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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16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6-09-13  來源:《法學家》

1. 以審判為中心:當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基點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摘要:“以審判為中心”是基于特定歷史背景和司法規律而提出的重大命題,其實質是對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之間關系的反思與重構,意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構造。以審判為中心是就刑事公訴案件而言;強調的是訴訟職能定位,而不是機關部門地位;它并不意味著刑事訴訟全程統一實行審判標準;與庭審中心主義也存在區別。在我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需要合理界定訴訟職能并在此基礎上改革相應的訴訟制度。當然,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會對偵查、起訴、辯護工作帶來深刻影響,這些方面也要進行改革,以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   偵查中心主義   刑事訴訟構造   司法改革 

 

 

2. 審判中心、庭審實質化與刑事司法改革

——基于庭審實錄和裁判文書的實證研究

胡銘,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要:審判中心主義要求裁判者親歷審理和證據審查過程,依據當庭提供并經過控辯質證的證據作出裁判,偵查等審前程序需要為此作出調整,從而使刑事司法圍繞審判展開,并使偵查、控訴、辯護、審判四方關系發生變化。實證分析顯示,我國刑事訴訟仍帶有顯著的案卷筆錄中心主義色彩,這背后又是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訴訟構造。應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和司法改革為契機,圍繞對質權保障推動庭審實質化,從證明力切入逐漸限制證據能力,完善分工配合制約原則,漸次展開審判中心主義之改革,以實現刑事司法中看得見的正義。

關鍵詞:審判中心主義   庭審實質化   司法職權配置   刑事司法改革 

 

 

3. “三權分置”論的法律邏輯、政策闡釋及制度替代

吳義龍,法學博士,河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建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農地權利體系,既有理論辯護,又有實踐運作,更有政策支持,似乎成為不證自明的公理。但“分置論”面臨諸多困境:法律邏輯顛倒了,政策闡釋有疑問,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問題。其根源是:試圖將土地保障功能和財產功能、價值上的公平和效率理念都設置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不同程度地忽視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制度功能。改革方向是,通過整體性思維,重新審視和構建農地權利體系不同制度間的功能設計和相互協助。具體做法是,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性質的權能,使之成為真正的財產性權利;在集體土地所有權框架下充實成員權應有屬性,使之成為可靠的保障性基礎;同時積極跟進配套保障制度。

關鍵詞:權利分置   整體性思維   土地承包經營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成員權

 

 

4. 論農用地“三權分置”中經營權的法律性質

高海,法學博士,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農用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我國農用地未來制度構造的主導思路。經營權法律性質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權分置”制度構造的關鍵。確權確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出的經營權用益物權論,無論是主要理據還是制度設計均值商榷;而經營權債權論既能契合經營權存在的語境、實現經營權分離的目的,又可避免多層用益物權權利結構之弊。確權確股不確地之土地承包方式創新視閾下分離出的經營權,則存在物權化的合理空間;確權確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僅是農用地承包方式由確權確地向確權確股不確地轉換的適宜通道,而且可成為確權確地之經營權物權化的改造路徑。

關鍵詞:三權分置   確權確股不確地   經營權   用益物權   債權

 

 

5.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實證研究

——以中部某縣級市為分析樣本

劉方勇,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2011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廖永安,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現司法民主的理想選擇。然而,實證研究表明,陪審制度實踐效果與其理想目標相去甚遠,衍生出民眾參與度不高、適用意愿不強、陪審員難以實質性參與及被法官化等問題。要使制度理想為民眾所接受并使制度功能得以充分發揮,須解決一元制度設計與二元社會結構潛在對立、陪審員角色定位與民眾認識錯位、陪審民主功能與司法功能缺乏整合、陪審員職權配置與案件類型不相匹配等問題,以適當分權、適度開放的二元或多元設計彌合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消解潛在的對立和沖突。

關鍵詞:司法民主   人民陪審   陪審制度

 

 

6. 廣告法律規制的市場效應及其策略檢討——來自中國醫藥行業的經驗證據

楊彪,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在過去二十年里中國廣告法律規制始終以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作為基本的行動邏輯。基于中國藥品市場的數據分析卻表明,高壓式的廣告法律規制思路造成了醫藥行業嚴重的效率流失,帶來了創新匱乏、價格高漲、質量低下、競爭不足等一系列負面影響。當前制約中國廣告法律規制效果的三大因素是失衡的廣告立法、壟斷的醫藥市場以及隨意的政府權力運作。在現有的約束條件下,糾正過去目標和方向上的錯誤,將廣告法律規制的重心轉向激勵制藥企業更多地進行廣告投入,通過提高聲譽的市場回報來確保廣告信息的真實性,有助于改善中國市場的信息效率和治理水平

關鍵詞:廣告法律規制   藥品市場   虛假廣告   信息效率   聲譽機制

 

 

7. 戊戌時期康有為法政思想的嬗變

——從《變法自強宜仿泰西設議院折》的著作權爭議切入

陳新宇,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康有為是否偽造闊普通武的《變法自強宜仿泰西設議院折》,學界對此存在爭論。通過兩則新證據,亦即更早發表的梁啟超的《古議院考》與該折在內容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康有為的上書經驗與該折在程序上“(議院)議妥由總理衙門代奏”的安排相符合,可證明該奏折是由梁啟超、康有為起草。戊戌時期,康有為的法政思想從主張開設議院變成反對開設議院,進而提出設立仿照近代日本特別內閣模式的制度局。他仍然是從中國古典語義而非近代意義的角度來理解憲法,戊戌變法并無君主立憲的動議。

關鍵詞:康有為   梁啟超   闊普通武   議院   憲法

 

 

8. 重新理解年齡區分:以法律手段應對年齡歧視的誤區

丁曉東,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社會和學術界普遍期待以法律手段解決年齡歧視,但這一主張存在眾多問題。年齡歧視的性質與其說是身份性歧視,不如說是市場中的信息篩選規則。從平等保護的角度看,生命周期理論提示我們,老齡人并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因為公平必須以整個生命周期而非某個年齡片段進行比較。同時,老齡人作為一個整體也并非就業市場上的弱勢群體。從手段目的合理性的角度看,以法律手段反對年齡歧視可能只會對少部分老齡精英具有正面作用,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某些老齡人來說,反而可能具有負面作用。我國目前不應當將年齡歧視納入法律反歧視的范圍。

關鍵詞:年齡歧視   平等   身份   弱勢群體   信息篩選

 

 

9. 國稅總局解釋權的證成與運行保障

葉金育,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社會學系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當下中國,國稅總局實質上壟斷了稅務行政領域稅法規范的解釋權。這一現象既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也難以擺脫社會各界對國稅總局“集裁判員與運動員于一身”的體制質疑。然而,通過對稅收法定原則和功能適當原則分析可知,國稅總局解釋權不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縱然如此,對國稅總局解釋權的行使仍應保持足夠的警惕,限制其濫權為惡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釋的合法性限度。要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將納稅人主義厘定為國稅總局解釋稅法的基礎立場。在此基礎上,一方面可以解釋性文件制定為主線,通過正當程序的設定,敦促國稅總局解釋權的正當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釋性文件監督為內核,通過立體化監督體系的創設,規制國稅總局解釋權的合法運作。

關鍵詞:國稅總局解釋權   稅收法定原則   功能適當原則   保障機制

 

 

10. 以不作為參與他人的法益侵害行為的性質

——兼及不作為的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

溫登平,法學博士,濟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行為人以不作為參與他人的法益侵害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為的共同正犯還是不作為的幫助犯,均存在爭議。相對而言,重要作用理論和因果過程支配理論具有妥當性。關于行為人以不作為參與他人的作為犯的性質,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圍內承認犯罪阻止義務,以及在負有犯罪阻止義務者能夠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時,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時正犯還是幫助犯。應當認為,在不作為者與作為者存在共謀的場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謀的,如果否認義務犯理論,應當根據是否存在事實支配關系或者行為人對法益侵害結果的發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別成立不作為的共同正犯和幫助犯。在行為人以不作為參與他人的不作為犯的場合,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成立不作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時正犯。

關鍵詞:不作為   參與   法益侵害   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不作為的幫助犯

 

 

11. “英國18名殘疾兒童訴科比鎮委員會”環境侵權案評析

楊嚴炎,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科比鎮環境侵權訴訟案是英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本案的審判一方面折射出英國環境訴訟的艱難和影響環境訴訟運行的諸多問題,另一方面也涉及民事訴訟證據的多途徑搜集和專家證據的運用。該案不僅對改變我國環境訴訟審判方式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而且對避免類似環境侵害的發生也具有教育和警示功能。

關鍵詞:環境訴訟   專家證據   土地改造修復   接近司法

 

 

12. 《物權法》第245條評注

吳香香,法學博士,外交學院副教授。

摘要:為了保護占有,《物權法》第245條規定了占有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妨害請求權,以及相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將占有返還請求權的存續期間限定為1年。其中,占有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妨害請求權性質上屬于物上請求權,統稱占有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屬于侵權請求權。本文結合學理與判例對該條文的解釋與適用進行評注,列陳兩類占有保護請求權的適用前提與法律效果,厘清占有保護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并分析第245條與其他規范的體系關聯。

關鍵詞:占有保護   占有侵奪   占有妨害   損害賠償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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