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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4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24-07-23  來源:《法學》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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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霍菲爾德權利概念釋義之質疑(張恒山)

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的屬性、功能與限度(李曉輝)

企業行政合規程序模式的選取(熊樟林)

備案審查中地方執行性法規的合法性判斷(王翔)

刑事違法的內涵與判斷邏輯——基于違法多元論的立場(錢葉六)

犯罪認定中時空標準的法治邏輯及其控制——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型入罪標準為視角(李懷勝)

清償抵充指定權限制規則之反思(劉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過錯的認定(徐偉)

偵查情報化之批判(李訓虎)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費用請求權及其實現(黃忠順)

財政可持續的數字治理及其法治路徑(陳治)

國際投資中數據的性質判斷及保護(張倩雯)


圖片

霍菲爾德權利概念釋義之質疑

  作者:張恒山

  作者單位: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霍菲爾德對權利概念的釋義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用義務解釋權利,但因對義務理解不當以致對權利解釋不當。其二,用一個具體的、物理性的主體行為,即“要求(claim)”解釋抽象的、精神性的“權利(right)”概念。無論是在當代世界人權法文件的經典權利表述句式中,還是在霍菲爾德設計的權利表述句式中,“claim”都不能在替代“right”的同時保持句子語義不變,這說明“權利(right)”和“要求(claim)”的含義不應等同。同樣,霍菲爾德對“right/claim”和“privilege”作切割性解釋,既破壞了通常使用的“權利(right)”概念內涵的完整性,也不符合思維邏輯。霍菲爾德對權利概念的解釋并未使理解權利變得更加簡明,而是使理解權利變得更加繁奧。

  關鍵詞:霍菲爾德 權利 義務 要求


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的屬性、功能與限度

  作者:李曉輝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自動化決策拒絕權作為個人信息權利的一種具體形式,是賦予數據主體在一定條件下拒絕自動化決策并要求人工干預下的二次決策的權利。在自動化決策廣泛應用并暴露出現實風險的情況下,自動化決策拒絕權成為制衡算法權力的重要手段。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機制并未對該權利發揮預期的規范效果。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認了自動化決策拒絕權,應在明確該權利私法上形成權屬性的基礎上,強調其功能上的救濟性和制衡性,將人工干預下的二次決策理解為一種實現程序正義的機制。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的適用例外和結果導向劃定了其作為算法正義矯正機制的限度。

  關鍵詞:算法權力制衡 自動化決策拒絕權 《個人信息保護法》 《一般數據保護條例》


企業行政合規程序模式的選取

  作者:熊樟林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企業行政合規對“行政權不可處分原則”的沖擊,從實體法上很難有緩解路徑。相反,以行政正當程序為切入口,通過開放、民主的行政程序開展合規,是目前較為可行的替代方案。現階段,合規程序分為“行政機關自我主導模式”和“檢察機關居中主持模式”兩種,二者各有利弊。從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規裁量權的角度來看,應對兩種模式進行合并、融合,將“檢察機關居中主持模式”劃歸為“行政機關自我主導模式”的一個環節,創建貫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為有力的權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業行政合規和嚴格依法行政的緊張關系。基于對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適用于所有行政合規,應將重心置于“涉案合規”“事后合規”“單罰合規”“免罰合規”等在正當性上更具挑戰的案件類型中。

  關鍵詞:企業行政合規 正當程序 行政機關自我主導模式 檢察機關居中主持模式


備案審查中地方執行性法規的合法性判斷

  作者:王 翔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備案審查中地方執行性法規在立法事項、執行限度與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合法性判斷分歧,引發了諸多困境。其根源在于,地方立法的主動性與地方性立法事項的非特定性存在內在張力,形式合法性判斷標準的開放性與執行限度的確定性存在內在張力,實質合法性判斷的主觀性與治理需求的地方性存在內在張力。從地方執行性法規的固有屬性出發,應當基于特定的全國性專屬立法事項、細化補充上位法的執行限度和復合型立法目的二元內涵,構建“層次論”的判斷理據。首先對規定全國性專屬立法事項的地方執行性法規予以優先排除,進而對細化補充部分的規范進行構成要素對比,最后健全中央與地方的立法目的協商機制,由此進一步優化地方執行性法規合法性判斷的備案審查制度。

  關鍵詞:備案審查 地方執行性法規 合法性判斷 立法目的 全國性專屬立法事項


刑事違法的內涵與判斷邏輯——基于違法多元論的立場

  作者:錢葉六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對于不同法域間的違法性關系的判斷具有重要理論指導意義。嚴格的違法一元論從其提出伊始便飽受詬病,已不具有生命力。緩和的違法一元論倡導刑事違法性的相對從屬,但是,一般的違法性概念及可罰的違法性概念均無實益,可罰的違法性判斷標準與過程均不明確且有導致違法阻卻事由理論崩坍的危險。違法多元論倡導刑事違法評價的相對性或獨立性,據此行為有無刑法上的違法性要堅持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并在判斷過程中堅持目的解釋論,民事法、行政法領域中的違法性判斷對刑事違法性的判斷不具有絕對的制約意義。法秩序統一的實質是合法性評價的統一,故而刑事違法性的獨立判斷并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原理。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 刑事違法性 違法多元論 違法相對性


犯罪認定中時空標準的法治邏輯及其控制——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型入罪標準為視角

  作者:李懷勝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犯罪行為發生于時空之中,時空要素廣泛存在于我國刑法體系里。在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實壓力下,司法解釋將時空要素作為詐騙罪的入罪標準,這是對刑法傳統定量體系的一次突破。時空標準的直接誘因是為應對信息化背景下詐騙犯罪數額入罪標準的虛置化,體現了司法機關的秩序偏好和功利優先的政策導向,也是客觀情勢和公共政策共同推動的產物。但時空標準存在以間接事實推定稀釋實體公正、實質替換詐騙罪構成要件以及改變我國刑法以行為為中心、以結果為重心的評價標準等問題,因而僅可作為偶發性的司法嘗試,不能作為一般性的規則。除了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時空標準的限縮解釋外,還應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完善對時空標準的法治控制,以滿足我國刑法犯罪評價體系的人權保障需求。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司法解釋 時空標準 入罪化 法治控制


清償抵充指定權限制規則之反思

  作者:劉 凝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第561條規定的清償抵充指定權限制規則之正當性存疑。認為該規則系比較法上通行做法的觀點并不準確。保護債權人利益不足以作為證成該規則的理由,債務人的清償自由及其背后的財產處分自由同樣值得保護。在制度設計上,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盡可能減輕其負擔。更為合理的做法是承認債務人在主債務、利息與實現債權的費用中享有指定清償對象的自由。在解釋《民法典》第561條時應當盡可能限縮其適用范圍。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清償對象的,債權人如果未及時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債務人的清償指定行為。在多筆主債務、利息與實現債權的費用并存時,應當采納“相對優先說”而非“絕對優先說”,并將主債務、利息與實現債權的費用作為整體以判斷債務負擔的程度。

  關鍵詞:清償抵充 抵充指定權限制規則 債務人保護 清償自由 《民法典》第561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過錯的認定

  作者:徐 偉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過錯的認定應采注意義務路徑,而非以“知道”和“應當知道”為核心概念。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來源有二,即“法令上義務”和“一般防范損害發生之義務”,而“危險之先行行為”無法作為生成階段的義務來源。我國現行法中涉服務提供者的保護性規范提供了豐富的注意義務內容。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內容不應包含一般審查義務,也不必強調特殊審查義務,后者已內嵌于法律對算法的評價之中。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違反的判斷主要取決于法律政策而非客觀技術水平,主要的考量因素是防范措施的成本,且須將行為危害性、損害發生概率和行為效益納入考量范圍。在個案糾紛落入保護性規范所保護的“人的范圍”和“物的范圍”的前提下,違反保護性規范的可推定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過錯 注意義務 保護性規范


偵查情報化之批判

  作者:李訓虎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情報主導警務理念推動傳統偵查模式向情報主導偵查模式轉型。但情報主導偵查模式在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理論、制度以及規則的約束,偵查活動日益接近情報活動,進而導致偵查機關在偵查對象設定、手段運用、程序選擇等方面缺乏必要規制,引發取證對象彌散化、運行自動化、手段隱秘化、程序虛置化、個體被無差別地同質化對待,進而導致公民權利遭受不當干預等一系列風險。在偵查情報化背景下,技治時代的刑事司法應當注意防范技術治理可能被濫用或泛化使用的傾向,對技術治理進行再治理;同時,還應當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對因應技治時代的主動預防理念進行糾偏,實現賦能國家治理與賦權公民權利的統一。

  關鍵詞:情報主導偵查 偵查情報化 技術治理 主動預防理念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費用請求權及其實現

  作者:黃忠順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進行應急處置時,政府代表國家獨立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不受侵權人是否存在或明確、侵權人是否具備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等因素制約。除非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政府通常只能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向侵權人追償應急處置費用。被侵權人超越救濟民事權益的必要范圍支出應急處置費用的,代位取得不特定第三人對侵權人享有的應急處置費用請求權。實際支出者不屬于應急處置事務歸屬主體的,可以根據無因管理請求權、委托合同請求權或者不當得利請求權向侵權人追償應急處置費用。應急處置費用請求權獨立于生態環境公益侵權請求權,理應由實際支出者直接向侵權人行使。為降低求償成本、應對懈怠索賠、避免矛盾裁判、提高司法效益,立法機關可以采用牽連管轄、合并審理、訴訟中止、訴訟擔當、訴訟信托等方式,妥善協調應急處置費用追償訴訟與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公益訴訟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第三人代為履行 行政代履行


財政可持續的數字治理及其法治路徑

  作者:陳 治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進入新發展階段后,財政在保障政府履行各項公共責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支出負擔增加而收入汲取減少的情況下,其能否持續性發揮保障作用引發了社會對財政可持續問題的普遍關注。傳統的財政可持續治理模式囿于經濟管理的部門思維,圍繞收支調節的若干管理規則展開,導致治理效果欠佳。數字技術與財政公共治理的結合催生了財政數據開放、財政收支智能監控、財政網絡平臺運作等多元化的數字治理應用場景,展示了部門管理者與社會主體及不同管理者之間豐富多樣的互動合作關系,也凸顯出財政可持續治理新的法治化需求。通過完善財政數據開放立法的制度架構,確立財政智能監控的適用邊界與利益平衡機制,強化財政平臺運作中相關主體關系的規范調整,可以為推動財政可持續治理轉型提供有效的法治路徑。

  關鍵詞:數字治理 財政可持續治理 法治路徑


國際投資中數據的性質判斷及保護

  作者:張倩雯

  作者單位:西南交通大學法學系

  內容摘要:數字企業已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主體,如何充分保護數字企業海外投資利益成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共同探索的議題,“Einarsson訴加拿大案”更是將數據是否為投資的疑問提交至國際投資仲裁庭。依據《華盛頓公約》及國際投資協定的現有規定,數據作為一種“投資”在立法上存在模糊性,但結合“Salini標準”和投資應當具有財產屬性的要求,以及知識產權作為投資的特征考察,可以推演出數據作為投資有其理論可行性。未來,各國在改革國際投資協定時可通過一般意義的財產權路徑和/或知識產權路徑強化對數據的保護。在數字投資規則萌芽之際,我國宜把握規則制定先機,在夯實知識產權路徑的基礎上探索一般意義的財產權路徑,同時在國內法中完善數據財產權構建,為加快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對外投資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數據 投資 對外投資保護 國際投資協定 數據財產權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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