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監督依法行政?——以執法檢查為對象的考察
林彥: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項常規的監督權:執法檢查在確保具體執法義務的履行、影響執法優先次序的裁量、督促建立更為有效的執法體系、保障和提高執法經費等方面都發揮了與行政訴訟制度不同的監督功能:從而在行為、政策、組織和預算四個層面對行政體系施加影響。以政策為導向且以確保有效性為宗旨的執法檢查:又與以行為為導向且以確保合法性為宗旨的行政訴訟制度形成了默契且互補:更體系化地確保行政系統不打折扣地執行法律。同時:通過功能嵌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也實現了其他的監督目的。上述發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學界對監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環境的認識:而且也呈現出不同以往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擴展策略。
關鍵詞:執法檢查 行政訴訟 依法行政 功能互補 功能嵌入
論憲法規范與刑法規范之詮釋循環——以入戶搶劫與住宅自由概念為例
杜強強:法學博士,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秩序是一個動態的規范體系:上下位階規范之間具有緊密的意義關聯。憲法當然是解釋下位階法律的基礎與界限:但法律也可對憲法規范含義的確定產生積極影響。“入戶搶劫”的刑法規范是國家履行對住宅自由保護義務的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對“戶”的司法解釋因此也是對住宅自由之規范領域的界定。我國刑法上的“戶”在實踐中有著兩種不同的解釋:即“供他人生活”的場所:或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場所。面對著這兩種不同的解釋:解釋者應當選擇更符合憲法的解釋。通過合憲性解釋的途徑:憲法的價值理念得以注入部門法的實踐:從而使得部門法能更好地承擔保護基本權利的義務。
關鍵詞:住宅自由 入戶搶劫 基本權利
共犯論的分則思考——以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為例
陳洪兵: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由共犯論的純理論性研究轉向分則具體共犯問題的解決:是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實體是違法與責任:可將身份區分為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對于共犯與其身份:應堅持分別定罪說。因為缺乏違法性(包括實質的違法性)或者有責性,不處罰片面對向犯;若大量購買偽造的身份證:則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遺棄、瀆職等罪的單獨正犯與他人犯罪的幫助犯的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認定應慎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實踐中難以認定為共犯:故而計算來源不明財產的數額時:不應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歸責原則;家屬參與理財的:有單獨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關鍵詞:貪污賄賂罪 瀆職罪 共犯與身份 對向犯 不作為共犯
論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條件”
張曙光:法學博士,井岡山大學副教授。
摘要: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實務對持有型犯罪的認定:在持有事實之外:還附加設置了諸如“不能說明來源的”、“沒有證據證明持有物品構成其他犯罪的”等責任追究條件。將這種“附加條件”理解為一種“正常的工作程序”、“證明責任倒置規則”:或者理解為“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不作為:是理論詮釋上的一種歧途。“附加條件”實質是追訴關聯犯罪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種程序性客觀情勢:被立法化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實體條件:起到擬制持有行為非法性根據的作用:與持有事實一起構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實原態。由此,“附加條件”并不“附加”。
關鍵詞:“附加條件” 客觀條件 非法性根據 法律擬制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繼續效力——以重復供述為切入的分析
吉冠浩: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對重復供述,目前存在三種應對模式:直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模式、“毒樹之果”模式和證據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現有模式在處理重復供述問題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種以先前非法訊問對隨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繼續產生影響的判斷為核心的繼續效力排除模式。關于繼續效力是否存在: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加以具體判斷:權衡被告人被訊問時的每一個因素:尤其是審酌先前非法訊問方法對隨后重復供述的“污染之稀釋”程度。同時:繼續效力排除模式在證明責任及證明標準方面也有特殊要求。此外:繼續效力的排除模式超越了強制性排除與裁量性排除的框架:適用于所有言詞證據:但不適用于實物證據。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重復供述 繼續效力“毒樹之果” 證據使用禁止規則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訴訟程序的構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為視角
王林清: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劉高: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摘要:民刑交叉中的相關法律問題是長期困擾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疑難問題。民法與刑法的不同價值功能:決定了民刑交叉非但不是二者應然效果的簡單相加:相反卻導致了民、刑兩種責任發生抵牾:從而造成效果限縮:弱化了各自本應發揮的作用。在實體處理上:犯罪構成盡管與民事法律關系存有一定關聯:但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民事合同獲得否定性的效力評價。在程序選擇上:“先刑后民”存在著固有的缺陷:應予摒棄:并建立以“刑民并行”為處理刑民程序沖突的基本原則: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為例外的訴訟程序。
關鍵詞:民刑交叉 合同效力 訴訟程序
《侵權責任法》中“高度危險”的判斷
竇海陽: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要:《侵權責任法》對高度危險的規定雖然是開放式的:但是在具體適用時缺乏準確、全面、合理的判斷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對高度危險的判斷應當從外部確定其界限:在內部確定其考量因素。從外部界限來看:高度危險區別于不被允許的危險。在內部考量方面:應當結合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損害后果的嚴重性或者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狀、活動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高度危險的判斷不可僵化:應當根據社會的發展通過對判斷標準的調整保持動態化。
關鍵詞:高度危險 高度危險責任 可允許危險 不可控制性
公共治理中的民粹傾向及其法治出路——以PX項目爭議為樣本
馮輝: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PX項目爭議為代表的公共事件顯示出當下公共治理中存在比較突出的民粹傾向:對合理考量具體項目進退、提升民眾的公共參與能力與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增進社會整體利益均帶來了嚴重妨害。長期以來政府對封閉式經濟決策模式的路徑依賴、專業化與組織化公共參與機制的缺失、利益復雜和分化格局下法治共識缺失:是民粹傾向愈演愈烈的根由。應基于公私融合的客觀背景:重構符合公共治理實踐需要的法治共識:以強化政府擔當為核心重塑政府公信力。應完善政府決策的立法:加強對規劃制定及變更、規劃環評的法律監管:重點完善既有法律規范中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引入并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急治理與糾紛解決等制度:合理應對民粹傾向及行動:促進公共治理的科學、民主與法治。
關鍵詞:民粹 公共治理 公眾參與 公信力 法治共識
論轉基因食品之信息敏感風險的強制標識法理基礎
竺效: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正>一、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是國際趨勢轉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①目前,關于轉基因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潛在風險尚存在較大的科學爭議,但近年來對轉基因食品采取強制標識措施的呼聲越來越普遍。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規范轉基因食品標識的使用,提高消費者對質量標識與認證的甄別能力。"② 更多還原
自我復制技術與專利權用盡原則的適用——以轉基因種子為中心
闕占文:法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正>專利權用盡原則自19世紀出現后,其內涵、構成要件逐漸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以明確。然而基因重組等技術的出現,使專利權用盡原則適用面臨不確定性。域外已發生多宗轉基因種子專利侵權訴訟。我國從1996年開始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種植,種植面積逐年增加。2013年,我國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為420萬公頃,排名世界第六。[60]同時,研發者積極為其基因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截止2013年底,我國農業生物技術發明專利累計已達33548件。[61]隨著基因技術的商業化應用,探討專利權用盡原則在自我復制技術領域的適用邊界,很有必要。 更多還原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轉基因生物跨界侵權損害賠償研究”(批準號:11CFX072);江西生態法律研究中心資助項目的成果
日本轉基因食品法制度的現狀及課題
[日]高橋滋:日本一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正>本文旨在介紹日本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制度,并基于筆者的立場進行闡述分析。在提到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制度時,首先應當明確:第一,法制度是立足于確保安全性的觀點而構建的;第二,為了對應及解決消費者所擔心的食物過敏等問題,從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的觀點出發,法制度應當規定有關食品標識的部分;第三,隨著作為轉基因食品原料而被使用的谷物等的栽培,從預防生物種類多樣性被損害的立場出發,法制度中引進了對生物多樣性影響進行評價的系統。更多還原
近代中國“民權”內涵演變考論:從維新到革命的話語轉換
趙小波: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當代學者對近代的“民權”概念頗多誤讀。康有為等人是在與綱常名教相對的話語場景中使用“民權”一詞:主要針對“三綱”:表達普遍的個人自主性為正當的觀念。康派“民權”的核心和根底是“人人自主之權”:由此基點進一步向公領域延展:才突破了傳統民本思想的局限:構筑出一個以“民”為國家權力本源的公共秩序新圖譜。承繼康派“民權”精神的革命派:則主要是在東方與西方、民眾與君主、漢人與滿人的話語結構中使用“民權”:他們關于“民權”之正當性和必要性的論證范式:不僅可能侵害了個人自主觀念的社會基礎:也導致了民權之內在核心價值的消散。
關鍵詞:民權 康有為 人人自主之權 個人權利 革命
也論先秦時代的司寇
朱騰: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有關先秦時代的司寇:法律史學界多依據《尚書》、《周禮》等傳世文獻的記載將其視為專職司法官員。事實上:揆諸周代青銅器銘文:西周時期的司寇只是一種職事而非職官。其成為職官當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時期:司寇一直以職官的形象存在:但其職能卻超出了其字面職能的拘囿并進入司法領域。至戰國年代:由于戰國在歷史風貌上與作為西周之延續的春秋截然不同:戰國儒家試圖實現官僚制與西周政制對接的設想或多或少地偏離了西周政制的原貌。司寇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成為《周禮·秋官》所描繪的專職司法官員的。由此可見:司寇在先秦的演變過程其實就是先秦國家形態與治理模式之變遷的縮影。
關鍵詞:司寇 職事 職官 官僚制
法國現代調解的發展:傳承、借鑒與創新
周建華: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法國現代調解制度的發展是本土資源和外來經驗結合的產物。它是傳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調解立法:借鑒英美法系調解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國現代社會條件下發展的結果。法國的調解目前已形成獨具特色的模式:即由國家依附型調解和社會自治型調解組成的混合模式。而從國家依附型調解逐漸過渡到社會自治型調解:已成為法國調解改革的基本方向。
關鍵詞:調解 調解員 調解模式 ADR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