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張文顯(哲學博士,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
摘要: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是新時代推進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時代化的偉大工程,是法學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的先導和基礎,是培養德才兼備高素質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更是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實施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這一系統工程,需要在“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等七項基本原則和科學方法上重點用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理論為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提供了必備的、急需的理論范式,已經并將繼續引領新時代中國特色法學理論的創新發展,是筑牢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基石。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中國特色法學體系;法治體系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論構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學學科體系
黃文藝(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加快法學學科推陳出新、迭代更新、交叉創新的步伐,構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學學科體系,是當代中國法學學科發展的時代主題。這具體包括,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統領法學學科建設,與時俱進推進法學基礎學科轉型升級,立足中國法治實踐發展法學新興學科,順應新一輪科技革命推進法學交叉學科建設,堅持胸懷天下推進涉外法學學科建設,堅持不忘本來,扶持法學冷門學科發展。隨著法學學科疆域的大規模擴展和改寫,新時代法學學科體系應劃分為法學理論學科群、法律史學科群、部門法學科群、法治運行學科群、國別法與比較法學科群、國際法學科群、黨內法規學科群、法學交叉學科群等8個學科群。
關鍵詞:法學學科體系;法學基礎學科;法學新興學科;法學交叉學科;涉外法學學科
作為法律技術的安全港規則:原理與前景
戴昕(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安全港規則是權威機關在原則性的行為限制和追責規范之下,以相對具體的規則形式,為社會行為主體設立范圍有限、適用有條件的合規路徑的一種法律技術。適當運用安全港規則,有助于法律在堅持一般安全要求的同時,為行為主體提供必要的免責預期和行為改善激勵。但安全港規則的制定和適用也可能會出現偏差。為此,需要強調公開透明、條件合理、動態調整和放權監督等優化設計原則。在數據交易等新技術規制領域,安全港規則具有重要的應用前景。
關鍵詞:安全港規則;免責預期;新技術規制;數據交易;法律技術
民法擬制規范論:概念、結構與適用
李偉偉(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員)
摘要:擬制規范蘊涵豐富的民法學方法論,亟待發現、發展與完善。擬制規范的概念、結構與適用,既相互檢驗,又層次分明,共同構成認識和適用擬制規范的完整思維鏈條。“法律擬制”和“不完全法條”是擬制規范的兩個上位概念。法律擬制的理論概括不能全部作為支持或反對擬制規范正當性與合理性的理由。擬制規范一般結構建立在認真對待“法律擬制”和“擬制規范”概念區分及其周邊結論的基礎上。整體視閾觀和個體視閾觀下,擬制規范一般結構的建構路徑不同。這兩種視閾觀下提煉的擬制規范一般結構都無法擔當一般結構的功能,要借助外部方法輔助識別實質意義上的擬制規范。論證擬制規范的概念和結構,最終要落腳到擬制規范的司法適用上。擬制規范的適用是通過不可反駁、參照品格和性質方法三個方面具體實現的。
關鍵詞:法律擬制;擬制規范;規范結構;方法論
論刑法同類解釋規則中的“同類”
俞小海(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摘要:我國刑法解釋和司法實務對同類解釋規則的運用有著巨大的現實需求。“同類”標準的供需失衡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不統一的風險,亟須從釋義學層面對刑法同類解釋規則“同類”的判斷標準加以探討。“同類”標準的本質是相似性,相似性判斷的對象并非僅指具體列舉事項和概括項,而是待決案件、具體列舉事項和概括項三者及其相互關系。應將“同類”標準中的相似性界定為相關相似性,并在與相關差異性的權重比較中得出相似性的初步結論,進而從價值判斷、中間參照物、結論校驗三個方面確定相似性判斷的應然維度。行為方式的同質性、法益侵害的相當性和刑罰當罰的等值性,是刑法同類解釋規則“同類”標準的判斷要素。行為方式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具體方法和手段,同質性判斷需要適當借助與行為相關的輔助要素;法益侵害相當性需要關注法益變更、程度和后果并結合完整構成要件作實質判斷;刑罰當罰性可對刑法例示規定的涵攝范圍作一定拓展,等值性的判斷既要著眼于刑事訴訟活動的整體視野,也要根據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穩妥進行。
關鍵詞:刑法同類解釋規則;“同類”標準;相似性;判斷要素
立信持疑:法官視角下司法信任的生產邏輯
黃瑞(法學博士,云南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司法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產生的微觀和具體化的過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信任累積的結果。對司法信任生產邏輯的研究,通過聚焦于主體面對面的直接互動,可以提供對司法公信力形成的過程性認知。基于以上邏輯預設,在對Y市基層人民法院的田野調查中發現,面對當事人,法官一方面需要努力建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信任,另一方面則需要時刻保持對當事人的不信任,并充分利用這種不信任來開展工作。“立信持疑”是法官生產司法信任的獨特邏輯。法院組織合法性的日常實踐、法官對風險的把控、程序性權力的行使是這一邏輯形成的核心因素。上述結論進一步拓展了關于司法場域中信任問題的討論,亦即研究法官等司法主體之信任行動的意義不容忽視,個體行動的“雙面性”和“不信任”行動有著豐富的背景與意涵。
關鍵詞:立信持疑;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法官視角;不信任
論數據刑事合規
劉品新(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摘要:作為企業合規的特殊場域,數據刑事合規指的是數據企業等經營主體針對數據處理各環節可能涉及犯罪的風險點,進行犯罪預防、識別和應對,以追求獲得刑事利益的一種專門活動。在我國力推大合規建設的背景下,此類實踐對于促進智能社會共治、發展新興數據產業和提升司法辦案效果具有突出的價值。而鑒于我國數據犯罪治理存在著“口袋罪名”“沾邊管轄”“動態標線”等現實特點,數據刑事合規只能踐行相對性定律,即指向數據處理行為的罪名群、追求合理性的結果。基于這一社會規律,各數據經營主體應當確立同數據業務形態相契合的三色方略,包括數據處理要遠離刑事究責的紅線、警惕行政處罰的黃線(區)以及暢行于民事、行政上無責等綠區。
關鍵詞:刑事合規;數據合規;企業合規;數據犯罪;GDPR合規
擔保物權委托持有的法律結構
劉斌(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面對司法實踐中紛雜的擔保物權代持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制度解釋》中開創性地肯認了擔保物權委托持有的法律效力,但仍然存在解釋分歧。擔保物權委托持有機制并未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和擔保的從屬性,亦未影響擔保人和其他主體的利益,解釋上應當持開放性的價值立場。司法解釋規定了“擔保人知道”和“債權人和他人存在委托關系”的雙重要件限制。從解釋論出發,擔保人僅需知道抽象的債權人和委托事實即可,不應要求其知道具體債權人和委托關系內容。擔保物權委托持有規則僅適用于擔保領域,不應直接適用《民法典》第925條的一般規定。就可委托代持的擔保權利類型而言,非登記型擔保物權和人的擔保也可以類推適用擔保物權委托持有規則。總之,擔保物權委托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應維持其制度開放性,以便利融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
關鍵詞:擔保物權;委托持有;隱名代理;信托;人的擔保
債權讓與中基礎合同變動的效力判定
朱晶晶(法學博士,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債權讓與中基礎合同當事人對基礎合同的變動本質上屬于處分行為,應當拋棄協商變動和非協商變動的分類,而是區分狹義之債變動和廣義之債變動,并根據讓與人是否享有處分權、其處分權是否受限等基準對變動情形進行類型化,再適用“處分行為”邏輯判斷相應變動是否有效。對狹義之債的變動,讓與人無處分權,該變動原則上無效,例外時為保護未收到讓與通知的債務人,該變動對其有效。對廣義之債的變動,讓與人基于基礎合同當事人地位享有處分權,但應區分處分權不受限和受限兩種情況。處分權不受限時,該變動完全有效。《民法典》第765條屬于處理處分權受限情況的規范。依據該條規定,此時變動行為的效力狀態是不得對抗受讓人,而“不利影響”“通知后”“無正當理由”屬于判斷處分權是否受限的因素。為整合當前協商變動與非協商變動的效力狀態判定進路,可改變相關非協商變動研究中僅關注形成權歸屬的邏輯,轉而適用第765條的處分權受限邏輯。將非協商變動中原本用以判斷相關形成權歸屬的“何者對該形成權享有更大利益”標準嵌入有無“正當理由”之中,作為判斷讓與人適用形成權進行處分的權限是否受有限制的關鍵因素。
關鍵詞:債權讓與;基礎合同;保理;處分行為;形成權
《民法典》下破產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選擇權的雙重限制
石一峰(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如何處理待履行合同是破產處置和重整的關鍵一環,對于此,《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處置的選擇權。該選擇權將使管理人事實上享有解除權,因此應將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權體系下,并從制度、個案、方法三個層面進行理解適用。在制度層面上,管理人選擇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權體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與公正性的限制。在個案層面上,應從單向度目的解釋轉向聯動目的解釋,通過與其他規范的聯動解釋明確效率與公正的具體限制標準。在方法層面上,應在解釋學中引入經濟分析視角,在市場整體視角下,將效率與公正的限制從單方博弈轉向市場整體博弈。同時,為提高市場整體效率,應從“納什均衡”轉向“卡爾多—希克斯改進”,以“卡爾多—希克斯改進”的方式建構管理人選擇權限制的體系化準則,并在破產法修改中以一般條款的形式予以明確。
關鍵詞:管理人選擇權;《民法典》解除權體系;效率性;公正性;卡爾多—希克斯改進
立法為何應當根據憲法?
劉亦艾(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要準確解釋實在法中的“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規定,需在理論層面先回答立法為何應當根據憲法。可能的理由之一是,憲法是指向普通法律的最高法,是給予其他法律效力的授權立法規范,所以立法應符合憲法授權。理由之二是,憲法是指向人們行動的根本法,是調整人類活動的抽象框架,所以立法應具體化憲法框架。其中第一種理由來自法概念層面,具有一般性,無須另行證明;第二種理由出自框架憲法觀念,它具有爭議。反對框架憲法觀的理由有二:其一,它不符合民主價值。法律憲法在民主政治中的意義是保護特定價值、約束日常政治,而非提供全面藍圖、主導日常政治;其二,它無法說明憲法的根本法性質,其“指向行動”和“內容抽象”兩個特點均與憲法根本性無關。憲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不是兩種無關的性質,而是共同來自“憲法作為法效力判準”這一本質。立法因此也不存在兩種不同的憲法根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只是要求立法應符合憲法授權,而無須具體化憲法。
關鍵詞:最高法;根本法;授權;具體化;民主
論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
嚴益州(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要正確認定無效行政行為,必須重視法學方法的運用。概念與類型是認知思維的兩種基礎形式。就概念而言,應以利益衡量論考察重大且明顯違法標準,令無效行政行為的本質內涵得以厘清,使認定結果具有實質妥當性。就類型而言,應以融貫論思考無效類型與撤銷類型的關系,令前者的解釋以后者為基點而展開,使無效行政行為類型化獲得法律體系內部相關規則的支持與證立。在明確概念和類型的解釋方法后,可采用雙階考察法具體操作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即先通過融貫論聯結無效類型與撤銷類型,使二者始終處于整體觀察范圍之內;再通過利益衡量論考察系爭瑕疵是否符合重大且明顯違法標準,進而決定其應涵攝至無效類型還是撤銷類型。
關鍵詞:無效行政行為;利益衡量論;融貫論;雙階考察法
《民法典》第967條(合伙合同的定義)評注
唐勇(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967條至第978條,構成合伙合同的規范群;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合同形式規范民法上的合伙關系,并為《合伙企業法》等單行法供給一般法支撐。第967條為立法定義,但并未從主給付義務角度定義合伙合同,而是提取“共同的事業目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三個要素,作為合伙合同的構成要件,從內容控制角度確立合伙合同的類型。舊法及比較法上所采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等促進義務,依據第967條并非合伙合同的必備條款,故而就法律結構而言,我國法上的合伙合同更具框架協議的外觀;同時,就法律性質而言,涉及協議面向的共同法律行為屬性及組織面向的民事權利能力疑問。實務中常見的類型爭議,則包括隱名合伙與名實之辯。
關鍵詞:合伙合同;共同的事業目的;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名實之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