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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發展權的價值表達與內容闡釋——以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為視角(陳婉玲)
民生權的邏輯體系、規范構造與實現進路(劉為勇)
“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下復議證據制度之調適(張碩)
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的分層規制(張運昊)
數字時代勞動者休息權的憲法保障難題(李俊)
刑法中違法性認識的應然對象與實然認定(孫運梁)
基于實質刑法觀的算法法益構造及其刑法展開(趙龍)
論婚生與非婚生子女類別區分制度之揚棄——基于功能變遷、適用效果及人權理念(王康)
清償型以物抵債法效果的教義學構造(李建星)
回歸基本權利保障本義:刑事強制措施的發生邏輯與體系拓展(李小猛)
論數字時代養老保險法制之完善(傅成)
人口政策轉型期生育歧視法律防治的美國鏡鑒及中國進路(曹薇薇)
區域發展權的價值表達與內容闡釋——以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為視角
作者:陳婉玲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摘要:區域發展權作為第三代人權與空間生產力發展相結合的結果,是發展權在空間維度的拓展。當代中國提出的區域發展權的命題是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經濟現象與國家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綜合驅動的結果。厘清并明確區域發展權的價值蘊含與權利要素,有助于為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思路提供認識論基礎。區域發展權內含自由、平等和正義的價值訴求和權利內容,以“空間正義”價值觀為邏輯起點,區域利益的獨立性和整體性是區域發展權利化的正當性基礎。作為一種整體性存在,區域有自己特定的經濟系統、社會功能和目標函數,需要在整體上謀求發展和實現效益,為此應以整體主義觀看待“區域”的發展權主體地位問題。
關鍵詞:區域發展權 空間正義 區域整體性 區域利益
民生權的邏輯體系、規范構造與實現進路
作者:劉為勇
作者單位: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生問題本質上屬于人權問題。雖然民生權重要,但并未出現在現代中國的法學教科書中。為回應人們在新時代對生存、生計、生活的關切,必須重拾民生權概念。民生權在形式上是“民生”與“權利”概念的疊加,但實質上是兩者的邏輯組合,形成了新時代民生權理論緣起的邏輯基礎。民生權具有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的雙重面向,具有“保全自我”“謀求生計”“獲得支持”“請求救助”等四種權利外化形式。民生權所涉相關主體及內容較為寬泛,因此為保障其有效實現,需要建構起由“賦權”“行政”“救濟”及“協作”共同作用的立體式進路。
關鍵詞:民生 民生權 社會權 基本權利
“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下復議證據制度之調適
作者:張 碩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摘要:行政復議制度吸納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復議審理程序虛化,導致爭議化解效果低于行政相對人預期。針對這一問題,本輪行政復議體制改革重點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并借鑒訴訟證據制度,初步構建了以證據種類、舉證責任、證據收集為核心的行政復議證據規范體系。這一修改有助于促進復議審理實質化,但這種證據制度司法化的趨勢容易導致復議與訴訟渠道定位的同質化。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應在制度定位上協調互補。行政復議制度應充分發揮行政性優勢,更加積極地收集、審查、運用證據,查明爭議事實。行政訴訟制度則應堅守“最后一道防線”,對事實問題保持必要謙抑。在規范層面,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修改為契機,完善行政復議的取證規則、質證規則、認證規則與證明規則,全面優化行政復議證據制度體系。
關鍵詞: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復議 復議證據制度
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的分層規制
作者:張運昊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江蘇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內容摘要: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要求作為數據持有者的企業而非個人提供相關數據內容,企業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化、具體化的公共利益為其提供了正當性基礎。但是,在“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的傳統行政法框架下,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被片面定性為一種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的行政事實行為,由此導致行政機關在事實行為的掩護下隨意獲取企業數據,帶來突破法治框架的巨大風險。基于基本權利干預的理論視角,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呈現出多元層級構造,故應在行為分層的基礎上展開基于場景的分層規制。結合行政機關強制獲取企業數據的行為層次和法律性質,對其適用層次化的法律保留、寬嚴有別的比例原則并構建差異化的程序規則。
關鍵詞:企業數據 行政強制獲取 基本權利干預 分層治理
數字時代勞動者休息權的憲法保障難題
作者:李 俊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數字時代的勞動者休息權保障困境需要從憲法視角因應之。我國的休息權保障實踐目前面臨著保護對象之“勞動者”范圍規定不一致,保護內容上“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界限模糊化,勞動者被動“自愿”放棄休息時間致休息權實質損害等困境。從憲法休息權條款的規范原意及其變遷中可以析出休息權享有主體是具有相應勞動能力,以體力勞動或者腦力勞動從雇主或用人單位處獲取法定或約定報酬的從業人員;基于休息權的國家促進義務和不足禁止原則,可以通過絕對的勞動者身體需求界限和相對的精神滿足、社會需要來明確最低休息時間,具體要求為完善工時制度和引入離線休息權等制度;基于休息權的國家保護義務,應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層面應對由“他者決定”所造成的勞動者休息權的實質侵害。
關鍵詞:數字時代 勞動者 休息權 促進義務 保護義務 不足禁止
刑法中違法性認識的應然對象與實然認定
作者:孫運梁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中討論的違法性認識指的是認識到違反了刑法的禁止規范、評價規范。違法性認識屬于責任要素,故必須結合責任論來討論違法性認識的對象。在自然犯的場合,形式違法性認識與實質違法性認識之間的位階關系不明顯,只要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就能認定其具有實質違法性認識,同時也存在形式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在法定犯(行政犯)的場合,只有在明知行政違法性的基礎上,還(可能)認識到行為的刑法禁止性,才能說具備刑法上的違法性認識。形式違法性認識與實質違法性認識存在明顯的位階關系,只有認識到形式違法性才能認識到實質違法性,而且,形式違法性具有明確的刑法規范標準,故處于優先位階,若能斷定行為人具有形式違法性認識,就能認定存在違法性認識。在法治國家,形式判斷優先于實質判斷,形式違法性認識是優先的,若認識到了形式違法性,但未認識到實質違法性或者不認可實質違法性,也能肯定違法性認識。
關鍵詞:違法性認識 刑事違法性 形式違法性 實質違法性
基于實質刑法觀的算法法益構造及其刑法展開
作者:趙 龍
作者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算法可法益性問題是關乎算法犯罪命題真偽的基本問題。基于實質刑法觀的算法犯罪治理,是算法治理的基本刑法立場。在算法犯罪場景下,算法的規范性圍繞算法法益及其規范保護展開。算法法益的構造以算法安全、算法公正為核心,具有雙重法益形態。邏輯證成上,應以算法安全法益的應然性邏輯展開為起點,推動算法公正的實然建構。通過對算法法益進行應然性邏輯反思和實然性邏輯建構,以法益統一性理論為基礎進行邏輯銜接,既符合認識論要求,亦反映了算法法益的價值論評價。實踐層面,對算法法益的刑法保護應主要圍繞算法行為入罪和出罪的規范性進行教義學展開,通過入罪合法性分析與出罪合理性闡釋,解構犯罪場景下算法提供者的責任體系。總體而論,算法行為的可罰性標準及其依據,應以法益實害化和刑法規范的實質解釋為主。
關鍵詞:實質刑法觀 算法法益 算法安全 算法公正 算法犯罪
論婚生與非婚生子女類別區分制度之揚棄——基于功能變遷、適用效果及人權理念
作者:王 康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承繼原《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類別區分制度,依然把“生子女”區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并試圖實現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親子關系法律構建的準據主要是血緣及血緣擬制,而非父母之婚姻,并且其價值目標正從血緣真實轉向子本位導向的家庭和平。以婚生性為依據進行子女類別區分,并對非婚生子女進行特別保護宣示的必要性已然喪失。顧及非婚生育日益增多的社會背景,基于《民法典》對人的尊嚴、自由和獨立人格進行平等保護的價值立場和人權理念,參酌比較法之觀察,可以認為該區分制度已經失去原有功能,同時在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遷中已顯價值背離,應予以揚棄。為讓所有“子女”都能夠在平權理念下擁有體面、有尊嚴的生活,法律文本應刪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概念,并聚焦親子關系的構建(尤其是父之身份認定),對《民法典》第1071條、第1127條等有關條款作符合倫理和法理的替代表述,并對親子關系法體系做相應的協調和規劃。在立法者對現行子女類別區分制度更新之前,裁判者應以正確的法律方法對其予以良善適用。
關鍵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子女類別區分制度 子女平權 親子關系法
清償型以物抵債法效果的教義學構造
作者:李建星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裁判實踐與民法學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清償型以物抵債的法效果達成了諸多以新債清償為中心的重要共識,但也遺留了大量亟待回應的實踐問題。對此有必要完成清償型以物抵債法效果的教義學構造,以填補當事人的合意漏洞。在舊債的效果上,締結以物抵債協議可暫時限制舊債的可訴請履行性。在新債的效果層面,第三人也可作為新債履行主體,并處于與債務承擔人、債務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債履行“無須清算程序”,并會產生廣泛的體系效應。原則上,債務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債的,債權人應根據舊債要求債務人承擔不履行責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債協議處于維持階段還是被擺脫階段,區分對待兩債并存的效果。在新債被擺脫階段,兩債處于選擇競合關系,債權人不受其選擇之拘束。債權人選擇舊債請求履行的,可以按照舊債履行期限屆滿日起算損害賠償。
關鍵詞:以物抵債 新債清償 可訴請履行性 選擇競合 強制清算
回歸基本權利保障本義:刑事強制措施的發生邏輯與體系拓展
作者:李小猛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摘要:隨著1982年《憲法》的出臺和憲法解釋理論的發展,基本權利拓展所產生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人格尊嚴條款以及私有財產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應當成為刑事強制措施的立法依據。當前刑事強制措施立法滯后于憲法基本權利所確立的法秩序。一方面,刑事強制措施僅包括干預公民人身自由的偵查行為,未能將干預其他基本權利的偵查行為納入強制措施范疇。另一方面,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屬性對刑事強制措施立法的約束付之闕如,刑事強制措施立法未能構建出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控制手段。《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應引入基本權利干預理論,以憲法所確立的基本權利秩序為立法依據和價值指引,將所有干預基本權利的偵查行為納入刑事強制措施的范疇,并構建令狀原則和司法救濟等制度。在新型基本權利保障問題上,宜采用部門法率先立法模式,實現《刑事訴訟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刑事強制措施 強制偵查 基本權利保護 新型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法》修改
論數字時代養老保險法制之完善
作者:傅 成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進入數字時代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明細及社保等信息通常記載于紙質檔案中,存在滅失、損毀等隱患,容易導致法律主體間的信息對證模糊,從而制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精細化發展。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因其法律關系維持時間長達數十載,以及繳費人口基數規模巨大,傳統紙質記載形式已經無法因應現實的需求,亟待變革。進入數字時代后,通過數字記載對養老保險領域進行技術賦能正成為發展趨勢。養老保險具備典型的給付行政屬性,與數據功能的有機結合具備天然的制度優勢:在繳費數據方面,借助數據賦能將繳費信息記錄數字化,可實現養老保險平臺全國統籌;在待遇給付方面,調適“個人賬戶”,還原其“貢獻率”記載之本來面目,可實現給付模式由“金額式”向“系數制”的轉型;在救濟路徑方面,借助數字化契機,可以進一步完善當下勞動爭議與行政爭議的二元權利救濟結構。
關鍵詞:養老保險法制 紙質檔案 數字政府 養老金給付
人口政策轉型期生育歧視法律防治的美國鏡鑒及中國進路
作者:曹薇薇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性別歧視作為三大歧視類型之一已被明令禁止,區分歧視女性的差別性對待和為推進性別平等所制定的特別措施成為亟待解答的法學議題。少子老齡化進程的加快促使我國人口政策由管控轉向鼓勵,而便于女性履行養育職責的立法保護理念,以及增設的孕產育期勞動特殊保護條款,反而加劇了本就處于就業市場劣勢地位的育齡女性的歧視,進而陷入國家越鼓勵生育,法律越特殊保障,女性就業歧視越重,生育意愿越低的不良循環。美國對于生育歧視的法律防治經歷了三種治理模式,形成了“能力原則”“合理保護”“過度負擔”等經驗方法,其中的客觀評判孕產育期間女性的工作能力、尊重其自主選擇權、避免“一刀切”的做法有可取之處,而由女性承擔評判失誤導致的不利后果又有矯枉過正之嫌。故此,我國生育歧視法律防治應先避免以“強制規定”和“勞動禁忌”方式過度保護導致的職場生育歧視;在規制內容上,對孕產育期女性的歧視性和合理性差別對待進行區分;進而在司法救濟中明確歧視類型、判斷標準和舉證規則。
關鍵詞:人口政策轉型期 生育歧視 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美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