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是如何生產的?
——基于61起刑事錯案的認知心理學分析
唐豐鶴,法學博士,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刑事錯案的生產機制,可被分解為兩個關鍵的步驟。第一個步驟是“構造故事”,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來觀察,由于認知系統中的系統一的自發作用,偵查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存在著普遍的認知偏差,主要有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錨定性偏差,這些認知偏差是導致刑事錯案的直接誘因。第二個步驟是“證實(偽)故事”,在刑事錯案中,偵查機關偏愛運用刑訊逼供手段來證實“犯罪故事”,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來觀察,這是“過度自信效應”“展望理論效應”和“沉沒成本效應”作用的結果。
關鍵詞:刑事錯案 認知心理學 認知偏差 刑訊逼供 心理學故事
均衡性原則的具體化
劉權,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均衡性原則在適用時存在主觀裁量濫用、客觀利益衡量不足和“結果導向性”分析等弊端,有必要推進均衡性原則的具體化。目前具體化均衡性原則的嘗試主要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從權衡者角度出發的數學計算模式;另一種是從當事人角度出發的事實問題商談模式。均衡性原則的本質為目的必要性分析,其功能在于保障權利不被過度侵害和促進社會整體福利。為了盡可能地消除均衡性判斷的非理性,應當以權衡者和當事人為共同視角,構建出均衡性原則具體化的新模式:通過吸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借助于均衡性判斷公式,計算出某個最小損害性手段所促進的公益與所造成的損害的比例值,然后再根據均衡性判斷法則,具體權衡該最小損害性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
關鍵詞:均衡性原則 權衡 具體化 成本收益分析 商談
商業性強制保險制度的合憲性分析
王理萬,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講師。
摘要:商業性強制保險制度落入憲法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的保護范圍,并因其強制性與所附隨的處罰措施,構成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商業性強制保險制度以風險分擔為主要目標,具有平衡公共利益的功能,契合了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條款。就形式審查而言,將商業性強制保險的設定權保留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位階之上具有合理性,使其可以充分考慮全國性重要公共利益的實現。從實質審查而言,商業性強制保險克服了“保險市場失靈問題”,且在實現該目標時選擇對于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最小的方法,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因此,商業性強制保險制度具有合憲性,但這種合憲性背后的邏輯鏈條非常脆弱,因而需要對其進行合憲性控制。
關鍵詞:商業性強制保險制度 合憲性審查 財產權 契約自由 比例原則
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事項錯誤與不動產善意取得
程嘯,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不動產登記簿上的錯誤應當區分為權利事項錯誤與非權利事項錯誤。基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效力,當事人對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事項錯誤產生信賴時,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權利事項錯誤才是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判斷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是否善意時,也應當始終圍繞著不動產登記簿有無權利事項的錯誤而展開,而不應脫離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更不應將受讓人應當知道,但卻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作為排除善意的情形。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簿 權利事項 信賴 不動產善意取得
勞動合同的自治與規制
——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為中心
許可,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集中反映了勞動法中私人自治和國家規制的復雜糾葛。對我國司法的實證研究表明:勞動案件中對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已不再是個案式的,而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但背后的原理尚待探明,既有的分歧尚待消弭。經由“形式控制”和“結構控制”,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被縮限到側重規范主體和規范行為、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由“實質控制”,未通過規范目的和利益分析檢驗的強制性規定進一步排除。基于三重控制的操作,行之有效的司法經驗被梳理,徒勞無功的做法被擯棄,聚訟不已的沖突被化解,最終,勞動合同中的自治和規制得以平衡。
關鍵詞:勞動合同 強制性規定 實質控制
從單一正犯視角看賄賂罪中的共同犯罪疑難問題
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我國刑法在賄賂罪中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這從一個側面表明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單一正犯體系,因而應從單一正犯的視角來看賄賂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按單一正犯的解釋論,能避免出現區分正犯與共犯的體制帶來的對受賄罪的共同參與者處罰輕重失當、對受賄罪的教唆未遂無法定罪處罰以及對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教唆無此身份者實施受賄罪難以準確定性的問題;還能更好地解決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定性以及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受賄罪共犯的區分等疑難問題。
關鍵詞:單一正犯 共同犯罪 賄賂罪 受賄罪 介紹賄賂罪
教唆故意的基本構造及具體展開
高巍,法學博士,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圍繞教唆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要教唆者對構成要件結果具有認識,存在單一故意說與雙重故意說的爭論,其中雙重故意說更具合理性。按照雙重故意說的推論,在結果犯的場合,未遂教唆不具有可罰性,因其欠缺教唆故意。在具體危險犯及實行未終了的抽象危險犯的場合,教唆者如果對具體危險的不出現或抽象危險犯中實行不可能終了具有確信,則不成立教唆故意。在目的犯教唆的場合,對于與法益有關的目的,教唆者需要認識到實行者具有該目的及本身具有該目的方成立教唆犯。對于與法益無關的目的,教唆者只需要對實行者具有特定目的有認識就可成立教唆故意。在有故意無目的的工具場合,不應當把實行者具有特定目的的認識作為教唆者教唆故意的內容。
關鍵詞:教唆故意 單一故意 雙重故意 危險犯 目的犯
專利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研究
崔國斌,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中國專利法下,披露與發明有關的現有技術,是專利申請人的法定義務。理論上,這一制度可以消除申請人和審查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美國專利法實踐表明,強化申請人披露義務會導致善意申請人過度預防,而對惡意申請人卻不起作用,并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現有各種改進措施或建議難以有效消除這些負面后果。在數字技術時代,專利審查的手段更加有效;申請人披露信息對專利質量提高的作用可以忽略;專利法上的配套性制度安排可以減小申請人隱瞞現有文獻的負面后果。綜合權衡這一制度的運行成本和實際收益之后,中國專利法應當修改現有規定,放棄專利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關鍵詞:專利申請人 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專利質量 不當行為抗辯
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思考
渠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民商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摘要:《物權法》作為私法,不宜規定本屬行政法調整內容的稅費問題。“重新申請”及“續費”等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現行法上的依據。從對現行法的解釋來看,國務院有權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費的標準及辦法作出規定。由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稅收所構成的所謂“土地財政”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事實。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應當對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進行統一征稅,但對于房屋所有人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征稅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同時,基于公平合理的價值取向,不動產相關稅費的征收應引進累進稅制。
關鍵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 自動續期 土地財政 稅費
不予再審“管轄錯誤”后遺留問題研究
李浩,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再審查。將“管轄錯誤”排除出裁定的再審范圍后,作為例外,仍有必要對關涉仲裁協議和外國法院管轄這兩類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當事人以包括“管轄錯誤”在內的多項事由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時,如判決本身不存在錯誤,無需再對管轄問題進行審查,但判決本身存在錯誤時,仍有必要對管轄是否錯誤進行審查。
關鍵詞:民事訴訟 管轄錯誤 再審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刑事違法性之評估
孫萬懷,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摘要: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狀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只意味著對結果危險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行為實質危險的否定。誤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釋觀從結果無價值→行為無價值→形式犯的立場退卻。從違法相對性理論來看,刑法中的實質危害性在定罪時必須要考慮,因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圍以及處罰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違法的形式性。刑事違法判斷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實質危害性,實質危害性成為違法性判斷獨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據。在生產、銷售假藥的認定中,對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讀應當以滿足生存需要為前提。
關鍵詞:生產、銷售假藥罪 相對違法性 實質危害 報應
法院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原因及其救濟
張海燕,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通過深入分析實務案例,歸結出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具體原因以及各方主體對法院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相關執行裁定的救濟路徑選擇,進而建構起更為科學的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原因體系以及相關主體的權利救濟制度,以真正實現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的立法旨趣和運行價值。
關鍵詞:民事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 執行證書 不予執行
《合同法》第66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評注
王洪亮,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甘肅政法學院飛天學者講座教授。
摘要: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給付拒絕權,其規范目的在于向對方施加壓力、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負有固有的先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即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余地。基于雙務合同,存在相互關系的給付義務,若存續、到期并未被提出,債務人即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在實體法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果為拒絕給付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排除債務人遲延;在程序法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須主張的抗辯,判決內容為同時履行判決,在債務人陷于受領遲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根據此限制判決,不履行(清償)其所負擔的給付,而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實現其請求權。
關鍵詞:同時履行抗辯權 拒絕給付抗辯權 雙務合同 存在效果說 同時履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