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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習近平文化思想視野下的文化權利體系的制度建構
作者:莫紀宏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由于缺少明確和完整的科學理論指引,傳統法學理論下的文化權利在法理上尚無有效的制度架構。在實踐中,文化權利對文化事業的參與度較弱,文化權利所保護的法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無法形成一種具有可訴利益的法定權利。從分析習近平文化思想的“七個著力”核心要義出發,以“七個著力”為指導,可以進一步增強文化權利自身的法理邏輯性和文化權利層次的豐富性,便于構建清晰的文化權利制度體系,強化實踐對文化權利的法治保障能力。本文提出了八項集體人權意義上的文化權利與十項個人人權意義上的文化權利,這些文化權利相互作用、相互補充,通過結合習近平文化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各項要求,可以為保障文化權利的有效實現提供科學的制度路徑。
關鍵詞:習近平文化思想 習近平法治思想 文化權利 文化法治
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政治要素觀
作者:劉 源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摘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法治文明的新樣態。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理論基礎與實踐遵循,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切實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要求和路徑邏輯。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構成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性要素、立場性要素和道路性要素,這三種要素為推動和實現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證,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必須秉持的政治要素觀。
關鍵詞: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黨的領導 以人民為中心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政治要素
中國法人類學語境中的“權利”概念
作者:劉順峰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權利”作為人類生活與行動的憑籍,蘊含著豐富的人類學內涵。西方法人類學與一般法理學的分析框架不適合中國法人類學中“權利”的概念分析。在中國法人類學語境中,“權利”的概念本源可追溯至先秦時期,直到19世紀后期,“權利”才完成了從“日常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轉變!皺嗬钡母拍钐卣魇恰半p重經驗性”,以及基于“雙重經驗性”形成的“意義多元性”與“意義不確定性”。辨析“習慣權利”與“法定權利”的差異,厘清法律民族志中“權利”概念的新內涵,以整體論的歷史、過程和文化三重視角深描“權利”,是找到中國法人類學語境中“權利”概念的“重新理解力”的關鍵。
關鍵詞:權利 法人類學 中國法人類學語境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備案審查實踐中從業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審查標準
作者:杜吾青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華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
內容摘要:合法性審查標準是備案審查實踐中的重要審查標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標準的重點內容。合法性審查標準適用要點和步驟的展開,需要歸入具體領域進行精細化討論。在備案審查實踐中,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糾正規范性文件不當設定從業限制措施的公開案例數量較大,但存在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標準的適用邊界模糊等三方面實踐困境。從業限制措施構成對憲法上從業自由的干預,基于從業自由限制的性質,可以區分真正的從業限制措施和不真正的從業限制措施兩種類型,前者屬于從業自由的外在限制,后者屬于基于從業自由的社會義務的內在限制。在區分從業限制措施雙重類型的基礎上,可以從形式和實質雙重維度,厘定從業限制措施合法性審查標準適用框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依從業限制措施的不同類型應當遵循分級化法規范保留的要求,同時應當遵循基于本土制度和實踐經驗提煉的比例原則的要求。
關鍵詞:備案審查 審查標準 職業自由 從業限制措施 比例原則
合憲性視野下撂荒地法律治理規則的完善
作者:程雪陽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摘要: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棄耕拋荒給我國的糧食安全帶來了嚴重的社會風險,但現行法在撂荒地治理領域存在著明顯的規范模糊乃至規范沖突。為了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撂荒地法律治理領域相關規則應同時遵守現行《憲法》為其設定的內容填充型框架和邊界控制型框架。具體來說,國家可以在法律層面建立或完善“發包方組織代耕”“撂荒地經營權征用”等土地經營權強制流轉規則或法律制度,也可以在政策層面通過優化農業補貼、耕地保護獎勵等措施進行撂荒地治理,但各類法律規范中曾經存在或依然存在的“撂荒兩年強制收回承包經營權規則”并不具有合憲性,未來也不應重新進入現行法秩序之中。
關鍵詞:糧食安全 撂荒地 法律治理規則 財產權 合憲性
刑法教義學中的歸納推理
作者:陳興良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歸納推理是一種從個別到一般的推理,這種推理方法在制定法和判例法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具有不同的作用。在制定法的語境中,歸納推理主要適用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等規則形成的過程,它對于規則的創制具有重要作用。在判例法語境中,歸納推理對于以遵循先例為特征的判例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是以制定法為基本制度的,同時又創制了案例指導制度,案例指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判例的性質,因而無論是刑法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制形成,還是指導案例的參照適用,歸納推理的方法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關鍵詞:刑法教義學 歸納推理 制定法 判例法
犯罪論中主體概念的機能考察
作者:王 充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學中圍繞主體問題的爭議主要表現在概念、體系和機能三個不同層面,其中機能問題是爭議的焦點。在犯罪論體系中,主體概念需要發揮作為犯罪行為的邏輯起點、犯罪認定的法律標準和刑事責任承擔者的機能。行為主體概念主要發揮作為犯罪行為邏輯起點的機能,犯罪主體要件概念主要發揮作為犯罪認定法律評價標準的機能,而犯罪主體概念則主要發揮刑事責任承擔者的機能。不同的機能期待導致主體概念在犯罪論中不同的體系定位,不同的體系定位又會相應產生不同的體系效果。在三階層體系中,行為主體概念作為犯罪行為的邏輯起點需要與作為責任要素的刑事責任能力分屬不同的犯罪評價階層;在四要件體系中,犯罪主體要件作為犯罪認定的法律標準就需要包含刑法所規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等內容并與其它犯罪構成要件相互依存;犯罪主體作為刑事責任的承擔者,無論是在三階層還是四要件體系中都是犯罪評價的結果。因此,不同的主體概念實質是不同學者研究主體問題的不同邏輯起點和理論預設,作為一種純粹的解釋選擇問題,不同主體概念之間并無優劣高低之別、是非對錯之分。
關鍵詞:犯罪論 主體概念 機能期待 體系效應
功能與規范視角下破產可撤銷行為的類型化分析
作者:葉瑋昱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破產可撤銷行為的類型是破產撤銷權規則的核心!镀髽I破產法》第31、32條對破產可撤銷行為的規定過于簡單,不僅遺漏了一些重要的行為類型,而且無法實現破產法與民法之間的規則銜接。從破產撤銷權的基本功能出發可以確定破產可撤銷行為的一般特征,尤其是“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全體債權人利益”這一點足以體現破產撤銷權與債權人撤銷權之間的區別。按照通常的劃分標準可以首先將破產可撤銷行為區分為無償行為、無正當原因的給付以及個別清償,這三類行為具有各自的構成要件及具體情形,但只有在行為同時符合破產可撤銷行為的一般特征后才可以被撤銷。此外,將故意損害債權人的行為單列為一類破產可撤銷行為可以起到規則銜接的作用。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 破產可撤銷行為 債權人保護原則 債權平等原則 劃分標準 類型化
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合理性判斷的動態體系論
作者:呂雙全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寧波大學東海研究院
內容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具有合理的目的,此一規定在各國或地區立法中走在前列。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個人信息處理目的的合理性存在諸多難題。從靈活應對社會文化的變化出發,動態體系論的規范體系值得嘗試。個人信息處理目的的合理性作為一般條款,其暗含著人格尊嚴原理、促進利用原理和社會價值原理等三項原理。在體系構造上,應以諸項原理為基礎,借鑒既有學說和司法實踐中的判斷重點,運用公共利益、個人同意、時間推移與經濟效率等重要性依次遞減的四項因素構建動態體系。在具體解釋與適用上,應重視四項因素的協動作用,以各項因素的基礎評價為基準,靈活、彈性地判斷個人信息處理目的的合理性,實現法效果的妥當性。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 目的限制原則 目的合理 動態體系論
論公法責任承擔對合同無效的阻卻
作者:譚佐財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新設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等公法責任可以阻卻違法合同無效之規則,面臨解釋論上的難題。準確適用該規則需要處理公法責任與合同無效的關系,二者均具有制裁性,但合同無效制裁相較于公法制裁應秉持謙抑性原則。在規范功能上,該規則可以構成紀律處罰等其他責任承擔阻卻合同無效的類推依據,亦能阻卻背俗型合同無效。選擇合同無效制裁抑或公法制裁的關鍵在于妥當確定強制性規定的目的,并以比例原則衡量實現強制性規定目的的方式。即使承擔公法責任足以實現強制性規定的目的,這也僅起到有效推定的效果,還需將公序良俗作為檢驗合同有效的標準,并在程序上通過司法建議、訴訟中止程序確保強制性規定的管制目的不至于因合同有效而落空。
關鍵詞:違法合同無效 公法責任 公共利益 強制性規定 比例原則
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協商管轄制度研究
作者:鄧思清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內容摘要:為了及時有效立案查處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及其關聯犯罪案件,增強我國反腐敗工作力度,需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協調與合作,以形成反腐合力,為此,建立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協商管轄制度勢在必行。我國建立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協商管轄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法律基礎和實踐基礎。為此,應當堅持平等充分協商原則、特別管轄優先原則、公正效率兼顧原則和并案管轄優先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并從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機制、協商決定等方面構建協商管轄制度。
關鍵詞:司法人員 職務犯罪案件 關聯案件 協商管轄制度
并購反壟斷審查中的創新影響分析
作者:方 翔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經濟學研究表明企業并購會影響創新,反壟斷法的并購審查制度應在既有的競爭影響評估中融入創新影響分析,而其關鍵在于構造創新競爭損害理論。考察國內外理論與實踐可以發現,創新競爭損害理論歷經了兩個發展階段,具象化為內部創新競爭減損、外部創新競爭減損和整體創新競爭減損三種損害類型。但是,反壟斷執法機構要體系化、制度化評估并購的創新影響,還須依循以下思路建構基本分析框架:首先,根據并購主體重疊的創新領域等情況開展創新篩查,在界定相關市場時重點明確創新所影響的當前市場及未來市場范圍;其次,依照并購影響創新的不同方式,區分“現有產品—管線產品”“管線產品—管線產品”“研發管線—研發管線”三種并購類型,并有側重地分析是否存在前述創新競爭損害類型;最后,對于企業可能主張的創新效率抗辯,審查是否滿足能夠傳遞給消費者、為并購所特有和可驗證性三個條件。
關鍵詞:并購反壟斷審查 創新影響分析 創新競爭損害理論 創新效率抗辯
數字稅立法的路徑分歧與中國因應
作者:孫 奕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為應對數字經濟引發的稅收挑戰,各轄區在單邊層面采取了改進和立新兩種數字稅立法路徑,前者指對傳統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法中與數字經濟不相適應的部分加以修改,后者指開征數字服務稅等新稅種。而在多邊層面,OECD提出了設立新征稅權的“支柱一”方案。根據稅收公平、中性和法定等稅法基本原則,數字稅立法應當在有效矯正數字企業與傳統企業間稅負差距的同時避免區別對待數字企業,并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就中國而言,考慮到中國的經濟現實以及各種路徑之間的兼容性問題,當下選擇開征數字服務稅的立新路徑并不適當,而應支持多邊協調路徑,推動“支柱一”方案的完善與落實,同時探索改進路徑,推動現行稅制與數字經濟相適應。
關鍵詞:數字稅立法 數字服務稅 “支柱一”方案 常設機構 稅收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