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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19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19-12-07  來源:法學家

目錄

主題研討:構建中國特色法學知識體系、話語體系和法治體系()

通過典型推動基層治理模式變遷——“楓橋經驗”研究的視角轉換……劉磊
個人信息保護的中國權利話語……程關松

專論

經驗法則適用的兩類模式——自對彭宇案判決說理的反思再出發……曹志勛
行政訴權處分的司法審查——以行政審判中的息訴承諾為例……蔣成旭
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理論之適用問題研究——以《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之解釋為視角……孫遠

視點:民法界編基研究

論民法典繼承編與物權編的立法協調……房紹坤
租賃權對抗效力的民法解釋論:基于民法體系方法的批判與修正……雷秋玉
稅收法定主義視野下的個人所得認定……廖益新 李喬彧
盜竊及其在侵犯財產罪中的體系地位……胡東飛
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制——以保障和管控人民陪審員裁判權為核……樊傳明

爭鳴

“同案同判”:并非虛構的法治神話……孫海波
同接正犯消解說之審視與批判:基于單一制的立場……黃明儒

評注

《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評注……郝麗燕


通過典型推動基層治理模式變遷

——“楓橋經驗”研究的視角轉換

內容摘要:“楓橋經驗”已經成為中國特色法學知識體系、話語體系和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相關知識、話語和實踐得以融合的重要載體。有關“楓橋經驗”的大量研究側重于考察其內容,使用共同或相近的分析框架和政策話語,在某種程度上出現了研究的內卷化和泛化。若要推動“楓橋經驗”研究的深入開展,需要轉換研究視角,由側重對其內容的研究,轉向對其所蘊含的中國基層治理模式變遷路徑的研究。“楓橋經驗”蘊含的變遷路徑,可被歸納為“頂層倡導一基層創新一中層承接一理論提煉一全國推廣”。這一變遷路徑使得“楓橋經驗”由單一性經驗轉變為綜合性經驗,由局部性經驗提升為全國性經驗,由歷史性經驗演變為現實性經驗。依循這種路徑借鍳和推廣基層治理典型模式,要處理好內生價值與外部推廣、特殊性與普遍性、一統性與基層自主性之間的關系,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失。

關鍵詞:楓橋經驗基層治理模式頂層倡導基層治理創新變遷路徑

作者:劉磊,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個人信息保護的中國權利話語

內容摘要:通過權利方式保護個人信息是一種世界趨勢。立法宜以“人格”要素、“人格性”要素、“非人榕性”要素作為客觀分類標準,構建以公法為依托,私法為主干,社會法為補充的權利話語體系。按照權利客體的層次,在基本權利和人格權法中解決“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保護問題;在人格權法法定主義放松條件下的財產權法中賦予個人信息財產性利益,解決“非人格性”要素的財產性利益保護問題;在基本權利和社會法中賦予個人保護“人格性”要素的個人信息特權。在合同法中修正“同意”的構成要件;在侵權法中發展個人信息侵權類型;運用權能擴展機制、公法轉介技術、風險預防原則,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話語體系。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權利中國話語

作者:程關松,法學博士,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經驗法則適用的兩類模式

——自對彭宇案判決說理的反思再出發

內容摘要: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及其說理為契機,認真對待經驗法則,為案件中蓋然性較低的經驗法則之處理提供理論工具。實務中對經驗法則的適用,可以分為常規和弱化兩類模式。經驗法則的適用以社會上典型的事件經過為核心,根據蓋然性高低,通常需要達到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標準。在相關經驗法則的蓋然性不強時,法官有必要通過理論上作為例外的弱化模式,滿足其對事實認定確信的說理義務。法官應尋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實線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時才能依弱化模式認定案情。此時,本證方應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張,并且以相對優勢標準舉證說服法官。

關鍵詞:經驗法則蓋然性表見證明裁判說理彭宇案

作者:曹志勛,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行政訴權處分的司法審查

——以行政審判中的息訴承諾為例

內容摘要:盡管學理上尚無定論,但行政訴權處分已得到行政審判實踐的認可。通過對涉及息訴承諾的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進行梳理考察發現,法院存在“訴權可得拋棄”與“訴權不受妨礙”兩種相對明確的裁判路。但訴權處分通常不作為單獨的裁判理由,而帶有補強性、宣教性說理的色彩;法院往往已對案件作了實質審查,確信糾紛已獲實際解決之后,才最終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基于行政訴訟的制度功能考慮,對于當事人拋棄訴權后再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則上應予以立案審查;是否構成“訴權溢用”應作審慎考量。制度功能上的內在張力,決定了行政訴訟側重維護公法秩序時,訴權處分的效果應受限制;側重解決行爭議時,訴權處分的效果則相對顯著。

關鍵詞:行政訴權訴權處分行政訴訟司法審查

作者:蔣成旭,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理論之適用問題研究

——以《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之解釋為視角

內容摘要:現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有關證明標準的規定非常獨特,因此,在解釋論上對于證明標準這一概念的界定與使用不能完全沿襲西方學說。根據該款規定,應將刑事證明標準做廣義與狹義之區分。狹義證明標準僅指認定某一事實的心證條件,而廣義證明標準除心證條件之外,還包括該款所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以這一區分為基礎,證明標準的層次性也包含顯性層次與隱性層次兩個方面。證明標準的顯性層次是指因對不同性質的事實作不同心證程度的要求,從而形成的狹義證明標準之層次。證明標準的隱性層次則是指,在心證程度不變的情況下,因法律對該心證程度之形成所要求的法定程序在嚴格性上的差別,而形成的廣義證明標準之層次。

關鍵詞:證明標準實體條件程序條件心證條件

作者:孫遠,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視點

論民法典繼承編與物權編的立法協調

內容摘要:在編纂民法典中,繼承權與物權之間的規則應做好協調。遺產共有應選擇共同共有的形態,立法上應當作出明確規定。遺贈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予刪除。遺產酌給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無人承受遺產物權變動的依據是法律規定。遺產分割與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應當保持一致,均采取創設主義,同時設置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立法上應當設置獨立的繼承回復請求權,并正確處理其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關鍵詞:遺產共有遺產移轉物權變動共有物分割繼承回復請求權

作者:房紹坤,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租賃權對抗效力的民法解釋論:基于民法體系

——方法的批判與修正

內容摘要:根據民法學體系化的解釋論準則,傳統租賃權對抗效力解釋論的三種模式中,移轉不能的物權法模式存在外部體系性圓融缺陷,契約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債權法模式與有條件的權利競合模式除損害民法的外部體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內部體系。不遵循體系性準則的民法解釋論不僅損害民法的體系性,對于實質的權利義務分配亦將產生深刻影響。三種模式中,物杈法模式是對體系性造成損害最小的解釋論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債的解釋方案取代移轉不能的物權化解釋方案,并對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賃權對抗效力的解釋論回歸民法體系性的自覺軌道。

關鍵詞:解釋論民法體系性移轉不能契約地位概括承受物上之債

作者:雷秋玉,法學博士,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稅收法定主義視野下的個人所得認定

內容摘要:依據稅收法定主義,《個人所得稅法》應當構建完善的所得認定規則體系,為各項收入類型的課稅提供確定的適用規則。但現實中,立法者在面對所得認定的法律漏洞時,無法及時地制定補充性規則,不得不依賴于財稅部門的自由裁量。由于立法并未規定所得認定時應考慮的因素,財稅部門的自由裁量缺乏制約,進退失據。檢討美國的立法經驗可知,認定所得時除應考慮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是否增加外,還應當考量其他非經濟性的正當因素。因此,我國立法的完善應當明確所得認定時的其他正當因素,為行政裁量提供相對確定的指引,同時釆用標準性規則的形式將所得引入立法,并結合規范性規則建構雙層規范體系,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對所得認定實踐的立法控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所得增值概念稅收法定主義

作者:廖益新,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喬彧,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法學

盜竊及其在侵犯財產罪中的體系地位

內容摘要:從結果無價值論立場出發,符合財產犯罪入罪標準的財產侵權行為,原則上均構成侵犯財產罪。于此,在解釋論上,必須使各具體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外延形成周延關系,避免出現不應有的處罰漏洞。盜竊罪是轉移占有取得罪的基礎罪刑規范,對盜竊行為僅需界定為“解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即可,而不能將其行為方式限制為秘密或者平和、非暴力。盜竊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條;搶奪、搶劫、詐騙等轉移占有取得罪系盜竊罪的特殊法條;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應限于狹義的侵占行為,在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的場合,由于盜竊罪為職務侵占罪的特殊法條,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關鍵詞:盜竊罪轉移占有取得罪基礎罪刑規范解除占有法條竟合

作者:胡東飛,法學博士,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制

——以保障和管控人民陪審員裁判權為核心

內容摘要:在大合議庭陪審案件中落實審判責任制要求,一方面是要規范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的分權關系,尤其是保障人民陪審員事實裁判權的獨立性和實質性,使之不會淪為法官裁判權的附庸;另一方面是針對人民陪審員的身份特征與權力屬性,設置不同于法官的管控體系,將事后追責式的管控轉變為事先調整型的管控。這兩方面可以通過重構評議規則、規范指示效力、提高裁決終局性和建構以證據能力為核心的證據規則系統來實現。法官將一部分裁判權讓渡給人民陪審員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程序管理權。應當將行使該程序管理權的情況,作為認定和追究法官責任的獨立依據。法官錯案責任豁免的范圍,也應隨著事實裁判權的讓渡而擴展。

關鍵詞:大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審判責任錯案責任

作者:樊傳明,法學博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同案同判”:并非虛構的法治神話

內容摘要:“同案同判”構成了現代法治的基礎,同時也是司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標。實現“同案同判”一直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案例指導制度的確立也正是圍繞這一點而進行的。然而,在最高司法機關大力推進案例指導制度建設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質疑這一司法理想的聲音,其中一種典型的主張認為“同案同判”不過是一個虛構的“法治神話”。縱觀各種懷疑論的觀點,可以發現其問題在于對“同案同判”的本質以及內在原理的認識存在一些偏差。“同案同判”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對裁判者提出了義務性的要求,這一要求的實現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制度保障。通過重構“同案同判”運行賴以為基的方法論體系,可以從根本上破除那種將其視作法治神話的錯誤的命題主張。

關鍵詞:同案同判法治神話形式正義差異化判決案例指導制度

作者:孫海波,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

 

間接正犯消解說之審視與批判:基于單一制的立場

內容摘要:區分制主張共犯對正犯具有要素從屬性,但由于在從屬程度上存在不同意見,其內部近來出現了試圖用教犯、幫助犯、共同正犯等概念來取代間接正犯的“消解說”。從結論上看,這一主張與單一制的觀點不謀而合,但由于“消解說”固守共犯對正犯具有從屬性的立場,而且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內涵的理解上存在誤差,致使其在理論根基和具體的解決路徑上都存在瑕疵。

關鍵詞:單一制區分制從屬性間接正犯

作者:黃明儒,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平臺研究人員。

 

《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評注

內容摘要:《合同法》第167條的適用不區分是否為消費者買賣。為保護買受人,解除合同時第167條第1款應當與第94條第3項聯合適用。買受人遲延支付分期付款超過總價款的1/5,出賣人催告無果后,出賣人可以終止分期付款約定,進而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剩余價款,也可以解除買賣合同。要求支付全部剩余價款和解除買賣合同之間是選擇性競合。買賣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后,要支付“使用費”。計算“使用費”時約定優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有租賃市場的,根據一般租金計算;沒有租賃市場的,按照買受人使用期限和總使用期限的比例計算。買受人還要對因非正常使用標的物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分期付款買賣催告解除權終止權使用費

作者:郝麗燕,法學博士,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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