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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19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19-12-05  來源:法學家

目錄

專論

法規審查要求權的規范闡釋及其歷史契機……王建學
文盲、法盲與司法權威的社會效力范圍變遷……伍德志
論民事調查令的實踐基礎與規范理性……曹建軍
檢察機關批捕權配置的三種模式……聶友倫
央地政府間事權劃分的法治建構方法——以日本行政事權劃分制度為中心的探討……汝思思

視點:民法典編纂研究

民法典編纂與中國民法學體系的發展……王利明
民法典繼承編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問——兼論現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李貝
“物權編”與“合同編”體系化視角下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重構……王樂兵
論金融監管競爭及其法律治理……馮輝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國際經驗與本土選擇……黃輝

爭鳴

常家事代理之批判……王戰濤
單一正犯體系的危機與突圍:歸責體系的構建——兼與何慶仁教授商榷……王振華

評注

《合同法》第142條(交付移轉風險)評注……吳香香

 


專論

法規審查要求權的規范闡釋及其歷史契機

內容摘要:法規審查要求是《立法法》賦予特定國家機關的公權力,具有直接啟動審查機制的效力。其規范屬性必須結合憲法進行理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兼具主權代表機關、立法機關和審查機關三重身份,因此,其法規審查在傳統上均為主動審查。設立被動的要求機制,意味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我限制。通過將審查要求權下放給五類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得以使整個審查制度更加多元和高效。審查要求權的分享意味著要求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因此,要求對象不能局限于法條明文列舉,還應當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國家監督體系的完善與否在根本上決定著審查要求機制能否發揮作用。為消除要求主體“一團和氣的共謀”,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督促各要求主體制定要求權行使細則。

關鍵詞:立法法;法規審查要求;憲法審查;國家監督體系

作者:王建學(法學博士,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文盲、法盲與司法權威的社會效力范圍變遷

內容摘要:中國古代的司法權威是一種在當時有著全社會效力的等級制權威,這不僅是由于中國古代的法律與常識、道德在社會意義上有著連貫性與通透性,而且還因為中國古代通過“文盲/讀書人”這一差異化的社會范疇,以及科舉制對于物質與社會資本巨大的不對稱分配,使得當時的司法官集合了在學問、道德、地位、財富與權力上超越于其他階層的大部分優勢。而到了功能分化的現代社會,多數人都變成了法盲。現代社會中的法盲不僅體現在對法律規范知識內容的無知上,也體現在對法律制度意義的隔膜上,于是法官也失去了對其他群體的整體性優勢。為了樹立法官的全社會性權威,一方面,應通過道德化的信息來裝扮現代法律制度的“前臺”,從而以一種認知成本較低的方式來傳達法律制度“后臺”的專業可靠性;另一方面,應當借鑒傳統司法權威的建構方式,將不同社會領域的優點集合于法官身上,從而將法官打造成較高“等級”的社會階層。

關鍵詞:文盲;法盲;分層式社會;功能分化式社會;司法權威

作者:伍德志(法學博士,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論民事調查令的實踐基礎與規范理性

內容摘要:民事調查令是我國歷經二十多年試點的原生性證據收集制度,在規范層面存在著主觀正當性、客觀合理性、程序保障性、效果有效性等問題,有必要對其申請主體與命令對象、時空階段與取證范圍、簽發程序與救濟程序、違令后果與制裁措施予以完善。鑒于民事調查令與書證提出命令形成競合,書證提出命令具有公平與效率價值上的優勢,若參照大陸法系將取證范圍擴大到第三人和書證以外的其他證據種類,那么長遠來看兩者可以整合為一項民事證據收集制度。依照我國充實當事人取證權利、填補法院職權取證漏洞的現實改革邏輯,民事調查令是法院將調查取證的實施權轉授給律師的制度設計,具有調查取證的親歷性和能動性、實踐效果的補足性之獨立存在意義。因此,在防范實踐理性的絕對化之后,原生性的民事調查令制度目前也可以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轉型。

關鍵詞:民事調查令;書證;提出命令;證據收集;司法授權

作者:曹建軍(法學博士,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師)

 

檢察機關批捕權配置的三種模式

內容摘要:審查批捕的功能發揮很大程度上與檢察機關批捕權的配置相關。隨著檢察內設機構改革與地方試點探索的發展,我國檢察機關批捕權配置逐漸形成了三種模式。其中,偵查監督模式為檢察內部分權制約的結果,但為保障案件質量,該模式下的批捕權被用作了控制偵查的手段;捕訴合一模式則是上述分權的反向操作,通過審查批捕與公訴的集權,試圖解決偵查監督模式偵查控制失靈、辦案效率低下等問題;批捕獨立模式更多關注逮捕必要性審查之實現,通過內部機構的單獨設置,保證審查主體的中立與超然,以實現審查批捕人權保障的法治功能。通過分析其生成脈絡與理論基礎,可總結出一些檢察機關批捕權配置應遵循的基本規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選擇的應然結論。

關鍵詞:審查批捕;內設機構;偵查監督;捕訴合一;批捕獨立

作者:聶友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訪問學者)

 

央地政府間事權劃分的法治建構方法

——以日本行政事權劃分制度為中心的探討

內容摘要:我國央地政府間事權如何劃分,一直處于摸索之中。事權劃分與立法權,或者與財權相結合的制度設計在理論與實踐中逐漸走向桎梏,領域式事權劃分模式亦有過度隔離央地協力關系之嫌。同為單一制國家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央地事權的改革中也有相似嘗試。在2000年地方分權改革之后,日本根據“職能分擔原則”形成了以行政事權劃分為主體、立法權與財權分配制度獨立成形又相互關聯的制度體系。這種制度體系沒有采取領域式事權劃分方法,而以執行主體為事權劃分標準,直接利用現行法律實現各行政領域事務的具體分類。這種以行政事權劃分為中心的制度設計,可為我國央地事權劃分的法治建構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關鍵詞:央地關系;事權劃分;行政事權;職能分擔

作者:汝思思(日本九州大學法學研究院助理教授)

 

視點·民法典編纂研究

民法典編纂與中國民法學體系的發展

內容摘要: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與民法典編纂相互促進、密不可分。民法學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對民法典編纂具有體系構建、概念和術語的確立、制度安排和規則設計的作用。民法典編纂將促進民法學學科的體系化、價值體系的完善、民法學研究的發展、現代化和法律解釋學的體系化發展。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即問題導向意識、本土意識、實踐意識、時代意識和創新意識,在民法典編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編纂推進中國特色的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包括民法價值、民法內容、民法體系、民法解釋學和民法方法多元化發展。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民法學體系;價值體系;主體性意識

作者:王利明(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法典繼承編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問

——兼論現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

內容摘要:關于特留份制度的引入,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繼承編制定的討論中占有重要地位,主流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然而通過分析可以發現,特留份制度的引入與我國繼承法的傳統原則存在沖突,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產生諸多難題和漏洞,該制度引入的必要性論證并不充分。因此,在未來的民法典制定中放棄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嘗試,是明智之舉。為了能夠更有效地實現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我國有必要對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擴大必留份權利人之范圍、明確必留份資格之判斷時間及份額的確定標準、強化必留份權利人的救濟途徑等。

關鍵詞:特留份;必留份;遺囑自由;民法典編纂

作者:李貝(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

 

“物權編”與“合同編”體系化視角下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重構

內容摘要:《物權法》第223條、第227條構建了獨立的、不同于債權轉讓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應收賬款概念的高度技術性使其可以涵蓋當前大部分收益權類型,無須用收益權替代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押之擔保性債權讓與的交易本質要求對應收賬款質押和讓與做同質化處理,并實行統一的登記對抗主義公示模式。登記對于確立應收賬款之上的權利沖突具有根本性價值,而“通知”對于應收賬款質權僅具有有限的意義,經登記的應收賬款質權具有優先于受讓人、抵銷權人的效力。民法典物權編的編纂應當明確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的法律規則的性質,為統一的電子登記公示系統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徹底消除《物權法》應收賬款質押與《合同法》債權轉讓的制度藩籬,實現民事立法科學性與實踐性的融合。

關鍵詞:收益權;擔保性債權讓與;登記對抗;通知;抵銷

作者:王樂兵(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論金融監管競爭及其法律治理

內容摘要:監管競爭是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特征。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競爭格局的形成,起源于監管的管控傳統,為提高監管效率的現實需要所逐步推動,并在高速增長的金融產業利益中得以強化。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改變了監管競爭的形式,但并未改變其實質和動因。監管競爭對金融市場形成了復雜的制度效應,在細化監管分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增加了監管協同的難度,在增強監管能力的同時加深了金融市場對監管的依賴,在加快監管法制建設的同時加劇了“立法主義”的傾向。目前以央行牽制和機構及人事調整為主的治理策略,無法解決金融監管競爭帶來的負外部性,反而會削弱其內涵的制度競爭力。在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大背景下,合理的法律治理進路應是激勵監管機構從監管權威導向的競爭轉向公共產品供給導向的競爭,構建有效、實質性的監管協同機制以抑制監管競爭的負外部性,促進法律監管規則與行業性監管規則、金融企業內部監管規則之間的銜接,強化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私人實施。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競爭;公私融合;公共產品供給型監管;監管協同

作者:馮輝(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國際經驗與本土選擇

內容摘要:近年來,中國金融市場發展迅猛,新型金融組織、業態和產品不斷涌現,給傳統的機構型分業監管模式帶來了重大挑戰,中國金融監管進入大變革時代。在2017年11月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后,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原來的“一行三會”為“一委一行兩會”。此番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強監管協調,引入功能監管和強化審慎監管,但仍然保留了以行業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在監管邏輯上,應當借鑒經濟學的丁伯根法則和公共選擇理論,金融監管應當以統籌防范金融風險為中心,根據金融風險的分類界定監管政策目標,配置相應的政策工具,最大限度地利用協同效應和減少沖突效應,并保障監管部門有能力抵制相關利益集團的負面影響。在改革路徑上,雖然沒有在根本上變革監管模式,但這符合我國現階段金融特點和市場發展水平,值得充分肯定;但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監管體制應當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具體國情,進行監管模式的轉變和創新,從分業監管完全轉為混業監管。在混業監管模式中,不宜采用將各個分業監管機構簡單合為一體的統合監管模式,而應采用目標(雙峰)監管模式,按照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的目標差異劃分監管職責和設立監管機構。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分業監管;混業監管;監管工具;監管目標

作者:黃輝(法學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

 

爭鳴

日常家事代理之批判

內容摘要:主張民法典回歸日常家事代理的觀點并不可取。日常家事代理以家庭主婦婚姻模式為基礎,有違當代雙薪夫妻共同管理家務之現狀。日常家事代理將夫妻強制捆綁為連帶債務人,在實踐中已淪為債權人的“便車”,對婚姻有歧視之虞,亦帶來民法教義上的“違和”。日常家事代理被錯誤地用來解釋和建構夫妻共同債務規則,其既違反了債的相對性,又悖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精神。奧地利、瑞典、蘇格蘭和歐洲家庭法協會均對其或廢或改。最新一波中東歐民法典編纂浪潮均未繼受日常家事代理。在日常家事代理走向委托代理家事的趨勢下,鑒于我國不存在日常家事代理的歷史接力,未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大可放棄“跟隨戰略”,轉而設計全新的家事委托代理規則。

關鍵詞:日常家事代理;債權人保護;歐洲家庭法原則;關系自治

作者:王戰濤(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單一正犯體系的危機與突圍:歸責體系的構建

——兼與何慶仁教授商榷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關于犯罪參與問題的理論研究多集中于單一制與區分制各自理論體系的介紹和二者之間相互融合的可能性探討,理論深度稍顯不足。刑法的規范屬性與價值屬性決定了單獨適用以條件說為基礎的事實歸因思路來判斷犯罪參與人的刑事責任,容易擴大刑法的處罰范圍,不利于保障人權,而歸責思想在該項研究中的缺位可謂一大遺憾。形式的單一正犯體系與(客觀)歸責理論之間并不存在隔閡和天然障礙,批評者認為形式的單一正犯體系不是歸責體系的論斷可能并不正確,也不客觀。客觀歸責理論是實質的構成要件理論,形式的單一正犯體系與客觀歸責理論的融合是一種雙贏選擇。

關鍵詞:犯罪參與;歸責;形式的單一正犯體系;客觀歸責

作者:王振華(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評注

《合同法》第142條(交付移轉風險)評注

內容摘要:《合同法》第142條是買賣合同價金風險移轉的一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僅指價金風險,應與物權風險、給付風險相區分。交付移轉價金風險,突破了雙務合同之牽連性,其正當性在于,在買賣雙方內部,買受人借交付成為物之經濟利益歸屬主體。移轉風險之交付,不限于現實交付,也涵括觀念交付。風險移轉在合同效力、給付障礙、類推適用等方面也有其體系影響。

關鍵詞:買賣;價金風險;交付;風險移轉

作者:吳香香(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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