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王利明,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
摘要:民法總則是統領整個民法典并且普遍適用于民商法各個部分的基本規則。民法總則的制定,基本確立了民法典的體系安排,對于妥當協調民法總則與民法典分則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民法典在體系安排上,應當以民事權利為貫穿紅線,從而使各項制度成為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整體。民法總則應成為全面確認和保障私權的基本法,應充分彰顯人文關懷的時代精神,強化對人格尊嚴的保護。民法總則草案對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具有全面性、時代性和開放性。
關鍵詞:民法總則 體系化 民法典體系 人文關懷
2. 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尹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對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具有科學性,但其增設的“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和“環境資源保護”兩項基本原則均涉及公共利益保護,該兩種利益的保護只能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才能實現。交易安全保護不可能成為民事主體的行為規范,而環境資源保護則被公序良俗原則所包含,故這兩者均不應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總則草案》在有關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中,將“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范圍值得商榷,在立法表述中,改變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表述先后順序,既沒有根據,也沒有必要。
關鍵詞:民法總則 基本原則 民法調整對象
3. 民法總則“自然人”立法研究
楊震,法學博士,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以概括模式保護胎兒利益,比現行規則更加全面有力,但相關規則還應修改。《民法總則草案》不僅將親權與監護合二為一,而且將贍養義務也納入其中,雖然簡化了制度設計,但卻抹殺了監護與親權、贍養的區別。《民法總則草案》仍將監護對象的行為能力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有欠妥當。成年人監護對象應不僅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包括因身體殘障不便自行處理事務的人和老年人。《民法總則草案》無差別地規定了財產代管人的權利和義務,忽略了財產代管人的產生方式與身份上的區別,過分強調財產代管人的注意義務和職責,不利于財產代管人的“權責明確”。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視為自然人仍然存在理論與現實困境,應再作考量。
關鍵詞: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 監護 宣告失蹤 個體工商戶
4.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分類
譚啟平,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黃家鎮,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離不開對于法人的“事物本質”的認識,法人的“事物本質”是為貫徹私主體自治理念而將人格概念轉用于社會組織體的結果,這不僅決定著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樣決定著法人的基本分類。私法人分類的基本標準應當是作為私主體自治理念的團體自治原則,而最符合這一標準的分類即為社團法人與捐助法人。其他的分類標準只能在這一標準統領下遵循解析性的分類方法建構若干二級類型,例如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
關鍵詞:人格 法人 事物本質 社團法人 捐助法人
5. 民法總則中非法人組織的制度設計
郭明瑞,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非法人組織不同于自然人個人,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草案》以專章規定非法人組織,從法典上確認非法人組織為與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類民事主體。這不僅使民事法律的規定相互協調,順應了社會需求,也代表了現代民事主體制度的發展方向。非法人組織可有不同的分類,《民法總則草案》列舉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法人分支機構,此外還應包括非營利性的合伙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村委會、業主共同體、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籌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也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但非法人組織不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其成員或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發生法定事由時終止,須經必要程序而消滅。非法人組織消滅后,其原成員或設立人對原組織未清償的債務在法定期間內仍負清償責任。
關鍵詞:非法人組織 民事能力 非法人組織的種類 非法人組織的成立 債務清償
6. 民法總則民事權利章評述
李永軍,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基本上延續了《民法通則》的做法。從立法技術層面說,基本上符合“提取公因式”和“規范性”的要求,值得贊同。但這一章還有許多內容應當規定,如權利客體、民事利益等;有些內容應該仔細斟酌,如“榮譽權”是否屬于人格權以及該章中的關于債的簡單規定是否能夠替代未來的債法總則等。
關鍵詞:民法總則 民事權利 人格權 客體 民事利益
7. 民法總則應如何規定法律行為
溫世揚,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第六章在修正“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同時,應采用“法律行為”這一傳統用語。“法律行為”一章的內容結構應為:“一般規定”“意思表示”“無效和可撤銷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民法總則草案》第113條不具有獨立的規范意義,第114條中的“法律規定”應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115條應表述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第118條、第119條應作適當修改。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形式 生效
8. 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論
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設計的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可圈可點,但也有需要完善之處。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也要同時顧及表意人,應區分相對人為特定人與相對人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情形而設置有所差異的解釋規則,視意思表示的不同類型而分別確定以“主觀”意義為準還是以“客觀”意義為準,視格式條款與普通條款的不同而設計有所區別的規則。應增設以法律的任意性規范、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補充(性)解釋的解釋規則以及沉默表示著何種意思的解釋規則。
關鍵詞: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 解釋規則 類型化
9.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之立法研究
陳小君,法學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事法律行為不宜對積極要件予以規范,而應通過審查無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制度來明確法律行為的效力,從否定性評價的角度對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形態和內容進行體系化構建。《民法總則草案》第六章第三節和第四節共計19個條文,部分繼承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則,同時借鑒了大陸法系主要民法典的立法經驗,但在立法技術和規范內容上存在瑕疵或遺漏。《民法總則草案》第121條、第128條和第133條應當刪除,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7條、第129條、第131條和第132條應予以修正,此外應增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等規范內容。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 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
10. 民法總則代理立法研究
馬新彥,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從代理規則的屬性、結構上看,代理不具有獨立成章的意義和必要,且比較法上沒有代理獨立成章的先例。《民法總則草案》第七章“代理”應回歸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繼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之后,設置第五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第七章代理一定程度上濫用了“法律除外條款”,應予以刪除或修正。《民法總則草案》第143條、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都需要進行修改,第144條、第147條應該刪除,此外應增加“間接代理”“緊急代理”“共同委托”等規定內容。
關鍵詞:代理 法律除外條款 間接代理 緊急代理 共同委托
11. 論民法總則之民事責任規定
劉士國,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民事責任一章提取了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共同規則并可適用于其他民事責任,適當對《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進行取舍,增加了環境責任規定和對見義勇為者利益保護的規定。鑒于民事責任為民事法律關系之要素,該章應規定于民事權利之后和法律事實規定之前;應刪除司法不能適用的純教義學條款并對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條款作相應修改;應增加歸責原則這一根本性規定;“恢復生態環境”應修改為“修復環境、恢復生態”;責任競合的前提應修改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應增加規定民事責任優先不限于同一行為引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關鍵詞:民法總則草案 民事責任 恢復生態環境 責任競合
12. 民法總則之期間立法研究
王軼,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民法總則草案》第九章“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自第167條至第179條,共13個條文,分為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兩節。就訴訟時效制度而言,《民法總則草案》相較于《民法通則》,基本的價值取向和制度框架并沒有根本性改變,但在具體的價值判斷結論以及立法技術安排上仍有一些值得關注的調整。出于建構未來民法典完善的期間制度的考慮,我國民法總則應當增設或有期間制度。
關鍵詞:訴訟時效期間 除斥期間 或有期間 保證期間 異議期間
13. 法教義學危機?——系統理論的解讀
劉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教義學在中國法學界受到社科法學的批評乃至抨擊,實則屬于法律自治性危機的一種體現。法教義學的現有文獻,并沒有對法教義學的核心即規范問題進行充分的外部觀察。系統理論直面法律的悖論,將法律的語義放到社會理論之中進行觀察,對探尋法教義學在現代功能分化社會中的困境和出路具有重要的理論意涵。系統理論關注法律規范本身,從法律概念的自我指涉性、法律功能的規范期望屬性以及法律開放與封閉的共生角度,從外部解讀了法教義學,并回應了當下法教義學在法律論證中面臨的困境。系統理論的區分、再入、冗余、結構耦合等概念,均圍繞法律規范的外部觀察進行構建,對法律自治問題和法教義學的現代圖景形成了不同于以往文獻的論述,可以為這場學術爭論提供有益的智識資源。
關鍵詞:系統理論 盧曼 法教義學 法律自治 二階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