符合違法性的內涵和功能,其不僅可以避免將沒有預見可能性的情形宣布為違法,而且有利于違法性的準確認定。違法在于確定行為人做了什么事,責任在于確定是否可以對行為人所做之事予以譴責。違法事實在責任階段都具有對應的責難性,既無必要也不應該單獨地將主觀內在的違法事實作為責任要素。單純責任故意、過失說和雙重故意、過失說對故意、過失的體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贊成主觀違法要素的前提下,單純不法故意、過失說應得到提倡。
關鍵詞:違法性;主觀違法要素;假想防衛;不法故意;責任
作為職權轉移機制的行政授權
李德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些年來,由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實現職權轉移的立法趨勢逐漸增強,行政機關主導的授權實踐也愈加蓬勃。但學界主流觀點傾向于將“行政授權”理解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要么直接否定行政機關授權,要么將后者視為前者的特殊情形,忽視了行政機關授權意志與授權行為的獨立性,未能建構實體法意義上的行政授權概念,在具體操作上也難以為授權與委托的區分提供實質標準。基于我國當前行政實踐發展和國家治理的現實需要,應當明確行政授權是一種由行政機關通過自主授權實現職權轉移的獨立法律機制。從行政職權配置方式的法律結構分析,行政授權既不同于職權設定,也不同于法律授權和行政委托。行政授權的成立需要有權行政機關根據明確的授權法律規范,作出具體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在于實現行政權的轉移。行政授權的法律關系雖然主要是一種內部的行政法關系,但行政授權所帶來的職權轉移仍舊會形成一定的外部法效力。基于程序法治原則,行政授權應當遵循特定的公告程序。
關鍵詞:行政授權;授權行為;職權轉移;職權配置;法律授權
《民法典》第423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評注
武亦文(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本條明確了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的法定情形,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不宜對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加以限制。在當事人未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時,抵押權人可隨時行使債權確定請求權,抵押人可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兩年以后行使債權確定請求權,債權確定請求權為形成權。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應當自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實時產生債權確定的效果。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發生確定。在第2項情形下,若當事人行使債權確定請求權,則債權確定,在其他情形下,債權確定情形一經發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后,最高額抵押權的從屬性得以恢復,可隨所確定債權的移轉而轉讓。
關鍵詞:最高額抵押權;債權確定;確定期間;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