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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22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2-05-17  來源:法學家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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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靜——對《民法典》第1077條的法理討論

  作者:張劍源(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與學界以往僅將《民法典》第1077條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看作是對個人自由之限制的觀點不同,規范層面的分析表明,“離婚冷靜期”制度是一種既不同于對離婚徑直加以干預、也不同于對個人意愿完全放任的特殊制度,具有整體性和公共性的特質。這一制度除了具有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目標,同時也在整體意義上蘊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則、保護個體權利的目標預設。“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引導當事人進行多樣態選擇、回應社會需求方面有一定的意義,能因應離婚問題之本質和規范目標。相較來說,由于缺乏與其他機制的有效銜接,個體權利保護目標往往被忽視。從立法和法律實施的整體入手,促進相關機制的有效銜接和配合,對于在“離婚冷靜期”內更好地保護個體權利具有重要意義。重述法律由事物本質決定的原則,以及秉持整體性視角,有助于準確把握法律設計的本意和法律實施的效果,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與社會互動的真切面向。

  關鍵詞: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婚姻自由;個體權利;整體性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生成邏輯及其反思

  作者:馬智勇(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出臺引發了人們熱烈的爭論,這與婚姻背后蘊含的“道德義務論”與“情感自由論”觀念有關。我國婚姻制度對待離婚的價值取向,經歷了從“情感自由論”到“道德義務論”再到融合兩者的“實用性道德”的調適過程。這背后隱含著對婚姻制度建構的實用性邏輯。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此種實用性邏輯的延續。然而,由于依據實用性邏輯建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既未明確離婚冷靜期的適用范圍,也未考慮當下家庭的現狀,反倒加劇了女性的不利處境,遮蔽了社會成員的家庭負擔,其實施效果可能違背制度設計初衷。通過目的性限縮填補離婚冷靜期的法律漏洞,將其適用范圍限于輕率離婚,以及建構中國的發展型家庭政策,是對離婚冷靜期問題的可能回應路徑。

  關鍵詞:離婚冷靜期;道德義務論;情感自由論;女性利益;家庭政策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界定:理論與實證研究

  作者:鐘瑞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通過收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違約損失界定領域的判決,檢驗學界的解釋學研究成果及其在裁判中的適用,可以發現,學界的解釋論成果并未在法官(作為一個整體)的實踐中得到適用,學界共享的解釋論立場,也未為法官(作為一個整體)所采納。與學界試圖通過法教義學研究實現規則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并縮小法官的裁量權不同,法官以擴充裁量權的方式展開推理。在這一推理模式下,表面看來相互矛盾的法律意見,均可得以正當化,并消解了學界的解釋論立場及其法教義學結論。從短期看,法官的立場有其合理性,但從長期看,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導致不能實現同案同判,法官應放棄其過度泛化的裁量權主張。

  關鍵詞:違約;損失;解釋論;裁量權;實證研究


  論刑事司法解釋與刑法文義射程之間的緊張關系

  作者:吳亞可(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根據《立法法》第104條的規定,刑事司法解釋須以刑法文義射程作為邊界。然而,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事實中心主義”刑事司法哲學的影響下,制定的一些刑事司法解釋表現出突破刑法文義射程的問題,在規則設定意義上造成了侵害國民權利和自由的法治風險。同時,司法者表現出盲從刑事司法解釋而機械司法的問題。為了防范刑事司法解釋突破刑法文義射程所造成的法治風險現實化,應當強化司法者運用“把法律作為修辭”的司法方法。因為,該司法方法的運用,可以引導司法者在觀念中樹立刑法的權威性,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對待法律話語,自覺摒棄超出刑法文義射程的刑事司法解釋。當然,司法者要正確運用“把法律作為修辭”的司法方法,就應當在堅持刑法封閉性的同時,保持刑法向著社會生活開放,通過充分對話實現司法的公正性,即應遵循以合法性作為根本要求、以合理性作為實質要求和以充分論辯作為合程序性要求之原則。

  關鍵詞:刑事司法解釋;文義射程;事實中心主義;法律修辭


  大數據證明的機理及可靠性探究

  作者:王燃(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天津大學中國智慧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大數據促進了司法證明方式的革新。相較于傳統證明,大數據證明具有超越人類主觀經驗的智能化特征,并從物理空間轉向數據空間,從側重邏輯的因果關系轉向側重數理的因果關系,從面向過去的證明轉向涵攝未來的證明。數據、算法及法律程序是影響大數據證明可靠性的主要因素,具體表現為數據法律層面的錯誤及樣本不全面,算法模型不準確及不公正,法律程序不透明。對此,可構建基于數據規則的可靠性審查機制。數據層面,應加強法律數據真實性判斷,保證數據的全樣本。算法準確性層面,引入算法同行評議機制,保障算法適用情景的匹配性;算法公正性層面,選擇多元化數據集、識別替代性變量以及審查模型偏見。法律程序層面,建立算法開示程序、大數據證明結果排除規則以及專家輔助人出庭等制度。

  關鍵詞:大數據;司法證明;算法偏見;算法開示


  企業衍生數據的法律保護路徑

  作者:許娟(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摘要: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結合形成了企業衍生數據財產性利益,但企業衍生數據并沒有作為一種獨立的數據類型獲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從個人信息權益保護衍生到企業數據處理者的義務保護,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利用制度的缺位導致現實中部分企業衍生數據的財產性利益保護不充分,企業衍生數據法律類型化有待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中予以完善。在其他保護路徑都無法完全保護、無法明確其權利屬性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已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路徑。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后,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路徑是將《民法典》第127條涵蓋的企業衍生數據引致到《民法典》第123條的知識產權權益保護范圍,同時采用知識產權方法構建企業衍生數據基本權能的內容,進而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中加以適用。

  關鍵詞:企業衍生數據;知識產權方法;財產性利益


  論集體土地征收決定的識別與司法審查

  作者: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中心教授;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要:由于我國土地管理實體法相關制度的缺失,《行政訴訟法》關于征收決定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在集體土地征收領域長期難以得到落實。當我國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從“分級限額征收體制”轉變為“分級多階段實施征收體制”,且后一體制在2020年進一步完善之后,將市縣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界定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征收決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過,鑒于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先行行為與征收公告共同構成了一個征收決定,而不是分別構成數個獨立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查集體土地征收決定合法性時,應當對征收公告以及相關先行行政行為一并進行審查,而不能只審查該公告本身的合法性。

  關鍵詞:征收公告;征地批復;征收決定;司法審查


  論我國存貨擔保的體系構造與制度協同

  作者:劉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要:《民法典》以存貨為中心的擔保規范群深受形式主義的影響,“實質化不足”現象尤為凸顯,重復擔保、虛假質押以及倒簽擔保日期等隱患滋生。從平衡不同擔保權人的利益出發,浮動抵押與動態質押競存時應課以質權人證明動態質押設立時間的責任,從而適用“登記、交付先后”規則;倉單質押與存貨質押競存時讓前者具有優先性,數份倉單質押競存時直接按債權比例清償,可弱化倉單與存貨分離的危險。《民法典》第416條在解釋上有必要區分存貨與非存貨,存貨價金擔保權的設立應滿足“標的物交付前登記”與“書面通知先設立的其他擔保權人”兩個要件,增加價金擔保權人的通知義務可預警因“超優先順位”給其他擔保權人造成突襲損害。交叉型存貨價金擔保權競存時直接按債權比例清償更能體現平等對待各購置款融資者的精神。為防止存貨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無限流出減損擔保價值,有必要通過“明示約定”和“登記”的方式使存貨擔保延伸至其應收賬款收益上,以保障擔保交易的安全。

  關鍵詞:實質擔保觀;浮動抵押;動態質押;倉單質押;存貨價金擔保權


  納稅營商環境優化與稅收法治化變革——世界銀行納稅營商環境指標不適用性反思

  作者:許多奇(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隨著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的中止,通過分析我國“繳納稅費”指標在營商環境報告中的排名與整個營商環境排名突飛猛進的不相適應,對營商環境指標不適用性進行反思。追根溯源,探索新制度學派的理論奠基,剖析營商環境報告的本質追求,立基于法治的內在特質,推動堅持法治化改革和納稅營商環境優化互促共進。淡化指標的深層理據在于,法治本身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對該命題深入理論論證的基礎上,選擇堅持稅收法定、減稅降費法治化、稅收征管信息化三個面向,闡明稅收立法、稅收政策、稅收征管改革與優化納稅營商環境的高度相容性,勾勒出我國納稅營商環境已取得的績效與存在的問題,并針對規制不足,提出促進營商環境優化與稅收法治化同步演進的變革思路。

  關鍵詞:繳納稅費;營商環境;法治化;稅收法定;減稅降費


  新證據概念視角下杭州來某某失蹤案偵查推進的理論闡釋

  作者:李學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杭州來某某失蹤案的發生備受民眾關注,該案偵查推進中的諸多做法更值得理論總結、提升并思考。傳統證據觀僅從功能的視角在靜態層面界定證據,無法將證據與法律擬規范的行為相關聯,本文從動態生成的過程維度提出證據乃是“行為引發外界發生的各種變化”這一新的證據概念,并探析了其理論依據即過程哲學及物質不滅元理。新證據概念的推出,不僅可對杭州來某某失蹤案偵查機關“由證至供”偵查模式予以理論支撐,還能引領實務工作者從多維空間去找尋各種證據以回建案件事實。新證據概念下“由證至供”偵查模式,彰顯了我國人權保障理念的落地樣態,提高了我國精準打擊犯罪的專業水平。而為進一步確保程序公正、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防范一些實施犯罪行為者因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而出罪,建議在與現行功能證據觀并存的新證據概念下,建立、完善公安機關的法律顧問制度。

  關鍵詞:新證據概念;偵查模式;由證至供;由供至證;人權保障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立場重置與功能再構

  作者:童德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學者對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理解,是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框架之下,遵循故意說和責任說的理論脈絡展開的,存在幾個本土化的問題有待解決。邏輯分析應當結合刑法的立場來進行,在我國,首先要明確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理論的立場,即要重視發揮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且承認刑法中違法性認識普遍性降低的客觀實際情況,堅守責任主義。首先,故意說無論在外部或者內部都難以得到合理證成,責任說相對較為妥當。其次,應擺脫心理責任論和規范責任論的束縛,將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作為機能責任的要素。再次,應參考普通法系刑法的寬恕事由,在“罪—責—刑”的刑法理論構造中發揮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寬恕機能。

  關鍵詞: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故意;責任;機能責任論;寬恕


  論抵押期間的性質與效力

  作者:鄭永寬(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419條的適用,最具爭議者在于抵押權罹于抵押期間的效力。從抵押權的實現有賴協商或請求、抵押期間的可變性以及“不予保護”的措辭等方面考量,抵押期間應屬于訴訟時效期間。由此,抵押權罹于抵押期間,抵押權并不消滅,但應肯定抵押物上后順位擔保權人、抵押人的一般債權人等相關第三人可援引時效完成之抗辯,此意味著抵押權喪失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抵押權人尚存的相對性抵押利益,以抵押合同為據即可。據此,應支持注銷抵押登記的請求,但應明確抵押權因罹于抵押期間而喪失對抗效力,否則,僅憑注銷登記的司法支持并不足以使動產抵押權喪失對抗效力。

  關鍵詞:抵押權;抵押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對抗效力喪失


  《民法典》第410條(抵押權的實現)評注

  作者:武亦文(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410條規定了抵押權實現的要件、方式和具體程序。抵押權的實現要件包括:抵押權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的實現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抵押權的實現方法主要表現為折價、拍賣和變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第3款關于抵押權人可就經營權優先受償的規定發揮著強制管理這一實現方式的功能。抵押權人有權自主選擇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既可通過約定的方式實現抵押權,亦可通過非訟程序實現,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并不意味著應將抵押權實現程序中的抵押權限定為不動產抵押權。在通過協議方式實現抵押權時,若當事人對抵押物價格約定過低以致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其他債權人可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在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上,可類推適用合同編中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規范予以解決。在與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制度的銜接上,基于簡化法律適用的考量,應排除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的適用。

  關鍵詞:抵押權;協議實現;撤銷權;非訟程序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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