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法學家》2022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2-09-23  來源:法學家雜志

640.png
640 (1).png


 
  習近平法治思想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公丕祥(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教授)

  摘要:馬克思主義法律發展理論的誕生,是文明社會法律發展思想演進過程中的偉大革命。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地闡述和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發展理論,堅持同中國具體法治國情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建構了既體現世界法治現代化一般定則、又具有鮮明中國特質的法治現代化理論,深入研究了法治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戰略地位以及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國情基礎、推進方式、價值準則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世界法治現代化進程貢獻了中國智慧,為馬克思主義法律發展理論在21世紀的發展作出了原創性理論貢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馬克思主義法律發展理論;法治現代化理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原創性理論貢獻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強權利司法保護理論

  陳柏峰(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國家治理學院教授)

  摘要:依法保障人民權益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必須堅持司法為民,加強權利的司法保護,保障全體公民享有的廣泛權利落到實處。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強權利司法保護理論,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建設公正廉潔的司法工作隊伍、保障人民群眾訴訟權利、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機制等一系列的理論與實踐命題。建設公正廉潔的司法工作隊伍,需要扭住職業良知、堅守法治、制度約束、公開運行等環節持續用力。保障人民群眾訴訟權利,新時代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強化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權利的制度保障、加強對執業律師權利的保障、保障申訴權利和預防冤假錯案等。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機制,需要建設便民利民的訴訟服務體系、建設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強權利司法保護理論,是司法改革實踐的科學總結,必然引領新時代權利司法保護的深化。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權利;司法保護;司法為民;全面依法治國

  

  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中的“弱有所扶”原則

  胡玉鴻(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弱有所扶”是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的民生保障的重要原則,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弱者的重視與關愛。“弱有所扶”中的“弱”,可從生理上、機會上、能力上、境遇上等多個層面來進行類型化的分析,表明弱者的存在既有必然性,又有多樣性。“弱有所扶”之所以能夠成為新時代指導民生保障法治建構的基本原則,是因為“弱有所扶”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以保障人們生存、生活為根本目的,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同時又是袪除不利的自然、社會因素對人們產生負面影響的基本準則。在“弱有所扶”的權利配置上,生存權、勞動權、教育權是三項最為基本的權能類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民生保障法治;弱有所扶原則;權利配置;人權保障

  

  政府數據開放范圍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孫麗巖(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開放政府掌握的大數據兼具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務社會發展等多重價值,適當的開放既可滿足部門日常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夠從公共利益出發將開放限定在合理范圍內。實踐中對數據開放范圍、強度的裁量存在概括性規定過多、操作空間過大等問題,為管控數據的行政權力專斷提供了可能。控制數據開放裁量權應在嚴格控權目的和靈活管理需要之間尋求平衡,按照“兩端縮小,中間引導”建立權力控制機制,在重點領域開放與敏感數據不開放的內容上尋求裁量空間,同時嚴格規范依申請開放的程序,保證裁量權在符合行政目的理性空間內得到充分行使。

  關鍵詞:政府數據開放;裁量權;法律控制

  

  規制性征收概念與財產權保障體系

  李藝(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針對當前立法和行政中大量出現的非典型征收的財產權限制行為,“規制性征收”似乎提供了恰當的救濟和保障的思路,其實證化的趨勢也因此顯現。但是,通過對征收規范的一味擴張,“規制性征收”存在引發“征收”泛化的可能性,從而顛倒財產權存續保障相對于價值保障的優先順序,降低財產權保障的水平。與此同時,“規制性征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也使其無法成為財產權“存續保障—價值保障”二元結構下的理性的征收概念。因此,應當對“規制性征收”的實證化保持警惕,可行的路徑就是堅守我國憲法上狹義的“征收”概念,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一個包含存續保障、價值保障的綜合的財產權保障體系。

  關鍵詞:征收;規制性征收;存續保障;價值保障

  

  完全自動化決策拒絕權之正當性及其實現路徑——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4條第3款為中心

  王苑(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完全自動化決策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對隱私和公平造成威脅。歐盟立法以“人在環路”作為防范自動化決策系統濫用危害的基本遵循,對完全自動化決策一般禁止、例外允許。“人在環路”應被解釋為信息處理者的干預義務,而非信息主體的權利,利于個體正義的實現和責任主體的明確。我國立法規定了完全自動化決策拒絕權,信息主體可行使請求權以迂回實現“人在環路”之法律效果,亦避免給處理者過重義務,對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造成不合理的阻礙。該項權利并非事后救濟權,而是信息主體在決策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個人參與”,應滿足“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和“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兩個要件,且需與信息主體的其他權利配合行權。

  關鍵詞:完全自動化決策;混合決策;個人參與;人工干預;人在環路

  

  企業合規人員不作為刑事責任探析

  史蔚(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講師,暨南大學政治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在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中,合規人員既需負責識別合規義務、提供合規建議等前置的預防型工作,也需負責識別合規風險、監督違規事件等具體的回應型工作。合規人員沒有保護保證人義務。當合規人員的先行行為創設或升高了法益侵害危險時,負有監督保證人義務。對于沒有指令權的合規人員而言,當其僅負責預防型合規工作時,無監督保證人義務;但當其在回應型合規工作中對企業危險源有信息優勢時,因對危險源存在部分支配而負有監督保證人義務。合規人員不作為刑事責任的范圍不宜過分擴張:應合理限定作為義務的內容,審慎判斷作為可能性、因果關系、故意或過失是否成立,合規人員故意不阻止員工故意犯罪時大多成立幫助犯,針對合規人員增設業務監督過失罪的建議有失妥當。

  關鍵詞:刑事合規;合規人員;作為義務;危險源;信息優勢

  

  慈善組織捐贈人的民事權利之重塑

  李曉倩(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受制于《慈善法》的公法優位取向,捐贈人與慈善組織間的民事關系未得到應有關注,捐贈人權利名歸而實不至。不僅如此,立基于贈與合同機制厘定捐贈人和慈善組織的法律關系,鑄成了切斷兩者之間持續性關系的制度邏輯,抑制了捐贈人權利的確認和行使。以《民法典》實施為背景,慈善組織治理應當從“權力邏輯”中釋放“權利邏輯”,基于捐贈人和慈善組織間捐贈合同的非典型性和不完備性,以信義關系為樞紐對兩者間民事關系進行再闡釋。未來修改《慈善法》,應采用“權利確認+行為控制”雙向規范模式,強化捐贈人知情權、重整撤銷權、增設變更權、引入歸入權。在司法程序中,發揮信義義務的衡平性功能,遏制目前慈善組織治理的亂象,推動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第三次分配提供可行的實現機制。

  關鍵詞:慈善組織;贈與合同;捐贈合同;信義義務

  

  超過兩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損賠償責任

  張紅(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商品瑕疵于交付兩年后暴露,買受人即使無過錯,仍無法依合同請求賠償商品自損。既有補救方案存在諸多缺陷,不能合理地解決最長兩年通知期間的弊端。商品瑕疵多發生在設計、生產環節,專業知識的缺乏及買受人對全新商品的期待,令銷售商沒有能力和機會檢測商品并對質量負責,其承擔責任后通過追償由制造商承擔最終責任。為免出賣人難以搜集證據向制造商追責,《民法典》第621條設置絕對化之兩年期間,但同時保護了銷售商和制造商,構成法律漏洞,應將“出賣人”限縮為單純銷售商。客觀上,質量默示擔保是流通商品的必備屬性,無須明示與意思合致,可成立于制造商與買受人間。主觀上,除代理商外,行紀商、協議經銷商、特許經營商等,均為商品銷售體系的重要構成,受制造商相當程度的控制。下級銷售商的分銷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與利益,亦間接受制造商一定控制。隱蔽瑕疵于交付兩年后暴露,如買受人無過錯,可類推《民法典》第926條,直接向制造商追責。

  關鍵詞:商品自損;瑕疵擔保責任;檢驗期限;競合;合同相對性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證據使用問題——以刑事言詞筆錄為中心的闡釋

  亢晶晶(法學博士,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言詞筆錄在民事訴訟中的使用不僅實踐樣態復雜,而且實務界的做法和理論界的觀點也存在分歧。從證據法理和實務適用便利的雙重角度考量,刑事言詞筆錄應該歸屬于報道性公文書證。陳述人是否出庭以及刑事言詞筆錄是否經過生效刑事裁判認定并非其證據資格條件,而應以相關性作為證據資格的判斷標準。從防止刑事言詞筆錄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擴張、保障當事人質證權的角度考量,法官對刑事言詞筆錄的形式證明力可適用推定規則,而對于實質證明力則需要通過民事質證程序,例外情形可通過替代當庭質證的方法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依據心證認定。雙方當事人均負有證明刑事言詞筆錄內容的具體舉證責任,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只需動搖法官心證即可,無須達到推翻刑事言詞筆錄內容的程度。

  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言詞筆錄;報道性公文書證;實質證明力

  

  “套路貸”案件罪名適用的法釋義學分析——以詐騙罪的認定為中心

  何龍(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摘要:司法實踐將“套路貸”原則上認定為詐騙罪的做法存在疑問。“套路貸”以“虛高債務”為中心,分為“設套立債”和“非法索債”兩個階段;“套路貸”的不法評價重心,不在于“設套立債”,而在于“非法索債”,“設套立債”不構成對財產性利益的詐騙。“套路”不等于詐騙,不具有使借款人“自愿”處分財產的緊迫危險。應當根據“非法索債”的手段來確定出借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根據索債手段的不同,“非法索債”包括暴力脅迫、訴訟仲裁以及如約還款三種類型。出借人僅在以違約為由向借款人主張虛高債權,借款人也因此錯誤認為自己負有履行義務而償還的,或者借助訴訟、仲裁、公證等手段而實現虛高債權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詐騙罪。當出借人尚未“非法索債”,借款人就“如約還款”時,除“自愿還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外,“錯誤還款”和“無奈還款”屬于構成要件結果的提前實現,出借人的行為可能成立侵占罪。

  關鍵詞:套路;套路貸;利益詐騙罪;設套立債;非法索債

  

  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

  朱禹臣(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作為保證關系備位性的體現,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具有調整履行順序的功能。從訴訟進程入手,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存在起訴說、訴訟說、執行說和綜合說四種選項。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應以體現備位性為目標,結合實體與程序要求,還需保障實體公正和效率。起訴說阻礙債權人在先針對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但由于當事人在起訴階段無法充分提出證據、開展辯論,法院難以準確識別合同性質,有損實體公正。訴訟說借助附條件判決,區分主客觀消滅事由,由訴訟和執行程序分別處理。執行說可以暫時阻礙執行力,卻考慮到執行法院無力審查先訴抗辯權的放棄行為,如以確認之訴或執行異議的方式扭轉,會增加程序成本。綜合說有權利濫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權利失效理論。綜合而言,訴訟說對現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時兼顧實體公正,是合宜的選擇。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可以成為其他法定補充之債的規則供給。

  關鍵詞: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備位性;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第1、2句(訴訟時效起算)評注

  楊巍(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第1句規定時效起算一般條件,第2句規定一般條件與特殊規定的關系。一般起算標準應解釋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以行使權利之日起算”,即行使權利的法律障礙消除且當事人對此知情的最早時點為起算點。對于不同類型請求權而言,“受到損害”的樣態并不相同。對“知道”可憑借權利人言行、具體情境等因素認定;“應當知道”應解釋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對于義務人,應以權利人憑借知道的信息能否提起訴訟為標準予以判斷是否具備時效起算條件。時效起算的特殊規定包括《訴訟時效規定》第4—7條等。

  關鍵詞:訴訟時效;起算一般條件;常見案型;起算效力

責任編輯: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