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及其展開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精神解讀
王旭(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當代政黨研究平臺研究員)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要“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這一表述是依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形成的重要理論創新,是對馬克思主義憲法理論“通過立法實施憲法”的重要發展,體系性地提出憲法實施在主體、方式、對象、手段等方面的新內涵。“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可分為兩種類型。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需要在根本方向、工作布局、主體內容、制度保障四方面進一步探索。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實施;制度體系;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合憲性審查
公法鄰人保護中的“考慮要求”
趙宏(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伴隨行政機關對城市空間利益分配的介入,在私法相鄰關系法和私法相鄰權之外出現了公法相鄰關系法和公法相鄰權。德國法最初是從基本權利導出公法相鄰權,在遭遇有違憲法分配秩序的詰問后,聯邦行政法院在豬圈案判決中提出了考慮要求。考慮要求創造性地實現了從客觀法到鄰人主觀公權利的轉化,也使建筑法規范自此具備了鄰人保護效果。在嗣后的發展演替中,考慮要求漸次從公法鄰人保護體系的核心退居輔助性位置,并演變為與普遍鄰人保護相對應的部分鄰人保護。考慮要求的適用有顯著性、個別性和范圍可限性、法律上值得保護性以及預測可能性等要素的要求,這些要素使考慮要求既延續了保護規范理論的一般思考,又對其在具體法領域的適用進行了重要拓展。納入考慮要求無論對擴展規劃許可訴訟中鄰人原告資格的范圍,還是緩解一般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判定中事實影響和規范依據間的張力都有所助益。
關鍵詞:公法相鄰權;考慮要求;區域維護請求權;普遍的鄰人保護;部分的鄰人保護
論機會利益的損害賠償
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機會利益的損失,在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中十分常見,在采取客觀的計算方法時容易確定,對其予以賠償獲得認可;在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確定性,存有疑問,是否準予損害賠償,見仁見智。機會利益的確定,在個案中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規則解決問題。既有的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的設計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機會利益的損害賠償。在締約過失的場合,機會利益的損失是否超出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應當具體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就受害人獲得雙份賠償/償付賠償的問題,可以通過排除賠償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應當嚴格把握機會利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從而避免訴訟浪潮。至于機會利益損害賠償中的公共政策問題,中國法及理論確實應妥善考量。在具體裁判中,機會利益的損失必須是真正和實質的、而非臆猜性的,此為機會利益損害賠償的核心要件。在確定機會利益損失的作業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機會損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鏈”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術,值得中國法及理論借鑒。
關鍵詞:機會利益;確定性;概率平衡;機會損失的方法;事件鏈;替代事件
關系合同視角下數據處理活動的技術流變與法律準備
唐林垚(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要:數據處理活動符合時間范圍長、涉眾基數多、權利義務不斷修正、內容隨技術發展嬗變等特征,可藉由“關系合同”的概念予以統攝。近年來,治理科技等新興技術、東數西算等國家政策備受矚目,有望通過數據處理的“扁平化”“去中心化”緩解數據流動和隱私保護的根本性矛盾,但因其導致目標失范、量化失效、權利失衡、責任虛置等問題,擊穿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兜底關系合同的靜態格局。為應對數據處理活動的技術流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多項機制也應與時偕行,通過過程信息的正確配置、數據處理的原則補強、剩余權利的實質均分和責任體系的深度重構,動態應對耦合多變的法律風險。堅守的底線是,數據價值的合規有序釋放,不以關系合同穩定性的犧牲為代價。
關鍵詞:關系合同;數據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法;過程信息;剩余權利
中國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的立法邏輯:信息成本的視角
王慧群(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國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與美國、歐盟均不相同,多階段決策模型為不同的安全港規則提供了解釋框架,即各國安全港規則的設立、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都是在信息成本與錯誤成本之間尋求均衡的結果。相較于本身違法原則,安全港規則能有效降低反壟斷決策過程中的假陽性錯誤,防止反壟斷法的過度威懾。但與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規則不同,我國最新通過的《反壟斷法》采用的是抗辯模式,即經營者需要承擔市場份額等監管機關所要求條件的證明責任。此種立法邏輯一方面是對我國現有“原則禁止+例外豁免”體系的路徑依賴,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國反壟斷監管機構調查能力薄弱、人員不足和證據規則缺乏的現實考量,其本質是監管機構將高昂的信息成本分攤給被監管者。
關鍵詞:反壟斷法;安全港規則;多階段決策模型;信息成本;抗辯模式
格勞秀斯、荷蘭殖民帝國與國際法史書寫的主體性問題
章永樂(政治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摘要:自19世紀以來,格勞秀斯在西方學術界與輿論界獲得了“國際法之父”乃至“和平主義者”的形象。然而,遵循“帝國與國際法”的學術路徑進行語境化解讀,可以發現格勞秀斯對“自然法”與“萬民法”的書寫具有強烈的荷蘭國家利益本位色彩,并且隨著荷蘭殖民實踐的推進而不斷調整。19世紀以來格勞秀斯之形象的重塑,受到美國精英鼓吹、荷蘭民族主義以及國際法職業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通過對格勞秀斯文本“去語境化”的閱讀,格勞秀斯與荷蘭殖民主義之間的關聯被忽略乃至抹去。在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當下,中國學者有必要通過對國際法思想家思想文本與語境之間關系的深入探究,揭示國際法思想敘事得以形成的深層邏輯,從而增強獨立自主的中國主體意識,積極推動當代國際法秩序朝著更為公正的方向演進。
關鍵詞:格勞秀斯;國際法史;萬民法;帝國理由;國際法秩序
《民法典》中用人者責任與承攬人責任之二元模式論
曹險峰(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民法典》第1191條與第1192條規定的用人者責任,與第1193條規定的承攬人責任對應,構成用人者替代責任與承攬人自己責任的“1:1”二元模式。此種二元模式系歷史演進的結果。作為區分兩種責任的基礎,用工關系與承攬關系之間是相互定義的,應依控制力標準來區分兩者:當存在控制、支配或從屬關系時,構成“用人者—被使用人”關系,從而適用用人者責任規則;否則構成“定作人—承攬人”關系,從而適用承攬人責任規則;非屬用工關系者,即屬承攬關系。當視角轉向民法之外時,即可發現勞務關系、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與勞動關系,構成了從屬性、控制力逐漸增強的遞進型三分模式。
關鍵詞:用人者責任;替代責任;雇主責任;承攬人責任;控制力標準
審驗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制度機理——以威懾功能的實現為邏輯軸線
王琦(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要:審驗機構民事責任機制的主要功能是對潛在的不法行為人形成有效威懾,以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證券市場“看門人”職能,而非以填補損害為主要目的。法定連帶責任制度對于確保投資者獲得充分的損害填補具有積極作用,卻可能造成“深口袋”效應從而使其異化為擔保責任,對審驗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擾。比例連帶責任的適用和司法解釋限縮審驗機構過錯認定標準的嘗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連帶責任的消極影響,卻也存在欠缺法律依據、未能全面回應實踐爭議的問題。為了確保審驗機構的責任與過錯相一致,實現民事責任機制督促審驗機構勤勉盡責的威懾功能,《證券法》宜將審驗機構的民事責任形式更改為按份責任,以期在督促審驗機構勤勉盡責和避免干擾其正常運營之間實現適當的平衡。
關鍵詞:審驗機構;虛假陳述;威懾功能;連帶責任;按份責任
構建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中的管轄異議制度
張澤濤(法學博士,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
摘要:實踐中存在為數不少的監察和公安司法機關管轄不規范問題,被監察對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提出管轄異議也是較為常見的現象。但是除《庭前會議規程》以外,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賦予被追訴人的管轄異議權。從實證現狀來看,無論是在監察調查還是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異議并未受到重視,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虛置狀態。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中管轄異議制度的缺失既違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侵犯了被監察調查對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諸多權利,也會導致社會公眾難以接受裁判結果等諸多弊端。立法以及司法解釋中應該賦予被監察調查對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明確規定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期間以及方式;審查管轄異議的機關和管轄異議成立應承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須區別對待;進一步明確和限定《監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關于監察和公安司法機關管轄裁量權的規定。
關鍵詞:管轄異議;制度缺失;程序法定;管轄裁量權
指定辯護范圍擴張之實效性考察——基于試點城市搶劫罪的實證研究
吳雨豪(法學博士,犯罪學博士,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隨著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推進,指定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的覆蓋范圍顯著擴張,對其實效性的考察將同時具有理論檢視和政策評估的雙重意義。從首批八個試點地區的搶劫罪切入的實證研究發現,大部分地區的指定辯護率在試點之后大幅上升。然而,傾向得分匹配的定量分析揭示,指定辯護律師無論是在審前強制措施的適用,還是在量刑結果上,都沒有顯著改善被告人的處遇。在部分試點地區,指定辯護律師的辯護效果顯著弱于委托辯護的律師。質性訪談的結果揭示,指定辯護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過晚、律師的報酬激勵不足以及辯護經驗和技巧的相對匱乏,都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指定辯護中辯護效果的實現。同時,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之后法律援助案件激增,進一步加劇了指定辯護中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緊張程度。上述實證研究發現能夠為新時期指定辯護制度的完善提供“循證式”的政策參考。
關鍵詞:指定辯護;政策評估;質性訪談;循證研究
追訴時效中“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釋義學分析
陳偉(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追訴時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責任承擔的法定效力,時效期限如何認定作為影響刑事責任的關鍵環節在刑事司法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追訴時效中“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作為時效終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結合刑事追訴的實質與規則構建的合邏輯性進行釋義學解讀。“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疊加于刑事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應作為積極要件予以理解與適用,否則與時效制度督促刑權力行使的本義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為人視域的逃避行為方能終止時效,這一結論致使刑事追訴的程序推進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時由于逃避時點和行為類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帶來適用混亂。“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作為消極要件是回歸刑事追訴本質的體現,這一性質歸屬不僅可以彌補邏輯周延性的諸多不足,而且較好契合了關聯規則的體系考量。
關鍵詞:追訴時效;時效終止;刑權力;消極要件
破產程序中保證債權的行使及其限制
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保證債權行使的限制,據此,保證人可免于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的利息。本文認為,以利息為例的破產風險是否由保證人承擔屬于保證合同的自治范疇,主債務人破產并非減免保證責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釋應當在《民法典》的語意內作業,并還原擔保制度風險兜底的本來意旨。破產受理實則構成先訴抗辯權的阻卻事由和保證債務加速到期的觸發事由,債權人的同時求償且互不扣減規則將徹底阻斷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之間的涉他效力,即破產程序在維持保證債務同一性的基礎之上,應淡化處理其內部位階關系。簡單地將債務人破產視為從屬性的例外是對破產制度的歧視,破產程序的啟動其實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表見因素,破產法對實體權利的規范限度均由此展開。相應地,保證債權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題在破產法語境下有重新闡釋的必要。
關鍵詞:保證債權;從屬性;停止計息;先訴抗辯權;破產法規范限度原則
《刑法》第17條評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
陳昊明(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刑法》第17條是有關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規范。未成年人在相鄰接的責任年齡期犯同一犯罪,如對犯罪結果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而未履行義務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如為同種數罪,則應考慮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優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之人應當對搶劫罪的一種法條競合與三種法律擬制情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之人承擔刑事責任“情節惡劣”要件應采主客觀結合說,對其啟動核準追訴程序應在立案后,核準否定權非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屬,核準追訴過程中應當有辯護律師參與。在例外情況下可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對“兩小無猜”條款的解釋應當采“特殊政策說”。專門矯治教育的決定機關專門教育委員會應當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導,其適用對象無年齡下限,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到三年,并應擴大申請救濟的權利主體范圍。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轉化型搶劫;核準追訴程序;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