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三權分置視野下土地承包權的重構
高圣平,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農地三權分置的經濟改革思想在法律上應體現為以下結構:集體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之上為農戶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農戶在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為其他經營主體設定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權”這一政策術語實際上就是我國實定法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三權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權帶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只有本集體成員才能取得,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語還涵蓋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市場化土地利用權,實有重構的必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法律上應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較長期間,并借由登記制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至本集體的每個農戶。在完善土地承包權權能的政策導向之下,修改現行法時應明確承包農戶就其土地承包權的出租、入股、轉讓、抵押等處分權能。
關鍵詞:三權分置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權 土地經營權
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土地經營權的法理反思與制度回應
耿卓,法學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要: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是,設置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經營權,如此制定政策的初衷和動因需要進行全面的廓清。土地經營權所負載的目標功能大致可以概括為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受讓人的經營預期,滿足其為擴大生產經營而進行抵押融資的需求,同時保障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三重目的。以土地經營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通過三重門:一是價值取向之門;二是體系化之門;三是實踐之門。仔細檢驗發現,如此制度設計無法順利通過上述三重門。面對農地三權分置已經成為既定改革方向和政策方案的現實,理論界需要秉持務實態度,在遵循法理和邏輯的前提下創新理論、更新話語、革新規則,借民法典編纂之機整合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為農業現代化奠定制度基礎,提供法制保障。
關鍵詞:三權分置 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權
農地三權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表達
姜紅利,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三權分置”的政策目標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項法定權利,而是基于“三權”的區分,明晰不同農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劃分。將農村土地所有權限定在集體內并限制轉讓,旨在防止土地非農化、非糧化及過度集中,也為基層組織提供了有效運行的治理保障,還能穩妥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經濟發展需求。集體所有權以保護客體而非賦予主體自由意志、以固定主體而非流轉客體為制度目標,憲法和民法規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均為能對抗國家公權力的物權歸屬形式。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憲法上表現為一種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權,在民法上仍可借鑒傳統所有權權能理論,來構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條件下的處分權能。
關鍵詞:“三權分置” 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 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
社會憲治:刑法合憲性控制的一種思路
劉濤,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現代社會,刑法的合憲性控制不僅意味著通過實定憲法原則對政治權力(立法)進行限制,而且還應當超越國家—社會(政治—法律)二元結構考察社會諸領域危害的刑法定罪與量刑標準。社會憲治是社會子系統與法律(經濟—法律、媒體—法律等)間的結構耦合,是社會諸領域自我規制失效時的外部規制。社會憲治是功能分化條件下實定憲法的重要補充,也是罪刑法定實質內容在政治—法律關系之外的判斷標準。在社會憲治下,基本權利的功能也從限制政治權力擴展到防止社會子系統過度膨脹。刑法運作必須識別社會憲治原則與社會諸領域茁生的基本權利。例如在經濟領域,刑法應堅守限縮解釋,尊重經濟系統的自我反思機制;而在社會隱私權保護中,刑法則應當積極介入,保護具有連接社會系統與個體功能的隱私權實質內容。隱私權是基本權利(促進個體溝通自由),也是社會憲治意義上的結構耦合(防止自系統無限擴張)。
關鍵詞:社會憲治 刑事懲罰 合憲性控制 系統理論 結構耦合
構成要件保護目的與過失犯結果不法的規范限縮
李波,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客觀歸責理論中,構成要件效力范圍沒有必要作為獨立的階層,其下位規則應在風險制造與風險實現兩個階層重新安置。構成要件保護目的是風險實現階層的指導原理。過失犯的結果歸責必須在結果預見可能性基礎上,根據構成要件保護目的進行全面的利益權衡。在具體判斷時,構成要件保護目的理論先于合法替代行為理論,后者在前者無法得出有效結論時才會起作用,因為規范本身原則上有效,所以先判斷規范的保護范圍,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判斷規范的效力。構成要件保護目的對異常因果流程、合意的他人危險化、第三人責任范圍等特殊情形的判斷,也有重要指導作用。
關鍵詞:規范保護目的 構成要件保護目的 過失犯 結果不法
法家學說與社會科學的中國化建構
——立足于法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研究
喻中,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代中國的人文學科具有明顯的中國性,而儒家學說是中國人文學科中國化的主要傳統資源。但是,當代中國社會科學的理論前提、理論范式均源于西方,尚未完成中國化建構。要完成社會科學的中國化建構,最值得挖掘的傳統資源是法家學說。在先秦時期,法家與儒家處于并立的地位,構成先秦思想的兩大重要源流。漢代以后,儒法合流,共同建構了延伸至清代的儒法國家。儒家學說已經滋養了當代中國的人文學科,而法家學說作為中國古典的社會科學,則可以滋養當代中國的社會科學。無論是法學、政治學還是經濟學,都可以在法家學說中找到其理論源頭。中國的社會科學應當與法家學說對接起來,應當通過法家學說完成社會科學的中國化建構。
關鍵詞:法家學說 社會科學 中國化 法學交叉研究 依法治國
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語言、核心與宗旨
劉曉林,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作為立法語言,中國古代刑律中的“罪名”比較集中、系統地出現于唐代,其含義為法律條文對犯罪行為及其定罪量刑具體方面內容的列舉。《唐律疏議》中涉及“罪名”的表述,包括“有罪名”與“無罪名”兩類:“有罪名”即法律條文列舉了犯罪行為及定罪量刑各方面的具體內容;“無罪名”即法律條文沒有列舉具體行為是否處罰或如何處罰。唐律分別規定了“有罪名”與“無罪名”的法律適用標準。明清律中仍有“罪名”的表述,并在沿襲唐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表意更加具體化。唐律中的“罪名”不是概括犯罪行為及其本質、特征的稱謂;基于中國傳統刑律的立法體例與發展趨勢,這種概括性稱謂也不會產生。透過“罪名”的含義與內容,可以揭示出中國古代刑律的核心是罪刑關系,而立法圍繞核心問題所意圖實現的宗旨是罪刑均衡。
關鍵詞:《唐律疏議》 罪名 定罪量刑 罪刑關系 罪刑均衡
正當防衛如何才能避免淪為僵尸條款
——以于歡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為例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陳興良,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興發巖梅講席教授。
摘要:正當防衛是公民行使防衛權的行為,刑法對此加以保護。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明文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劃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以及一般犯罪之間的界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于歡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未能認定正當防衛,甚至防衛過當也未予認定,而是按照一般的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該案經媒體披露以后,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同時也引發了刑法學界對于正當防衛制度的反思與檢討。以于歡故意傷害案的一審判決為例,從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對正當防衛進行刑法教義學分析,并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于正當防衛的認識誤區進行反思,具有重要意義。在于歡故意傷害案的二審判決中,認定本案具有防衛情節,同時認為于歡的正當防衛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二審判決雖然比一審判決在防衛情節的認定上有所進步,但仍然未能正確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關鍵詞: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無過當防衛
《民法總則》規定的民法特別法鏈接條款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中的民法特別法鏈接條款,將民法特別法整合到民法之中,使之與民法普通法相銜接,構成民法全部體系的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其法律功能在于強調某種民法特別法的私法屬性、民法特別法所保護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地位、對特殊民事主體的私法保護政策或者通過該條款對侵權特別法的鏈接而實現民法體系的一體化。《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特別法鏈接條款的目的,就在于確定民法特別法的優先適用效力。
關鍵詞:民法特別法 民法普通法 鏈接條款 功能 適用效力
印證與最佳解釋推理
——刑事證明模式的多元發展
羅維鵬,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印證一直被學界和實務界普遍接受為我國的刑事證明模式,但是近期研究對印證模式的正當性提出了質疑。印證模式主要在定義、效果和方法等方面受到一些學者的批判。解決以上問題,首先需要擱置不必要的語義爭議,其次是完善印證模式運行的制度環境,此外是探索新的證明模式。當前最迫切的是,探索新的證明模式以與印證模式互補。最佳解釋推理由于可以檢驗印證、解釋孤證和加強心證,并且與印證具有相容性,在一定條件下可引入司法領域作為彌補印證模式缺陷的一種新的證明模式。
關鍵詞:刑事證明印證模式最佳解釋推理
刑事裁判文書中目的解釋的實踐運用
石聚航,法學博士,南昌大學法學院講師、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通過對刑事裁判文書中目的解釋的實踐運用研究,表明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待目的解釋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觀目的解釋與客觀目的解釋的選擇性運用,須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而定。目的解釋不是決定性的解釋方法,各種解釋方法之間也不存在位階性。目的解釋既可以用來佐證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結論,也可以用來限定文義解釋結論的寬泛性。同樣的,體系解釋也可以用來佐證目的解釋的結論。刑事裁判文書中目的解釋的運用法則呈現多元化的特征。在建構目的解釋的司法運用規則時,不宜以目的解釋作為直接根據認定行為的性質,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應敘明規范目的的識別方法,并通過反向論證來檢驗目的解釋的合理性。
關鍵詞:目的解釋 刑事裁判文書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法定犯
刑事裁判文書繁簡分流問題研究
王新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摘要:實現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的一項改革任務。刑事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國刑事裁判文書同質化現象比較嚴重,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多元化審判程序不匹配,需要說理的沒有充分深入說理,不需要深入說理的也得“八股文式”地列舉“裁判理由”,導致“繁者不繁、簡者不簡”,不利于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控辯雙方在審判中的對抗程度”是審判程序、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的決定因素,審判程序類型是決定刑事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的直接標準。要式裁判文書適用于“對抗式審判程序”,應當格式規范,要素齊全,而且必須進行充分深入的釋法說理。“簡式裁判文書”適用于“合意式審判程序”,其釋法說理以簡單的形式進行,一般不需要長篇大論式地闡述裁判理由,只要把有關事項,特別是對“認罪認罰”“控辯協議”等事情進行真實的記載,就是在為裁判主文闡述理由。
關鍵詞:裁判文書 繁簡分流 要式裁判文書 簡式裁判文書
《合同法》第114條(約定違約金)評注
姚明斌,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摘要:《合同法》第114條中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責任,可表現為確定金額或計算方法,兼具補償功能和擔保功能。違約金發生給付效力以有效的違約金約定和相應的違約情事為要件。針對遲延履行以外的違約形態所約定的違約金,原則上屬于對相應違約行為所引發之全部損害的賠償總額預定,此乃處理違約金與法定違約責任關系的關鍵。違約金可與合同解除并行適用,不應適用不定期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規則。《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第29條針對違約金司法調整所規定的“實際損失”應理解為包括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在內的可賠損害。違約金司法增額規則屬于司法裁量權介入機制,與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最低額預定有所不同。
關鍵詞:違約金 給付效力 雙重功能 損害賠償 司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