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道德與自由契約——儒家學說的制度性解讀
丁曉東,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候選人。
摘要:儒家學說通過一整套身份等級和道德話語的建構,有效地維護了傳統中國社會的秩序。之前的很多研究都認為,基于身份等級和道德話語的秩序建構落后于基于自由、平等和權利話語的契約建構,歷史是一種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但是,純粹的自由平等契約依賴于一個全能型的公共權力或一個信息完全的社會,這實際上不可能實現。同時,自由主義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宣稱的平等締結契約的機會與能力也并不成立。通過自然身份和道德話語的建構,儒家創造了一種有效的契約模式,最大限度地促進了傳統中國社會中人們之間的合作。在現代社會中,身份并沒有褪去,反而變得更為復雜;谏矸、道德和契約的考察,有助于思考儒家思想在現代的闡釋可能和方向。
關鍵詞:身份 道德 自由契約 儒家思想 禮
2.中國傳統法律解釋的技術與意蘊——以清代典型的注釋律學文本為視域
王志林,法學博士,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釋律學文本為視域,可以呈現出中國傳統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和精神意蘊。在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上,從字詞考據、文義疏解再到文理闡釋,中國傳統的法律解釋與傳統漢語中的文義解釋路徑高度契合。歷史考證技術以沿革考證和引用經典素材為典型體現,亦能生動地反映傳統中國注釋律家之學術素養;以概念語辭互證、律例比較互釋、律學著作引證為代表的比較解釋技術也臻于完善。“治”與“仁”彰顯了中國傳統法律解釋者的觀念主旨,展現出法律實用主義與儒家倫理觀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釋者們雖然仍堅守尊崇法典的觀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謹慎的批判精神。中國傳統的法律解釋在技術方法與觀念價值上的契合與共融,能夠為彌合當前法律發展所面臨的技術與觀念之間的分裂沖突提供歷史借鑒。
關鍵詞:法律解釋 注釋律學 律學文本 傳統法制
3.我國勞務派遣制度改革的誤區與矯正
李雄,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勞務派遣是現代勞動力市場中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從世界范圍來看,勞務派遣制度在西方一些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正經歷著從最初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轉型。我國勞務派遣通過《勞動合同法》首次入法并正式制度化的同時,卻面臨勞動法理論滯后與法律規制缺位的雙重困境,以及如何依法治理的糾結。在對勞務派遣認識不足的情形下,該制度改革的主要誤區有:在價值理念上以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標準勞動用工來評價勞務派遣這種非標準勞動用工,在制度設計上表現為立法價值取向矛盾、立法規制重點本末倒置、立法技術粗糙失范與立法效果自相矛盾等。勞務派遣的“逆改革”不僅將現有制度帶入“深水區”,并將導致諸多問題。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歸勞務派遣制度應有的價值功能,統領改革方向與思路;其次在于重塑勞務派遣制度改革的價值理念,核心是以非標準勞動關系及其法律治理來認識勞務派遣,為我國勞務派遣制度改革提供正確的“意思場域”;最后是再造勞務派遣法律規制的制度設計,在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優化行業準入與過程管制、理順法律關系與合理配置權利義務、強化違法成本與責任等方面,實施我國勞務派遣制度改革的“一攬子”配套方略。
關鍵詞: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制度改革 非標準勞動用工
4.我國商法引入經營者概念的理論構造
王建文,法學博士,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傳統商法以商人為核心的理論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應當對商主體制度進行反思與重構。我國商法應根據我國經濟實踐及立法體系,在總綱性商法規范中采用經營者概念,將其界定為經營行為的實施人。經營行為則可界定為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行為。經營者與經營行為之間的關系可概括為:因經營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均受商法調整,經營行為的實施者即為經營者;企業實施的行為一般可推定為經營行為,但明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除外。
關鍵詞:商人 經營者 經營行為 營利
5.完善我國拍賣法之誠實信用法律制度
鄭維煒,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 拍賣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拍賣市場中的不誠信行為損害了競買人的合法權益,F行《拍賣法》中“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有欠妥當。我國拍賣法的完善重點在于確定拍賣人承擔誠實信用的法定義務,對“聲明不保證”瑕疵擔保免責條款作出限制性規定,設立鑒定、登記、備案的市場監管體系,引導拍賣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構建,從而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摘要拍賣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拍賣市場中的不誠信行為損害了競買人的合法權益。現行《拍賣法》中“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有欠妥當。我國拍賣法的完善重點在于確定拍賣人承擔誠實信用的法定義務,對“聲明不保證”瑕疵擔保免責條款作出限制性規定,設立鑒定、登記、備案的市場監管體系,引導拍賣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構建,從而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關鍵詞:拍賣法 誠實信用 瑕疵擔保 市場監管體系
6.專利質量的司法控制
梁志文,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急劇增長,大大超出產業的創新規模,使專利權的質量備受質疑。在不同的專利改革方案中,伯克萊姆利方案強調法院在控制專利質量方面的作用,并認為它最具效率。我國法院在侵權之訴中以不侵權抗辯為手段,以權利要求的解釋為媒介,間接處理專利權效力爭議,擴大了法院審查專利權效力的權力,是中國版的伯克萊姆利方案。當然,法院間接處理專利權效力的范圍應限于明顯無效的情形。這一路徑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確認,也為專利法上現有的技術(設計)抗辯所承認。此外,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查專利效力,處理的數量遠遠少于有效專利、民事爭議以及適用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數量,故有必要予以提升。
關鍵詞:專利質量 伯克萊姆利方案 專利權效力 權利要求解釋
7.論離婚判決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
胡軍輝,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與普通民事判決相比,離婚判決的特殊性在于:判決內容具有復合性、裁判價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會性。離婚判決的既判力有多種下位效力,其中,再訴禁止效力、遮斷效力和預決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結合離婚判決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并要為受離婚判決效力影響的主體設置相應的程序保障措施。
關鍵詞:離婚判決 既判力 程序保障
8.遭遇“替身”:代人受刑現象的歷史析論
方瀟,法學博士,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代人受刑現象在中國古代較為普遍。根據其發生的不同動因,替身代刑可有經濟考量類、倫理考量類和政治考量類。從歷代的官方態度和法律規制來看,除極少數代刑獲得特定許可外,禁止代刑是當然的法律精神,并通過詔令、條例等表現出來。從司法境遇來看,司法官的腐敗或賢明,直接決定著代人受刑的作法能否得逞,而肩負天命的君王更傾向于對其進行打擊。從種類特點、情法沖突、專制根源、本性身體、司法惰性與倫理審判等不同方面進行評析,可以深化我們對代人受刑現象的認識及從中獲得啟示和鏡鑒。
關鍵詞:代人受刑 替身 頂兇 本性身體
9.《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及其歷史貢獻
姜濤,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封建時代的慎刑思想由來已久,自漢代以降形成的“德主刑輔”綿亙至唐律,逐漸演變成寬仁的量刑指導思想;谶@一指導思想,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完成了從“無序化與重刑化”到“統一化與寬緩化”的轉變。量刑寬緩化的核心在于“務在恤刑,量刑從寬”和“寬嚴俱平、訴求公允”,而量刑統一化的要義在“權衡輕重,同符畫一”和“明正賞罰,一斷以律”。為此,唐律中量刑基準等之建構,首開人類量刑精確化先河,在量刑制度史上占有獨特的地位。
關鍵詞:唐律 量刑 量刑基準
10.清代“家長奸家下人有夫之婦”例考論——滿、漢法律融合的一個例證
胡祥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講師。
摘要:清代“家長奸家下人有夫之婦”例源于滿族法,在康熙時期才應用于漢人。滿人設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對奴仆的人身權,而漢人社會則基于主仆名分強調家長與仆婦發生性關系是自甘墮落,應當予以懲罰。乾隆以后,清廷處理主婢之間性關系時更注重婦女貞節,逐步賦予仆婦反抗家主強奸的“權利”。
關鍵詞:主仆名分 奸 滿族法 貞節 家下人有夫之婦
11.傳統法學的幾何學范式論析
屈茂輝,法學博士,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匡凱,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學的“幾何學范式”是指運用演繹方法,從第一原則推導出公理、規則,最終構造出整個法律體系的一種范式。從歐洲大陸到英美國家,相關的學者們以幾何學范式為指導,不斷追尋法學中的第一原則,論證各自第一原則的正當性,運用演繹方法構建法律體系和得出判決結果。大陸法系國家通過幾何學范式改變了習慣法無序的狀態,實現了法律的體系化;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知識的融合,將演繹等幾何學方法運用到法律推理和法學教學改革中,加快了法律的科學化進程。中國法學界的論述集中在對幾何學范式表現形式和該表現形式存在的必要性上,而少有對其歷史正當性的論述。中國法學研究者應當加大對第一原則的探尋及其正當性論證的力度。
關鍵詞:幾何學范式 法學 自然科學屬性 第一原則 演繹推理
12.“正義標尺”還是“烏托邦”?——比較視野中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吳澤勇,法學博士,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對證明標準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構成了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關鍵差別。基于職業法官專司審判的司法組織方式,德國法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定位于法官個人的內心確信;二元制司法組織方式以及陪審團集體裁決的決策機制,則讓英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最終落腳于蓋然性優勢。同樣因為制度背景的差異,證明標準的制約功能僅僅在英美法系獲得了較多發展;在大陸法系,人們轉而依靠法官的事實說理來對事實認定加以控制。認識到證明標準的功能限度,對于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未來設計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證明標準 訴訟證明 民事證據 民事訴訟
13.風險規制時代的授權與裁量——“美國貨運協會案”
金自寧,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深圳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風險社會中,風險規制成為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行政裁量權由此進一步擴張。對美國貨運協會案的思考可揭示,美國公法上通過司法審查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兩種傳統進路,即“審查授權的可理解性”與“審查裁量的合理性”,在功能上可以相互替代,同時也并未排除他種可能;而這些可替代方案的有效性,從根本上取決于對復雜的當代風險規制活動是否具有符合實際的理解。
關鍵詞:美國貨運協會案 風險規制 司法審查 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