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程的政治約束——我國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運行研究
李雨峰: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基層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具有緩解矛盾、遏制腐敗、提高辦案質量、接近案件真相等功能。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并不都是重大疑難的案件,有一些僅是審判委員會與法官之間的分權性案件,還有一些屬于案清簡單但處理起來比較棘手的案件。對多數基層法院人員而言,法官只是一種職業,要求所有法官都是法治的殉道者并不現實。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案件時,面臨著一定的政治約束,考量的因素經常是當事人、媒體、上訪、社會穩定等問題;實踐中,不少超越法律的判案,具有特定的制度邏輯。在討論審判委員會組織的改革方向時,將其改組為咨詢機構的設想,或許具有可行性。
關鍵詞:基層法院 審判委員會 法官 政治約束 社會網絡
論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融合——兼論中國特色團體訴訟制度的構建
黃忠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既不能絕對對立,也不能不作區分地簡單合并。通過實體或程序賦權方式,給公益性訴訟實施權主體以私益性訴訟實施權,或者給私益性訴訟實施權主體以公益性訴訟實施權,可以實現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有機融合,據此構建中國特色的團體訴訟制度。
關鍵詞:公益訴訟 私益訴訟 團體訴訟 訴訟實施權
區域財政協同治理如何于法有據:以京津冀為例
于文豪: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區域財政協同治理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區域財政協同治理既是地方政府自我改革、優化職權的舉措,也是合理界定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制度載體,能夠在一定范圍內改變我國面臨的經濟社會發展失衡狀況。開展區域財政協同治理須以法治方式為之。區域財政協同治理須圍繞政府的財政行為展開,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協同、地方政府間的財政協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協調以及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力配置等方面。這些財政行為需要在地方稅權與地方稅體系、地方政府的事權與支出責任、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地方預算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制框架。這一框架的建立不但有助于京津冀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而且也能在全國范圍內為央地治理、區域治理、財政治理提供范例。
關鍵詞:區域治理 財政治理 協同治理 京津冀協同發展 法制框架
合憲性解釋之反思
王鍇: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合憲性解釋與基于憲法的解釋常易引起混淆。前者是規范審查中的一種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全規范,即通過選擇合憲的法律解釋來避免宣布規范違憲;后者是指在個案中用憲法的規定或精神將法律中的一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合憲性解釋包括法律解釋和法律解釋的合憲性審查兩部分,但合憲性解釋并非獨立的法律解釋方法,只是法律解釋結果的一種選擇標準或優先規則。在德國,為了避免普通法院利用合憲性解釋來架空聯邦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學者建議采用一種分工模式,即普通法院發現有合憲性解釋的必要時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申請。在中國,試圖用普通法院的合憲性解釋來繞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顯得不切實際。就增強中國憲法司法適用性而言,法院所能采取的路徑應是基于憲法的解釋
關鍵詞:合憲性解釋 基于憲法的解釋 法律解釋 憲法解釋 違憲審查
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 ——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許中緣: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范式是形成共識的基礎。司法時代的到來,需要形成民法解釋(學)的范式。立法時代的“不斷重復一個夢幻,就能把它變為現實”的論調并不能形成共識,也不能適應司法時代對民法解釋的要求。立法者對民法解釋在立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司法者對民法解釋方法運用,以及學者對民法解釋學的范疇的共識達成,是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關鍵因素。形成這些共識,也是中國民法學建構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法律解釋學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方法 范式
合理原則下的單一產品問題——基于中國反壟斷法搭售案件的思考
李劍: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單一產品分析被認為是判斷非法搭售是否成立的前提。中國目前搭售案件分別采用功能標準、需求標準和交易習慣標準,由此引發如何設立最優標準的疑問。單一產品標準理論上爭議較大,很難形成廣為接受的判斷標準。由此,需要從單一產品本身的法律意義出發尋求解決方案。搭售只是反壟斷法理論類型化的產物,類型化雖便于分析,但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混淆。由于對搭售的分析逐漸從本身違法向合理原則轉變,單一產品判斷的重要性降低,并不可避免地和競爭效果的實質判斷相結合。因此,在處理單一產品問題時,可以在簡單區分搭售品和被搭售品市場的基礎上,直接分析行為的競爭效果,避免單一產品判斷上的標準沖突。
關鍵詞:反壟斷法 搭售 單一產品問題 合理原則 類型化
法人名譽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
張紅: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法人名譽權往往與言論自由權、輿論監督權等相互沖突,如何實現這些權利之間的平衡是實踐中法人名譽權保護的難題。在消費者表達訴求的侵權認定中,應對行為的過錯程度和違法性進行認定,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斷名譽損害事實的存在,并應當體現保護弱者的司法理念。在媒體侵權認定中,應考察其出發點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內容是否基本真實,不得對法人名譽故意丑化、侮辱,還應積極履行真實查證義務。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要注重對網絡言論自由權的維護,同時嚴厲打擊惡意誹謗、造謠行為。針對競爭對手侵權,明確商業言論自由及其行使界限,避免名譽權訴訟被濫用,對商業競爭者之間的詆毀行為應當施加較重的責任,以健全市場機制。
關鍵詞:法人名譽權 消費者訴求 輿論監督權 網絡言論自由 商業言論自由
犯罪定量模式檢討
沈海平:法學博士,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
摘要:如所周知,中外刑法由于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演進路徑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定量模式,即西方國家一般實行“司法定量”模式而中國則實行“立法定量”模式。“立法定量”模式是實質主義刑法觀的產物,雖然具有實質合理性,符合刑法謙抑原則,但是欠缺形式合理性,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放棄立法定量,實行司法定量,并構建輕罪處理機制,是理性選擇。
關鍵詞:但書規定 立法定量 司法定量 輕罪處理機制
在“公益”與“私權”之間:違法性認識問題再認識
王志遠: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違法性認識是否阻卻刑事責任”這一爭議問題的癥結是“公益”與“私權”的博弈。這里的“公益”是“群體性的安全利益”,而“私權”則是指“不知法律不受刑罰處罰的權利”。考慮到當前人們對“被告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的確證能力有限這一事實,根據平衡公益與私權的“最大程度保障私權”原則,違法性認識問題的解決方案應當是以“向群體性安全利益傾斜”為平衡模態的折衷方案。而具體的折衷方式應以“違法性認識欠缺是否可能避免”為關鍵點,將被告人的違法性認識欠缺區分為應阻卻刑事責任的違法性認識欠缺和不應阻卻刑事責任的違法性認識欠缺。
關鍵詞:公益 私權 平衡模態
不受判決拘束者之事后救濟
嚴仁群: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不受判決拘束的案外人的權益可能受判決損害,另訴未必能使其獲得救濟。美國也有第三人撤銷之訴,德國的部分案外人異議之訴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美、德、法的不受判決拘束者均可提起撤銷之訴。由于案外人是初次就系爭事項進行訴訟,難以適用我國的再審程序,故案外人的救濟途徑應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判決的撤銷,原則上應是相對撤銷(原判決對其當事人仍有效),但當下只能采絕對撤銷。應當擴大第三人撤銷訴訟的適用主體和適用范圍,放寬損害要件,且設置一般債權人起訴的特別要件,廢棄預決效力的規定。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訴訟 不受判決拘束的案外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 相對撤銷
專家輔助人制度研析
李學軍: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朱夢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擴展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的具體方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從證據學視角,由學理和實務兩個層面,闡明專家輔助人的由來,探究其價值功用,分析其立場定位,討論其訴訟地位。專家輔助人之意見具有證據屬性,而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審查判斷,應遵循三大特殊規則。同為當事人聘請的專業人士,專家輔助人與律師在庭審質證環節須有明確的角色定位和分工。
關鍵詞:專家輔助人 專家輔助人意見 鑒定意見 質證
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夏揚: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上海道契在中國近代土地制度史、契約史上有著重要影響,為近代土地制度及契證制度的順利建立做了鋪墊,也使傳統土地管理和契約運行方式和西方傳入的土地和契約制度順利銜接。上海道契在法律史上的影響不僅源于上海租界的獨特地位,更是上海租界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以及獨特的人文和地理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上海道契的特殊法律地位。
關鍵詞:上海道契 條約制度 限制外僑 租界地位 人文心理 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