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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13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13-11-1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論醫患糾紛中的法律與信任 

伍德志,法學博士,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法律在對醫患糾紛的處理上有著難以克服的功能局限性。由于醫患之間在信息與知識上的高度不對稱,以及醫療事故中的風險與損失難以被外在化,法律不僅難以有效地預防醫患糾紛,也難以有效地解決醫患糾紛。醫療過錯責任在實際的操作中還具有嚴格化的趨向,而這會導致過度威懾。法律對醫患糾紛的處理基本可被歸結為控制模式。信任模式則基于較低的信息成本以及特殊的道德情感特質,能夠更有效地預防醫患糾紛。溝通是建立醫患信任的最重要方式,但其傳達的主要是道德情感信息,不是醫學專業信息。由于信任推斷的潛在性與監管成本的高昂,法律既無法強迫醫患之間相互信任,也難以強制形成充滿人性關懷的溝通。加強有效溝通以實現醫患信任的方法,只能是非價格競爭。為了實現醫療機構之間的這種有效競爭,應建立政府支持與限制下的市場模擬體制。

關鍵詞: 醫患糾紛 控制模式 信任模式 溝通 非價格競爭??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規范內涵

葉海波,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在法律中寫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不僅是立法者依憲立法的自我確證和事實陳述,也是立法權法定(包括權源法定和法源法定)原則的規范要求。關于全國人大立法的權源和法源,我國法學理論上形成了主權機關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論、憲法停止論和憲法母法論等多種觀點,其中一些觀點似是而非,需要在理論上予以辨析。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憲法設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第62條是其權源依據;在行使立法權時,全國人大應當遵循創制性立法具體化、確認性立法不抵觸的法源原則。?

關鍵詞: 根據 憲法 立法權 權源 法源?

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建構與均衡

趙宏,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德國法研究中心、比較法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 體系化一直以來都被視為大陸法系法學科建構的標志。體系化不僅提升了法學科的穩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樣也能使法學科對生動的社會現實保持開放。法學科的體系化與實證主義法學觀密切相關,是法學家希望藉由體系建構來促成法系統以及法學科系統獨立自足的持續努力。本文選取德國行政法作為法學科體系建構的考察樣本,通過對其體系化建構過程的探討,尤其是對基本原則、抽象概念與法釋義學這三項要素在體系建構過程中作用的剖析,來揭示體系化對于法學科的重要價值;同時也嘗試歸納成功的法學科體系建構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過程。中國行政法學的整體發展,有賴于對既有制度與學理的體系化建構。

關鍵詞: 體系化 基本原則 抽象概念 法釋義學

論基于風險評估的食品安全風險行政調查

戚建剛,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基于風險評估的食品安全風險行政調查,是指行政機關依據風險食品的類型及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風險食品的能力級別來確定調查等級和強度,從而實施相應的行政調查。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行政機關建構食品安全風險指標體系,確立風險食品類型;行政機關建構食品生產經營者防范食品安全風險能力的指標體系,對其予以分級;行政機關依據風險系數分值,確定行政調查等級。該項制度的合理性在于:能夠確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性的調查權力符合理性;能夠緩解行政調查執法成本過高與執法人力和物力短缺之間的矛盾;能夠較好平衡食品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確保社會福利最大化;在行政執法資源既定的條件下,有助于行政機關實現最佳威懾效果。為將該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需要通過行政法來規范。行政法需要為行政機關、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等主體配置相應的權利(職權)與義務(職責),特別是要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享有充分的正當程序權利,以及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義務時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 風險評估 行政調查 食品安全 行政法

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以實證調研為基礎的分析

熊秋紅,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 盡管改革已經成為人們對勞動教養制度走向的共識,但如何進行改革,卻是眾說紛紜。通過實證調研,了解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勞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態度,尋求在改革方向與方案上的共識,對于解決勞教制度改革所面臨的困境,具有基礎性作用。實證調研表明,通過立法規范勞教的適用范圍、建立公正的司法程序、降低勞教的嚴厲程度等改革建議獲得了相當高的認同度,而對將勞教輕罪化、保安處分化、改革為教養處遇等改革方案,被調查者的選擇未表現出明顯的傾向性。通過比較法研究,加之對各種改革方案的綜合分析,可以發現,對于勞教制度改革,目前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和將現有的勞教對象作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處理,相比較而言,前者更具可行性。勞教制度改革應當關注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權保障水平為基本方向;勞教制度的改革具有綜合性,兼具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二者不可偏廢;在擬定具體的改革舉措時,應當以實證研究為基礎,考慮世界范圍內相關法律制度發展的總體趨勢和帶有普遍性的做法,并注意我國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性。

關鍵詞: 勞動教養 制度改革 實證調研 路徑選擇

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研究

編者按 網絡平臺借貸近年來在我國悄然興起,從個人借助網絡的C2C信貸模式(Peer to Peer Lending,簡稱P2P借貸),迅速演化為C2BB2BB2C網絡借貸,并且由單一的線上或線下借貸,發展成線上線下共存,集信息、資金、簽約、擔保等基于網絡平臺的一攬子金融服務。借助網絡科技,這種金融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借貸雙方的需求,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個人消費,因此得到了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一定程度的管理。然而,網絡平臺借貸迄今一直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蘊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作為新生事物,法學界對其運作規律和相關法律問題也不十分明了。有鑒于此,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與江蘇匯豐恒通律師事務所于201368日在南京舉辦了“P2P網貸行業法律環境及相關制度研討會”,就網絡平臺借貸法律問題進行研討,茲選編一組會議論文刊載如下。

關鍵詞 P2P借貸 網絡借貸平臺網絡借貸糾紛 非法集資 金融監管

作者姚海放,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暨法學院副教授;

作者彭岳,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作者肖建國,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作者左堅衛,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網絡平臺借貸的金融法規制路徑

姚海放,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暨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網絡借貸行業的快速發展,對其屬性界定及法律規制對策的爭議一直不斷: 一些觀點認為網絡借貸是在網絡經濟和金融創新合力作用下的小額金融新嘗試,有助于降低成本,彌補傳統金融之不足,實現普惠金融的理念;而另一些觀點認為,網絡借貸屬于民間金融范疇。。。。。。

投資性眾籌的法律問題

彭岳,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對于金融創新,法律實踐和理論往往秉持不同的思維模式:前者關注管轄機構的設置及相應的法律規范,后者則著眼于風險的識別與規制政策目標的確定。由于金融創新會突破現有的法律概念、結構和框架,如果將當前的規制體系強加于金融創新,則或失之過窄,致使風險累積,損害金融體系的穩定;或失之過寬,阻礙資源有效配置,進而影響到經濟發展。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以現有法律制度為基礎,完全拋棄現有的概念、結構和框架,不僅會導致法律體系各部分的不一致,也必然會增加規制的成本。因此,對于金融創新,一個合理的思維模式是:根據金融創新的運行模式,對其進行歸類,然后按照“不變性約束原理”——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來確定相應的規制體制,最后根據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特點進行體制內的微調。這一思維模式有助于拉近現實與理想之間的距離,既回應了實務界的訴求,也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化。對于眾籌這一新興事物,本文首先進行歸類,然后確定相應的規制體制,并根據其特點提出建立豁免制度,以期在促進眾籌業發展的同時,合理控制其自身風險和負外部性

網絡平臺借貸糾紛的訴訟程序

肖建國,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摘要 網絡借貸由于具有交易手續便捷、貸款門檻低和操作靈活等特點,可以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提髙社會閑散資金的利用率,因此在短時間內獲得了較快的發展。然而,國內使用網貸的用戶多數將之作為傳統借貸方式的備胎,只有當急需資金的主體無法從銀行等傳統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時,才會考慮網絡平臺貸款。由于信用好的用戶可以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以較低的成本申請到貸款或者是從親戚朋友處借到資金,因此網絡小額貸款的主要客戶群體是信用等級較低、被傳統金融系統排斥在外的個體。國內網貸平臺用戶群的低信用特點,增加了貸款者和網貸公司收回本金的風險。為了降低收回本金的風險,許多網貸公司超越了傳統的單純居間借貸模式,演繹出多樣化的業務模式。這些業務在被證明行之有效后,也為其他公司所借鑒,所以國內主要網貸公司開設的業務有一定的規律性。筆者對幾家典型的網貸公司開設的業務加以分析后,認為可以初步將所有。。。。。。

網絡借貸中的刑法問題探討

左堅衛,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網絡平臺借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由于尚缺乏完備的法律引導和規制,從而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具體操作中出現的網貸平臺公司倒閉、公司管理人員卷款逃匿等亂象,是這些問題的外化。有學者和實務界人士甚至認為,網貸不但違法,而且觸犯了刑律。筆者的看法是:規范的網貸業務并不違法,更沒有觸犯刑法的禁止性規定,但異化的網貸活動則可能構成犯罪。

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條件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客觀上可能盜竊、詐騙、搶奪數額較大的財物,主觀上具有盜竊、詐騙、搶奪數額較大財物故意的行為,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限定為犯第264條的盜竊罪、第266條的詐騙罪、第267條的搶奪罪,但只要可以評價為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都可能再成立事后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對事后搶劫罪承擔刑事責任。當場是綜合表示時間與空間的概念;先前的盜竊等罪屬于連續犯的情形,僅在最后一次行為時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只能將最后一次行為認定為事后搶劫罪,不得整體評價為一個事后搶劫罪;前行為是詐騙罪時,欺騙行為的當場與取得財物的當場,均屬于當場;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不以具有傷害性質、傷害故意為必要,但需要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的對象,沒有特別限制。不應將事后搶劫罪的主觀目的限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窩藏贓物中的贓物與先前所取得的贓物必須具有同一性;犯盜竊等罪后,為了滅口而當場殺人的,成立事后搶劫罪。

關鍵詞: 事后搶劫罪 前提犯罪 客觀行為 主觀目的

違法性判斷必須一元嗎?——以刑民實體關系為視角

王駿,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副教授

摘要 違法性判斷在整個法領域應當統一理解,還是在不同法領域可以分別加以理解,牽涉問題的思考體系的思考之結合,是一個具有爭議的理論問題。刑法被認為是最后保障法,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在違法性判斷上對民法等前置法具有依從性從而只能一元地進行。通過剖析刑民實體關系,可以看出:刑法中行為類型所具有的獨特的不法量域使可罰的違法性難以獨立考量;民法中違法性判斷的曖昧不清使其難以為刑法所參照;維系刑民違法判斷一元的所謂一般的違法性概念存在缺陷。法秩序統一性的真義是價值評判上、公理上的一致性。不同法領域立法旨趣的差異與作為評判對象行為的多面性,共同決定了對刑法違法性可以作相對判斷。

關鍵詞: 法秩序統一性 違法一元論 可罰的違法性 一般的違法性 立法旨趣

商標合理使用:一個概念的檢討與澄清——以美國法的變遷為線索

熊文聰,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作為一種侵權抗辯事由,商標合理使用并非指基于特定利益考量,第三人即使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商標也不構成侵權,而是為了強調某些情形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而不可能侵犯商標權,即以反向列舉的方式重申商標使用概念。是否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是判定侵犯商標權的前提與門檻,雖仍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相比混淆可能規則有更為明確客觀的識別依據,可以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寒蟬效應,在公眾言論表達與商標權人保護范圍之間劃定一條較為清晰的邊界。

關鍵詞: 商標合理使用 商譽 混淆可能 舉證責任

法律人類學的身份困境——英美與荷蘭兩條路徑的對比

王偉臣,法學博士,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20世紀80年代以后,英美國家的法律人類學研究遭遇危機,而荷蘭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卻風生水起。在英美國家的學術研究傳統中,法律人類學一直都是人類學的分支領域之一,但從其產生、發展到如今的緩慢恢復,無不受到法學的影響。荷蘭的法律人類學研究一直由法學院所推動,盡管在向人類學等社會科學靠攏的過程中受到了冷遇和排擠,但并沒有影響該學科的發展。不過,若從學科溝通的角度來分析,荷蘭和英美這兩條路徑都是失敗的,因為同法學實現學科交叉的關鍵之處并不在于研究者和研究對象,而在于必須能夠創造出一種能被法學認可的研究方法。相關領域的中國學者需要對此進行反思。

關鍵詞: 法律人類學 英美 荷蘭 身份困境 學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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